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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物评价标准之反思——以1959年“为曹操翻案”讨论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8-12-2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高希中 参加讨论

    提  要:在1959年“为曹操翻案”的讨论中,历史作用标准、阶级标准和历史主义观念等得以运用,这不仅丰富了历史人物评价的理论与方法,而且推动了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其中,虽然没有学者明确提出“道德标准”,但提出了曹操的“道德”问题并对其加以评判。但是,道德标准与历史作用等标准形成鲜明对照而相形见拙。本次讨论影响深远:重新塑造了人们的评价观念,评价主导标准由重道德向重事功转换;公然为千余年来“恶人”翻案本身,冲击、瓦解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开创了以“历史发展”或“必然规律”为历史人物开脱与辩护之风。这需要正确看待历史人物评价中的道德评判问题。
    
    关键词:曹操翻案;历史人物评价;历史作用标准;道德标准
    
    
    关于1959年“为曹操翻案”讨论的综述性文著不少,但反思性之作不多,主要有沈伯俊、胡邦炜《略论“为曹操翻案”》,本文首先肯定郭沫若在1959年提出“为曹操翻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后指出“为曹操翻案”这个口号,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是不科学的,从文学艺术的角度来看也是片面的。[1] 另外,对为曹操等历史人物翻案评价观念的反思,在王学典《历史学若干基本共识的再检讨及发展前景》一文有所涉及,并入木三分。[2] 本文不涉及曹操本身的是是非非,只是在50年之后对“为曹操翻案”这一史学现象做一“反观”。一是着重思考为曹操翻案讨论中反映出来的评价观念或评价标准;二是探讨为曹操翻案本身的深远影响。
    
    自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之后,马克思主义史学成为主流,史学界逐渐展开了一系列的历史翻案:为殷纣王翻案、为秦始皇翻案、为武则天翻案,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为曹操翻案。对曹操,当世人已有褒有贬,但在魏褒多于贬;魏亡之后,曹操形象不再那么高大;南北朝和唐宋时期,则愈以江河日下;元、明、清时期,曹操“白脸”形象定型化。到近代,胡适、钱玄同、章太炎等对曹操亦有不同程度的肯定性评价。[3] 1949年10月后,曹操作为一个历史人物,在史学论著中逐渐成为一个肯定多于否定的历史人物。例如, 11月1日,袁良义在1953年发表《曹操论》一文,对曹操在历史中的作用,如统一北方、压抑豪强、屯田、惟才是举等作了肯定性评价。[4] 万绳楠在1956年刊发文章,肯定了曹操在历史上的地位,认为他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比破坏作用要大。[5] 1959年,学术界大规模为曹操翻案,并引发了关于为曹操翻案的大讨论。[6]
    
    一、讨论的发起与不同观点的争议
    
    1959年1月,郭沫若发表了《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一改千百年来对曹操的评价,重塑曹操形象。郭沫若在文中说:曹操“蒙受了不白之冤。自《三国演义》风行以后,更差不多连三岁的小孩子都把曹操当成坏人,当成一个粉脸的奸臣,实在是历史的一大歪曲。”[7] 2月19日,《光明日报》又推出翦伯赞的《应该替曹操恢复名誉》一文,该文认为:“曹操不仅是三国豪族中第一流的政治家、军事家和诗人,并且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中有数的杰出人物”,“像这样一个中国历史上有数的杰出人物,却长期被当作奸臣,这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替曹操摘去奸臣的帽子,替曹操恢复名誉。” 而曹操之所以被当作奸臣,一是“在否定曹操的过程中,《三国志演义》的作者可以说尽了文学的能事”, “《三国志演义》简直是曹操的谤书”;二是“过去的戏剧家也尽了他们的责任”。[8]  3月23日的《人民日报》又登载了郭沫若的《替曹操翻案》一文。在上述郭沫若的两篇文章,他提出了如下观点:第一,曹操虽然打了黄巾,但没有违背黄巾起义的目的,而是承继了黄巾运动,把这一运动组织化了;第二,他锄豪强,抑兼并,济贫弱,兴屯田,费了三十多年的苦心经营,把汉末崩溃了的整个社会基本上重新秩序化了,使北部中国的农民千百年来要求土地的渴望基本上得到了一些调剂;第三,曹操平定乌桓是反侵略性的战争,得到人民支持;第四,关于曹操“杀人问题”,应该根据事实重新考虑;第五,曹操对于民族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有大的贡献,他应该被称为一位民族英雄;第六,曹操冤枉地做了一千多年的反面教员,在今天,要提他恢复名誉。“我们今天要从新的观点来追求历史的真实性,替曹操翻案;……我们乐于承担这个任务:替曹操翻案。”[9]
    
    郭沫若、翦伯赞替曹操翻案的文章,引发了国内史学界、文学界、戏剧界关于历史上的曹操和《三国演义》、戏剧中的曹操,以及曹操的诸多事功和他在历史上的作用、个人品德等的大讨论。本次讨论主要内容主要以郭沫若所提到的上述六条理由展开,即对曹操的整体性评价、曹操与黄巾起义军的关系问题、曹操的屯田问题、关于曹操征讨乌桓与是否是民族英雄问题、关于曹操的杀人与道德品质问题,以及如何评价历史人物的问题、关于曹操的阶级属性问题、曹操的思想问题等。对这些问题,在争论中有肯定者,有否定者,也有部分肯定与部分否定者。根据参加讨论学者对曹操翻案的不同意见,和对曹操的不同评价,可把他们意见或观点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种意见对曹操几乎完全肯定,并同意为其翻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操功大于过。第三种意见认为曹操在历史上是一个功过参半的人物。第四种意见对曹操完全加以否定,或认为曹操过大于功。
    
    “为曹操翻案”大讨论争鸣之热烈,气氛之活跃,可以说是自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以来所罕见的。一时间在全国范围的历史学界、文学界、文艺界形成了关于为曹操翻案和评价曹操评价的讨论热潮。吴晗、谭其骧、杨翼骧、王昆仑、田余庆、尚钺、郑天挺、嵇文甫、周一良、吴泽、何兹全、杨宽等一大批著名或非著名学者大都参与了讨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海解放日报、广州羊城晚报、山东大众日报、天津日报、武汉长江日报等报刊组织并发表了大量关于这一专题的文章。据统计,在1959年1月至7月间,见于各报刊杂志上的有关曹操评价的文章就有150多篇,并尚有许多文章未曾发表。[10] 如在前文所列,仅在1959年发表的“为曹操翻案”讨论的综述性文章就有7篇之多。1960年,三联书店将这些讨论文章精选汇编为《曹操论集》出版,从整体上反映了这场讨论的主要成果。同时,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学院、江苏师范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山东历史研究所等许多大学、科研院所组织了专门讨论会,争论也非常激烈,并发表了会议综述。例如《历史系中国上古中古史教研组举办‘如何评价曹操’座谈会》等等。[11] 由此可知本次学术自由讨论的蓬勃气象。这场大规模的争论不仅厘清了关于曹操的许多史实而推动了对曹操等历史人物的研究,形成了对历史人物的研究高潮,并且连锁带动了关于历史人物评价理论与方法等问题的辩论高潮。
    
    二、“为曹操翻案”讨论所涉及的评价标准与观念
    
    1949年10月之后,唯物史观成为评价历史人物的总原则。在本次“为曹操翻案”的讨论中,则对这一总原则做出了学术性尝试,多种标准或观念得以运用。这不仅丰富了历史人物评价的理论与方法,而且推动了对历史人物评价的研究。贯穿本次讨论的评价观念或评价标准,主要是历史作用标准、阶级标准和历史主义观念。即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把历史人物放到具体的历史范围和历史条件之内,在肯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决定力量的前提下,既考察历史人物的阶级属性,又主要考察其历史作用。在此三者中,历史作用标准为主体,并辅以阶级标准和历史主义观念,而被学者综合加以运用。[12]
    
    其一,历史作用标准。在本次争论中,历史作用标准在外延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指较为宏观的,即以历史人物对历史所起客观作用为尺度的评价标准,包括进步标准、生产力标准、民族团结与统一标准、人民利益标准、社会需要标准等;二是指较为微观的,仅仅指学者提出的“历史作用”标准这个词或概念,它与前述各标准为平行关系。有的学者就是主张微观的“历史作用”是唯一标准。例如,郭沫若在《替曹操翻案》中指出:“我们评价一位历史人物,应该从全面来看问题,应该从他的大节上来权其轻重,特别要看对于当时的人民有无贡献,对于我们整个民族的发展、文化的发展有无贡献。”[13] 在《关于目前历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郭沫若明确提出:“历史是发展的,我们评定一个历史人物,应该以他所处的历史时代为背景,以他对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为标准,来加以全面分析。这样就比较易于正确地看清他们在历史上所应处的地位。”[14] 有的学者把郭沫若在此表述的历史作用标准作为“评价历史人物的唯一标准”。[15]
    
    而有的学者则主张前述其他表现形式的历史作用标准,并且,不同的学者主张其中一项或几项。例如,吴晗认为:“评价曹操,应该从他对当时人民所起的作用来算账,是推动时代进步?还是相反”;等等。[16] 尽管“历史作用标准”有微观和宏观之分并表述不一,但基本观点一致,都是以历史人物所作所为的客观效果,以及对历史发展所起的推动或阻碍作用作为标准。由此,“多数同志对曹操在历史上所起的主要作用,认识上还是很接近的,都认为曹操接受了农民起义的教训,对农民采取了让步政策,推动了历史向前发展。”[17]
    
    其二,阶级标准。阶级标准表现为阶级立场标准、阶级成分标准和出身标准。当然对阶级标准之内的这三个标准,学者之间也有分歧与争论。这种阶级标准有时以一种标准出现,有时以一种史学观念——阶级观念,或研究方法——阶级方法贯穿历史人物评价之中。例如,在本次讨论中对黄巾军的肯定,和曹操对黄巾军镇压的否定就表现了这种阶级观点。尽管对于历史人物评价中庸俗的阶级观点应该批判,对于阶级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也值得进一步研究,但用阶级观点分析和评价历史人物,确是新的视角,它能够较为清楚地考察某一社会阶层的心理、生活等整体状况。
    
    其三,历史主义观念。即在评判历史人物时,从他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列宁所说的“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8],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把历史人物放到具体的历史范围和历史条件之内进行考察和分析,这无疑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这种以历史作用为主体,并辅以阶级标准和历史主义观念的评价体系,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从而对以后的历史人物评价及其研究产生深远影响。这种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应该值得肯定。
    
    另外,在本次讨论中,虽然没有学者明确提出“道德标准”,但诸多学者提出曹操的“道德”问题。在对曹操的否定性或否定方面的评价中,道德是主要因素,这主要体现为曹操暴虐奸诈并滥杀无辜。正是主要由于此,才有对曹操功过参半或功小于过乃至基本完全否定的评价。
    
    综上所述,在为曹操翻案的讨论中,主要贯穿了阶级标准、历史主义观念和历史作用标准。这可简单表述为:把曹操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和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进行考察,虽然其属于剥削阶级而有滥杀无辜,屠城坑卒、暴虐奸诈等不光彩的一面,但在客观上统一了北方,抑制豪强兼并,实行屯田政策,发展了生产,对人民做了让步,满足了人民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并为以后西晋的统一铺平了道路;而且他在军事上和文学上有巨大成就,所以他是值得肯定的杰出历史人物,应该为其“翻案”。这就是“为曹操翻案”讨论中评价观念或标准的逻辑思路。
    
    三、“为曹操翻案”的深远影响
    
    “为曹操翻案”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对道德评判的冲击和弱化。由上述可知,道德标准与历史作用标准及以此对曹操的肯定性评价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相形见拙。从而尽管曹操身上存在着备受争议的道德问题,但仍以一个值得肯定的历史人物展现在人们面前。“似乎曹操简直没有什么不是,即便有也算不得什么大不是”,[19] 亦“好像曹操一无‘白’处”。[20] 这反映了历史研究中道德标准与历史作用标准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关系,也反映在当时文学研究中关于曹操有没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争论中。[21] 由此可见,在道德标准与历史作用标准的“对决”中,历史作用标准最终“战胜”了道德标准而占了上风。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衡量历史人物的主要标准是他在客观上对历史的推进作用,还是他的性格品质?我认为尽管中国民族有自己的从来的道德观点,不可忽视,可是对历史人物估价还是要首先衡量他对历史的客观效果。”[22] 可以说,为曹操翻案较为彻底的改变了传统史学评价历史人物的道德观念,并确立以事功标准为主导的评价格局。这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历史人物评价而重新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所以,为曹操翻案所造成的影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上都难以估量。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评价标准由重道德向重事功转换。在某种意义上说,为曹操翻案是评价观念或评价标准的转折点,即历史人物评价标准由重道德向重事功转换。在中国传统史学的历史人物评价中,虽然没有弱视“事功”标准,但道德标准则处于首位。而自1959年为曹操翻案开始,在历史人物评价或历史研究中重新确立了占主导地位的评价标准,即历史作用标准。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阶级标准一度占主导优势,但历史作用标准仍被普遍采用,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主导标准。[23] 这种状况的普遍存在,与“为曹操翻案”在史学界、文学界、戏曲界全国性的大讨论及其影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二)为“恶人”翻案本身冲击、瓦解了基本的道德原则。为曹操、秦始皇等所谓的“恶人”翻案本身形成了对伦理的巨大冲击,弱化乃至瓦解了史学研究中所应秉持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这对历史人物评价而言,只看到了其成功或失败,而无视其对最基本伦理的践踏,或在道德或精神上对社会或人类的贡献。在“为曹操翻案”论战中运用的历史作用标准,与古代历史人物评价的道德标准形成鲜明的对比。相对于特定“历史作用”,伦理道德是无足轻重乃至可有可无的,是这一标准得以贯彻的前提。杀几个人怕什么,只要有利于某种“作用”,曹操滥杀无辜就变得可以原谅并可以忽略不计。因此,道德尺度丧失了立足之地,什么人伦、什么道义、什么人间正气、什么好坏优劣、什么耻辱,统统变得没有意义,剩下来的只有成功与失败。这就瓦解乃至颠覆了最基本的伦理秩序,与人类的基本道德准则。
    
    (三)开创了以“历史发展”或“必然规律”为历史人物开脱与辩护之风。在为曹操翻案的大讨论中,一方面体现历史作用的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统一等,被看作是遵循着历史发展规律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并以此评价曹操。例如,柳春藩认为,曹操统一北方“是必然的规律” [24] 刘东海认为:“统一是广大人民的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曹操所进行的统一战争,正是适合了这种客观规律。”[25] 李慧清认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应从这个角度去评价曹操的功过。[26] 另一方面以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为历史人物的罪责或道德承担进行了辩护与开脱。例如,永健认为,对历史人物评价如果离开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正由于在封建社会中农民的斗争不可能取得真正的胜利,那么曹操即使不镇压黄巾,其他封建统治者也不会放松对黄巾的镇压。”因此,“如果把曹操曾经镇压黄巾起义视为是重大的历史罪恶和缺点,贬低他对历史发展的贡献,就是离开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27] 邹贤俊认为:“曹操活动的主要方面,正‘表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之,他固然是镇压黄巾的罪人,但更重要的还是‘杰出的人物’,是我国封建社会有数的著名军事家、政治家”。[28] 洪焕椿认为:“我们怎样能要求一千七百多年前的剥削阶级人物曹操不打黄巾、不杀人呢?”[29] 吴荣曾认为:“现在有些人说曹操好杀人乱杀人,这和事实确是不符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本质要求封建统治者完全不杀人,这是不可能的”。[30] 这就以客观规律为曹操的滥杀无辜、坑杀降卒等作了开脱。
    
    其实,在1959年就有学者对这种以必然规律为历史人物开脱罪责的观点进行了批评。陈陵、以怀反对“为了把曹操在小说和戏曲中的‘白脸’翻案,于是处处都替曹操辩护、开脱,说镇压黄巾起义仅是‘大缺点’而已,杀人几十万也是统治阶级的‘本质’使然”。[31] 关履权认为,企图将曹操镇压黄巾起义的罪过归之于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为曹操洗脱罪名,这种评价历史人物的观点方法,很值得商榷,这种论点忽视了个人有加速或延缓历史进程的作用;并且,那种认为历史上的人物之所以落后或甚至犯了错误、罪过,那是因为历史条件所限制的结果,是必然的无可避免的观点,是一种偏向。[32] 吴晗的说法比较中肯,他认为,在战争中总是要杀人的,“但是在战争结束后的屠城行为则是另一回事。……有人为了替曹操翻案,说曹操杀的人没那么多。其实这不是数量多少问题,而是该不该杀的问题。不该杀的人即使杀几个也是罪恶”。[33]
    
    由此可见,历史人物一旦成为“规律”的代言人和“进步”的化身,那么不管他有多大的罪恶,似乎都可以原谅,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个“必然规律”的执行人,无论有多么大的道德问题,似乎也必须肯定乃至歌颂。历史“必然规律”的体现者就这样可以不受伦理准则的约束。人们甚至认为,只有摆脱了伦理的束缚,人才可以更好地按照“必然规律”创造历史。当人成为所谓“必然规律”的玩偶时,他哪有可能再承担伦理责任?历史学就这样放弃了育化人心和致真致善的责任。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地给公认的“恶人”翻案,杀人甚至也成为无所谓的问题,把人伦道德完全排除在历史人物评价或历史研究之外,对社会风气的确会产生一种危险的导向作用。历史人物评价标准问题之所以再检讨再斟酌,关键就在这里。[34]
    
    在曹操翻案中普遍体现出来对道德评价或道德标准的冲击、弱化乃至瓦解,不仅使我们想到:史学能完全排除道德评判吗?史学传统能完全割断吗?历史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活生生的人的生活。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有理想、有目的、有追求的人不可能不与道德问题、价值问题发生关联,历史学家也不可避免地要做出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尽管民族、时代、历史条件,各有不同,然而人类对于善恶、公正,还是一致的”。[35] 历史学是“一门与价值相联系的科学”,那种“认为在历史科学上有时之能持一种绝对摆脱价值的观点,不仅避免做出褒或贬的价值判断,而又还要避免使用理论上的价值联系,这乃是欺人之谈。”[36] 并且,“人分贤奸,斯事有褒贬。……未有不分贤奸,不加褒贬之史学。”[37]
    
    社会必须有一套共同遵循的道德标准来维系其存在,对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尤其如此。就中国史学传统而言,贯穿其中的思想观念主要是道德观念,对历史人物的评价也主要采用的是道德尺度。传统史家著书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的记述和评判,以道德准则警惕、教育人们。所谓“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38]体现的正是这种警示作用。此后,“《春秋》是中国史学的大宗,两千年无异辞” [39],并且“后来史家皆宗之”。[40] 《左传》中的“君子曰”,《史记》中的“太史公曰”,以及其他史书中的“论”、“赞”、“评”等,就都集中反映了历史学家的道德评价。史之论赞乃“百代劝惩系焉”。[41] 善恶必书则成为“一条金科玉律”,“人心世道,借以维系”。[42] 因此,善恶褒贬是中国史学的特有功能,它担载着类似其他民族多由宗教承载的东西。这主要体现为:其一,历史对权势人物具有震慑作用;其二,历史具有追罚和补偿功能,起到维护社会与历史公正的作用;其三,并非成败论英雄,其四,把我们民族塑造成一个善于记忆的民族;其五,历史使得那些在现世中绝望的人们怀有最后的希望,即希望历史能做出公正评价,还他们以清白。[43]
    
    尽管善恶褒贬并不是一完美无缺的花朵,但它所育化的历史对中国文化起了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维护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东西。史学的发展完全脱离不了其传统,就如一个民族不根植于传统,就无法发展一样。当物欲横流、精神萎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我们的这种善恶褒贬的史学传统是否在“求真”的基础上、在不伤及“求是”的原则下值得借鉴和继承,或许值得深思与熟虑。
    
    


    参考文献:
    
    [1] 沈伯俊、胡邦炜:《略论“为曹操翻案”》,《社会科学研究》1982年第5期,第48-55页。
    
    

    [2] 王学典:《历史学若干基本共识的再检讨及发展前景》,《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1期,第22-29页。
    
    

    [3] 详参张作耀:《曹操传·第二十二章今古论曹评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436-464页。
    
    另,对曹操在中国古代与近代的不同评价,在1959年关于“为曹操翻案”的相关文章中亦有论述。
    
    

    [4] 袁良义:《曹操论》,《光明日报》,1953年11月1日,第5版。
    
    

    [5] 万绳楠:《关于曹操在历史上的地位问题》,《史学月刊》(《新史学通讯》),1956年第6期,第11-13页。
    
    

    [6] 根据相关材料,毛泽东对为“曹操翻案”的讨论有重要影响。详参宋培宪:《毛泽东与“为曹操翻案”——对四十年前一桩公案的探源》,《文艺理论与批评》1999年第6期,第11-19页;霞飞:《毛泽东为何多次评价曹操》,《党史纵览》2003年第8期,第12-18页;王永华:《1959年曹操评价问题讨论始末》,《党史博采》(纪实)2009年第9期,第8-10页。
    
    

    [7] 郭沫若:《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光明日报》,1959年1月25日,第6版。
    
    

    [8] 翦伯赞:《应该替曹操恢复名誉》,《光明日报》,1959年2月19日,第3版。
    
    

    [9] 郭沫若:《替曹操翻案》,《人民日报》,1959年3月23日,第7版;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光明日报》,1959年1月25日,第6版。
    
    

    [10] 具体详参《曹操论集·报刊论文目录(一九五九年一月——一九五九年七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1月,第343-440页;《光明日报》编辑部:《如何评价曹操——意见基本有三:功大于过;功过参半;过大于功》,《光明日报》1959年4月2日,第3版。
    
    

    [11] 详参《历史系师生热烈展开对曹操评价问题的讨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59年第2期,第150、172页;历史系中国古代中世纪史教研组:《关于曹操评价问题的讨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59年第3期,第54-58页;《历史系中国上古中古史教研粗举办“如何评价曹操”座淡会》,《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9年第4期,第99-101页;《师生齐争鸣,纵横论曹操——南开大学历史系举行科学讨论会》,《光明日报》,1959年4月20日,第3版;《关于替不替曹操翻案问题——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学会热烈讨论》,《光明日报》,1959年4月20日,第3版;《广州史学界争论曹操的功过——同意替曹操翻案,对功绩的估计则有分歧》,《光明日报》,1959年4月21日,第3版;学通、振东:《在山东历史研究所举办的讨论会上对曹操评价的不同意见》,《光明日报》,1959年5月14日,第3版;《广州学术界对曹操评价问题的讨论逐渐深入》,《学术研究》1959年第6期,第31页;卢权:《广东史学会举行关于曹操评价问题的第三次讨论会》,《学术研究》1959年第8期,第44页。
    
    

    [12] 这三种评价标准或观念,在吴泽、谢天佑《关于历史人物评价的若干理论问题——论一年来评价曹操讨论中存在的问题》(《史学月刊》,1960年第1期,第20-41页)一文中有系统而全面的论述,可参阅。
    
    

    [13] 郭沫若:《替曹操翻案》,《人民日报》1959年3月23日,第7版。
    
    

    [14] 郭沫若:《关于目前历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新建设》1959第4期,第1-5页。
    
    

    [15] 刘凤翥、陈智超、朱学習:《评价曹操的两种意见》,《光明日报》,1959年5月6日,第6版。
    
    

    [16] 吴晗:《谈曹操》,《光明日报》,1959年3月19日,第3版。
    
    另,详参刘东海:《曹操脸上的白粉不是人民给抹的》,《光明日报》,1959年4月2日,第3版;尚钺:《曹操在中国古代史上的作用》,《文汇报》,1959年4月16日,第3版;周一良:《要从曹操活动的主流来评价曹操》,《光明日报》,1959年5月6日,第5版;齐思和:《对于评价曹操的几点意见》,《光明日报》,1959年5月6日,第5版;李春棠、李耀祖、吴宗国:《曹操应该被肯定》,《光明日报》,1959年5月6日,第6版;李慧清:《对有关曹操翻案问题说几句话》,《光明日报》,1959年5月7日,第6版;吴泽:《关于曹操在历史中的作用问题》,《光明日报》,1959年5月8日,第3-4版。游绍尹:《曹操是应当被肯定的》,《人民日报》,1959年5月8日,第7版。刘忠鸣、周齐贤:《曹操打了黄巾但没有违背黄巾起义的目的》,《光明日报》,1959年5月21日,第3版;杨荣国、李锦全:《从曹操的历史时代看曹操》,《光明日报》,1959年6月2日,第3版;陆学斌:《谈谈曹操戏》,《人民日报》,1959年6月9日,第7版;戴裔煊:《应该如何评价曹操》,《学术研究》1959年第6期,第27-31页;杨宽:《论黄巾起义与曹操起家》,《文汇报》,1959年7月4日,第3版;等等。
    
    

    [17] 《五个月来曹操评价问题的讨论》,《文汇报》1959年7月30日,第2版。
    
    

    [18] 列宁:《列宁全集·评经济浪漫主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54页。
    
    

    [19] 谭其骧:《论曹操》,《文汇报》,1959年3月31日,第3版。
    
    

    [20] 陈陵、以怀:《对〈我所认识的曹操〉一文的意见——兼谈如何认识曹操镇压黄巾起义的问题》,《光明日报》1959年4月2日,第3版。
    
    

    [21] 详参贾流:《曹操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哪里?——对评价曹操诗歌的一点意见》,《解放日报》,1959年3月16日,第4版;郭豫适:《曹操的“人道主义精神”在这里!——评复旦“中国文学史”对曹操的评价并与贾流同志商榷》,《解放日报》,1959年3月17日,第4版;雋因、网珠:《从曹操有没有人道主义精神说起》,《解放日报》,1959年3月22日,第4版;刘大杰:《关于曹操的人道主义》,《文汇报》,1959年3月25日,第3版;《上海学术界对曹操诗歌的评价》,《光明日报》,1959年4月29日,第6版。
    
    

    [22] 王昆仑:《历史上的曹操和舞台上的曹操》,《光明日报》,1959年3月10日,第3版。
    
    

    [23] 详参高希中:《近50年历史人物评价标准问题述评》,《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53-58页。
    
    

    [24] 柳春藩:《对“应该给曹操一个正确的评价”一文的意见》,《光明日报》,1959年4月2日,第3版。
    
    

    [25] 刘东海:《曹操脸上的白粉不是人民给抹的》,《光明日报》,1959年4月2日,第3版。
    
    

    [26] 李慧清:《对有关曹操翻案问题说几句话》,《光明日报》,1959年5月7日,第6版。
    
    

    [27] 永健:《我所认识的曹操》,《光明日报》,1959年4月16日,第3版。
    
    

    [28] 邹贤俊:《应当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评价曹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59年第3期,第39-53页。
    
    

    [29] 洪焕椿:《我对曹操的功过认识》,《新华日报》,1959年5月5日,第3版。
    
    

    [30] 吴荣曾:《在评价曹操中被忽视了的史实》,《光明日报》,1959年5月6日,第6版。
    
    

    [31] 陈陵、以怀:《对〈我所认识的曹操〉一文的意见——兼谈如何认识曹操镇压黄巾起义的问题》,《光明日报》1959年4月2日,第3版。
    
    

    [32] 关履权:《从曹操的讨论中所发现的一些有关评价历史人物的问题》,《中学历史教学》,1959年第5期,第8-10页;
    
    

    [33] 吴晗:《从曹操问题的讨论谈历史人物评价问题——在北京教师进修学院对中学历史教师的讲话》,《历史教学》1959年第7期,第2-5页。
    
    

    [34] 参王学典师:《历史学若干基本共识的再检讨及发展前景》,《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1期,第22-29页。
    
    

    [35] 伏尔泰:《道德、善恶、公正和不公正的普遍性》,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5页。
    
    

    [36] 李凯尔特:《历史上的个体》,《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张文杰等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11月,第5-39页。(24、36页)。
    
    

    [37] 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3月第2版,第108-109页。
    
    

    [38]《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腾文公章句下》,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9月,第2715页。
    
    

    [39] 余英时,“毛泽东执政春秋·序言(二)”,单少杰,《毛泽东执政春秋》,香港,明镜出版社,2004年8月第四版,第10-15页。
    
    

    [40] 熊十力,《熊十力别集论六经·中国历史讲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234-235页。
    
    

    [41] 〔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史书佔华》,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10月,第173页。
    
    

    [42] 杜维运,《变动世界中的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87、93页。
    
    

    [43] 详参高希中:《道德标准于当今史学之意义》,《学术论坛》,2007年第2期,第30-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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