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伏日,包括初伏、中伏和後伏,是自秦漢傳承至唐朝的非常重要的傳統節日,在唐代人的社會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相對於其他節日,三伏日在時間選擇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们既不是二十四節氣之一,也不是七月七、九月九這類日期固定的節日,而是需要通過氣候和干支來推算日期。這就使得三伏的擇日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時代性和地域性差異。作爲整個唐帝國的中心,一切有關國家運轉的各種政令,都是由長安發出,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等政策也由此統一。那麼,唐代三伏日時間的確定 是否也是從長安到地方統一執行的呢?本文即擬探討三伏擇日過程中長安與地方的關係,進而窺探唐朝是如何將具有地方性差異的風俗納入到統一的制度體系中的。 一、“三庚之日”——三伏日的淵源及唐代長安的三伏日 三伏日的起源很早。《史記·秦本紀》載:“(德公)二年,初伏,以狗禦蠱。”《集解》注曰:“孟康曰:‘六月伏日初也。周時無,至此乃有之。’”《正義》亦曰:“六月三伏之節起秦德公爲之,故云初伏。”故而傳統上一般認爲三伏日起源於秦國。岑仲勉先生在此基礎上提出,“伏”字爲古伊蘭語apaoša之對音,apaoša爲火祆教提婆之一種,字義爲“乾涸”或“使之乾透”,故秦國伏日傳自伊蘭。不過,陈梦家先生根據《史記》中關於秦惠文君十二年(前313)初臘的記載,認爲伏、臘自周代已有,秦德公二年的“初伏”,實際上是指秦國仿效中國初行此制。故而岑仲勉主張的伏日源自伊蘭之說恐怕並不正確。 伏日的含義應是對暑熱的伏避。三伏日的時間在小暑與處暑之間,正值夏、秋之交,是一年中最熱的時節,而且雨量很大,通常給人以濕熱難捱的感覺。唐張守節《史記正義》注曰:“伏者,隱伏避盛暑也。”即是說“伏”是爲了躲避盛暑的天氣。同時,濕熱也很容易引發疾病災疫,故而有關伏日的活動通常也會與辟邪禳災有關。例如前面提到的秦德公二年(前676)伏日磔狗祭祀,就是爲了禦蠱。由此,我們可以將伏日看作是古人對於暑熱濕氣這種自然現象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災厄的伏避。三伏日時間的選擇,也正在於推算酷暑的進程。 在陰陽五行觀念下,伏日又被賦予了“金氣伏藏”的意義。隋杜臺卿《玉燭寳典》引《曆忌釋》云: 伏者,何也?金氣伏藏之日也。四時代謝,皆以相生。立春木代水,水生木;立夏火代木,木生火;立冬水代金,金生水;至於立秋,以金代火,金畏於火,故至庚日必伏。庚者,金故也。 按照中國傳統的陰陽五行觀念,五行可與四時相對應。依此處《曆忌釋》所載,春爲木,夏爲火,秋爲金,冬爲水。在這樣一種劃分方法中,通常是以土居中治四方,而不對應於四時。由四時輪替又可以生發出五行相生,然而因爲缺少了土,五行相生便會出現斷裂,即夏、秋之間的火、金不相生。夏對應的火勝於秋對應的金,故而金氣要“伏藏”。同時,五行又可以與天干相配,甲乙配木,丙丁配火,戊己配土,庚辛配金,壬癸配水。庚對應於金,所以說“庚日必伏”。顔師古《漢書注》曰: 伏者,謂陰氣將起,迫於殘陽而未得升,故爲臧伏,因名伏日也。 夏氣爲陽,陽生火;秋氣爲陰,陰生金。夏、秋之交,陰氣爲陽氣所迫,實際上也是與金畏火相通。顔師古所說陰氣的“臧伏”,也就相當於所謂“金氣伏藏”。 正是因爲有這種“庚日必伏”的陰陽五行觀念,三伏日中的初伏、中伏、後伏都要選擇在夏、秋之交的庚日。故而三伏又可以被稱爲“三庚”。唐詩中有所謂“金伏過三庚”,“三庚到秋伏”者,即是如此。至於三伏的擇日,徐堅《初學記》引《陰陽書》曰: 從夏至後第三庚爲初伏,第四庚爲中伏,立秋後初庚爲後伏,謂之三伏。 依此而言,三伏中的初伏當選在夏至之後的第三個庚日,中伏在第四個庚日,後伏在立秋之後的第一個庚日。這也是我們沿用至今的一種伏日的推算方法。除了這三日被稱作伏日外,廣義上的伏日還可以指三伏日之間的這一段時間,也就是我們今日所說的三伏天。 三伏日在漢代就已經是重要的節候。汉代非常重视伏、腊二祀。如《史記·留侯世家》載:“留侯死,并葬黃石,每上冢伏臘,祠黃石。”《四民月令》亦載:“初伏薦麥瓜於祖禰。” 同時,漢代人也很注重伏日的“伏藏”。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就有“伏閉門,止行及田作者”的令文。《後漢書·和帝紀》載:“六月己酉,初令伏閉盡日。”對此,《漢官舊儀》曰:“伏日萬鬼行,故盡日閉,不干它事。”可知漢代有關於伏日閉門的官方法令,可以想見漢代長安每到伏日,家家戶戶都要緊閉大門以躲避厲鬼。 及至唐代,三伏日依然是重要的節候。唐代有伏日食湯餅的習俗。敦煌文書P. 2721《雜抄》中有: 此月三伏,何謂?其日,食湯餅、去瘴氣、除惡病。 湯餅,即是今日的麵條。宗懍《荊楚歲時記》亦載:“伏日,並作湯餅,名爲辟惡餅。”由此也可以知,在三伏日食湯餅,也是與“去瘴氣、除惡病”相聯繫的。王維《贈吳官》詩中有“長安客舍熱如煑,無箇茗糜難御暑。……江鄉鯖鮓不寄來,秦人湯餅那堪許”,即是講長安人三伏中食湯餅之情形。在唐代的長安,節假日總是代表著盡情的遊樂和歡愉,伏日也不例外。故而唐代的長安士庶,也會在三伏期間選擇一些有趣的手段來隱伏避暑。例如,《開元天寳遗事》“冰山避暑”條載: 楊氏子弟,每至伏中,取大冰,使匠琢爲山,周圍於宴席間。座客雖酒酣,而各有寒色,亦有挾纊者。其驕貴如此也。 “楊氏子弟”是指當時權傾朝野的楊國忠家的子弟,冰在盛夏本是難得之物,以冰山避暑,足可見其豪奢。此外,《封氏聞見記》載御史大夫王鉷宅中造有“自雨亭子”,《太平廣記》載同昌公主以澄水帛蘸龍涎掛於南軒避暑,也都是此類。唐代長安三伏避暑之行事,也可見一斑。總之,無論是避惡還是避暑,唐代人還是在普遍踐行伏日“伏藏”的傳統。 二、“自擇伏日”還是“文軌大同” 既然伏日包含了隱伏避暑的意義,伏日也就必然是與氣候密切相關的節候。作爲一個龐大的帝國,唐朝管轄的疆域幅員遼闊,各個地區的氣候難免會有一些差異。尤其是南方和北方,氣温差異較大,南方的暑熱通常會來得早一些。在這種情況下,唐朝的南方諸州是否也要遵從由首都長安選擇的伏日日期呢?《伏日出何典憲判》,判題爲: 廣漢等四郡,俗並不以庚日爲伏。或問其故,云:地氣温暑,草木早生,異於中土,常自擇伏日。既乖恒經,出何典憲? 這裡就出現了“自擇伏日”的問題。判題中提到廣漢等四郡,便是因爲氣候與中土不同,而通常會自己選擇伏日。但是唐代並沒有名爲“廣漢”的州郡,“廣漢”爲漢代郡名。可知此判題的內容在唐代並非實際發生過,這只是一種擬判。判題後附有邵潤之、趙如璧、崔翹三人的判詞。《冊府元龜》載:“開元二年……良才異等科(張閏之、崔翹及第)。”據《唐會要》,“張閏之”當爲“邵潤之”。可知邵潤之與崔翹曾於開元二年(713)同登良才異等科。由此看來,邵潤之、崔翹同時書寫判文的這道《伏日出何典憲判》,很可能就是開元二年良才異等科的一道試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雖然這道判題是擬判,但它作爲制舉試題出現,依然具有現實意義。它提示出唐朝人的一個制度性思考,即如果地方性的風俗與長安的政令有了衝突,當如何處理。 我們先來回答判題中提出的問題,“典憲”是《風俗通》。歐陽詢《藝文類聚》卷五引《風俗通》曰: 《户律》:漢中、巴、蜀、廣漢自擇伏日。俗說漢中、巴、蜀、廣漢,其地温暑,草木早生晚枯,氣異中國,夷狄畜之,故令自擇伏日也。 應劭《風俗通》作於東漢末年,其中所記的《戶律》自然是指漢代的律令。可惜,在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戶律》中,並未見有這則“自擇伏日”的令文。《風俗通》博采歷代社會風俗,其內容雖然不能盡信,但此處既然引到《戶律》,想來應當不會有錯。這說明漢代是以國家律令的形式規定,廣漢等四郡可以自己選擇伏日。相對來說,四郡以外的其他郡縣,自然要按照長安頒布的日期來過伏日。《風俗通》在這裡給出了一種“俗說”,即民間流傳的說法,是這四郡暑熱來得比較早,氣候與“中國”不同,被視爲夷狄,故而允許其自擇伏日。這也是前引《伏日出何典憲判》中提到的內容。按漢代的漢中郡在今漢中市一帶,與漢長安只隔了一座秦嶺。但從今日的氣候條件看,兩地的氣候明顯不同,由於秦嶺阻隔了冷空氣,漢中相對來說更加温暖濕潤。而巴郡、蜀郡、廣漢郡都在今日的四川盆地一帶,氣候更加濕熱。伏日本來就是與暑熱相關,四郡自擇伏日看似就有了理由。不過與中原氣候不同的不只是這四郡,爲何《戶律》只規定此四郡可以自擇伏日呢?韓鄂《歲華紀麗》卷二《伏日》引《風俗通》曰: 漢中、巴、蜀,高祖用張良策還定三秦,盖君子之所因者本也。論功定封,加以金帛,重復寵異,令擇伏日,不同凡俗也。 這是應劭在“俗說”之外,對於自擇伏日給出的另一種解釋。漢中、巴、蜀等郡爲漢高祖劉邦龍興之地,劉邦建立漢朝之後,對這幾郡給予了特別的恩賜,允許其自擇伏日便是這樣一種寵異。這樣一種解釋無疑更讓人信伏。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漢朝應當是要求各個地方遵從長安制定的伏日的,但這種統一並不是絕對的,由於特殊的寵異,巴、蜀等四郡可以自己選擇伏日。 這種自擇伏日的特殊規定,在曹魏時即已廢止。《晋書·刑法志》引《魏律·序略》云: 改漢舊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諸郡”自然就是指漢中、巴、蜀、廣漢四郡。對於曹魏來說,這四郡已經不再具有龍興之地的特殊地位。而且《魏律》頒行於魏明帝太和三年(229),當時漢中等四郡皆在蜀國控制之下,《魏律》齊風俗的做法,或也有針對蜀國的意味。無論如何,自曹魏起允許地方自擇伏日的規定就已經被從國家律令中剔除出去了。 唐代的律令中也未見有允許地方自擇伏日的記載,開元二年制科中出現的《伏日出何典憲》判題,只是借漢代典故來發揮。不過通過邵潤之等人的判文,我們還是可以看出唐代人對於自擇伏日的看法。邵潤之的判文爲: 廣漢四郡,蜀門九折,通濯錦之流,入青衣之徼,徒以温暑異於中夏,畜馭同於荒徼,許令自擇伏日,所以遂其土風。當今齊七政之明,垂四方之則,百蠻由其奉朔,九譯於是同文。况兹巴蜀之人,素陶齊魯之教,自當變而至道,率乃舊儀,茍亂人時,奚同文軌。《風俗通》之小説,未足憲章,中和樂之雅音,領崇舞詠。請下四郡,俾依三伏。 對於自擇伏日的現象,邵潤之是持否定的態度。他認爲《風俗通》中所記的漢代故事,並不能作爲唐代的憲章。在他的理念中,唐朝應當達到“百蠻由其奉朔,九譯於是同文”的盛世,朝廷聲威所及都應當奉其正朔,更何況巴蜀在唐代早已經不是中原禮儀文化的邊緣區域,四郡當然要使用朝廷規定的三伏時間。 我們再來看趙如璧的判文: 天平四序,有寒暑之殊,地列九州,著華夷之别,風土既其不等,節候於是莫同。廣漢夷陬,境連巴俗……非無典司之主,必告伏匿之辰,當復取捨因循,何得輙爲改革。國家明堂布政,象法已行,豈使均雨之鄉,翻聞易日之義。雖殊風俗之典,恐非得時之宜,勒依恒式,謂符通理。 在趙如璧看來,各地寒暑有別,風土、節候不同的現象也是存在的,但是即便如此,廣漢等四郡自擇伏日的情況依然不可取。他也強調國家既然推行統一的政策法令,從長安到地方就應當使用相同的日期,而不能出現特殊情況,即所謂“豈使均雨之鄉,翻聞易日之義”。同時趙如璧也提到會有“典司”來告知百姓“伏匿之辰”,也就是說在長安制定的曆法會通過地方官府傳遞給基層社會。所以他的結論也是說,在唐代的國家法令面前《風俗通》不足爲據,四郡應當使用長安制定的伏日時間。 與前面兩人鮮明的立場不同,崔翹的判文則寫得有些模棱兩可,他的判文爲: 皇明撫運,文軌大同,自北徂南,東被西漸。徒以窪盈異等,風候殊宜,草木偏早於陽春,金火不取於令日,炎蒸郁毓,未見行車,毒霧氛氲,唯看墜馬。論其恒式,違帝者之金科,語以憲章,符漢王之故事,是非之理,其在兹乎。 崔翹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結論,他只是說從“恒式”的角度講,自擇伏日違背了當朝的政令,但卻符合《風俗通》所記的漢代典故。即便如此,崔翹還是指出唐朝治下無論東西南北,應是“文軌大同”。由此來說,四郡伏日“不取於令日”的做法,還是有違政令。 縱觀以上三人的判文,我們還是可以看出,地方州郡自擇伏日的做法在唐代是不能被接受的。雖然《伏日出何典憲判》僅是取自漢代典故,而且允許諸郡自擇伏日的做法已在曹魏時廢止,但邵潤之等人在制舉中的判文,還是能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唐朝官方對於地方性風俗與國家政令產生衝突時的普遍態度。無論是邵潤之的“當今齊七政之明,垂四方之則”,趙如璧的“國家明堂布政,象法已行”,還是崔翹的“皇明撫運,文軌大同”,都是在強調唐朝政令的統一性。即便唐代沒有地方自主選擇伏日的事實,我們看到唐朝官府依然有意識地加強相關的思想認識工作,強調從中央到地方的統一性。通過制舉判題的形式來提出自擇伏日的討論,也足以看出唐朝對於這種統一性的重視已經提到了一個相當高的程度。更值得注意的是,三伏日在唐代已經被確定為官方的法定假期。《唐六典》“内外官吏,則有假寧之節”下注有:“三伏日……並給休假一日。”從這則記載看,初伏、中伏、後伏應當是各休假一日。那麼我們可以想見,作為唐朝官方假日的三伏日,應該是要有固定的日期才能利於全國普遍執行。可以說,唐朝是以官方規定的形式,將伏日納入到了國家的制度體系中,這也決定了伏日具有了全國統一執行的特點。即便三伏日的選擇具有與氣候相關的特殊性,也依然是要符合國家政令,採用國家制定的日期。這是自曹魏取消自擇伏日之後,伏日發展為全國性統一節日的一個重要階段。而對於唐朝來說,統一的日期想必應是以首都長安所處的北方氣候來確定的。這或許也是唐代在制度設計上偏重“北方化”的一個表現。從這一點來說,各個地方都要與首都長安同步,即便不能與長安同冷暖,也要按照自長安頒布的曆法生活。 三、唐代曆日文書中的伏日 敦煌吐魯番文書中見有逐日編寫的唐代曆日,這些曆日通常會在對應的日期下注有節候及吉凶宜忌等信息。幸運的是,我們在出土的唐代曆日文書中,看到了關於伏日的記錄。前文提到,在“庚日必伏”的陰陽五行觀念中,三伏日應選擇在庚日。而且《陰陽書》明確規定了三伏的時間,即夏至後第三庚爲初伏、第四庚爲中伏,立秋後初庚爲後伏。唐代曆日文書正可以爲我們提供一個機會,來驗證唐代伏日選擇是否按照《陰陽書》的記載來進行。 吐魯番出土《唐儀鳳四年(679)曆日》文書有: 6 廿二日庚午土□ 7 廿三日辛未土□ 8 廿四日壬申金□ 9 廿五日癸酉□□ 10 廿六日甲戌土□ 11 廿七日乙亥□□ □□祭祀內財 12 廿八日景子□□ □位祭祀加冠納 13 廿九日丁丑□□ □□歸忌 14 卅日戊寅圖□ 歲位解除吉 15 土危 歲位天恩往亡結婚 16 辰金成後伏 歲對厭天恩母倉 17 金收 歲對天恩加冠 18 木開 歲對天恩加冠 19 木閇 歲對天恩母倉 20 水建 歲對復 21 除 三陰療 22 滿處暑七月中 在文書第18行中標注有“後伏”。據鄧文寬先生的研究,此殘片所載曆日的時間是儀鳳四年,是依《麟德曆》編造,第18行的日期當是七月二日庚辰,另外根據第22行“處暑七月中”的標注,當年的立秋應是注在第7行六月廿三日辛未下。如此,則唐儀鳳四年的後伏便是在七月二日庚辰,不僅是在庚日,而且剛好是在當年立秋之後的第一個庚日。 我們再來看吐魯番出土《唐開元八年(720)曆日》: 1 八日 歲位加官拜官修宅吉 2 九日庚寅木危大暑六月中伏温風至 歲位斬草祭祀吉 3 十日辛卯未成 歲位 4 十一日壬辰收 歲位療病修宅吉 5 十二日癸已水閉沒 歲位 在第2行中有“大暑六月中伏”的曆注。可知殘片所載爲曆日的六月部分。文書整理者根據該月朔日的干支比定出該曆日爲開元八年曆日。鄧文寬先生認爲,第2行“中”字後又脫一“中”字,曆注實應爲“大暑六月中,中伏,温風至”。由此可知,開元八年的中伏日,是在當年的六月九日庚寅,亦是庚日,且與大暑同日。此外,鄧文寬又指出是年夏至在五月八日庚申,則六月九日庚寅剛好是第四個庚日。以上兩件曆日文書,一件載有後伏,一件載有中伏。從時間上來說,兩個伏日都是在庚日,也都符合《陰陽書》的記載。 伏日的曆注出現在曆日文書中,這就已經說明唐朝將伏日的時間選擇納入到了其政令體系之中。唐代自長安到地方的曆法統一,是通過頒曆制度來實現的。《唐六典》載:“每年預造來年曆,頒於天下。”每年由太史局編寫的曆日正本,都會被送到各個地方官府,再由地方官府抄寫下頒。曆日通常要在年前頒到地方,但遙遠的西州在有些年份卻並不能按時收到曆日。根據吐魯番出土《唐天寶十三載(754)交河郡長行坊具一至九月料破用帳請處分牒》的記載,當年西州在沒有收到正月、二月曆日的情況下,按照小月支出馬料,收到曆日后發現都是大月,便又補給了兩日馬料。這說明唐代地方官府的行事是嚴格按照曆日來執行的。安史之亂以前,西州一直是在唐朝政府的直接管控之下。故而上引兩件唐前期的曆日殘片,應當就是這種由長安頒給西州的正式曆日,或是其轉寫本。在這種頒曆制度中,曆日中注明的三伏日時間,也應當會被各地方官府奉行,並隨曆日一起轉寫頒下。此即前引趙如璧判文中所謂“非無典司之主,必告伏匿之辰”之所指。這樣,藉助頒曆制度,三伏日的擇日也就成爲了由長安發往地方的國家政令的一部分。 不過可惜,前引兩件唐前期的曆日殘片各自只見有一個伏日,使我們難以窺測唐代三伏擇日的全貌。幸運的是,在敦煌文書中見有一件來自中原的《唐乾符四年(877)具注曆日》,其中也標注有伏日。據該曆日所載,當年的夏至在五月三日癸卯;初伏在五月卅日庚午,即夏至後第三庚;中伏在六月十日庚辰,即夏至後第四庚;立秋在六月十九日己丑;後伏在六月廿日庚寅,即立秋後第一庚。這也完全符合《陰陽書》的記載。此曆爲表格形式,與其他敦煌所見曆日有明顯的不同。據嚴敦傑先生考證,該曆日中的月朔及十二節氣干支,都完全是按照當時行用的長慶《宣明曆》來計算的。故而一般認爲此具注曆日是來自中原王朝。鄧文寬先生曾懷疑其是敦煌翟氏根據中原曆改造而成的。不過在參考國家圖書館藏BD16365號殘曆後,他還是認爲此曆是中原曆日。劉永明先生則根據曆注中蜜日注、魁罡等多有錯誤的情況,認爲其很可能是某地私家根據官方曆書印製的出售品。無論如何,《唐乾符四年具注曆日》的月朔和二十四節氣都是按照官方的《宣明曆》來推算的,那麼其中標記的三伏日,作爲一種重要的節候,應當也是按照官方的曆法來推算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以上幾個例子就可以表明,唐代三伏日的擇日方法,完全是與《陰陽書》相符的。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再來看看敦煌所出唐代地方性曆日。唐貞元年間敦煌陷蕃以後,無法再使用唐朝曆法,敦煌地區只得自編曆日,這一傳統也一直延續到了歸義軍時期。敦煌翟氏就是以編寫曆日爲家學。這種地方性的曆日通常也被稱爲“小曆”,敦煌所出曆日文書,絕大部分都是這種“小曆”。現將敦煌曆日文書中有關伏日的信息列表如下: 表1 敦煌曆日文書中的三伏日
我們看到,祗有《同光四年具注曆日》的初伏選在了夏至後第二庚,稍有出入,其他全部曆日文書中的三伏日,都完全符合《陰陽書》中有關夏至後第三庚爲初伏、第四庚爲中伏,立秋後第一庚爲後伏的記載。即便這些曆日是敦煌當地自編的,但在伏日的選擇上卻呈現出了統一性,而且是與唐朝通用的擇日方式相符。前引《唐乾符四年具注曆日》中有一行題記“四月廿六日都頭守州學博士兼御史中丞翟□書”,說明此曆是敦煌翟氏收藏的,同時很可能是作爲其製曆的參考。由此想見,雖然敦煌當地曆日通常與唐朝的官方曆日有一到兩日的差距和月朔的差別,但在三伏日的選擇上,則是繼承了唐代的傳統方式。總之,即便是在唐朝無法直接控制的敦煌,當地的曆日也依然在沿用唐朝的三伏擇日方式,其統一性與穩定性也可見一斑。 我們再來看一下漢代的情形。在敦煌等地出土的漢代曆譜中,也有一些注有伏日,正可與唐代的情況相對照。這些曆譜包括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漢元光元年(前134)曆譜》,居延肩水金關出土《漢五鳳三年(前55)曆譜》,敦煌出土《漢永光五年(前39)曆譜》、《漢永始四年(前31)曆譜》,江蘇連雲港尹灣漢墓出土《漢元延元年(前12)曆譜》及《漢元延二年(前11)日記》等。陳夢家、陳久金、魏永康等先生都對漢代曆譜中的伏日進行過研究,根據諸位先生的成果,現列出漢簡曆譜所記伏日情況如下: 表2 漢代曆譜中的三伏日
根據表2情況看,漢代的三伏日也都是選擇在庚日。然而除了《漢元延二年曆譜》以外,其他漢代曆譜中所記載的三伏擇日的情況,全都與《陰陽書》記載的規律不符。初伏有可能是在夏至後的第二庚、第三庚或第四庚,後伏也可能是立秋之後的第一庚、第二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漢五鳳三年曆譜》,當年中伏在夏至後第五庚,實際已經是在立秋之後一日了。從這種情況來看,漢代三伏的擇日,可能並不是如《陰陽書》所述是依照夏至、立秋的時間來推定的。陳夢家先生即推測《陰陽書》系西漢以後之制。陳久金先生則根據元光元年、永光五年、永始四年三種曆譜,認爲漢代三伏擇日的一個原則是將初伏定在六月上旬。不過《漢元延元年曆譜》中的初伏便是在五月底,說明這一原則並不成立。這樣看來,我們現在還無法發現漢代的三伏日擇日的規律。總的來看,漢代三伏日大致是選在六、七月間的庚日,至於選在哪一個庚日,或許要視氣候或其他因素而定,這就具有了一定的不固定性。實際上,漢代曆譜在書寫格式上本身就具有很大差異,陳夢家就將其總結爲“編冊橫讀式”、“單板直讀式”等五種,而《漢五鳳元年曆譜》和《漢元延元年曆譜》又是一種極爲簡略的環讀式。方詩銘先生即認爲,祗有一簡一日才是正規的曆譜,其他都是爲了某種需要而書寫的。也就是說,從漢代曆譜書寫格式的多樣性看,漢代自長安頒下的正式曆譜,在各個地方會因各種需要而轉寫成不同的樣式。聯繫到前文提到的漢代廣漢等四郡自擇伏日的情況來看,我們也不能排除在不同地點出土的漢代曆譜中或許會具有一些地方性因素。 漢代的三伏擇日方式顯然與唐代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我們暫且無法找到漢代的擇日規律,而唐代的擇日無疑都符合《陰陽書》的記載。那麼《陰陽書》又是一本什麼樣的書呢?唐代以前已有很多陰陽術數類的圖書,但關於《陰陽書》所載的三伏擇日方式,最早只見有初唐以後的類書及相關著作引用。除了前引徐堅《初學記》外,韓鄂的《歲華紀麗》、白居易的《白氏六帖事類集》都有引用。而在隋代杜臺卿《玉燭寳典》、隋末唐初虞世南《北堂書鈔》以及成書於武德七年(624)的歐陽詢《藝文類聚》的伏日門類中,都沒有引到《陰陽書》。故頗疑此《陰陽書》爲初唐所作。《舊唐書·呂才傳》載: 太宗以“陰陽書”近代以來漸致訛偽,穿鑿既甚,拘忌亦多,遂命才與學者十餘人共加刊正,削其淺俗,存其可用者,勒成五十三卷,并舊書四十七卷。十五年,書成,詔頒行之。 呂才刪定的《陰陽書》在貞觀十五年(641)頒布後,即成爲了唐代的陰陽官書。建中元年顔真卿曾奏改“當梁年”嫁娶“舅姑不相見”之俗,關於此事《封氏聞見記》即載:“起居郎呂才奉太宗詔定官《陰陽書》五十卷,並無此事,今亦除之。”可知唐人行事大多以呂才《陰陽書》爲準。而且此書頒行日期,剛好在《北堂書鈔》、《藝文類聚》之後,《初學記》等書之前。故而可以推定,記載三伏擇日方式的《陰陽書》,就是貞觀十五年呂才刪定的《陰陽書》。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種夏至後的第三庚爲初伏、第四庚爲中伏,立秋後第一庚爲中伏的擇日方式,正是通過呂才《陰陽書》的頒行而在唐朝得到全國性的統一並固定下來。 總之,通過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代曆日文書看,無論是唐前期由長安頒發到西州的正式曆日文書,還是唐後期敦煌地方自編的具注曆日,都是按照呂才《陰陽書》所載的擇日方式來推定三伏日的。相對於漢代曆譜所反映的情形來說,唐代的三伏擇日顯得更加固定而統一。這種從長安到地方的統一,是通過唐朝的頒曆制度和官定《陰陽書》來實現的。 結 論 作爲一個傳承久遠的節候,三伏日本身就是與推算暑熱進程相聯繫。各個地區的氣候不同,暑熱到來的時間有先有後,從這一方面來說,各個地方的伏日本來應該是不同的。然而對於統一的唐帝國來說,這種地方性差異卻是不存在的。從出土的曆日文書看,唐代是使用官定《陰陽書》所記載的擇日規則來確定三伏日,而且會將其標注在曆日中,通過頒曆制度,實現從長安到地方的統一。而這種統一,無疑是以帝國首都的制度規定爲基準。這就已經與漢代有了些許不同,漢代曾經允許廣漢等四郡自擇伏日。而在唐代的制舉考試中,還在對這一漢代典故進行批判和反思。 “齊風俗”也一直是中國古代統一王朝的追求。前文提到的《風俗通》,實際上在書中也有著辨風正俗的意味。經歷了南北朝的紛亂,唐朝也致力於整齊風俗。唐太宗頒布官定《陰陽書》,也正是這樣一種意圖。從節日上來說,雖然唐朝不能完全統一各地方節日習俗的每一個細節,但節日時間的選擇尤爲統治者所重視。例如唐朝一般以二月、八月戊日爲社日,武則天如意元年則“改用九月爲社”。而德宗在貞元五年(789)以二月初一取代正月晦日,創製了中和節。也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三伏日在唐代完全沒有了地方性,成爲根據以長安為代表的北方氣候來規定的全國統一節日。不過唐後期長安對地方控制力大大削弱,地方上開始大量出現私家造曆,太和九年(835)東川節度使奏:“劍南兩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曆日鬻於市。”而唐僖宗入蜀之時,“太史曆本不及江東,而市有印貨者,每差互朔晦。”敦煌文書中也見有《上都東市大刀家印具注曆日》及《劍南西川成都府樊賞家曆》等私曆。唐朝從長安到地方的統一節律才逐漸被打破。無論如何,從三伏日這一點上,我們也可以看出唐朝將地方性風俗納入到國家政令的努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