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深化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内涵和特点的认识。 一是从法律层面科学界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是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观点。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三是深化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点的认识。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四是纠正了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说成是模仿苏联联邦制的错误观点。1987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1988年,乔石同志在中央召开的少数民族问题座谈会上提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好的,是正确的。我们的做法和苏联不一样。苏联是搞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效果如何,可以研究。建国初期我们考虑过苏联的经验,现在看来根据我国的情况,搞民族区域自治是好的。这样做,对少数民族,对全国都有利。” 五是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这些新观点新要求,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明了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