二、1987—1997 自治区的的民族工作同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前期自治区党委对经济政策的恢复,内蒙古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开始了以改革开放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历史时期。 1987年4月,自治区主席布赫在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始终坚持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的团结是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之一。对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不同的特点,继续实行优惠、扶持的政策,增加财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振兴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道路。” 通过探索计划与市场,内蒙古党委和政府恢复和制定了内蒙古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内蒙古的工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大发展。借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的契机,总结了过去十年来的经验,为新时期自治区民族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87年7月,为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乌兰夫作了题为《在创作新历史的道路上胜利前进》的讲话,他指出:“内蒙古自治区过去的40年,在各个革命和建设时期,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作为基本经验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四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内蒙古地区的革命和建设,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的;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三是加强民族团结;四是培养干部。” 内蒙古的发展离不开全国发展的历史时代背景,只有全国生产力水平整体提高,才能更好的从政策、资金方面支持内蒙古的建设。1989年4月,自治区政府主席布赫在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在过去的一年中,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自治区第二次民族团结表彰会议精神,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巩固和增进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全区各族人民以增进团结为荣,军政、军民的团结更加紧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1989年12月,自治区党委书记王群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必须正确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努力做好民族工作。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关系自治区全局的大事。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民族的干部都必须忠实积极地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政策和法律,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各民族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为了更好的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经济的发展,经济落后,不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进步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优惠的政策和方针指导下,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92年5月,在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5周年之际,自治区政府主席布赫作了题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胜利》重要讲话,他提到:我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已45个春秋,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不断加强民族团结;三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四是大力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五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两个文明”一起抓;六是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不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牢固树立无产阶级民族观。 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很好的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既保护了少数民族地区,也实现了国家的完整统一。1994年9月,自治区书记王群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总结十年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重点抓了四项工作:一是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二是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项事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三是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四是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