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大量佉卢文书在尼雅、安迪尔、楼兰等遗址出土,并被释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汉文文献记载之不足,为西域历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目前,学界推定佉卢文书的年代集中在公元3、4世纪。[i]这一历史时期,西域呈现鄯善、于阗、疏勒、龟兹、焉耆五大绿洲王国称霸的政治格局。其中鄯善吞并原有的且末、小宛、精绝、戎卢等弱小政权,使之成为鄯善王国的下辖州。佉卢文书集中出土的地区恰是鄯善王国的辖区。有学者利用这些资料对鄯善王国的农业生产进行研究,涉及农作物种类与种植业生产结构等问题。[ii]兹不赘述。在此,本文主要依据佉卢文资料,考察以鄯善王国为代表的西域绿洲国农作物种植业生产情况,围绕种植业的经营、管理及其生产技术展开论述。 一 政府对农作物种植业生产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与国内的土地占有形式密切相关。鄯善王国的土地占有形式,可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类:官田主要是政府所有的可耕地和无主荒地;私田包括官僚、贵族以及普通平民占有的私有土地。[iii]国内普遍存在私有土地,田主对土地的使用具有完全支配权。这意味着政府无法直接管理私田的生产活动。政府设立的司土一职,主要负责土地管理事务,包括勘定地界、负责有关土地纠纷的起诉、管理或分配土地、担任土地买卖契约仪式或有关土地纠纷的证人等。[iv]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推动国内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的发展。 传统农业增长的源泉包括土地的扩张和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鄯善王国有不少待垦荒地,这在第713号文书有所反映:[v] 1. 人神爱慕之税监黎贝耶,州长驮吉罗谨祝贵体 2. 健康,万寿无疆。兹致函如下: (中略) 6. 余还禀告,在阿迟耶摩县有众多土地。 7. 该领地人一再向余报告,司土甘左迦不懂管理,将荒地赠予他人。 从第6、7行可知,阿迟耶摩县有大量荒地。该县只是鄯善王国精绝州辖下的一个县,由此不难推测王国内的荒地数量相当可观。 大量荒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当地劳动力不足的体现。为增加本国人口,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收容来自各地的难民。见第403号文书:[vi] 1. 威德宏大的伟大的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克罗那耶和税监黎贝耶谕令如下:今有喜军上奏(残) 2. ……妹妹名支那施耶尼耶。该女子……之女来自于阗。该女子和兄弟沙耆……一起来此地。彼等在此作为难民交给迟耶伽…… 3. 迟耶伽收容所有的难民。 文中的难民应是来自于阗绿洲国。第3行“迟耶伽收容所有的难民”,反映鄯善王国在地方设有专门收容难民的人员或机构,同时表明当时国内的难民不在少数。至于政府对难民实行的安置保护措施,可通过以下两件文书进行考察。 第471号文书,国王敕谕州长:[vii] 1. 应即刻亲自详细审理。彼等带回来的这些百姓应安置在汝处甘怙左之庄园里。 2. 哨兵从这些难民处拿的东西应归还这些于阗人的私有之物。 3. 未经判决而索取难民财物者,殊不合法。哨兵不得拿此财物。 文书中“这些难民”与“这些百姓”、“这些于阗人”所指应该相同。国王要求将这些于阗难民安置在庄园里,作为庄园内的劳动力。其中不乏含有赏赐给庄园主的意味,这应是政府安置难民的重要方式之一。另外,从第3行可知,鄯善王国针对难民有专门立法,以保护难民私有财物,使难民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第292号文书国王敕谕州长:[viii] 5. 汝还报告关于难民之事。必须给那些难民以田地和房舍…… 6. (残)……和种子务必发给那些难民,以便彼等能耕种更多更多的土地。 其中“以便彼等能耕种更多更多的土地”一句,再次证明当时劳动力不足是限制鄯善王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文书中,国王要求地方政府为难民提供田地和房屋、籽种等,从而使难民拥有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这些措施体现了政府给予难民以经济上的资助。 鄯善国内有专门人员或机构收容难民,立法保护难民的权益以及向难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等内容,要点皆是进行利益调节。这无疑对难民有巨大的吸引力,在招徕人口的同时,刺激难民对土地的追求。由此促进本国土地开发,扩大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的规模。 另外,政府对新立民户的赋役承担标准,有特殊规定。见第638号文书:[ix]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克罗那耶和税监黎贝 2. 谕令如下:今有苏遮摩上奏,彼从前仅有一头牡羊。现在彼等却向彼要2头牡羊。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亲自详加审 3. 理。彼以前仅有一头牡羊,现彼等只能向彼要一头牡羊。彼系新户主,不得违法承担国家义务。 文中最后一句,表明鄯善王国专门制定有新户主承担赋役的法令,新立民户与旧民户的负担标准或有不同,应该较旧民户为轻。虽然文中提及的只是畜产征收,未提及农作物种植业产品;但文中所谓的法令是对赋役征收的规定,自然也适用于农作物种植业产品类赋税的征收。对新立民户征收较轻的赋役,可以保证其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及其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体现出政府为促进本国农业生产发展所作的努力。 政府尽力保护新立民户的权益,如出现违法现象,国王会亲自过问,责令地方长官加以审理判决。推测旧民户同样享有这种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国民众免于苛征暴敛,有利于民众安心生产。 以上论述表明,鄯善王国政府通过利益调节,以及立法保护来刺激、引导并促进本国农作物种植业生产发展。至于政府针对农作物种植业生产实行的其它政策措施,限于资料,无从获得更多信息。 二 鉴于佉卢文书中涉及官田经营管理的内容非常少,以下只探讨鄯善王国私田的经营与管理。 赋役类文书对鄯善王国私田占有情况有所反映。有关征收私人产业税赋的记载中,“庄园”、“领地”字样频繁出现,被征收对象是庄园主和领主,一般都具有官吏或“勋爵阶层”背景;政府又以“百户”、“十户”、“部”为单位,向百姓征税。[x]庄园主和领主无疑拥有较大面积的土地,普通百姓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xi]在此基础上,鄯善王国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大体分为家庭与庄园、领地两种,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的经营与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普通百姓拥有土地较少,应该不乏自行经营、管理,亲自进行生产的家户。此外,佉卢文书反映鄯善王国生产中存在雇佣和租佃两种经营方式。 关于雇佣经营方式,可参见第767号文书:[xii] 兹于大王、侍中、天子(devaputra)伐色摩那(Vasmana)陛下之第6年8月26日,此时州长柯罗那耶(Kranaya)及税监(sothamgha)黎贝耶(Lýipeya)审理一讼案。贵人(ari)莱钵那(Lýipana)与茨摩耶(Tsimaya)为一头牝牛而起争执。贵人莱钵那之雇农租用一头属于茨摩耶之牝牛。作为该协议之结果,是该牝牛已死亡。当此情况下,该已死之牝牛须由贵人莱钵那取走,并由莱钵那提供一头相似之vito牝牛予茨摩耶。 “莱钵那之雇农”正是农业生产中存在雇佣经营方式的证明。文中的雇主拥有贵人官职,当拥有较多的土地,实行雇佣经营或主要为了解决生产中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但文中没有对雇佣双方的具体关系加以说明。 现利用其它文书考察当时鄯善王国雇佣关系的发展程度。第532号文书:[xiii]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且渠僧兹耶、诸州长左摩和 2. 索达罗谕令如下:今有司土兼判长怖军上奏,叶吠县领地有一人, 3. 名伏斯弥伽,靠其母之权利迁居叶吠县。其实,彼系精绝人。 4. 彼自精绝逃出,受雇于叶吠县。 封牍背面 1. 但是,唯有叶吠县人才能受雇佣于叶吠县。彼等却雇佣 2. 此人,支付sikh谷物作彼之佣金。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详细审理此案,伏斯弥伽其人现 3. 受雇于何处,应将彼和工钱及诸沙门一起交左施格耶。 由背面第1行可知,政府针对国内雇佣经营有专门规定,只有本地人才能受雇于当地,不得雇佣非本地人,所雇佣人员仅限于本县。文中叶吠县与精绝皆属于精绝州的辖区,禁止精绝人受雇于叶吠县,表明即使同一州内而分属不同区县的人员,也不能构建雇佣关系。这体现出当时鄯善王国内的雇佣经营受到诸多限制,劳动力缺乏自由流动性。雇佣关系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严格控制,或与政府控制本地人口的目的密切相关。 第538号文书提到:[xiv] 2. 苏怙陀上奏,彼之母罗牟提耶曾收养一女子罗摩室利。罗摩室利之子女、奴仆和 3. 所有靠彼为生之人均被沙尔韦之家人收留并雇佣。 文中雇佣关系的确立与收留相伴而生,被收留的人员当与主人形成依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关系双方不会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和单纯的契约关系。更何况被收留和雇佣的人员中本身就有奴隶。 上引三件文书,第767号文书中雇主的身份是贵人,第532号文书的雇主身份不明,第538文书的雇主没有官职,应是普通百姓。雇工既有普通百姓,也有奴隶。这反映当时社会经济生产中,雇佣经营方式的实行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实行这种经营方式的生产是否面向市场,不得而知,可能仍仅限于自给自足性质的生产。另外,第532号文书背面第2行“支付sikh谷物作彼之佣金”,说明雇工的佣金存在实物支付形式,谷物是支付形式之一。 从政府对雇佣经营的限制、雇佣双方的关系及佣金支付形式看,鄯善王国的经济生产虽然普遍存在雇佣经营方式,但雇佣关系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雇工对雇主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农作物种植业生产中的雇佣经营也当如此。 至于租佃经营方式,第496、498号两件文书皆有记载。现引第496号文书:[xv]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伐色摩那陛下在位之4年12月30日,因莱比耶在凯度多,凯提沙·德毗村已接受(?)能种4米里马籽种并与伐没都村之土地相毗连(anusaṃti)之kurora地,故司土(vasu)及奥古侯(ogu)〔……〕达成一项协议。当莱比耶耕种该地时,应送此酥油2希,作为地租(vaka)。此事,凯度多之司土及税吏(ageta)不得阻止。 按文书内容,田主出租土地给莱比耶(即黎贝耶)耕种,双方构成主佃关系。以酥油作为地租,佃户并不是交纳土地的直接收获物。第498号文书:[xvi] 2. 州长克罗那耶和税监黎贝耶足下,力勇再拜稽首, 3. 谨祝贵体健康,万寿无疆。兹致函如下: 4. 余在此处之可耕地尚未给任何人耕种。因此,余 5. 现租给本地之黎贝耶耕种。该可耕地现由黎 6. 贝耶耕种。该地应由彼耕种。至于其他人,该可耕地…… 该文书与上件文书中,租种耕地者同为黎贝耶。但上件文书田主姓名缺失,不知两文书中的田主是否也相同? 考察上引两件文书,第496号文书具有契据性质,将耕地租佃的时间、耕地面积、具体位置及耕地类型、地租物品及数量一一写明;司土与奥古侯在土地租佃过程中所担任的角色不明,可能是主管这一事件的人,抑或是证人。文中特别提到凯度多的司土和税吏不能阻止该事项,可能是缘于土地租佃本身与土地使用权转移及赋税交纳有关。在此,可推测鄯善王国内租佃土地,主佃双方订立契据应是必行的规定。另外,第498号文书中,田主向耕地所在地的官吏报告土地租佃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情况。上引两件文书的佃户又同名。因而,两件文书所涉及的很可能是同一件事情,具有先后承接性。 再分析第160号文书:[xvii] 1. 人神爱慕、人皆爱见之爱兄、州长黎贝耶和林苏, 2. 祭司鸠那罗和苏那伽再拜稽首,谨祝福体健康,万寿无疆,并致函如下: 3. 汝派左多那来此办理耕种所需水和种子事宜。余在此 4. 已拜读一件楔形泥封木牍。该楔形泥封木牍未提及水和种子之事。据诸长者所云, 5. 莎阇地方的一块田地已给州长黎贝耶使用,但未提供水和种子。 6. 该田地系天子陛下所赐,为汝私人所有。汝处若有关于水和种子之事的任何亲笔信, 7. 或有内具详情之谕令书,应找出送来。若无此类文件, 8. 汝得先交纳水和种子费用,才可在此耕种。此外,据诸长者 9. 所云,当年沙尔比伽在此居住时,由彼提供土地,由莎阇人提供水和种子, 10. 合作耕种。汝等可商议依此办理。 按文意,田主黎贝耶经营莎阇的土地,需向当地交纳水和种子的费用;也可以由莎阇人将水和种子作为合作耕种的条件。由此可知,莎阇人不会无偿提供水和种子,要从生产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莎阇祭司等人未提及收益分配事项,或与这种耕种方式的利益分配已形成定例有关。祭司向田主提议的合作耕种方式是:田主出土地,莎阇人提供水和种子。这种合作耕种与南疆曾经广泛存在的一种租佃形式——伙种制相似。根据建国初的调查,南疆地区农作物种植业生产中,一般由地主出土地与部分生产投资,伙种户出劳动力与部分生产投资;收获物或平分,或者伙种户得其中十分之四与三分之一。[xviii]推测该文书所反映的经营方式也属于租佃经营。左多那应为田主派至莎阇负责管理耕作的人。 根据上引文书内容可知,国王将土地赐予州长黎贝耶,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发生转移,写有相应的谕令书或信件;祭司等人要求田主将其找出,以作为处理水和种子之事的凭证,表明其具有契据的性质。随后,田主派人负责该土地的耕种,又致信耕地所在地的官吏,应是为了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情况。虽然文中这两个步骤不属于租佃经营活动的实际组成部分,但大体分别与第496、498号文书相对应,都涉及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说明。这样,可推测鄯善王国内租佃土地的流程:首先,田主与佃户之间要写下具有契据性质的文件;其次,田主向耕地所在地的相关官吏,报告耕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以方便佃户耕种。需要注意的是,第160号文书中,国王赐予的土地在莎阇,田主在精绝,是不在乡田主。第496、498号文书中的田主是否为不在乡田主,无从得知。因而,目前尚不能确定无论在乡与不在乡田主出租土地,是否都要严格经过上述流程,特别是其中的第二个阶段。租佃土地需订立书面契约,大概因其属于较为重大的交易活动。[xix]将租佃情况呈报耕地所在地的官吏,当反映出政府对土地产权控制严格,以及土地租佃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另外,第160号文书中水资源作为租佃经营的条件之一,表明水资源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分离;水资源和土地一样,可以单独买卖。这是当地缺乏水资源的表现。鄯善王国水资源的稀缺性,在有关浴佛的第511号佉卢文书中也有所反映:[xx] 愿奉献之主帝释天(Indra)增多雨水;愿五谷丰登,王道昌盛。 该祷文或与《佛说温室洗浴众僧经》中的“无量福田,旱涝不伤”相对应。[xxi]但祷文中只求增多雨水以使五谷丰收,而不提水涝。这种差异恰与西域绿洲干旱少雨的自然环境相一致。夏雷鸣曾分析上引文指出,帝释天即因陀罗,为印度神话中的天神之王,司雷雨;佛教时代,与梵天并称,成为护法主神。文书内容显示该神成为信奉佛教而干旱少雨的鄯善国民众求助的神灵之一,以使五谷丰收。当地人企图通过浴佛法会祈求雷雨之神多降雨水,反映佛教随传入地的实际状况发生了变化。[xxii]鄯善民众在特定的自然生产环境下,将佛教与农作物种植业生产密切结合,使佛教内容出现新的变化。 与上引第160号文书的记载相同,解放初期,今库车一些地区水资源与土地的占有相分离,水也被当做伙种条件。一般的伙种条件是田主出土地,佃户出水。但在同时期的南疆其它地区,如阿克苏、疏附、莎车、洛浦、伽师等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水量分配是根据耕地面积而定,水资源只能随土地转移,不能单独占有。[xxiii]推测公元3、4世纪西域绿洲水资源的分配占有模式,也是因各绿洲水资源的丰欠程度而异,水资源的占有形式影响到土地租佃经营的具体特点。 关于鄯善王国内佃户与田主的具体关系,可利用第450号文书稍加分析:[xxiv] 1. 黎帕那致函楼耶及陆迦耶,并颂福体万寿 2. 无疆。汝务必知悉余之书信所述。春天, 3. 汝绝不可借机在此耕种土地。现系 4. 汝停止向余交税之第四年。汝之房屋和土地, 5. 余现允许出售。汝及汝之母亲、妻子、儿子和女 6. 儿应一起来此。务必来此地耕作。关于余之税务,仅 7. 茜草及curam̅a必须带来,尚无其他税欠余。 文中的“税”可做“租”解。楼耶等人租种黎帕那的土地,需向黎帕那交纳地租。按文意,田主出租土地的同时,向佃户提供房屋;田主在佃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将出租的土地和提供的房屋出售。这表明田主可以随时撤佃,佃户没有永佃的自由。田主要求佃户带家人在指定的另一地方进行耕种,明显对佃户具有支配权,主佃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这种租佃关系下,佃户对田主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相当于田主的依附民。艾特武德(Ch. Atwood)曾依据佉卢文书,指出庄园或领地主人利用依附民进行耕作。[xxv]该文书所反映的主佃关系,可能正是庄园或领地主人与依附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庄园或领地的生产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租佃经营方式。 但第450号文书中这种依附性较强的租佃关系,在当时鄯善王国的种植业生产中是否具有普遍性,难以定论。或只限于以庄园、领地为经营单位的生产中。普通百姓采取租佃经营方式,主佃双方的关系或相对平等。 关于地租的征收,第450号文书中是以茜草及curam̅a作为地田租,curam̅a具体为何物,不明。不知当时绿洲国内是否已人工种植茜草?若只是采集野生得来,那么征收茜草与第496号文书以酥油作为地租的情况相同,即征收的地租与土地实际出产物不完全一致,这可能主要是因田主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也有资料提到用谷物作为土地的租借费用。[xxvi]谷物与酥油、茜草等都属于实物地租。征收实物地租,应是鄯善王国的普遍现象。另外,第450号文书中,田主要求佃户带家人一起到指定的地方进行耕作。由此,不排除当时也存在劳役地租。 前面曾提到第160号文书中的左多那可能是为田主管理生产的人。左多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管家的身份,这涉及鄯善王国民众对农作物种植业生产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即设置管家进行管理。以下资料对这种管理方式也有所反映。 第278号文书:[xxvii] 封牍正面 1. 诸大人、人皆爱慕、亲爱的…… 2. …太侯阿周那……苏…… 3. 亲(启) 封牍背面 1. 余已将耕作之事交鸠罗格耶和周伐罗夷那照料。 2. 彼处生产的食物和酒类应交詹阇, 3. 并登记造册送来。还有,鸠善陀 4. 私人……黎帕那和帕尔伐陀在田里(播种)…… 5. ……现请汝等予以照料。此地所获谷物应交詹阇。 6. 帐目则应给余。倘若摩信那地方诸领地之人 7. 不听彼之命令,汝得当心。 从第6行可推测写信人是领地主人。文中未显示所提到的人员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这些人员应不是同一家庭成员。既然黎帕那和帕尔伐陀为田间播种者,那么照料耕作事宜的鸠罗格耶和周伐罗夷那,当是在替领主负责管理生产。收获的谷物及相关产品交给詹阇,詹阇或只是专门管理收获物及其它产品,即负责仓储。领主在信中对耕作、收获物移交及相关负责人、造帐与帐目上交等事务做一一交代,收信人明显充当了领地生产总管家的角色,负责生产的全过程。这表明领地生产,管家人员的设置具有不同层次性,当与生产规模有关。 另有第83号文书:[xxviii] 底牍正面 1.鸠波信陀叩拜人皆爱慕、人神崇敬、美名流芳、亲爱之大舅子税监(黎贝耶), 2.谨祝神体健康,万寿无疆,并致函如下…… 3.詹贝耶于……汝无论如何不得把欢吉和阿施陀耶留在那里。汝所知一切…… 4.谕令。詹贝耶和彼务必和欢吉一同来此。当汝启程前往皇廷时…… 5.务必……该日期须告余,务必使余知晓。还有,余等在此皇廷…… 封牍背面 1.汝若动身去,请将此事通知余。汝若不去,也须让余知 2.晓。至于汝有关马之命令,詹贝耶随后将马带去。 3.汝已吩咐将其移交此地,万万勿忘办理。橐驼之租金为八掌长之布匹,余已交欢吉 4.送去。该布匹系白色。至于农耕、大麦、小麦和aḍ’imi之事,请汝等精心 5.关照。汝之黎弗罗摩也须精心关照。余等奉上礼品一件。沙毗那之礼品系…… 6.羊一头。无论彼等在农耕地播种多少谷物,汝都应该让黎弗罗摩记账。 文中的“aḍ’imi”意义不明。寄信人鸠波信陀,请收信人黎贝耶照管耕种之事。如果依据该文书尚不能确定黎贝耶为鸠波信陀的管家,或认为黎贝耶只出于亲戚关系,对田主的农业生产加以照料;我们还可以据下面两件文书继续分析。 第140号文书:[xxix] 底牍正面 1. 人神崇敬、人皆爱慕、长命百岁、大人, 2. 亲爱的大舅子税监黎贝耶、亲爱的姊妹沙尔比那、苏耆陀和林苏足下,鸠波信陀向汝等叩 3. 安,谨祝神体健康,万寿无疆。首先,敬悉 4. 福体安康,不胜欣慰,托汝洪福,余亦安好,并函告如下:林苏 5. 之手中有汝贷放之谷物若干。关于原先一批谷物,余等在此收到vaṣḍhigaiṃ谷物一批。汝知晓其帐目。 6. 第二批来自耕地的谷物,汝亦知晓其帐目。这批谷物现在众军手中。 封牍背面 1. 从这批谷物中用去和给予他人之数目现已登记在一块简牍上。其中尚余下谷物五弥里码十硒。这笔 2. 谷物和利息应向众军讨还。关于vaṣḍhigaiṃ之谷物和来自耕地之谷物,应分别立帐。 3. paniṃacana之谷物为十硒。这笔帐目应和利息一起登记。关于以前之谷物,帐目应逐年详细登 4. 记。关于去年在詹贝耶手中之谷物,鸠特耶知道从谷场打下了多少。 5. 詹贝处的谷物亦应入帐。柯勒耶处之酒,汝知道帐目。 6. 从彼处送来之酒,余 7. 存放一房舍,并奉上一些礼品致问,给汝lesṕa一件、犁每人三件、 8. 给沙尔毗那vatu一件。 封牍背面第7行的“犁”,贝罗释译为“sira”,具体意义不明。[xxx]对此不予以分析。该信件收寄双方与前引第83号文书基本一致,并皆提到詹贝耶。考察该信件的内容,涉及林苏借贷谷物与还贷、众军所借谷物及利息、詹贝耶手中的谷物、柯勒耶处酒的送交与存放等事项。其中一些事情又见于第100号文书:[xxxi] 矩形木牍背面 1. 鸠波信陀谨祝人神崇敬、人皆爱慕、亲爱之州长林苏兄 2. 身体健康,万寿无疆,并致函如下:汝处 3. 有余借贷出的谷物。关于汝,色尼伽和苏耆陀……汝处谷物…… 4. 余虽如此说,但彼却说,汝处有两笔分期支付之利息,不得再拖延一年。汝处 5. 那笔利息系两笔分期支付的利息……和色尼伽之谷物……还有, 6. 余现派詹贝耶前去,无论……处之谷物…… 矩形木牍正面 1. 汝得调查这一切。此外……谷物,现在这笔谷物在众军手中…… 2. 众军声称,这些谷物未和其他谷物一同入帐,务必让众军 3. 将这些谷物和其他谷物一同入帐;还须让彼将谷物从司帐昆格耶处领回并作清查。 4. 汝应注意,汝手中的谷物和众军手中的谷物。 按文书内容,鸠波信陀曾借贷谷物给州长林苏,现催促林苏偿还谷物的本息,另有一笔谷物在众军手中,令其计入帐中。前引第140号文书中,鸠波信陀写信告诉黎贝耶,贷放给林苏的谷物已收回一笔,众军手中的谷物虽已登记在帐目上,但仍需向众军讨还谷物及利息。可知,这两件文书内容存在先后关系。第100号文书所记内容先于第140号文书,后者是对前者现状的陈述,同时作出一些新的要求。那么,第140号文书底牍正面第5行,贝罗释读为“有余所贷放出之谷物若干”,[xxxii]是正确的。 通过上引第100、140号文书不难看出,税监黎贝耶对鸠波信陀的土地生产负有管理责任,担任田主管家的角色,而不是出于亲戚关系上的简单照料。第83号文书中的黎弗罗摩作为黎贝耶的人员,专主谷物播种量的帐目。这三件文书皆出现詹贝耶,其职责似乎只是负责储存收获的谷物或亲自收回借贷出去的谷物,并来往于田主与黎贝耶之间,同样应是黎贝耶的下属人员。从而,田主鸠波信陀设置的管家与第278号文书情况相同,具有不同层次性。 关于设立管家以管理生产的田主的身份,第278文书中的田主是领主。从第100、140号文书中管家负责多项事宜看,田主同样拥有大规模的土地,可能是庄园主或领主。或可推测鄯善王国内,对农业生产实行设置管家的管理方式的田主,多是庄园、领地类大土地所有者。需注意的是,第83号文书明确反映田主为不在乡者,第278号文书也透露出这种信息。这种情况下,设置管家管理生产较为合理。拥有大面积土地的在乡田主,是否也实行该管理方式,根据目前的资料尚难以下结论。 由第278号文书2-3行“彼处生产的食物和酒类应交詹阇,并登记造册送来”,以及5-6行“此地所获谷物应交詹阇。帐目则应给余”,可知领地内专门设有仓库,用来储存领地的收获物。第140号文书4-5行“关于去年在詹贝耶手中之谷物,鸠特耶知道从谷场打下了多少。詹贝处的谷物亦应入帐”,反映出管家所管田地生产的收获物并未全部送交田主,而是有部分被留下。表明管家所管地域内也设有仓库,仓库内的收获物仍归田主所有。另外,第83号文书第6行,田主要求将播种的谷物数量登记造帐,不乏有明晰谷物籽种耗费量的意图。如是,间接说明管家负责向播种民支给农作物籽种。籽种当出自管家所管地域中设立的仓库。 根据上面分析可知,田主设置管家管理生产,管家人员的设置具有不同层次性,相应地负责种植业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管家负责照管土地耕作,籽种支给,农作物的收获与储藏;甚至包括追讨主人借贷出去的农产品及其利息等事务。管家处理这些事务,要向田主报告相关情况,提交相关帐目。但管家获取何种报酬,与田主之间具体构成何种关系?目前尚无从考察。 三 关于以鄯善为代表的西域绿洲国的农作物种植业生产技术,本文主要从农田的利用管理、生产工具、水利灌溉、农时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1. 农田的利用管理 艾特武德根据贝罗的释译,总结佉卢文书中提到的土地类型:一是miṣi,应指耕作地;二是kurora,应是指有隆起田埂的备耕地块;三是akri,指适于耕种而未耕作的土地。[xxxiii]山本光朗将akri理解为“休耕地”。[xxxiv]这样,耕作地、备耕地、休耕地同时存在,表明当地民众在土地利用上,实行休耕制。这应是当时恢复地力的重要方法。 根据考古调查资料,在尼雅遗址M4墓穴中,棺的四周塞满芦苇、糜子草,其中夹杂了少量小麦,“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当时‘草比苗多’‘广种多收’的情形”, [xxxv]意味着当时农作物种植业生产中可能没有除草这一项内容。 鄯善王国采取休耕制,又似乎不对农田实施中耕除草。这体现了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的粗放经营。 2. 生产工具 第320、740号,以及上引第83号佉卢文书中分别提到“耕地”、“耕种”和“农耕”,[xxxvi]是鄯善王国已使用犁的证明。拜城县克孜尔千佛洞第175号洞窟相当于晋代,其壁画中的耕作图,除绘有宽刃的钁和锄之外,还有犁耕的画面。[xxxvii]画中的犁耕方法及犁铧形制,与陕北、江苏睢宁、陕西米脂、山西平陆出土的东汉牛耕画像石及东汉墓壁画,以及甘肃酒泉嘉峪关汉魏壁画墓等所见图像,都基本相同。[xxxviii]这表明龟兹绿洲国的农作物种植业生产,也已使用铁犁及牛耕技术。 西域绿洲国使用铁犁及牛耕技术,应是受中原政权的影响。楼兰遗址出土的汉文文书有下面一简: □因主簿奉谨遣大侯究犁与牛诣营下受试 LA.VI.ii.0153-CH.755(林514) [xxxix] 学界对该简内容理解不一。[xl]“大侯”这一官职不见于目前所知的西晋西域长史的职官系统,[xli]但在尼雅遗址出土的一枚汉简中出现过: 晋守侍中大都尉奉晋大侯亲晋鄯善焉耆龟兹疏勒 N.V.N.xv.93a,b(林684)[xlii] 该简中的“大侯”无疑是指西域绿洲国国王。上简与该简中“大侯”所指可能相同。如是,上引(林514)简反映的内容应是,长史府下令鄯善等绿洲国的国王到长史营接受关于牛耕技术的学习、考核。这说明西域长史府在楼兰屯田区使用牛耕的同时,也向西域绿洲国推广此项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鄯善、龟兹等绿洲国使用铁犁并采用牛耕技术,或正是西晋政府推广的结果。 考察犁及牛耕技术的使用情况,前引第83号文书中的田主拥有较多土地,属于大土地所有者;龟兹绿洲国中,开凿克孜尔石窟非一般平民所能负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铁犁的使用,可能仍只限于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土地所有者,牛耕技术在绿洲国内尚未普遍实行。上引楼兰汉简让大侯至西域长史营受试,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西域绿洲国土著民尚不熟悉铁犁及牛耕技术的使用。 另外,根据考古发现,尼雅遗址出土的遗物有铁镰,但大部分生产工具是木制的。[xliii]可知,公元3、4世纪西域绿洲国虽有铁犁、牛耕技术的应用,但生产工具仍以木制为主。 3. 水利灌溉 考古资料对绿洲国内水利设施的修筑有所反映。尼雅遗址区一座果园外有一条古渠道宽约8英尺,南北向长100码左右,渠道边上有枯死的双排白杨。[xliv]在遗址区东南,也可见到一条很长的引水渠,位于古桥所在的河道东岸半腰,宽40-50厘米,傍河成南北向铺展,有可能将水引上地势稍高的地段。佛塔西北约300米处,保存有较完好的田畦、水渠痕迹。[xlv]这表明公元3、4世纪,鄯善王国内的水渠已修到田间地头。绿洲国民众还利用蓄水池,即涝坝储存水资源。尼雅遗址区内大面积的果园间和居民住宅之间,分布着一个个蓄水池,渠道纵横,将它们相互连接起来。这种涝坝式的蓄水池在于阗地区也很常见,是绿洲内调节洪水流量,保证灌溉和饮水的重要设施。[xlvi] 结合佉卢文资料,可以发现鄯善王国内有较为完善的水利灌溉设施体系与管理体系。现引第604号文书:[xlvii]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伐色摩那陛下在位之7年6月25日,舍古娑·舍佉打开封口。该封口在凯牟·钵里特(Camu Prete)。水已供给。证人为aṣǵara莱没苏及僧人犀伐犀那。当凯色吉耶将soṃgha(=?)引至罗摩迦(Ramaka)一边去时,税监(ṣohaṃgha)莱比耶打开封口。当时犀伐犀那借用了水。而拔罗犀那却将该水强行截断〔……〕该封口由耽没支瞿打开〔……〕莱没苏系证人。 文中提到的封口不止一个。封口与渠道相连,起到类似闸口的作用,可以调节用水,应即是斗门。封口所在地——凯牟·钵里特在精绝州内的行政等级不明,因而无法确定该文书中与封口相连接的渠系等级。但这些渠系应该是精绝州内的支渠。再分析第368号文书:[xlviii]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州长索阇伽,汝应知悉朕之谕令,当朕下令) 2. 处理国事之时,汝应关心国事,不惜以生命小心戒备。若扜弥和于阗(有什么消息,汝应向朕,伟大的国王陛下禀报,朕便能从中知悉一切。汝曾报告说), 3. ……耕地无水,结果无水。现将水引入汝州,不可能…(残) 4. 须由彼将人们登记造册,共计百人,务必将彼等和诸aresa一起于7月15日交左摩伽和沙布伽带到莎阇。汝,州长索阇伽(残) 5. 若彼等逾期前去而发生在沙阇捣乱破坏之类的事情。朕,伟大的国王将要汝赔偿……(残) 国王在谕令中提到“现将水引入汝州”,可能正是为了解决“耕地无水”的状况,赋予精绝州使用水资源的权利,以灌溉耕地。精绝州需经国王指示,才将水引入当地,表明该州与他州共用一条水源,共有一条主渠;精绝州用于灌溉的干渠,附属于主渠,并通过斗门类分水设施与其它州调节用水。按精绝州位于尼雅河流域,与他州共用的水源,应即是尼雅河。 这样,以精绝州所在的尼雅河流域为例,流域内的灌溉系统分不同层级,主、干、支渠相配套,各层级有斗门调节用水。从而形成灌溉范围广大又较完备的灌溉体系,为绿洲农业生产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 至于水利的管理,上引两件文书没有明确反映。无法确知第604号文书中打开封口的税监莱比耶是否属于水利管理人员。第368号文书只能表明国王通过下达敕谕协调州际间的灌溉用水,不知这种管理方式是常态,还是只是用以解决州际间用水矛盾的权宜之计?但不论哪种,皆含有鄯善王国对同一水源利用进行统一调控与管理的意味。按拉普逊(E. J. Rapson)等人的推测,莎阇位于且末与精绝之间的安迪尔。[xlix]即今安迪尔河流域。那么第368号文书中,国王要求派百人至莎阇,似乎与引水入精绝州无关。但拉普逊等人的推论缺乏坚实证据。在此不排除莎阇实际与精绝州距离较近,存在使用同一水源的可能。若是,国王要求调动的人员应是为了从莎阇改动、保护水源。文中提到“发生在沙阇捣乱破坏之类的事情”,反映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多有矛盾发生,突显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从第368号文书国王的敕谕对象可知,作为地方最高长官的州长总管当州水利。现探讨王国地方水利的管理情况。 第157号文书:[l] 底牍正面 1. 人皆爱慕、美名流芳之爱兄、州长车摩耶、书吏特迦左和探长苏左摩诸大人,税监黎贝耶再拜稽首, 2. 谨祝福体健康,万寿无疆,并致函如下:……余还在此听说, 3. 汝等已在该处将水截流,余甚为欣喜。汝来信提及已带数人来此。当这些人到汝处时,要在泉边将祭牛一头奉献给贤善大神。 4. 据贵人昆格耶说:“余曾得一梦,梦见天神未接受该泉边之祭牛。”贵人昆格耶还说,在尼壤之乌宾陀之牛栏中有一头两岁之牛。 5. 彼要将这头两岁之牛作为奉献贤善天神之祭品。贵人昆格耶还说,该祭祀须在埃卡罗侯牟特格耶之庄园进行。 6. 关于这头两岁之牛之事,汝不可玩忽职守,应速派祭司林苏前去。由彼和贵人左摩将牛带来。 7. 不得留难。 底牍背面 1. 贵人昆格耶还作过一梦,梦见三位曹长的一只五岁之羊在布尼和累弥那作为祭品。务必从速处理此事, 2. 认真办理。 文中负责截流水源的人即收信人,除州长外,有书吏、探长等人。至于参与地方水资源管理的其他地方官吏,在第120号文书有所反映:[li] 3年4月15日,务必第二次去往ṣitǵe potǵe。所有劳工到泉水[……]水体极其浑浊(kha[lu]ṣa)。由于那一过失,出身名门的人们达成协议。余等结束后,从ṣitǵe potǵe返回长官们那里。因皇家事务在那里的出身名门的人有:Namarazma、高级州长、Paṃciṃna、[Naṃ]maśura、Tǵaca、曹长阿波尼耶(Apñiya)、Calmasa和Kaṃciya、贵人Lýipana。 按文意,因某种过失水资源出现浑浊多泥的现象,对此进行管理的人员为“出身名门的人”,有州长、曹长、贵人等官员。其中曹长应是负责州内地方用水事宜的重要人员,参见第502号文书:[lii]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克罗那耶和税监黎贝耶谕令 2. 如下:今有沙门修爱上奏,曹长阿波尼耶已将水借来。彼将借来之水给了别人。 3. 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详细审理,此水是否为阿波尼耶所借, 4. 又是否将此水借人。此外,若排水口未曾准备好,则不 5. 能让阿波尼耶赔偿损失。 文书中,国王对地方内部的用水情况加以干预,由州长、税监主管解决州内的用水纠纷。曹长阿波尼耶与上引第120号文书中的曹长阿波尼耶,可能为同一人。从沙门奏劾曹长“将水借来”转借他人可知,曹长对所借之水无单独处理权,借来的水资源应为州内某一地区民众共有。“借水”实指引水。曹长借水,表明曹长担负州内地方引水的职责。但现有资料无法确证曹长是否为负责州内地方引水的专职人员。另外,对于该文书与上引604号文书提到的借水,目前难探其究竟。只知在出水口未准备好的情况下,可以将水资源转借给他人。否则,非因出水口的问题而将水转借出去,所造成的损失由出借人承担。 地方有专门守护水源的人。见第188号文书:[liii] 1. 彼将……带至泉边。……三岁之橐驼十头…… 2. 汝一定得办此事。该牲畜务必赠与诸守泉人。 文中明确提到守泉人。赠予守泉人牲畜的意图是什么,是要守泉人祭祀?还是他们的报酬?不得而知。推测守泉与保护水资源有关,其相关规定,无从考察。 根据前引第157号文书的文意,截流水源之后,要在泉边进行祭祀,税监主管祭祀,贵人、祭司应是实际的执行者。提供祭品和场地的人员有曹长、埃卡罗侯等官员,也有平民。用作祭品的牛、羊,是由牲畜主人无偿提供,还是政府用资财购买所得?不明。文中另用羊在布尼、累弥那做祭品,说明同一州内不止一地进行祭祀,截流之后的水边祭祀应是州内全民性的活动。在水边祭祀的神为贤善天神,即跋陀罗佛,主管洗浴事。祭祀该神,或为祈求水源充足且无水患,与前文提到的民众求助帝释天有相通之处。 观之,鄯善王国拥有较为完备的灌溉设施体系,并相应地有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国王会亲自调控同一水源州际间的用水,也会通过州长等地方官员干预州内地方用水。在地方上,州长总管一州水利,负责截流、引水入州,解决州内用水纠纷;另有税监、贵人、曹长、探长、书吏等地方官吏参与。曹长或主管州内各地方的引水,地方安排有守泉人。另外,截流水源入州之后,州内各地方在泉边举行祭祀活动,由税监之类的官员负责。 至于灌溉农作物的技术,可利用第72号文书进行分析:[liv] 背面 ……小麦已灌溉两、三次,登记如下: (栏三) 2. 伏……灌溉两次 3. 第二遍楚伽灌溉小麦两次 4. 督军阿般那灌溉小麦两次 正面 (栏一) (栏二) 1. 左陀帕伽灌溉两次 2. 州长林苏灌溉三次 3. 左腊摩灌溉三次 3. 曹长左尔摩沙灌溉三次 5. 波格那灌溉小麦四次 4. 探长苏遮摩灌溉两次 7. 左腊摩灌溉两次 7. 曹长左尔摩沙灌溉两次 由背面栏三第3行记“第二遍”,可知该文书是对小麦多遍灌溉的记载。多遍灌溉的现象,当缘于民众根据小麦生长期实行灌溉。小麦的生长过程主要包括出苗、分蘖、拔节、孕穗、开花灌浆期。其中以分蘖、孕穗和灌浆期最为关键,这三期各浇一次水,是确保小麦收获的基础。文中记载每遍浇多次,应是为保证小麦在当地干旱的自然环境下,在各生长期内得到充足的水分。 文中灌溉以两三次者居多,也有达四次者,出现这种差异的具体原因不明。从灌溉者来看,未显示出官吏与平民之间用水次数存在等级差别。另外,正面同一栏记载的有同名同职者,该现象让人费解。 民众已掌握小麦灌水的具体时间,体现了当时鄯善王国灌溉技术的发展水平。 4.农时观念 鄯善王国民众在种植业生产中是否已有农时观念,没有直接的材料证明。不过,第565号文书中有“星宿日猪日,宜耕作、播种葡萄园,耕作顺利并能增产”,[lv]明确适宜农作物种植业的生产日期,应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将之与星象学方面知识相结合的结果。虽然内容上带有占卜性质,但仍可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农时观念。 刘文锁曾分析,第565号文书的内容根据的是秦汉以来中原内地流行的《日书》,以日常生活为主,可以认为是民间流行的占卜形式。其中“耕作、播种葡萄园”的内容,虽不见于《日书》,但《日书》中的《农事篇》、《土忌》等涉及农事、稼穑,《日书》中“建除十二日”的“收日”也有可资比较的内容。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篇》:“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所以该条“星宿日猪日”占卜农业生产和收成的理念,应同样源自于《日书》。用葡萄代替“禾粟”,即是用西域绿洲有代表性的农作物替代中原农作物,是当地人用本有观念和现实情况对内地传入的《日书》内容的筛选和改造。[lvi]这可以看作是在文化传播过程中,农业生产影响文化的一个例证。 总结以上论述,公元3、4世纪,劳动力不足限制着鄯善王国农作物种植业的发展,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利益调节及立法保护招徕人口,刺激、引导并促进生产的发展。国内私营农作物种植业生产以家庭和庄园、领地为经营单位。生产中存在雇佣、租佃等经营方式,但人身依附性较强。庄园、领地类大土地所有者对种植业生产多实行设置管家的管理方式,管家人员的设置具有不同层次性,相应地分管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在生产技术上,汉地的牛耕技术已传播到西域,绿洲国民众使用铁犁,采用牛耕技术,但并不普遍。绿洲国生产工具仍以木质工具为主。另外,绿洲国内已拥有较为完备的灌溉设施体系及相应的管理体系。但总体上,以鄯善王国为代表的西域绿洲国的农作物种植业生产依然实行粗放经营。 [i] 关于佉卢文书年代学的研究状况,参见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中华书局,2007年,第12-14页。另外,本文“西域”指狭义的西域,指今玉门关、阳关以西,帕米尔以东,天山以南,昆仑山以北地区。 [ii] 王欣“古代鄯善地区的农业与园艺业”,《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8年第3期,第77-90页。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92-98页。 [iii] 参见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2-94页。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169-171页。 [iv] 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172页。 [v] 林梅村《沙海古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315-316页。关于佉卢文书中官职及行政区划名称的释译,参见林梅村是书第636-640页,以及T. Burrow, The Language of the Kharoṣ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p.71-134. [v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10-111页。 [v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18页。 [vi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87页。 [ix]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44页。 [x] 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162页。 [xi] 佉卢文书中有“奴隶”拥有土地并可以对其进行买卖的记载。见R. Ch. Agrawala, “Position of Slaves and Serfs as depicted in the Kharoṣ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The 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 Vol.29,No.2, 1953, pp.105-106. 艾特武德(Ch. Atwood)分析认为,这些拥有土地等财产,又有一定人身自由的奴隶,实际是庄园和领地的依附民,其地位相当于农奴。见Ch. Atwood, “Life in Third-fourth Century Cadh’ota: A Survey of information gathered from the Prakrit documents found north of Minfeng(Niyä)”,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35, No.3-4, 1991, pp.175-185.但第327、547号文书的记载反映,作为庄园或领地的依附民,农奴买卖占有的土地时需经主人的证实或同意。因而,依附民拥有的土地,实质仍归庄园主或领主所有。 [xii] T. Burrow, “Further Kharoṣhī Documents from Niya”,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Studies, Vol. 9, No. 1, 1937, pp.117. 刘文锁将“farm-hands”译为“佃户”(见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379页),不确。 [xi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31-132页。 [xiv]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32页。 [xv] T. 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1940, p.97. [xv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305页。 [xv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81页。 [xviii]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辑组:《南疆农村社会》,新疆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45页。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等编:《新疆牧区社会》,农村读物出版社,1988年,第401-402、405页。 [xix] 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171-172页。 [xx] 注15所引T. Burrow书,pp.100-101. [xxi] 刘文锁“尼雅浴佛会及浴佛斋祷文”,《敦煌研究》,2001年第3期,第45页。 [xxii] 夏雷鸣“从‘浴佛’看印度佛教在鄯善国的嬗变”,《西域研究》,2000年第2期,第47-48页。 [xxiii]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辑组:注18所引书,第59-61、120-122页。 [xxiv]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304页。 [xxv] Ch. Atwood,注11所引文,p.184. 作者还指出文书中没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的奴隶,主要负责家内生产,仅是构成农业生产劳动力中的一小部分,不占主要地位。 [xxvi] 蓮池利隆“佉卢文木简——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资料的研究(2)”,载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考察队:《中日共同尼雅遺跡学術調查報告書》(第2卷),中村印刷株式会社,1999年,第140页92MNB3b·92B-12简文。 [xxv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92-293页。另参见注15所引T. Burrow书,p.50. [xxvi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67-268页。 [xxix]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77-278页。 [xxx] 注15所引T. Burrow书,p.25. [xxx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70-271页。贝罗曾指出第100号文书与第140号文书有相同内容,见注15所引T. Burrow书,p.26 note. [xxxii] 注15所引T. Burrow书,p.25. [xxxiii] Ch. Atwood,注11所引文,p.168. [xxxiv] 山本光郎“カロシュテー文書No.580につぃて”,《北海道教育大学紀要》(第1部A),第48巻第1号,1997年,頁104注(10);“カロシュテー文書No.582につぃて”,《 北海道教育大学紀要》(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編),第50巻第1号,1999年,頁34。托马斯(F. W. Thomas)认为“kuthala”可能指休耕地,见F. W. Thomas, “Some Notes on the Kharoṣ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Acta Orientalia, Vol.XII, 1934, pp.38.贝罗指出“kuthala”应该是一种土地度量单位,见注5所引T. Burrow书,pp.83-84.贝罗的推测更为合理。 [xxxv] 王炳华、吕恩国、于志勇等“95MN1号墓地的调查”,载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考察队:《中日共同尼雅遺跡学術調查報告書》(第2卷),中村印刷株式会社,1999年,第110-113页。 [xxxv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96、151、268页。注15所引T. Burrow书,pp.60, 146, 16. [xxxvii] 阎文儒“新疆天山以南的石窟”,《文物》,1962年第7、8期,第45-46页。 [xxxviii] 王炳华“新疆犁耕的起源和发展”,载王炳华《西域考古历史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9页。原载《新疆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 [xxxix] 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72页。 [xl] 钱伯泉认为是晋朝给名叫“究”的鄯善国王以犁与牛,先在西域长史营试验。见钱伯泉:注3所引文,第93页注1。王炳华指出“大侯”可能是西域长史府下的属吏,该简即是命令大侯率属下的全部犁、牛到长史营下“受试”。见王炳华:注38所引文,第238页。胡平生认为该简内容是屯戍兵士携带“犁与牛”到长史营受试,反映了牧养公家马牛有考课制度。见胡平生“楼兰木简残纸文书杂考”,《新疆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第85页。综观之,钱先生的理解在语法上讲不通;胡先生的解释没有结合简中的“犁”,并且楼兰简纸文书中关于牲畜的考课多用“验”字,而非“试”。王先生的理解相对合理,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xli] 参见孟凡人《楼兰新史》,光明日报出版社、新西兰霍兰德出版有限公司,1990年,第120-137页。 [xlii] 林梅村:注39所引书,第86页。 [xliii]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考古队“新疆民丰大沙漠中的古代遗址”,《考古》,1961年第3期,第119-122,126页。 [xliv] M. A. Stein, Ancient Khotan: detailed report of archaeological explorations in Chinese Turkestan, Vol.1, Clarendon Press,1907, pp.380. [xlv] 王炳华“尼雅考古百年”,载王炳华《西域考古历史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92页。 [xlvi] 马国荣“两汉时期的新疆农业”,《新疆文物》,1992年第1期,第67页。 [xlvii] 注15所引T. Burrow书,p.128. [xlvi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03-104页。 [xlix] E. J. Rapson and P. S. Noble, Kharoṣhī I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 part III, Clarendon Press, 1929, p325. [l]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79-280页。 [li] 注15所引T. Burrow书,p.21.贝罗将文中的“泉水”释作“桥”。刘文锁先生指出林梅村先生释译为“泉边”更为准确。见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262-263页。因而,在此将“桥”改译成“泉水”。 [l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25页。 [liii]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286页。 [liv] 林梅村:注5所引书,第159-161页。 [lv] 林梅村“犍陀罗语文学与古代中印文化交流”,《中国文化》,2001年第17-18期,第232页。 [lvi] 刘文锁:注1所引书,第337-35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