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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征

http://www.newdu.com 2018-12-21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张帆 参加讨论

    
    【提要】本文是作者继《元朝的特性——蒙元史若干问题的思考》和《论金元皇权与贵族政治》之后又一篇从宏观上讨论元朝政治形态的作品。文章认为,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由北方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元朝政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家天下”政治形态,而这可能也是理解元朝政治最关键的一把钥匙。其具体表现,主要是皇权(含汗权)独尊,臣僚奴化,宗亲分封,家臣执政。尽管中国历代王朝从广义上讲都是“家天下”政权,但蒙元王朝在这方面无疑属于比较突出和明显的一例,并且其内容带有一些来自草原游牧民族的特殊性。这些内容多少不等地对明朝政治产生了影响,与汉地制度、意识形态领域内既有的尊君、忠君倾向相结合,共同成为明朝极端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来源。
    
    
    
    
    
    作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的统治在很多方面具有自身的特色。其中最明显并为人熟悉的,大约是其政治领域中的民族色彩,诸如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等等。但从宏观上看,特别是就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影响而言,元朝政治最基本的特征恐怕还不在于此。这个最基本的特征(它可能也是理解元朝政治最关键的一把钥匙),我认为是其“家天下”政治形态。本来自中国古代国家产生之日起,就有“大道既隐,天下为家”之喻。在这个意义上说,历朝历代都无非“家天下”政权。但如具体考察,则历朝历代“家天下”原则的实现程度和表现形式,又有所区别,不可一概而论。之所以特别强调元朝的“家天下”特征,主要是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其一,与此前的唐、宋王朝相比,元朝“家天下”的程度明显强化;其二,元朝的“家天下”原则主要来自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政治传统,因此其表现形式与其它朝代颇有差别;其三,元朝“家天下”政治对随后的明清两朝具有重要影响。
    
    三年前,我曾发表《论金元皇权与贵族政治》一文[1],对蒙元“家天下”政治特征有所讨论,并特别将它与金朝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对比。后来相继读到周良霄、姚大力两位先生就蒙元皇权问题所作精辟论述[2],进一步开阔了自己的思路,在阅读史料的基础上又产生若干后续的想法,遂成此文。凡在我前一篇文章以及周、姚二先生研究中已有详细论述的问题,尽可能从略,或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材料进行探讨。敬待批评指正。  
    
    
    一    
    
    
    君权(秦以下也称为皇权)是中国古代“家天下”政治的核心内容。不论汉族社会,还是周边民族社会,其君主制形成之初,大都带有浓厚的家产制(或称父权家长制)色彩,君权相当于扩大到政权范围的父家长权力。秦朝建立的皇帝制度,将原始的家长制君权更加完善化,并且建立起庞大而完备的官僚机构为之服务,此后历代相沿不替。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皇权具有膨胀或自我扩展的趋向,但这一趋向之中曲折很多,绝不是直线式的。皇帝治国与家长治家相比,权力行使范围相去悬殊,工作的复杂性也远不可同日而语,会遇到很多制约因素,反而不见得能像家长在家族范围内那样为所欲为。其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来自官僚机构。中国古代的官僚机构以从属并服务于皇权为首要特征,但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完备、复杂化,其潜在的自主性倾向和公共服务色彩也会逐渐明显,体现出某种稳定、抗干扰的运转惯性,并趋向于将皇帝本人也包容在官僚机器之内,要求他作为机器的一部分(当然是顶端部分),按照机器运转规则(典章制度)正当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皇帝很难像家长处理家产一样随意宰割天下,“家天下”原则的落实程度是有限的。对于上述现象,我们在唐、宋两朝特别是宋朝可以看得比较清楚,尽管当时皇权扩展的趋势并未消失。周、姚二先生对这一貌似矛盾的现象已经有所总结。周良霄一方面称唐宋时期的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同时又强调这种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其“自我调整机制的完备”。姚大力则认为:唐宋两朝皇帝制度中,存在着“专制君权持续强化”和“限制君权的制衡程序同样在增强”两种趋势,彼此构成一种“张力”。两人又不约而同地指出,随后统一中国的元朝,却明显出现了上述自我调整机制“丧失”和张力“破坏”的现象。[3]换言之,元朝是一个皇权单方面膨胀、强化的朝代。
    
    讨论元朝皇权问题首先要追溯到大蒙古国汗权。蒙古建国前夕,漠北草原各部大都已出现相当显著的社会分化。氏族、部落的首领是被称为“那颜”(汉译“官人”)的贵族。较大的部落集团通常都有一位最高领导者,拥有“汗”(或译为“罕”)的称号。由于部落集团时常出现分化和重新组合,这些“汗”的权力并非十分稳定。但在弱肉强食的兼并过程中,唯一的至上权力观念在草原社会中已逐渐产生,即所谓“天上止有一个日月,地上如何有两个主人”[4]。随着成吉思汗对草原的统一,这种至上权力在现实中迅速发育成熟。君临漠北的唯一“大汗”成为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草原政治、经济权力的集中代表。汗权的产生,主要根源于统一前草原上的等级关系。
    
    在统一前的草原各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等级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十分严格。与氏族贵族那颜相对,受其统治的一般氏族成员称为“哈剌出”(汉译“下民”),他们与那颜之间具有共同的血缘认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通常已世代久远,莫可稽考,不像那颜家族内部自有谱系。因此那颜与哈剌出虽属同族,但身份差别明显,哈剌出自视“低贱”,不敢在那颜面前陈述意见[5]。比哈剌出地位更低的是通过战争从其他氏族掠夺来的依附人口“孛斡勒”(汉译“奴婢”),他们在原则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身份世袭,世代供主人(那颜或哈剌出)役属,地位近似于家内奴隶或仆从。此外,有些那颜还拥有从属于自己的军事侍从“那可儿”(汉译“伴当”),多由招收或自动投充形成,其中主要是外氏族成员,可能也有血缘关系较远的本氏族成员。这样在那颜的统治下,至少可区分出哈剌出、孛斡勒、那可儿三种身份的属民。其中就血缘联系而言,哈剌出属本氏族,孛斡勒属外氏族,那可儿大多为外氏族。就身份和字面意义而言,哈剌出、那可儿地位较高(那可儿因与那颜关系近密,地位更高一些),孛斡勒地位较低。哈剌出的汉译“下民”大致反映出其平民身份,那可儿译作“伴当”似乎还显示出与那颜具有某种意气相投的平等色彩。至于孛斡勒,《元朝秘史》译为“奴婢”,波斯史家拉施特《史集》一书称之为“奴隶”,其蒙语含义是“会说话的工具”,则尽显其微贱。然而另一方面,对于那颜来说,上述三种人都是属民,他与他们之间都具有主从隶属、依附关系,只有远近亲疏程度之分,并无本质之别。正如亦邻真所指出:“在史料中,孛斡勒与合剌出(引者按:即“哈剌出”异译)可以相提并论,而且孛斡勒还可以同那可儿等量齐观。……当然不能笼统地说那可儿、合剌出、孛斡勒完全没有区别。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都对主人有隶属关系。孛斡勒和那可儿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6]
    
    汗的出现,使草原等级制度有了新的变化。在“天下扰攘,互相攻劫”的动荡局面下,许多部落集团为了生存和自保,不得不通过推举首领“汗”来强化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其他集团互争雄长。汗出自那颜阶层,但一旦得到推戴,就拥有了对集团内其余那颜的统治权力,那颜们要通过盟誓的形式向汗宣誓效忠。约在1189年,青年成吉思汗被一批蒙古乞颜氏那颜和异姓那可儿拥立为部落汗。《元朝秘史》第一二三节记述了当时拥戴者的誓辞。值得注意的是,领头宣誓的人并非与成吉思汗已有主从名分的那可儿,而是与他具有血缘关系、身份同样高贵的那颜阿勒坛、忽察儿、撒察别乞等。这样,部落中除原有的等级差别外,汗与那颜之间又形成了新的一层统治、被统治关系。
    
    不过如上文所言,在当时草原混乱的局势下,各部落集团的构成并不稳定,汗的权力仍然会时常遇到挑战。成吉思汗的创业历程,一方面是兼并、收服其他草原部落集团从而使本集团日益壮大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在本集团内部逐渐树立个人绝对权威和镇压异己势力的过程。本集团内的异己势力主要来自同族那颜,也就是最初领衔拥戴他为部落汗的那些人。在成吉思汗的打击下,这些那颜或死或逃,部落管理权力基本上都被效忠于成吉思汗的那可儿所掌握。谈到成吉思汗权威的增长,包括他最后事业的成功,不能不说与其本人超凡的领导才能、素质和个人魅力(马克斯·韦伯所说Charisma)有很大关系。他虽然出身显贵,但其父早死,家道中落,一度颠沛流离,困窘不堪。在艰难的环境中,他从小就显示出果敢、残忍的性格和高超的权术。随着家族权威重振和霸业初具,成吉思汗不失时机地利用萨满巫师散布“天地商量着,国土主人教帖木真做”的预言,使自己的统治权蒙上天命神授的色彩。[7]他还反复强化属下忠于“正主”的观念,对抛弃甚至捉拿主人前来降附的敌方部下,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而因保护主人奋力抵御厮杀者,则极力褒奖,树为典型。总之,成吉思汗的个人魅力、传奇经历、成功业绩、神授形象、御下权术,均使得草原社会原有的主从名分和等级观念最后充分服务于自己一人。他的属下无论来自本部别部,无论是主动投附还是力竭归降,无不忠心耿耿,至死不渝。到成吉思汗完成草原统一、建立大蒙古国之时,他的个人权威也已达到顶峰。用拉施特的话说,“所有血亲与非血亲的蒙古氏族和部落,都成了他的奴隶和仆役”[8]。
    
    通过上述大蒙古国汗权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蒙古大汗的个人权力自始独尊,并未湮没于家族权力之内。第二,大蒙古国“独尊”汗权的确立,主要来自北方草原民族原有的政治观念,并未倚借汉族社会的君主集权政治传统。这两点都与东北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形成鲜明对比[9]。在十二世纪的漠北草原游牧民中,个体经济相当发达,分散经营趋向明显,同时其家族凝聚力则大为逊色,常常一家、一族人互相争斗,甚至分属于不同的部落集团。在成吉思汗的创业过程中,所依赖的家族成员主要只是母亲和几个弟弟,亲近如叔父答里台、堂兄弟忽察儿都曾站在他的敌对阵营,血缘较近的主儿乞氏撒察别乞之流,也成为他的翦除对象。与家人相比,血缘关系不存或疏远的“那可儿”对他帮助更大。其主要创业功臣“四杰”、“四狗”等人,都来自其他氏族[10]。由于上述情况,大蒙古国建国时并不存在一个像金初那样强大的宗室贵族集团,而是一开始即呈现汗权独尊的局面。至于汗权独尊的意识形态根源,除前文所述上下主从等级隶属观念外,再就是草原游牧民当中普遍存在着对绝对权威的需求。北方草原游牧民族自古便有君权神授意识(如匈奴单于即自称“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蒙古人“所欲为之事,则曰天教恁地,人所已为之事,则曰天识著,无一事不归之天”,“常谈必曰托着长生天底气力,皇帝底福荫”[11]。大汗(皇帝)被认为受天之命君临下民,其绝对权威当然是不言自明的。
    
    成吉思汗的建国进一步改变了草原上的等级关系。建功立业的那可儿们与归降的各部旧那颜被授以世袭千户、百户之职,共同形成了大蒙古国新的那颜集团。对普通牧民哈剌出和孛斡勒来说,这些那颜是高高在上的“官人”,而对成吉思汗及其家族而言,包括各部旧那颜在内,他们都不过只是大汗的那可儿或家臣,是与哈剌出、孛斡勒性质相近的属民和仆从。姚大力精辟地总结了蒙古社会关系中“主奴观念泛化”的趋向,指出蒙古建国后“那颜和哈剌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孛斡勒的状况并没有变化,但是现在那颜、哈剌出本身的名分却又都向着孛斡勒跌落”[12]。无论那颜、那可儿、哈剌出、孛斡勒,大汗对他们同样拥有至高无上、生杀予夺的权力。大蒙古国成员对此可能视作天经地义,习以为常,但来自外部环境的观察者却感到惊讶不已。1245至1247年出使蒙古的欧洲传教士加宾尼反复记载说:“鞑靼人比世界上任何别的人更服从他们的主人,他们对主人们表现极大的尊敬,并且不对他们说一点谎话”;“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力。……不管他给予他们什么命令,不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不管这命令是要他们去作战、去生或去死,他们都绝对服从,没有一个字的反对。即使他要求他们的未婚的女儿或姐妹,他们也把她奉献给他,不出一句怨言”;“一切东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因此没有一个人胆敢说这是我的或是他的,而是任何东西都是属于皇帝的。……不管皇帝和首领们想得到什么,不管他们想得到多少,他们都取自于他们臣民的财产。不但如此,甚至对于他们臣民的人身,他们也在各方面都随心所欲地加以处理”;“当皇帝宣布了他的决定之后,任何人要对任何事情提出任何意见,是不可能的,也是风俗所不许可的”。[13]时代稍晚一些的波斯人志费尼也评价大蒙古国臣民“的服从和恭顺,达到如此地步:一个统帅十万人马的将军,离汗的距离在日出和日没之间,犯了些过错,汗只需派一名骑兵,按规定的方式处罚他。如要他的头,就割下他的头,如要金子,就从他的身上取走金子”。[14]志费尼的记载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范祖禹、苏洵等人对北宋中央集权制度的描述。但范、苏所言,是宋初“防弊”之政、“祖宗之法”长期实施的结果,具有复杂的技术设计、操作背景,大蒙古国实现相同目标,则似乎要简单得多。
    
    马克斯·韦伯曾从各种统治形式中归纳出法理、传统、Charisma(魅力)三种典型形态,或者说三种权力基础。借用他的视角来看,中国古代大多数王朝、政权在一开始或多或少地都具有Charisma型特征,其后Charisma色彩逐渐消失,开始向世袭制的传统型统治转化,但也会多少不等地带有官僚制的法理型统治特点(尽管如韦伯所说,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纯粹的法理型统治)。与其他王朝相比较,大蒙古国不仅起初的Charisma统治特征特别突出,而且在随后Charisma家族传承方面也相当成功。韦伯指出,Charisma有时会成为一种“血缘品质”,“与一个家族共同体和宗族结合在一起,家族或宗族被视为一劳永逸地得到魔法的恩惠,因此只能由其中产生出魅力(Charisma)的继承者”。[15]蒙古的情况正是如此。随着成吉思汗事业的成功,其本人的Charisma开始被看作家族世代相传的共同特质。《元朝秘史》第二一节记述了成吉思汗先祖孛端察儿之母阿兰豁阿感天光受孕的传说,并借用阿兰豁阿之口,称其所生子“显是天的儿子,不可比作凡人,久后他每做帝王呵,那时才知道也者”。此后元朝帝师八思巴在其所著《彰所知论》中又用佛教理论解释蒙古汗统,称“北方蒙古国先积福德,果熟生王,名曰成吉思”,并将成吉思汗比作佛教神话中的“(转)轮王”[16]。这一说法对逐步皈依喇嘛教的蒙古人影响极大,乃至将本族源流上接于吐蕃、印度[17]。与汉族社会早已熟悉改朝换代不同,在当时蒙古人的意识中,第一个“朝代”就是由成吉思汗建立的,而且无疑成吉思汗后裔将会永远统治下去,不存在汗统易姓的问题。因此我们看到,成吉思汗家族在蒙古人中享有的崇高、核心地位能够长期延续,有“黄金家族”之美称,即使元朝(及北元)灭亡后汗统一度中绝,仍能复振。蒙元君主这种特殊的家族Charisma,是其他朝代君主未能完全具备的。这对理解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色十分关键。   
    
    
    二 
    
    
    
    “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时节,哥哥弟弟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18]这是治蒙元史者极为熟悉的一条材料。成吉思汗建国后,不仅以父权大家长的身份行使最高统治权,而且还按照草原游牧民的分产习俗,将大蒙古国这份庞大的家产在家族内部进行了分配并世代承袭。这也是蒙元王朝家天下政治的重要内容。如志费尼所说:“他们(按指蒙古统治者)后来始终遵守这个原则,虽然形式上权力和帝国归于一人,即归于被推举为汗的人,然而实际上所有儿子、孙子、叔伯都分享权力和财富。”[19]成吉思汗的诸子、诸弟都各自从大蒙古国百姓中分得一部分民户,称为“忽必”(汉译“份子”),稍后又具体划定了地域。诸王的草原分封实体又称为“兀鲁思”(汉译“人众”或“国家”),他们对兀鲁思属民有绝对支配权,可以在兀鲁思领地内将属民再行分封给自己的子弟。
    
    成吉思汗的兀鲁思分封有几个显著特点。第一,尽管如前文所述,蒙古人的个体经济和分散经营趋向较为发达,家族凝聚力也因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成吉思汗分封时却仍然鲜明地贯彻了重视父系血亲的宗法原则。既视国家为家产,则分配“家产”只有家庭男性成员才能参与。异姓功臣虽也多被授封千户,但其名分低于亲族的“忽必”,称作“莎余儿合勒”(汉译“恩赐”)。他们只是作为世袭行政长官替大汗管理“家产”——千户内部众,并不具有兀鲁思“封君”的地位。第二,最初获得兀鲁思分封的亲族人数不多,只有诸弟诸子共八、九人。旁系同姓亲属则因未参与创业,甚至曾与成吉思汗敌对,并未得到分封[20]。第三,用于兀鲁思分封的民户比例不高,大部分草原民户作为家族“公产”,仍隶属于由大汗直接统辖的“大兀鲁思”。拉施特记载成吉思汗时蒙古军队共129 000人,其中分封给子弟者仅28 000人,剩下101 000人皆由自己直辖[21]。如此则大蒙古国“家产”中用于分配子弟的部分尚不足22%。也可以说,这只是一种不彻底的“分产”。其所以如此,可能根源于古代草原游牧经济中家族经营的情况依然残存,同时也是出于突出父家长权力并保持政权对外威势的需要。上述分封特征对大蒙古国、乃至随后的元王朝政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与其他北方民族政权初建时相似,大蒙古国的政体属于“前官僚制”的贵族政治形态,其中宗室贵族的地位又明显高于异姓贵族。由于旁系宗室凋落不振,成吉思汗时期的宗室贵族并未形成庞大集团,而且有地位的宗室成员非其弟侄,即其子孙,对成吉思汗的父家长权力不可能构成任何威胁。成吉思汗死后,情况变得有所不同。一方面宗室繁衍,人数增加,行辈上升,另一方面汗位继任者在宗室成员中不可能再拥有成吉思汗那样的超人威望和特殊地位。换个角度说,尽管成吉思汗子孙继承了特殊的家族Charisma,但这种Charisma作为家族共同体素质,只相对于异姓贵族才有优越性,本家族成员彼此则无明显优劣之分。在这里大蒙古国遇到了与其余北方民族政权初期相同的难题,即由于个人继承权的不发达,导致君位传递并无固定原则,必须采取“世选”的方式加以解决。蒙古的“世选”是通过诸王大会“忽里台”(汉译“聚会”)进行的。即使前任大汗已经指定继承人,也必须通过忽里台会议的拥戴才能正式即位。如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召集忽里台,甚至不得不让汗位暂时虚悬。“独尊”的大蒙古国汗权,唯独在选择继承人方面具有缺陷,不能像处理其他事情一样完全遂已所欲,即使“超人”型的成吉思汗也不例外。由此造成的汗位争夺,成为大蒙古国乃至元王朝政局不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方面情况早已为史家所熟知。
    
    然而,汗位争夺基本上没有影响到汗权本身。胜者为王,无论经过多么复杂的斗争过程,新汗的统治权一旦被确认,就拥有了父家长式的生杀予夺绝对权力,敌对方只好甘为鱼肉,听人宰割。如果说大蒙古国“独尊”汗权的产生并未依赖中原政治传统的话,其保持、延续则对汉族社会的政治资源颇有借重。《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记载,蒙古第二代大汗窝阔台(太宗)即位前夕,由汉化契丹人耶律楚材负责“立仪制”。楚材担心宗王不就约束,对窝阔台次兄察合台说:“王虽兄,位则臣也,礼当拜。王拜,则莫敢不拜。”察合台被说服,在即位仪式上“率皇族及臣僚拜帐下”。据称蒙古“尊属有拜礼自此始”。楚材对自己在这件事上发挥的作用颇为得意,作诗炫耀,称“明主初登极,愚臣敢进狂,九畴从帝锡,五事合天常,大乐陈金石,朝服具冕裳,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22]。但保障汗权更重要的因素,应当说是“大兀鲁思”的强大实力。由于大蒙古国“分产”的不彻底,事实上没有一个宗王的实力能与大汗抗衡,即使全体宗王的力量加起来也仍处于下风。随着蒙古对外征服的扩展,大片农耕地区纳入版图。同样是在耶律楚材等人的坚持下,农耕地区的分封并未采取与草原相同的“裂土分民”模式,而是照顾汉地传统(特别是参考辽金二税户制)制定了五户丝制食邑分封制度。这样总体而言,农耕地区仍属于家族公产“大兀鲁思”,是大汗的直辖区,诸王封君不过只是分享其租税收入而已。尽管成吉思汗死后大蒙古国逐渐出现离心倾向,但庞大“大兀鲁思”的存在,仍使大蒙古国具有强有力的政治核心,使其在相当长时间内维持着形式上的一统,并未很快趋于瓦解。这也是大蒙古国能够持续缔造辉煌武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分割家产又不全部瓜分,既分封宗王兀鲁思又保存大汗大兀鲁思,致使大蒙古国出现了家臣执政的局面。大蒙古国(以及元王朝)的贵族集团,就身份、地位而言,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宗室贵族作为“黄金家族”男性成员,以分割家产的形式拥有独立性较强的兀鲁思领地(其中成吉思汗嫡系子孙在理论上还都有被拥戴为大汗的权利),最为显贵。其次是外戚贵族,主要包括弘吉剌、亦乞列思、斡亦剌、汪古等部落首领,他们或因历史渊源,或因投附有功,与成吉思汗家族结成了称为“安答-忽答”(汉译“义兄弟-亲家”)、比较固定的姻亲关系,因此地位也较高。再次就是普通的功臣贵族,如上节所言,他们在平民百姓眼里属于高高在上的那颜,但从大汗的角度看不过只是私人依附性质的那可儿,或者说相当于家臣。上述三个层次的贵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颇有不同。就一般情况而言,宗室贵族平常都居于各自的封地,或是在外统兵作战,基本上没有参与中枢政务的机会。只有当因汗位交替等重大事件召开忽里台时,他们的“议政”作用才会体现出来。或许如李治安所说,这表明宗王是“超越官僚机构,从分享国家主权的更高层次参预朝政的”[23]。外戚贵族被授封的千户部众,其最终领属权仍归于大汗大兀鲁思,封地性质仅相当于一般贵族的“莎余儿合勒”而非宗王的“忽必”。[24]但他们在千户授封过程中被允许保持自己部众的相对完整,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独立性,故而通常也是世居领地,充当大汗的“藩翰屏垣之寄”。在这方面,他们与宗室贵族扮演的角色较为相似,也因而得以与后者“通称诸王”。[25]宗室、外戚大多数时候在外不在内,而汗廷和大兀鲁思又有繁杂的工作需要处理,能在这方面发挥作用的,就只剩下第三层次的一般功臣贵族了。在大蒙古国,中枢行政事务主要是由也可札鲁忽赤(汉译大断事官)和怯薛(蒙古语轮值之义,指由“那可儿”发展而成的大汗护卫亲军)成员承担的,这些人都是一般贵族,或者更确切地说,属于大汗的家臣。这种由于宗室贵族分封在外而不得不用异姓贵族管理汗室“公产”的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漠北游牧帝国中似乎早有渊源。马长寿曾经精辟地将匈奴国家管理方式概括为“同姓主兵封于外疆,异姓主政居于廷内”,并指出这“是东方国家的宗法社会安排政治机构的一个特点”。[26]
    
    如前所述,大蒙古国政治领域中存在着明显的“主奴关系泛化”倾向,功臣贵族作为大汗的家臣,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严格隶属关系和不可逾越的名分等差。在这一方面,他们与失去人身自由的孛斡勒(奴婢)并没有截然不同的区分,主人有时就径自将其称为奴婢。而从另一角度看,家臣有时又被视作主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当然是地位不平等的成员),甚至可以与主人兄弟相称。这一类家臣不仅属于大汗的亲信,其实际地位也会因附翼汗权而大大提高。在汗位争夺斗争中,亲信家臣还成为大汗镇压异己宗亲贵族的得力工具。尽管宗室成员出自“黄金家族”,此时也不得不听任地位低于他们的家臣处置。如大断事官忙哥撒儿奉旨审讯反对蒙哥汗的宗亲贵族,多所诛戮,这些人虽然怀恨但又无可奈何,只能在忙哥撒儿死后“咸腾谤言”,称“尔亦有死耶”。蒙哥却为此专门降诏于忙哥撒儿之子表示安慰,谓“人则虽死,朕将宠之如生”。[27]很明显,家臣的权力本质上是汗权的外延,家臣执政同样是大蒙古国家天下政治的表现。 
    
    
    三 
    
    
    
    1260年,忽必烈登上汗位,草原本位的大蒙古国由此蜕变为汉地本位的元王朝。随着中原模式官僚体制的建立,元朝国家制度与大蒙古国相比有了显著不同。但就“家天下”政治格局而言,两者一脉相承,并无大异。在加上尊号、庙号、谥号等汉式美称,辅以都城、宫阙、朝仪、印玺、避讳等汉式典制之后,汉地的尊君卑臣传统与大蒙古国汗权彼此结合,进一步保证了元朝皇帝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28]。与此同时,草原社会“主奴关系泛化”的倾向继续向汉地延伸,汉族百姓同蒙古牧民一样,被视为与皇帝有依附关系的属民。元朝政府将他们根据职业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称为“诸色户计”,包括民户、军户、匠户、站户、灶户等等,分别为国家承担不同义务,“各务本业”,“各有定籍”。[29]其定籍佥拨,不由自主,世代相袭,不得脱籍移易,反映出国家(皇帝)对普通百姓的人身控制较之两宋明显有了强化。元朝汉语中有“怯怜口”一词,源于蒙古语,意为“家中儿郎”,特指蒙古、色目贵族合法占有的私属人户。而从更高的角度看,当时也已经有“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30]的说法。在至元十六年禁止回回人依本俗杀羊的一道圣旨里,忽必烈重申了蒙古诸大汗讲过的一段话,略谓“为天护助俺收抚了您也,您是俺奴仆,却不吃俺底茶饭,怎生中?”[31]作为被征服者,自然也就成了大汗的“奴仆”。这段话虽是针对回回人所说,但毫无疑问同样适用于汉人。何兹全先生说:“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元代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一个变局。……蒙古人……把人身隶属关系和奴役制普遍的披在汉人社会上面。他们把全社会的人民都看作皇帝、贵族吃粮当差的被役使的人户。”[32]此言大体上是不错的。
    
    同样,在政治领域,元朝的君臣关系像草原时期一样继续保持着主奴色彩。姚大力列举了蒙古、色目大臣及南宋降将向皇帝奏事时自称“奴婢”的事例,认为“它们反映了当时在蒙古、色目、南人,包括北方汉人官僚中十分通行的情况,……也说明主奴观念进入元代君臣关系是受蒙古旧制影响的结果,并且它已经渗透到汉式的皇帝-官僚关系中间”[33]。元朝的高官显贵,对于汉族社会而言都是“大根脚”的元勋世臣、高高在上的特权贵族,而在熟悉蒙古传统的元朝上层统治集团(包括皇帝和这些高官自己)看来,其显贵仅仅因为他们是皇帝的世仆家臣,是“老奴婢根脚”,所以“不比别个的有”[34]。其中许多人任官的同时仍然隶名怯薛,要在规定的当直日期入宫服役。姚燧《牧庵集》卷一五《董文忠神道碑》详细记载了担任佥书枢密院事要职的怯薛董文忠给侍内廷的情况,周良霄先生对其加以分析指出:“观此,知这个身任怯薛的朝廷大员,在内廷完全是操宦竖之所行。大臣体貌,已扫地无存。”他进而得出结论,元朝的“君臣关系也就是主奴关系,这无疑也增益了皇帝的专制权威”。[35]与上述情况相联系,君臣关系有时又被比喻为主人与犬马的关系。怯薛家臣参与决策,献替可否,即被看作“犬马思报其主”所应尽的义务[36]。忽必烈用卢世荣理财,谕以“疾足之犬,狐不爱焉,主人岂不爱之。汝之所行,朕自爱也,彼奸伪者则不爱耳”[37]。联想到成吉思汗评价“四杰”等功臣“是我的前后的助手,是我的能干的、尽心竭力的奴仆,是我的神箭手,我的快马,我的手上的伶俐的鸟儿,我的拴到马鞍上的猎狗”[38],可知被比为“犬马”通常是一种明显的荣宠。不过如果皇帝径直称官员为“畜生”,那就代表着严厉的责骂[39]。元末人叶子奇通过对比汉朝皇帝的“体貌大臣之礼”,感慨“后世之待大臣,直奴仆耳,直牛羊尔”,很明显就有针对元朝的寓意[40]。
    
    从大蒙古国到元王朝,宗亲分封制度的内容日趋复杂。在草原兀鲁思分封的基础上,又发展出投下私属分拨、汉地五户丝食邑分封、宗王出镇等不同的附属形态,并且通过参考汉地制度,增加了有关王府衙门设置、爵位等级诸方面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尽管有上述复杂内容,但从本质上说,元朝的分封制度不过是草原游牧民分产习俗的遗存,是蒙元“家天下”政治在一个侧面的体现。就中国历史的发展线索而言,则是对唐宋以来中央集权官僚制强化和分封制衰微(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家天下“色彩衰微)趋势的一种逆转。马端临概括说,唐朝“自中叶以来,皇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閤,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已尽废矣”。宋朝“皇子之为王者,封爵仅止其身,而子孙无问嫡庶,不过承荫入仕为环卫官,廉车节钺,以序而迁,如庶姓贵官荫子入仕之例。必须历任年深,齿德稍尊,方特封以王爵,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则不袭也”。北宋中期甚至出现“宗姓几无一王”的情况。事实上即使封王,也如顾炎武所言,是“封国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41]反观元朝,则是“宗王驸马,通称诸王,岁赐之颁,分地之入,所以尽夫展亲之义者,既优且渥”,“有分地人民赐与之厚,有车服官府符信封谥之贵,有使命往来之礼,有奉命征讨之事”,当然也“有训敕防禁之闲”。[42]其宗亲贵族的特权地位,较之唐宋明显多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种较完善的贵族权力、爵位、财产分配制度”[43],元朝分封体系的发达,不仅超出唐、宋等汉族王朝,也超出了北魏、辽、金等前代北方民族王朝。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拓跋鲜卑、契丹、女真诸民族建国前夕的活动范围相对狭小,其个体经济和分散经营趋向发展不够,因此在建立“家天下”政权时,对庞大“家产”采取了比较集中和统一的管理方式,家族成员并没有像蒙古一样“各分地土,共享富贵”,而是只“共享富贵”,未“各分地土”。有“各分地土”传统的游牧民族匈奴、突厥,则又未能进入中原建立政权。这就使得元朝的分封制度即使在北方民族王朝范围内来看,也显得颇为特异。
    
    另一方面,如上节所言,大蒙古国在“各分地土”时,保留了比例巨大的家族公产“大兀鲁思”归大汗直辖,事实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产。而分产之后,宗室外戚大多数情况下在外不在内,参与大兀鲁思中枢政务的机会明显低于异姓家臣。随着元王朝的建立及统一中国,“大兀鲁思”变得愈为庞大,再加上汉族模式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建立,使得宗室外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更显下降。他们大都居于草原封地(亦有少数人留居于中原食邑),不时领取朝廷的巨额赏赐,并在自己家族内进行封地再分配,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就对朝政的直接影响而言,这些“皇亲国戚”所起的作用远不及身分低于他们的“家臣”。在元朝,高级官职基本上都为出自怯薛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汉族勋贵所垄断。宗室、外戚既已各有封地,就不大可能自降身份投充“家臣”性质的怯薛,因而也自然极少有担任政府高官的机会。例如从“百僚之长”宰相的任职情况看,迄今还找不出元朝哪一位宗室成员曾经拜相,外戚入相者也仅寥寥数人[44]。忽必烈晚年赵天麟上奏云;“今国家内族星布,外戚云分,皆获食邑而不预大权,皆仰皇猷而各安常分,汉、唐以来未有之也。”成宗时郑介夫也说:“以今日之人事观之,……秉国钧者皆色目、汉儿,未尝一官任舅后之族,如吕、霍、上官之奢僭,无有也。”[45]而在同属北方民族“家天下”政权的北魏、辽、金诸朝,由于分封制不发达,它们的君主家族成员主要凭借其特殊身份直接参与朝政,出将入相,把持要职,与元朝分产型的“家天下”模式具有明显区别。
    
    与宗室外戚“不预大权”、“各安常分”的状况相反,异姓家臣在元朝继续充当君主治理“家天下”的主要助手,其权势之膨胀又超出大蒙古国之上。元朝以中书省为一元化的宰相机构(个别时期曾设立尚书省),特别强调其“政本”地位,因而宰相(尤其是最高一级的右、左丞相)权力颇重。其中如世祖忽必烈朝的阿合马、桑哥,仁宗、英宗朝的铁木迭儿,文宗朝的燕铁木儿,顺帝朝的伯颜、脱脱,尤以擅权著称。面对这些受到君主信任、大权在握的异姓家臣,宗室、外戚有时反而不得不仰承鼻息,委曲求全。在某些“家臣”权力恶性膨胀的特殊时期,宗亲贵族甚至完全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地位。如元末伯颜专政,“构陷剡王彻彻笃,奏赐死,帝未允,辄传旨行刑。复奏贬宣让王帖木儿不花、威顺王宽彻普化,辞色愤厉,不待旨而行”。其中彻彻笃是宪宗蒙哥曾孙,在习惯上被称作伯颜家族的“使长”,故时人称其事为“奴婢杀使长”。[46]明太祖朱元璋晚年制《皇明祖训》,专门规定新天子即位后,“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如亲王不幸为“奸臣”所害,王府官员和护卫军有权“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47]这一规定似乎与元朝末年的经验教训不无关系。
    
    关于元朝宰相权重的原因,我在以前曾作过探讨[48]。要言之,即政治生活中存在大量利于宰相专权的机制,与此同时从制度上对宰相专权所作限制却很少。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元朝大多数皇帝权力欲不强,只满足于深居宫中,垂拱而治,对亲自处理政务并没有太大兴趣。元朝皇帝不行常朝,其处理政务的主要方式是居于宫中坐等大臣奏事,并且似乎没有批阅文书的传统,动口不动手,多数时候对大臣所奏之事都只是简单答复“那般者”了事。与其他王朝一些事必躬亲的“勤政”型皇帝相比,元朝皇帝的日常工作量远为逊色。并且这还不是皇帝个人怠政所致,而是制度如此。同时,由于元朝君臣关系中长期保持着来自草原游牧社会的私人隶属色彩和身分差异,大臣不过是君主的家臣或奴婢,其权力在大多数时候都被看作皇权的外化和延伸,不被视为威胁。于是就出现了在汉族王朝乃至其他北方民族王朝中不常看到的情况:皇帝委任责成,大胆放权,大臣勇于任事,不加避忌。在皇帝看来,真正能够对自己皇位构成威胁的,并非执政的异姓家臣,反而是那些与自己同具黄金家族血统而并无人身役属关系的宗室贵族(尽管他们并未掌握实权),因此后者时常成为打击对象。实则家臣的忠诚和安全也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元朝后期,在皇位争夺激烈的背景下,一些家臣通过拥立新君、进行政治投机所获得的权力,已有突破传统主从名分、危及皇权的趋势。待到元朝倾覆,汗室北奔,更是出现了异姓家臣挟持汗室成员、自擅甲兵、互争雄长的动荡局面,乃至黄金家族的汗统一度中绝。这已离开本文讨论范围,就不再赘述了。
    
    还是回到元朝。尽管元朝皇帝不勤政务,时或有家臣专权,但从本质上说,家臣的权力仍然是皇权的体现。即使是燕铁木儿、伯颜之类已显僭越之迹的权相,从他们的所作所为中也“看不出过去(引者按:指唐宋)那些体现权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对权力的窃取与滥用”[49]。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元朝皇权毕竟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了一些上异于两宋而下启明朝先河的强化趋势。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由于君臣关系带有主仆、主奴色彩,皇帝对臣下的礼遇和人格尊重明显下降。赵天麟说:“今国家立统以来,百官犯罪,上自宰辅,下及守令,决付之理官,而例于小民以鞠讯之,有械系之于市井者,有鞭笞之于官署者,有枭其首以儆戒遐迩者,有醢其躯以薰蒸天地者,甚非尊上卑下、崇礼厚俗之方也。”[50]来自北方草原的蒙古统治者,头脑中并没有“刑不上大夫”的儒家教条,况且在蒙元“家天下”政治形态下,不论职务高低,为官为民,无非“皇帝之怯怜口”(前引郑介夫语),因此对有罪官员采取简单直接、又便于显示权威的体罚方式是再正常不过了。元初,监察御史王恽上言,反对“一切内外职官如公私有犯,不听收赎,皆以的决(引者按:的决,金元习用语,即指笞杖)论罪”的做法,认为这样做“甚非待才能而厉臣节也”。但他对“相臣得罪,且受杖责”也没有表示明确反对,只说这是“出人主一时权断旧例,即非永格体制”。可见皇帝杖责宰相等高级大臣,在观念上已基本为人们所接受。[51]按体罚臣下的做法并不始于元,在金朝即已十分常见。元朝在这方面与金朝的相似之处,不见得完全是受金朝影响,毋宁说同为北方民族“家天下”政权,两个王朝在这方面展示出了不约而同的共性。
    
    同后来的明朝相比较,元朝的君臣关系并不是经常显得剑拔弩张。这主要是因为皇帝对黄金家族的“天命”、“神授”地位十分自信,待下疑忌之心不重,而高官大多出自蒙古、色目贵族和汉族胥吏,通常也不会像富有道义原则和使命感的儒家士大夫那样坚持一种“以道事君”的斗争态度。明朝的皇权膨胀给人印象深刻,原因之一就是士大夫“以道事君”之后往往窜谪接踵、死伤枕籍。而元朝士人仕途不畅,报国无门,反而使得皇权少了许多显示“淫威”的机会。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个现象:即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对皇帝尊严、权威的细小冒犯或不敬都可以被用来冠冕堂皇地置人于死地。以忽必烈朝两大权臣阿合马、桑哥为例。阿合马倚仗忽必烈宠信,专权十余年,遇刺身亡。《元史》卷二○五本传称其死后忽必烈“犹不深知其奸”,稍后“尽得其罪恶,始大怒”,命剖棺戮尸,诛其子侄。而据《史集》所载,忽必烈的怒因主要是发现阿合马隐匿了一颗进贡的大钻石[52]。桑哥情况类似,《史集》称他被杀的罪名是家里搜出了宫中所无的珍珠和贵重物品,且隐瞒不向忽必烈呈报。藏文史料则记载忽必烈面数桑哥罪状,一是出外时在一棵大树下坐了大汗乘凉时坐的坐位,二是擅自吃了送给大汗尝新的果子,三是汉人工匠所织一种“无缝的衣服”献给大汗两件,桑哥手中却有三件。[53]阿合马、桑哥二人为忽必烈敛财,民怨沸腾,又擅权跋扈,营私舞弊,罪恶盈积,但忽必烈显然不愿意如实公布他们的全部罪行(因为这样会有损他自己的威望)。在他看来,家臣对主人细微的不忠已足以构成死罪,而朝廷上下似乎也乐于接受这一解释。英宗初即位时,出身怯薛世家的汉族勋贵贺胜在政争中被杀,罪名仅仅是“乘赐车迎诏,不敬”。[54]稍后监察御史锁咬儿哈的迷失、观音保、成珪、李谦亨四人上疏谏止英宗兴修佛寺,结果被政敌诬以“彼宿卫旧臣,闻事有不便,弗即入白,今讪上以扬己之直,大不敬”,前两人被杀,后两人被杖流[55]。后面一件事充分反映了元朝政治当中国事与皇帝“家事”混淆不分的特点。锁咬儿哈的迷失之死,与修寺的是与非毫无关系,主要是因为他们作为怯薛成员,即使进谏也应当以家臣身份非正式地“入白”。现在公开露章陈述己见,冒犯皇帝尊严,即是家臣对主人的“大不敬”。在实行“四等人制”的元朝,蒙古人与汉人同罪异罚,前者轻后者重,但上面这次风波中汉人所受惩罚轻于蒙古人,则是由于同为家臣,亦有亲疏之别。蒙古人作为亲近家臣,其“不敬”行为较之疏远的汉人更应受到严惩。
    
    最后还有内朝官的问题。在中国古代,内朝官的活跃通常都象征着皇权加强,元朝的情况也是如此。元朝的内朝官怯薛是一个蒙古传统组织,并未纳入汉式官僚体系之内,但在元朝政治结构中却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元朝怯薛干政的具体情况,已有学者进行过比较详细的研究[56]。这里想作补充的是,对元朝皇帝来说,内朝官怯薛与外朝官省、院、台、部官员,都不过是自己的家臣,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存在内外之分。怯薛通过非正式渠道参与决策,献替可否,通常都被视为他们作为皇帝亲信家臣所应尽的一种义务,因此上文所提到的锁咬儿哈的迷失才会有“闻事有不便,弗即入白”的罪名。而且在事实上,元朝怯薛成员与外朝官之间也一直保持着频繁的相互流动。从某种程度上说,元朝皇帝正是通过这种内外朝人员的往来流动,对庞大的官僚机器实施了有效的控制。这与明朝皇帝在朝廷内外遍设宦官机构的做法,达到的效果是异曲同工的。 
    
    
    
    四 
    
    
    
    以上扼要叙述了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的一些具体表现。其主要特征,似乎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皇权独尊,臣僚奴化,宗亲分封,家臣执政。尽管中国历代王朝从广义上讲都是“家天下”政权,但蒙元王朝在这方面无疑属于比较突出和明显的一例,并且其内容带有一些来自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特殊性。这些内容多少不等地对随后的明朝政治产生了影响,成为明朝极端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来源。
    
    进一步分析,无论臣僚奴化、宗亲分封、家臣执政,都是以皇权独尊为基础,因此同其他朝代一样,皇权(含汗权)仍然是蒙元王朝家天下政治的核心内容。蒙元皇权在中国古代君主集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也因而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由于元以前的宋朝以相对开明的“与士大夫治天下”政治形态为人所知,元以后的明朝却以恶性膨胀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著名,再加上对上述蒙元王朝皇权独尊状况的了解,很容易就会将明初君主专制的强化完全归咎于元朝(或者再加上金朝)。但实际情况似乎并不如此简单。元史学界近年对元朝皇权的研究,一方面肯定了元朝皇权膨胀这一历史事实,另一方面并未因此而采用宋朝皇权“衰微”甚或“象征化”的说法[57]。周良霄将唐宋两朝称为专制主义皇权发展的“成熟”阶段,姚大力则认为唐宋同样存在着“专制君权持续强化”的趋势(见本文第一节)。他们都避免将唐宋时期的皇权及其约束调整机制看作此消彼必长、彼长此必消的机械对立关系,应当说是比较明智的。换句话说,尽管元朝皇权的膨胀明显地影响到了明朝,但它(以及金朝)对于明朝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只能承担一部分(或许是大部分、但不是全部)历史责任。
    
    姚大力业已通过对一些具体制度的考察指出:“唐宋几百年间,君臣之际尊卑名分的差异,持续呈现一种缓慢然而确凿无疑的增强趋势。元王朝在采纳汉制过程中,基本上接受了体现在中原皇帝制度中的这部分政治遗产。”[58]这里想稍作补充的是,除去制度方面的内容外,唐宋时期意识形态领域中绝对忠君观念的出现和逐渐深入人心,也是推动后代皇权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知道,儒家思想中本有忠君观念,但“忠”这一道德范畴在早期儒家学说中并未占据最显著的地位,并且被认为应是有条件的和双向的。在中晚唐到五代的社会大动荡中,军阀叛乱,藩镇割据,朝代更迭,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巨大冲击,尤以忠君原则沦落为甚。至宋,士大夫集团致力于重建伦理道德秩序以维护社会稳定,不免矫枉过正,将忠君原则绝对化,提升到所有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人生第一伦理的地位。托名东汉马融所作,至北宋始见于书目著录的伪书《忠经》,首篇即云“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乎忠”[59]。欧阳修著《新五代史》,感伤其时道德沦丧,大臣事君犹佣者,而无死节之士,发论必用“呜呼”,但是却“不念所事之何君也”[60]。朱熹批评孟子的“臣之视君如寇讎”理论“说得来怪差”,认为“臣子无说君父不是底道理”[61]。理学家还直接将忠定义为“天理”,是“三纲之要,五常之本,天理人伦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62]。这种汉族社会自发成长起来的绝对忠君思想,与蒙元家天下政治所造成的“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观念,同样都是明清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思想基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恐怕都是不确切的。
    
    
    
    
    [1]载汪晖等主编《学人》第十四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
    
    [2]周良霄《皇帝与皇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第260~271页;姚大力《论蒙元王朝的皇权》,载王元化主编《学术集林》卷十五(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3]周良霄前揭书第241~271页,姚大力前揭文。
    
    [4]《元朝秘史》第一八九节。
    
    [5]参阅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余大钧等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第57页。
    
    [6]亦邻真《关于十一十二世纪的孛斡勒》,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并参阅周良霄、顾菊英《元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77~85页。
    
    [7]《元朝秘史》第一二一节。成吉思汗后来还时常向人讲述早年的冒险经历,既夸耀自己的孔武勇猛,同时也暗示自己一直得到天神的庇佑。见《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361页。
    
    [8]《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15页。
    
    [9]参阅前揭拙文。
    
    [10]与成吉思汗争霸草原的对手之一札木合,被俘后总结成吉思汗的获胜原因,称“你母聪明,你又俊杰,弟每有技能,伴当每豪强”。有趣的是,纵横一时的枭雄札木合“自小亡了父母,又无兄弟”,只能依靠一些“不中倚仗”的“伴当”,其家族力量更弱于成吉思汗。见《元朝秘史》第二○一节。
    
    [11]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
    
    [12]姚大力前揭文。
    
    [13]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15、26~28、66页。
    
    [14]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汉译本,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上册第33页。
    
    [15]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上卷第276页,下卷第474页。
    
    [16]用王启龙汉译文,见同氏《八思巴生平与彰所知论对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381页。
    
    [17]参阅陈寅恪《彰所知论与蒙古源流》,载同氏《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18]《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改正投下达鲁花赤》。
    
    [19]《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45页。
    
    [20]成吉思汗唯一的叔父答里台(一名答里真),即因曾属敌对阵营,成吉思汗“欲要废他”,赖群臣进谏而止(《元朝秘史》第二四二节)。据《元史》卷九五《食货志三·岁赐》及卷一○七《宗室世系表》,答里台后裔大约到太宗窝阔台时才得到分封。
    
    [21]《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362~384页。
    
    [22]耶律楚材《湛然居士文集》卷九《和张敏之诗七十韵》。
    
    [23]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266页。
    
    [24]参阅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83),及李治安前揭书第21~25页。
    
    [25]《元史》卷一○九《诸公主表》序,卷一○八《诸王表》序。
    
    [26]马长寿《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第55页。
    
    [27]《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儿传》。
    
    [28]在仁宗延祐四年一份关于偷盗官库钱物案件的奏事文书里,中书省蒙古大臣针对此类案件并无处断“定例”的情况,奏称:“汉儿伴当每只说例有。皇帝圣旨了呵,便是例也者。”似乎在蒙古人眼里,“圣旨即法律”的尊君原则主要是本族传统,而对汉地官僚制当中重视法规、成例的做法有些不以为然。见《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一·强窃盗·入官仓库偷钱物底敲了》。
    
    [29]《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重民籍》。
    
    [30]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治道》载郑介夫奏议。
    
    [31]《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宰杀·禁回回杀羊做速纳》。按这条史料中的“您”是“你”的复数,意即“你们”,并非尊称。
    
    [32]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33]姚大力前揭文。
    
    [34]《永乐大典》卷二六○八《宪台通纪·加脱欢答剌罕大夫散官》。“老奴婢”在蒙古语中对译为“斡脱古·孛斡勒”,“斡脱古”意即“老”、“耆老”。拉施特记载:“斡脱古·孛斡勒的意思是说,他们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其中]有些人在成吉思汗时代立过值得嘉奖的功绩,[从而]确立了[蒙恩的]权利。因此他们被称为斡脱古·孛斡勒”。见《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14页。参阅亦邻真前揭文。
    
    [35]周良霄、顾菊英《元代史》第470~471页。
    
    [36]黄溍《金华集》卷二四《定国忠亮公神道碑》。
    
    [37]《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
    
    [38]《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360页。
    
    [39]见《元典章》卷一○《吏部四·职制一·不赴任·广选不赴任例》。
    
    [40]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
    
    [4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七六《封建十七》,卷二七七《封建十八》,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四《封国》。
    
    [42]《元史》卷一○八《诸王表》序,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帝系附录》。
    
    [43]李治安语,见其前揭书第330页。
    
    [44]参阅拙著《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91~92页。
    
    [45]《历代名臣奏议》卷七七《宗室》载赵天麟奏议,卷六八《治道》载郑介夫奏议。
    
    [46]《元史》卷一三八《伯颜传》,《庚申外史》已卯至元五年条。
    
    [47]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
    
    [48]《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213~217页。
    
    [49]姚大力语,见其前揭文。
    
    [50]《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六《礼臣下》载赵天麟奏议。
    
    [51]王恽《秋涧集》卷八七《论职官公私有犯不听收赎皆的决事状》。按元朝体罚官吏的做法十分普遍,不仅见于皇帝处罚大臣,也见于长官处罚属官以及一般官员犯罪(包括过失犯罪)量刑惩戒(如《元典章》中即载有大量有罪官员被“的决”的案例)。王恽所反对的主要是后者。到明朝,后一种情况趋于消失,但王恽所谓“出人主一时权断旧例”的廷杖却愈演愈烈。
    
    [52]《史集》第二卷(余大钧、周建奇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第345页。
    
    [53]同上书第349页,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第184页。
    
    [54]《元史》卷一七九《贺胜传》。同书卷二七《英宗纪一》则记载贺胜的罪名为“便服迎诏”。
    
    [55]《元史》卷一二四《锁咬儿哈的迷失传》。
    
    [56]参阅李治安《怯薛与元代朝政》,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57]王瑞来语,见同氏《论宋代皇权》,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58]姚大力前揭文。
    
    [59]《忠经·天地神明章》。《四库全书总目》断《忠经》为“宋代伪书”,清人丁晏因书中避唐太宗、高宗之讳,疑为唐人作品。按此书即使是唐人所作,其产生影响主要也是在宋朝,且书中思想与宋儒颇多一脉相承之处。参阅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中华书局,1980)第579~581页,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第474~477页。
    
    [60]王夫之评论语,见《读通鉴论》卷一○第三三节。
    
    [61]《朱子语类》卷一三《学七·力行》。
    
    [62]程颢、程颐《二程遗书》卷一一《师训》,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三《癸未垂拱奏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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