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凉残余势力于太平真君三年(442)转据高昌,之后逐渐统一吐鲁番盆地。该地区又历经阚氏、张氏、马氏、麴氏等王国的统治,直至贞观十四年(640)被唐朝征服。在这近两个世纪内,当地的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吐鲁番文书的出土,恰为这一研究提供了丰富材料。在此,本文从百姓个人的占田规模、农业生产结构、生产技术三方面,对公元5世纪中期至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的私营农业略加探讨。不当之处,仰祈方家指正。 一 《北凉承平年间(443-460)高昌郡高昌县赀簿》显示,北凉存在将各色田地面积按一定比例换算赀额的制度,以此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该计赀制度以里为单位,按户计算。赀簿中多见“出”、“入”、“得”等字样,当各意为“出卖”、“以入”、“买得”,反映当地百姓间的土地买卖盛行。[1]因这种计赀制度是将土地面积折算成赀额,所以可以根据这类赀簿及与之相关的资料考察当时百姓的土地占有情况。 《北凉承平年间高昌郡高昌县赀簿》所载赀额基本明确的有14户,但与之对应的田亩数量记载完整的仅有3户。在此姑且以土质好且赀额高的常田——每亩折合赀额3斛——推算簿中各户占有的土地面积。[2](赀额数有缺损的用“+”表示,相应的田亩数亦用“+”。下同) 表一
表中的田亩数除备注标明计算得出或原文记载外,余者都是推算得出。表内所列各户土地面积相差悬殊,少者无地,多者高达89亩多,户均40.29亩;有6户即42.86%家户的田亩数在平均值以上,其占总土地面积的83.24%,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地不少百姓占田规模较大。 另有《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正是依据各户的土地赀额征收丝织品的账簿。利用帐内记载的赀额,以及每亩田地折合3斛的赀额,可计算出每户占有的最少田亩数。[3]具体列表如下:(赀额与田亩数的单位分别是“斛”、“亩”) 表二
表格内也有占田规模较大者,占田最多的杜司马祠至少有51亩,其次是阚强有35亩,而占田最少的不足1亩。76户平均赀额是23.75斛,户均折合土地面积最低为7.92亩,与表一的统计结果存在较大差距。 鉴于《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与《北凉承平年间高昌郡高昌县赀簿》同属于北凉余绪统治时期,我们可将上列两表综合在一起考察。表一、二共90户,户均占有土地约12.95亩。按当时户均5.57口人,[4]则人均占有土地约2.32亩。 与北凉按赀配生马制度有关的《北凉缘禾五年(436)民杜犊辞》称“有赀七十八斛”,[5]依然按每亩折合赀额3斛计,杜犊至少有26亩土地。俄藏Дх.02947背《前秦建元十四年(378)买田券》中买方一次买入常田即达17亩。[6]《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记录的土地转移情况中,张晏一户共九口人,卖出14.5亩土地,又买入8亩,另一户有四口人,卖出14亩土地。[7]根据这些资料或可推知,早在高昌郡时期,当地百姓占有颇具规模土地的现象就较为普遍。 俄藏Дх.02683+ Дх.11074《地亩清册》记载:[8] (前略) 3 [ ] 阿留奴婆罗门十二亩 4 [ ] 阚延受(?)十亩半 5 道人宝龙(?)五亩半 道人相保三亩 6 都计明(?)佃赵信十七 四亩 豆 官佃延伯亩(?)[ ]三 二亩 豆 7 虔卯一亩 半瓜半豆 王常生四亩半 豆 8 道人僧殷五亩 法林一亩半 9 智安四亩 廿九亩半豆 10 右石垂渠 合九十九亩 □□□六 [ ] □□□□十七半 五十八亩半 □ 11. 都合卌九顷廿二亩其 半亩 瓜 卌五亩 十四亩半 大麦 卌八顷三亩半 小麦 (后略) 关尾史郎将这件文书的年代系于5世纪后期,并指出文中第11行“五十八亩半”是种植豆的面积,49顷22亩应是郡县等某一地区的田地面积总额,99亩则是由石垂渠灌溉的土地面积。[9]文中石垂渠的土地经营者既有田主,也有佃民,既有世俗民,也有僧人,在条列佃民时还标明了田主。除却官田外,残存的10位田主中,拥有土地最多的是17亩,最少的是1.5亩,平均每位田主有田6.4亩,似较前述北凉时期的土地规模缩小。但毕竟该文书中可资利用的数据偏少,据此得出这一结论难免有失偏颇。不过从残存的记载看,仅在石垂渠一地所占田亩有高达17亩,另有12亩、10.5亩者,或可推测吐鲁番地区百姓个人占田面积在5世纪后期即使有所减小,占有的土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现象仍然存在。 麴氏高昌国实行计田输租、计田承役的赋役制度。[10]一些计田承赋役类文书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百姓土地占有情况。《高昌计亩承车牛役簿》记载了官府依据土地向民众摊派车牛役的事宜,背面写有《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虎牙将军张忠宣随葬衣物疏》,[11]可知此簿的写作年代不晚于587年。簿中完整记录田主及其田亩数的有27户次,若将分记在多处的同名户主合并,则共有25户(含1座寺院)。内10亩以上2户,皆为世俗之人,最多者约12.54亩,5至9亩10户,4亩以下13户,共计田亩约122.56亩,户均约4.9亩。被认为是按亩交纳田赋的《高昌延寿八年(631)质等田亩出银钱帐》[12]记载的田亩数更少,其中田亩数完整的有27户(含1座寺院),最多的只有7亩,最少者60步,共95.34亩,户均3.53亩。根据《唐会要》卷九五《高昌》记唐贞观十四年(640)平高昌国,“下其郡三,县五,城二十二,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八”,[13]可知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户均4.69口人。按延寿八年与贞观十四年只相差9年,人口状况当无太大变化,进而可计得《高昌延寿八年(631)质等田亩出银钱帐》中人均占有土地0.75亩,远较前述北凉时期百姓个人占田亩数为少。其它麴氏高昌国计田承赋役类文书和田籍残片,以及反映麴氏高昌统治末期一般百姓土地占有实况的唐西州“勘田簿”,[14]也不见当地百姓拥有大规模土地的迹象,其所占田地多是零星几亩或不足一亩。仅在延寿16年(639)之前的《高昌诸寺田亩帐》与《高昌诸寺田亩官绢帐》中,几座寺院占有的田地达三、四十亩之多,但绝大多数寺院在10亩以下。[15]另外,《通典》卷174 “西州”条注“本高昌国界……垦田九百顷”,[16]结合上引《唐会要》中的户、口数,计得麴氏高昌国灭亡时全国户均11.18亩土地,人均2.38亩。这与前述北凉余绪统治时期百姓个人的占田亩数相差无几,但麴氏高昌国的九百顷土地是全国官、私各类土质田亩,包括王公贵族、官员等占有的土地,而非单纯百姓私人占有的土地。综合这些资料信息,可推知至麴氏高昌国后期,吐鲁番盆地百姓的占田规模已较北凉余绪统治时期及5世纪后期大为缩小,只有少数寺院占有的土地仍具一定规模。一些寺院拥有大量地产,应与当地崇信佛教,各阶层世俗人士的积极施舍和支持密切相关。[17] 目前关于麴氏高昌国的土地制度尚不明晰,不过现有资料表明当时虽然土地买卖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受到官府的严格限制。[18]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土地兼并的可能性较小,这与前述麴氏高昌国不见百姓个人占有较大规模土地的现象相对应。[19] 对于自5世纪中期至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百姓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上述变化的具体原因,限于资料,无法进行深入分析。如前引《北凉承平年间高昌郡高昌县赀簿》表明当时百姓间的土地买卖活动盛行,但是否存在土地兼并,无从得知。考虑到上引《唐会要》文显示高昌国后期有3郡5县22城,而阚氏高昌国时期仅有2郡8城,[20]则麴氏高昌国晚期城的数量较之增多14个,无疑在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的人口已较北凉流亡政权及阚氏等高昌国时期大幅增加。7世纪前期当地百姓个人占有的土地面积较小,当与此密切相关。前述麴氏高昌国灭亡时,全国人均占有土地面积2.4亩,恰反映出当地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 二 《北凉承平年间高昌郡高昌县赀簿》记载的田地类型包括常田、卤田、石田、沙车田、无他田、无他潢田及桑田、葡萄田、苜蓿田、枣田、瓜田等。其中,常田、无他潢田等明显是根据土地的土质腴瘠、水源条件划分的,桑田、葡萄田等是按种植的作物种类划分的。桑田、葡萄田等属于非粮作田,常田、潢田等则可归为种植粮食作物的粮作田。以这种划分方式统计赀簿中各类田地的面积,可列表如下:[21] 表三
由表内数字可计算出:非粮作田的面积是184亩,粮作田面积是381亩,二者分别占农田总面积的32.6%、67.4%。非粮作田占农田总面积的近1/3,显示出5世纪中期经济、园艺类作物在农业生产占有重要地位。 上表中,桑、葡萄、枣树的种植面积较大,各占非粮作田总面积的46.74%、27.45%、22.28%,共占非粮作田总面积的96.47%,在非粮作物生产中占据绝对比重。其它麴氏高昌国时期的文献也证实吐鲁番盆地广植桑树、葡萄、枣树。《高昌传供酒食帐》载“吴尚书得……洿林枣一(斛)”,[22]“洿林枣”应是一种以洿林地名命名的枣,被提供给官员食用,足见其品质优良,或已成为一个品牌,闻名于吐鲁番。《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中的“帝万枣”,也应是一种比较有名的枣;同帐中记载九月份的支出,提到“麦三兜(斗),作面,用迎枣”。[23]迎枣,应为当地的一种节日活动,这只有在枣树的种植达到一定规模时才会出现。由此可以肯定,吐鲁番盆地植有大量枣树。 大量高昌国时期的葡萄酒税帐、葡萄园租佃契表明当地亦广泛栽植葡萄。[24]《梁四公记》中南朝梁杰公指出高昌“蒲桃洿林者皮薄味美,无半者皮厚味苦”,并提到“高宁酒”、“洿林酒”,[25]可见吐鲁番盆地的洿林葡萄与无半葡萄及高宁酒、洿林酒,闻名于当时。较发达的酿酒业成为葡萄种植业的“产后”部门,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葡萄种植的经济效益。 早在5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就有预买桑叶养蚕的现象,[26]结合前面提到的《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与《北凉高昌计口出丝帐》,以及麴氏高昌的《高昌诸寺田亩官绢帐》,可知5世纪中期至7世纪前期当地农户普遍植桑育蚕,进行丝织品生产。这与躲避战乱的中原汉人移居高昌、中原丝绸西向营销之路受阻而罗马等西方国家对丝绸的需求有增无减、粟特商胡进行的丝织品贸易,等等,有密切关系。[27]另外还需考虑到罗马等西方国家崇尚的是中国传统丝绸,其原料是以杀蚕方式得到的丝线,并非纺绵而成的丝。位于吐鲁番盆地西南部的塔里木盆地,多采用蚕蛾飞尽乃治茧进而取绵纺丝的技术。但汉人聚集的吐鲁番盆地除应用这种技术外,还采用中原地区传统的杀蚕取丝技术,从而为该地成为西方丝织品的重要供应基地提供了技术支持。[28] 吐鲁番盆地植桑业同育蚕业相结合,为丝织业提供原料,丝织业成为桑蚕业的“产后”部门。粟特胡等商人则连接起当地与西方的丝织品贸易,如《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帐》中,商胡交易的物品包括香料、硵沙、丝、药、金、银、铜、石蜜、郁金根等,其中丝的交易量位居第三;在称价钱即商税税率上,丝的称价钱仅在金、银之后。[29]由此足见丝织品之贵重,以及吐鲁番盆地丝织品的国际贸易之繁荣。繁荣的丝织品贸易反过来带动当地桑蚕业发展,使吐鲁番盆地形成植桑——养蚕——丝织业——丝织品销售这样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植桑的产业链延长,使植桑业的经济利润最大化。前列表三桑田在非粮作田总面积中所占比重最大,几占一半,应是经济利益刺激的结果。吐鲁番盆地的非粮作物生产,或正是以植桑为主。植桑基础上形成的桑蚕业所带来的高额经济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地农田面积过小,粮田收益低下之不足,从而促使当地家户耕织结合的经济生产模式得到发展。 除上述非粮作物外,以棉花织成的白叠布在5世纪中后期至6世纪中期被用作货币,表明当时棉花在吐鲁番盆地也有大量种植。[30] 关于吐鲁番盆地粮食作物的生产结构,国内学界有不同观点。或认为以产麦为主;[31]或认为当地以粟、面为主食,将粟、麦作为主要的粮食作物。[32]前引俄藏Дх.02683+ Дх.11074《地亩清册》中,49顷22亩土地种植的粮食作物,以小麦的面积最大,占总亩数的97.6%;其次是豆,约为1.2%;穈()约占0.9%;大麦的种植面积最小。[33]单此一件文书显示出小麦生产颇具规模,反映了文书所统计地区拥有优越的土壤和水利条件。再看较早期的《朱显弘等种、瓜田亩文书》,其文如下:[34] 1 ]十亩 2 ]七亩 3 ]九亩 4 ]三亩 5 ]朱显弘六亩 6 ]瓜一亩半 (中略) 8 ]十二亩 按文书整理者言,这件文书的年代大体是北凉玄始12年(423)前后。文中记载的粮食作物只有穈。 上引两件文书反映的粮食种植结构大不相同,或因其过于残缺,或因统计地段土地肥瘠、水利条件不同所致,亦或缘于时代的不同。囿于资料,以下集中考察麴氏高昌国中后期。 民众的粮食消费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的粮食生产结构。相对完整的《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记载了麴氏高昌延寿二年十月至三年(625-626)十月某寺的粮食支用事项。[35]支用的粮食包括“麦”、“”、“粟”或“粟”等名目。其中仅一次提到小麦,而且是用大麦换购而得,帐中的“麦”皆指大麦。[36]穈、粟都是秋种作物,帐历记每月支出量时又将穈、粟合称。现将帐中支出的粮食产品大致分为大麦与穈粟两种,根据其内容统计列表如下:(以“斛”计) 表四
由表格中的数字可计得全年支出的大麦约占粮食支出总量的42.98%,低于穈粟的支出。这说明该寺院是以种植穈粟为主,大麦居次。 该帐历内不同阶层的粮食消费结构还存在差异。其中僧人和沙弥食麦、穈、粟;作为寺内主要劳动力的“(外)作人”,食用的粮食种类与僧徒相同,但以穈粟为主;地位低下的“使人”全年食粟。[37]《高昌延寿元年(624)张寺主明真雇人放羊券》第2-3行记载“与雇价□□□伍(斛),壹日与放阳(羊)儿壹分饼与糜贰(斗)”,受雇放羊儿得到的食物是饼和糜。再查以其它相对完整的供食文书,开皇三年至七年(583-587)间的《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中的供食对象主要是外国客使和突厥官员,所供粮食以面食为主,可统计的面达121.84斛,米10.54斛,粟米只有2.05斛。另外,《高昌重光三年(622)条列虎牙氾某等传供食帐一、二》记载供食对象包括“世子夫人”、“襄邑夫人”、“郎中”、“参军”、“侍郎”、“吴尚书”、“镇军”等王族人员与官员,以及僧人和“客胡”;供用的面(包括细面、白罗面、面)达16.07斛,米1.55斛,粟米0.695斛。[38]显然,当地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以享用麦制的面食为主,消费糜粟量少,普通百姓以穈粟为主。 麦、糜、粟除食用外,常作为支付手段,用于支付赁租价、雇价,偿付钱款。如以大麦偿还举借的银钱,用粟支付赁羊尿粪、刺薪的价值,以糜支付雇价,[39]等等,但几乎不见以小麦作为支付手段的记载。在租佃土地而以实物支付租价的文书中,也多是以大麦和糜、粟缴纳租价,少见明确以小麦支付的。[40]另外,《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中以物易物的贸易活动,是以大麦、粟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而换购其它物品。大麦、糜、粟在民众经济生活中的广泛使用,表明这些作物在当地的种植较小麦更为普遍。 土地租佃价格对粟、穈、大麦、小麦的价格有所反映,现将出租的常田并明确记其夏价的文书统计列表。(只统计粮田,不计菜园、葡萄田。表中《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略称《吐》) 表五
上表常田夏价包括银钱和实物两类,实物夏价中有以小麦一次交纳者,有以大麦和糜∕粟两次交纳者,后者是针对一年收获两季的情况支付夏价。每亩夏价小麦的支付量明显少于大麦和糜粟,表明当时小麦产量低于这三种粮食作物。另,按同类土地的夏价基本一致,则表中每亩常田的平均夏价是:5.89文银钱=2.6斛小麦=5.5斛大麦=5.5斛糜=7斛粟。进一步可计得每斛小麦价值2.27文,大麦或糜1.07文,粟0.84文。小麦的价格最高,其次是大麦和糜,粟最低。 《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中的贸易活动也记录了当时的粮食价格,列表如下: 表六
表内小麦的价格是根据大麦的价格推算得出。由帐历第58行记七月“麦贰(斛)柒兜(斗),得钱参(叁)文”,知七月份每斛大麦价值1.1文。第60行记七月“大麦贰(斛)伍兜(斗),用贸小麦贰(斛)”,按当月大麦每斛1.1文,可计得小麦每斛价值1.4文。 表六中的粮食价格,随月份不同发生变化。如粟在距离收获期较远的三月份,价格最高,在收获后不久的十二月份价格最低,显示了粮食价格与其供应量之间的对应关系。由表内数据可计算出:粟的平均价格为每斛0.7文,穈1文,大麦1.03文,小麦1.4文。小麦的交易在七月份,恰是小麦收获后不久,即小麦供应充足的时期。因而,1.4文应是小麦的较低价。 与表五计得的粮食价格相较,表六的价格偏低,但总体上仍是大麦、糜和粟的价格远低于小麦。小麦价格最高,粟最低,大麦和糜的价格大体相同。这种价格差异,间接反映出当地小麦种植规模较小,穈、大麦相当,粟的种植规模最大。 以上分析表明糜粟是6至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麦类居次。其中,又以粟的种植比重最大,其次是穈与大麦,小麦比重最小,属于典型的旱作农业类型。这与吐鲁番盆地干旱的自然环境相契合。四种粮食作物中,小麦需水量最大;粟、穈、大麦需水量较少,耐干旱,对土质要求也较小麦为低。顺便观察前列表三,土质肥沃、水源条件好的常田占粮作田总面积的57.1%,土质贫瘠、水源条件差的田地占到42.9%,可用于耕种小麦的土地当并不十分充裕。由此或可推测,5世纪中期至后期的粮食生产结构与麴氏高昌国时期大体相同。另外,日益突显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无疑使吐鲁番盆地存在粮食需求压力,人口压力也当是该地区出现上述粮食作物种植结构的重要原因。按扩大耕地面积与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增加粮食生产的两种途径,但扩大耕地面积一途,在地域狭小的吐鲁番盆地会受到限制。依靠精耕细作,实行集约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与生产率成为生产者的主要选择,复种又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最佳方法。《北史》记载高昌“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42]町田隆吉对此作出解释:吐鲁番地区的常田实行大麦—粟∕穈一年两熟的种植制度;大麦的种植时间在二月,收获期是五、六月份;粟、穈于六月份播种,十月份收获;小麦的具体种植时间不明,收获于六、七月份。[43]卢向前则指出高昌西州种植的小麦是春小麦,五六月收获,大麦在五月收获。[44]由此可知,小麦不仅产量较低,又较大麦的收获时间晚,这无疑会影响粟或穈在同一地块上的种植,与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及土地利用率的要求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粟、穈、大麦种植规模较大,而小麦种植面积较小自然符合情理。 需要补充的是,表三中瓜田是总土地面积的0.44%,占非粮田面积的1.36%;前引《地亩清册》中的瓜田只占0.01%;《朱显弘等种、瓜田亩文书》的瓜田面积,占可统计总面积的3.1%,都显示出瓜菜类园艺作物的种植规模较小。虽然高昌麹斌造寺碑中有“周耀真菜园”、“镇家菜园子”、“得师菜园”等名目,[45]吐鲁番文书也有租佃菜园、种植葱韭的记载,[46]但《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及其它供食帐文书中少见瓜菜的供给,[47]应是当地蔬菜种植规模有限的真实反映。蔬菜种植规模除受该地民众需求影响外,蔬菜种植本身属于劳作密集型产业,重要的是其耗水量及对土质要求都非常高,这无疑也会限制蔬菜类园艺作物在水资源缺乏、良田面积相对较小的吐鲁番盆地的种植。 三 学界对5至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农业的生产技术已有所论述,涉及牛耕的使用、耕作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施肥、锄草、水利灌溉等方面。[48]下面仅对该地的生产技术问题略作补充。 施肥作为增强地力的重要途径,其施用方法对肥效发挥及作物能否获得充足营养的影响至关重要。《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第26行记正月“得钱贰拾伍文,用买粪”,第30-31行记二月“粟肆(斛)贰兜(斗),供雇外〔作人拾〕人,用种麦”。该寺正月买粪,二月播种大麦,两事或有直接联系。另由第32行“麦贰(斛),用买〔粪□车,上□〕东渠田”,知是将二月份购买的粪肥直接上到田里。这属于施肥方法的一种,即在播种前耕田整地时施用肥料,用作基肥。基肥可较长期地供给作物养分,发挥“垫底”的重要性。基肥的具体施用方法又分为大田撒施和集中穴施两种,后一种主要用于蔬菜类园艺作物种植,[49]麦田施肥当采用大田撒施的方法。高昌郡时期的《翟强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二》提到:[50] (前略) 2 □绩蒲陶六亩,与共分治。匚 3 为埋。去春为出责棵匚 4 粪十车□秋当匚 5 望残少多,用俟结要。 (后略) 文中翟强与绩共同经营葡萄园。根据第3、4行推测给葡萄园施肥的时间,是在春天挖出葡萄枝条之后,秋天收获之前。施用粪肥的种类不明,亦或是羊粪。[51]若是,羊粪在土中分解较慢,一般在秋季或者早春施用。那么,引文中施肥的时间应该是在早春时节,所施肥料仍是用作基肥,但葡萄园施肥具体采用基肥的哪种施用方法?不明。 现有资料没有反映其它的施肥方法,如追肥,或当地的实际情况即如此。中原地区亦是以基肥为主而少施追肥,这与追肥技术难以掌握,耗工量大,肥料较为缺少有密切关系。[52] 水利灌溉方面,受资料限制,学者们集中从官府管理的角度对5世纪的水利进行了论述,指出5世纪前期的水利事务由郡府功曹主管,由其办理水利官员的任命。郡府僚佐、县吏等兼任行水官,这些官员管理水资源分配,并当征发农民维护灌溉设施。5世纪后期的高昌国基本继承了这一管理体制。[53]至于麴氏高昌国的水利情况,《周书》记高昌诸城设有“水曹”,[54]现有吐鲁番文书及碑刻史料中却不见“水曹”字样。嶋崎昌认为“水曹”是“兵曹”与“客曹”之误。[55]当时是否设水曹专主当地的水利灌溉,在此存疑。不过,《高昌义和三年(616)屯田条列得水谪麦斛斗奏行文书》表明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水利灌溉的管理与屯田曹存在联系,文书记载:[56] 〔前缺〕 1 渠,常侍绍庆息坞破,爯取水,溉自田肆亩半、阚寺贰亩、匚 2 远元熹伍亩、袁财祐贰亩、右卫寺叄、公主寺伍亩、陈寺伍亩、画寺陆□ 3 冯僧保寺贰半、西屈(窟)壹亩半;次孔进渠:外屈(窟)、贤遮坞、赵厕之寺三家 4 口破,溉孔进渠陆亩;次康保□溉□□□溉道壹亩;次石宕渠:麹阿园溉 5 ]壹亩,爯取水田弃水田陆 6 ](斛)柒兜(斗)半。 7 谨案条列得水谪麦(斛)斗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 行 8 门 下 校 郎 高 9 侍 郎 和 10 侍 郎 阴 11 侍 郎 焦 12 高 ………………………………………………………………………………………… 13 麹 14 义和三年丙子匚 15 长 史 匚 16 屯 田 司 马 巩 17 屯 田 主 薄(簿)田 祁善 18 和 住儿 19 屯 田 吏 王 □□ 20 屯 田 吏 王 善□ 文中屯田曹按渠系条列溉田亩数,进而统计所得麦的数量。孟宪实据此指出高昌国的屯田曹负有管理渠堰的职能,并认为该文书反映的是居民正常使用渠水溉田,交纳粮食以充水费的情况。[57]马雍亦认为“谪”同“课”,“渠破”不是破坏之意,而是指从渠旁开一个缺口引水溉田;夏田契中的“渠破水谪”也是指破渠引水溉田时交纳水课的义务。[58]孙晓林认为“谪”当作“罚”解,该文书是对水渠破损或民众任意破渠偷水加以惩罚的奏文。[59]按依傍于某一渠系的农田大体应在同一时间灌溉,而上引文中孔进渠只有三家口破,并只有六亩田地被灌溉,明显不应是孔进渠能够灌溉的全部田亩。所以,孙晓林对“谪”的理解更为合理。当地或另行收取正常灌溉的水费。私自破渠引水灌溉者和未能保障渠堤完好致使水资源浪费者都会受到处罚,足见该地在水资源较为稀缺的环境下对其利用控制之严格。根据上引文书,结合同时代夏田契常见的“渠破水谪,仰耕田人(承)了”,可知应与唐西州时期一样,麴氏高昌国民众需按次序灌溉并对自己农田附近的渠堤负有自行维护责任。[60] 《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第31-32行记载寺院在二月份“买艻贰车[供整□□渠]”。按“艻”是“棘”的不同书写形式,[61]寺院在二月份购买棘枝以整治渠道,当是为春季灌溉做准备。这可能属于上述用水户自行修整农田附近渠堤的活动,但也可能反映的是用水户需根据官方要求出物资修整主体灌溉渠道。 另外,当地民众有较为明确的农时观念,这在《高昌章和五年(535)取牛羊供祀帐》中有具体体现,其文记载:[62] 辰英羊 一口,供始耕。合二口。 1 章和五年乙卯岁正月 日,取严天奴羊一口,供始耕。次三月 2十一日,取胡未馰羊一口,供祀风伯。次取麹孟顺羊一口,供祀树石。 3 次三月廿四日,康羊一口,供祀丁谷天。次五月廿八日,取白姚 浑堂 4 羊一口,供祀清山神。(后略) 文中供祀始耕及风伯等祭祀活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始耕,是祭祀先农的节日,祭祀先农又是中原地区的传统信仰。《后汉书》记载“正月始耕。昼漏上水初纳,执事告祠先农”。[63]高昌国供祀始耕的时间与中原相同,都是在正月,体现了吐鲁番盆地对中原始耕日祭祀活动的传承。国家在始耕日通过祭祠先农,可颁布春令,督促农民及时耕种,彰显出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风伯亦应是中原地区的传统信仰,风伯又称风师。《通典》卷四四《礼·沿革》“风师雨师及诸星等祠”条关于风师的记载如下:[64] 周制,《大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祠司中、司命、风师、雨师”。 《月令》:立春后丑日,祭风师于国城东北。立夏后申日,祀雨师于国城西南。 后汉以丙戌日,祀风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祀雨师于丑地。 东汉在丙戌日祭祀风伯,与以往政权在立春后丑日进行祭祀不同。另外,《魏书》记“又六宗、灵星、风伯、雨师、司民、司禄、先农之坛,皆有别兆,祭有常日”,[65]北魏祭祀风伯有固定时间,但未记明。由《隋书》载“隋制……国城东北七里通化门外为风师坛,祀以立春后丑。国城西南八里金光门外为雨师坛,祀以立夏后申”,[66]可以确定隋代祭祀风师的时间是立春后丑日。综合这几条材料,推测除东汉外,中原地区其它朝代祭祀风伯(师)的时间都是在立春之后的丑日。[67] 上引文书中高昌国祭祀风伯的时间是在三月,[68]不同于中原地区传统的立春时节,也异于东汉,[69]这当与两地自然环境存在差异及祭祀风伯的目的不同有关。由《风俗通义·祀典》记风伯“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养成万物,有功于人,王者祀以报功也”,[70]知在雨水作为农业生产重要水资源的中原地区,祭祀风伯是祈求它能致风兴雨,以利于农业生产。但吐鲁番盆地干旱少雨,又是多风地区,且风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清代《回疆风土记》描述吐鲁番盆地鄯善东十三间房地区的大风,写道:“凡风起皆自西北来,先有声如地震,瞬息风至。屋顶多被掀去,卵大石子飞舞满空。千斤之载重车辆,一经吹倒,则所载之物,皆零星吹散,车亦飞去。独行之人畜,有吹去数十百里之外者,有竟无踪影者。其风春夏最多,秋冬绝少。”[71]春夏季节正是农作物生长的季节,大风吹蚀表层壤土甚至沙粒,形成沙尘暴天气,可埋没田渠,甚至拔掉幼苗,或使作物倒伏减产,又影响授粉,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吐鲁番文书中的土地租佃契约,多写有预灾性的“风破水旱”、“风虫贼破”类词句,[72]说明风灾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具有严重破坏性,民众将其视为经常性而又无法抵御的天灾。高昌国祭祀风伯的三月份,正是播种或田间农作物生长的时期,也是当地大风开始多发的时节,此时祭祀风伯,无疑含有祈求护佑农业生产安全的意图。当地祭祀风伯应主要出于对大风的恐惧。另外,上引材料记载中原祭祀风伯(师)之后又祠雨师,却不见高昌国有这种祭祀活动,应是缘于该地少雨的自然环境的影响。[73]从而体现出在文化传播过程中,自然环境对文化变迁产生重要作用。 上引《高昌章和五年(535)取牛羊供祀帐》中供祀“清山神”,应是对山神的祭祀。关于该神祗的属性,学界存在争议。或认为其属于祆教神,[74]或认为其属于中原汉人的传统信仰。[75]山神崇拜在古代世界各地区普遍存在,以目前的资料,尚不能确定吐鲁番盆地祭祀山神是源于本地的信仰,还是源于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原地区祭祀名山,多是希望得到山神保佑,能够风调雨顺,五谷丰登。[76]高昌国供祀清山神的目的或与之类似。考虑到吐鲁番盆地干旱少雨的自然环境,五月份天山冰雪已开始大量消融补给河流水量,当地于此时供祀清山神,可能更多的是祈求山神保证水源充足、水势稳定。 综合以上论述,自公元5世纪中期至7世纪前期,吐鲁番盆地百姓的土地占有情况发生变化,普遍存在的占田颇具规模的现象逐渐消失,百姓个人占田面积大为缩小,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这应与当地人口的大幅度增加有密切关系。受人口压力的影响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该地区农业以粮食生产为主,其中又以粟种植比重最大,穈与大麦居次,小麦种植比重较小,属于典型的旱作农业类型。桑树、葡萄、枣树、棉花等非粮食作物在当地的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商业经济利益的刺激,其中桑的种植或更为普遍。在具体的生产中,该地利用施基肥的方法增强地力,农户对自己农田附近的渠堤负有自行维护的责任。另外,民众在沿袭中原传统的同时,又根据当地实际的自然环境加以改变,形成了独具特点的农时观念。这一时段吐鲁番盆地的农业发展情况,总体上显示了自然环境、人口资源及其它社会因素对农业生产的深刻影响。 [1] 关于这件赀簿的时间、性质及其录文,见朱雷:《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第33-43页。但池田温与堀敏一认为簿中的“出”、“入”表示“相互间的租佃关系”,见池田温:《〈西域文化研究〉第二〈敦煌吐鲁番社会経済资料(上)〉批評と紹介》,《史学雑誌》69巻第8号(1960年),第70-74页。〔日〕堀敏一著,韩国磐、林立金、李天送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70-273页。在此以朱先生说为是。另外,关尾史郎进一步分析认为这一赀簿的制作时间在442年之后与450年之间,见關尾史郎:《〈北涼年次未詳(5世紀中頃)貲簿殘巻〉の基礎的考察(上)》,《西北出土文献研究》2,2005年,第42-56頁。 [2] 池田温和朱雷对各色田地的计赀额进行了考证,见池田温:《〈西域文化研究〉第二〈敦煌吐鲁番社会経済资料(上)〉批評と紹介》;朱雷:《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裴成国对该赀簿及另外的赀簿残片(见王素:《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补说》,《文物》1996年第7期,第75-77页)所含各户的资产情况和土地面积加以统计,得出一个每亩土地折合赀额2.84斛的均值,进而推算其他各户的田亩数量。见裴成国:《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帐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辑,第76-90页。但簿中仅3户的赀额与田亩数记载完整,相对14户所占比重甚小,以此推算的数据或存在较大偏差。所以本文按每亩3斛的较高计赀额推算该簿各户占有田亩面积的最低额。 [3] 该出献丝帐的录文见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279-281页。王素对录文提出了商榷,见王素:《吐鲁番新获高昌郡文书的断代与研究》,载土肥義和編:《敦煌·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の新研究》,東洋文庫,2009年,第21-22頁。在此仍依据《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录文。对于该帐,裴成国在《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帐研究》一文中按77户计算,并将赀额划分五等加以统计,得出户均赀额是23.5斛,户均折合土地面积8.3亩。本文将可资统计的76户全部条列,并按照赀额多少降序排列。 [4] 裴成国:《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帐研究》。 [5] 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页。 [6]《俄藏敦煌文献》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36页。有关文书的录文及时代,见徐俊:《俄藏Dх.11414+Dх.02947前秦拟古诗残本研究——兼论背面券契文书的地域和时代》,《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9-210页。 [7] 录文见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77-179页。荣新江对该文书内容进行了分析,见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载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研究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44页。 [8]《俄藏敦煌文献》9,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32页。录文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57页。 [9] 關尾史郎:《サンクトペテルブルグ藏、Дх 02683v+Дх 11074v初探——トゥルファン盆地の水利に關する一史料》,《中國水利史研究》30,2002年,第14-26頁。本文录文亦参见了该文。另外,丘古耶夫斯基也论及了这件文书的时代和内容,见〔俄〕丘古耶夫斯基著,王克孝译,王国勇校:《敦煌汉文文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99页。 [10] 程喜霖:《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麴氏高昌的计田输租与计田承役》,《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59-174页。卢开万:《试论麴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66-99页。 [11] 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27-29页。 [12]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34页。 [13] 《唐会要》,中华书局,1955年,第1701-1702页。 [14] 关于“勘田簿”的性质,参见朱雷:《吐鲁番出土唐“勘田簿”残卷中所见西州推行“均田制”之初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8,武汉大出版社,2001年,第100-105页。 [15] 两件文书的录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55-258、259-261页。杨际平对两文书所反映的寺院占田情况进行了列表统计分析。见杨际平:《麴氏高昌土地制度试探》,《新疆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第86-95页。 [16]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第4558页 [17] 参见谢重光:《麴氏高昌寺院经济试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45-48页。 [18] 张鸿儒:《麴氏高昌的土地买卖和推行均田制的某些迹象》,《河北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第171-179页。陈国灿:《高昌国的占田制度》,《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1,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26-238页。关于麴氏高昌国的土地制度,学界有不同观点,除前引两文外,还可参见唐长孺:《唐贞观十四年(640)手实中的受田制度和丁中问题》,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100-125页。马雍:《麴斌造寺碑所反映的高昌土地问题》,载氏著:《西域史地文物丛考》,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4-162页。池田温:《中国古代買田・買園券の一考察》,《西嶋定生博士還曆記念:東アジア史における國家と農民》,山川出版社,1984年,第259-296頁。卢开万:《麴氏高昌未推行均田制度论》,《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1期,第3-15页。姚崇新:《麴氏高昌王国官府授田制初探》,《中国吐鲁番学学会第一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内部资料),乌鲁木齐,1991年,第131-147页。 [19] 笔者在完成有关北凉余绪统治时期至麹氏高昌国百姓土地占有规模变化问题的论述之后,有幸拜读到裴成国先生惠赐的学位论文《高昌国社会经济文化新论》(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发现其大作中亦探讨了麹氏高昌国百姓土地占有情况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买卖问题,且拙文结论与之大体相同(第10-30页)。相较而言,裴文的分析更为精细深入,而拙文较为概括;另外在根据文书内容统计百姓占有的田亩数据及计算结果方面也存在差异。所以本文未作改动,谨记于此。同时,对裴先生慨赠学位论文深表谢意。 [20] 参见荣新江:《吐鲁番新出送使文书与阚氏高昌王国的郡县城镇》,载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研究论集》,第133-157页。 [21] 赀簿中记有“空地”,但其用途不明,并且可供统计的只有3亩,面积很小。因而,表中未将其统计在内。田亩性质不明者也未被统计在列表中。另,按池田温考证,“无他田”(池田温释作“其他田”)土质及产量相当于常田,见池田温:《〈西域文化研究〉第二〈敦煌吐鲁番社会経済资料(上)〉批評と紹介》。所以,表中将该类田地视作常田加以统计。 [22]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368页。 [23]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401、405页。 [24] 参见卢向前:《麴氏高昌和唐代西州的葡萄、葡萄酒及葡萄酒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0-120页。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载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吐鲁番学研究专辑》(内部资料),乌鲁木齐,1990年,第218-239页。 [25] 《太平广记》卷八一《梁四公记》,中华书局,1961年,第519页。关于该记载可信性的论述,可参见王素、李方:《〈梁四公记〉所载高昌经济地理资料及其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4期,第131-135页。 [26]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6页《西凉建初十四年(418)严福愿赁蚕桑券》。 [27] 参见武敏:《从出土文书看古代高昌地区的蚕丝与纺织》,《新疆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92-100页;《吐鲁番古墓出土丝织品新探》,《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9-322页。〔加拿大〕盛余韵著、雷闻译:《中国西北边疆六至七世纪的纺织生产:新品种及其创始人》,《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第323-373页。乜小红:《略论十六国以来高昌地区的丝织业》,《西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5期,第54-58页。但孟宪实认为麴氏高昌中期,在波斯银币与来自中原的丝织品的冲击下,吐鲁番地区的丝织业较以往大为衰落,植桑规模缩小,见孟宪实:《论十六国、北朝时期吐鲁番地方的丝织业及相关问题》,《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二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97-227页。 [28] 关于塔里木盆地与吐鲁番盆地的育蚕技术,参见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丝织手工业技术在西域各地的传播》,《出土文献研究》,第146-151页。 [29] 参见朱雷:《麴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载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9-81页。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75-181页。 [30] 韩国磐:《从吐鲁番出土文书来看高昌的丝棉织业》,载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44-356页。卢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敦煌吐鲁番文书经济关系综述之一》,载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7-266页。王炳华:《从考古资料看古代新疆植棉及棉纺织业发展》,载氏著:《西域考古历史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29-334页。王艳明:《晋唐时期吐鲁番的植棉和棉纺织业》,《敦煌研究》2005年第1期,第37-44页。 [31] 宋晓梅:《高昌国——公元五至七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一个移民小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6页。但作者在另文中指出高昌郡至高昌国时期,吐鲁番盆地的粮食作物以穈、麦为多,粟米多限于供给上层人物,见宋晓梅:《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高昌郡时期的农业活动》,《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第33-34页。王素称高昌盛产小麦,自然以面食为主,也以大麦制成的麨及穈、粟作为主食,见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文物出版社,2000年,第85-94页。王先生似将小麦作为当地的主要粮食作物。 [32] 王炳华:《吐鲁番古代饮食文化初探》,载氏著:《西域考古历史论集》,第774页。 [33] 参见〔俄〕丘古耶夫斯基著,王克孝译,王国勇校:《敦煌汉文文书》,第99页。 [34]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102页。 [35]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225-234页。吴震曾复原该帐历,见吴震:《吐鲁番出土高昌某寺月用斛斗帐历浅说》,《文物》1989年第11期,第400-405页;《7世纪前后吐鲁番地区农业生产的特色——高昌寺院经济管窥》,载殷晴主编:《新疆经济开发史研究》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6-53页。本文以下所引该件文书内容皆据吴先生复原的帐历,不再一一注出。 [36] 吴震:《7世纪前后吐鲁番地区农业生产的特色——高昌寺院经济管窥》,第43-88页。 [37] 吴震:《7世纪前后吐鲁番地区农业生产的特色——高昌寺院经济管窥》,第43-88页。陈良文也提出该寺存在粮食食用的等级差别,僧、沙弥食粮精而多,作人、使人食粮劣而少,见陈良文:《从〈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看高昌寺院经济》,《湘潭师范学院·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49-53页。 [38] 以上三件文书录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393、412-414、376-377页。关于第二件文书年代的推定及供给对象的身份,见吴玉贵:《试论两件高昌供食文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期,第70-80页。 [39] 分别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302页《高昌延和元年(602)张寺主元祐举钱券》、第392页《高昌延寿元年(624)张寺主赁羊尿粪、刺薪券》、第393页《高昌延寿元年(624)张寺主明真雇人放羊券》。 [40] 明确以小麦作为租价的仅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293页《高昌延昌二十九年(589)董神忠夏田残券》、《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贰〕,第252页《高昌某人从寺主智演边夏田券》。 [41] 町田隆吉:《六~八世紀トゥルファン盆地の穀物生産——トゥルファン出土文書からみた農業生産の一側面——》,《堀敏一先生古稀記念: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汲古書院,1995年,第633-648頁。 [42] 《北史》卷九七《高昌传》,中华书局,1983年,第3212页。 [43] 町田隆吉:《六~八世紀トゥルファン盆地の穀物生産——トゥルファン出土文書からみた農業生産の一側面——》。 [44] 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8-63页。 [45] 黄文弼:《宁朔将军麹斌造寺碑校记》,载黄烈编:《黄文弼历史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196页。 [46] 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385页《高昌延昌二十六年(586)某人从□□崇边夏镇家菜园券》;第446页《高昌重光四年(623)孟阿养夏菜园券》等。 [47] 王素认为《田亩籍》的瓜为蔬瓜,而《高昌重光三年(622年)条列虎牙氾某等传供食帐一》中的“胡瓜”,是指果瓜,见氏著:《高昌史稿——交通编》,第99页。但王艳明认为“胡瓜”是指黄瓜,见王艳明:《从出土文书看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的蔬菜种植》,《敦煌研究》2001年第2期,第87页。在此,以王艳明说为是。 [48] 主要参见宋晓梅:《高昌国——公元五至七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一个移民小社会》,第33-44页。另参见町田隆吉:《六~八世紀トゥルファン盆地の穀物生産——トゥルファン出土文書からみた農業生産の一側面——》。 [49] 董恺忱、范楚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86页。 [50]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52页。 [51] 吐鲁番盆地施用的肥料有羊尿粪及其它人畜粪,或还包括“堛土”,见宋晓梅:《高昌国——公元五至七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一个移民小社会》,第37-39页。 [52] 参见章楷:《我国古今施肥琐论》,《古今农业》1989年第2期,第26页。 [53] 柳洪亮:《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十六国时期高昌郡的水利灌溉》,载氏著:《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330-338页。町田隆吉:《五世紀吐魯番盆地における灌漑をめぐつて——吐魯番出土文書の初歩的考察——》,《佐藤博士退官記念:中国水利史論叢》,国書刊行会,1984年,第125-151頁。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军事制度》,载氏著:《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第383-384页。 [54] 《周书》卷五〇《高昌传》,中华书局,1983年,第915页。 [55] 嶋崎昌:《麴氏高昌國官制考》,载嶋崎昌著:《隋唐時代の東トゥルキスタン研究─高昌國史研究を中心として》,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第253-309頁。 [56]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388页。 [57] 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齐鲁书社,2004年,第131页。 [58] 马雍:《麹斌造寺碑所反映的高昌土地问题》,载氏著:《西域史地文物丛考》,第154-162页。 [59] 孙晓林:《唐西州高昌县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534页。 [60] 关于唐代西州水利的论述,除上引孙晓林文外,另见刘子凡:《唐前期西州高昌县水利管理》,《西域研究》2010年第3期,第52-63页。王晓晖:《西州水利利益圈与西州社会》,《西域研究》2009年第2期,第52-60页。 [61] 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军事制度》,第380-381页。 [62]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132页。 [63] 《后汉书》志第四《礼仪上》,中华书局,1965年,第3106页。 [64]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第1241页。 [65] 《魏书》卷一〇八《祭祀上》,中华书局,1984年,第2737页。 [66] 《隋书》卷七《礼仪二》,中华书局,1982年,第147页。 [67] 关于中原政权祭祀风伯(师)的时间,幸赖恩师李锦绣先生指教,在此谨致谢忱。 [68] 《高昌永平二年(550)十二月三十日祀部班示为知祀人名及谪罚事》记载要在正月一日“祀风伯”,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136页。但正月一日祭祀风伯是与其它诸种祭祀一起进行,并非独立的祭祀。因而,本文只围绕三月份的独立祭祀展开论述。 [69] 关于文书中高昌国祭祀风伯的干支不是东汉丙戌的论述,参见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第223页。 [70] 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第364页。 [71] 七十一:《回疆风土记》,中华书局,1936年,第14页。 [72] 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贰〕,第100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壹〕,第354页。 [73] 关于高昌出于恐惧而祭祀风伯,以及高昌不祭祀雨师的观点,参见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第222-226页。另,张广达认为文书中风伯的祭祀与祆教中的风神信仰有关,见张广达:《吐鲁番出土汉语文书中所见伊朗语地区宗教的踪迹》,《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第10-11页。 [74] 姜伯勤:《吐鲁番所出高昌“祀天”文书考》,《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八卷),中华书局,2005年,第31-34页。 [75] 薛宗正:《论高昌国的天神崇拜》,《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62-63页。 [76] 袁延胜:《汉碑中所见汉代的农业》,《农业考古》,2009年第1期,第49-5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