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長安以其都城建設的恢弘與規整成爲世界都城建設的範例和楷模,幷以其所代表的政治秩序、國家實力及禮法制度的象徵彪炳於載籍,中外學者圍繞都城建設的多層面研究成果卓著,蔚爲壯觀。隨著對《天聖營繕令》研究的不斷深入和具體,愈加感到史籍中都城建設的許多細節尚不清楚,重要原因是相關史料散佚和文獻的模糊乃至矛盾所致。 一 楊聯陞先生早年在《從經濟角度看帝制中國的公共工程》中,即以國家公共工程建設中兩大支出爲中心,亦即人力支出與財力支出,探討了帝國時代國家工程建設運作程式、各個環節中關節所在,包括勞動力之種類與規模,技術性與非技術性勞動力問題,材料以及資金等方面。研究首先是從帝國京城及其宮殿、陵寢建築入手的。 以《營繕令》的發現爲契機,筆者開始了對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的研究。就目前來看,許多問題從這一角度進行重新考察,以往習見的材料遂顯現出更多新的信息。遺憾的是,與《營繕令》相關的法令法規,如諸司的實施細則,已經遺失不存,按照唐代“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爲其篇目,凡三十三篇,爲二十卷。……皇朝《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龍》、《開元式》並二十卷,其刪定與定格、令人同也。)”唐代與營繕司相關的部司監司如尚書工部、司農、少府等司式中都有相應的諸司“所常守之法”,可惜的是這些大都已經佚失。在扼腕歎惜中國史籍缺失的同時,日本史籍中寶貴的令式遺存給我們循此勾稽唐代制度的痕迹提供了憑依。比如在《延喜式》中有的《左右京職式》、《東西市司式》,恰恰是關於都城及市場管理的各項規則,其中包括京城各個區域的灑掃和綠化,營繕及大小道路規格,正好可以用來幫助理解唐代城市內部建設和管理制度的細節所在,具體到像京城建設一項,唐代史籍中往往語焉不詳,因而更依賴於此。而日本都城借鑒和移植唐都城長安的成分和程度,決定了我們可以緣此入手通過日本令式復原唐代制度所具有的直接的可操作性。 受命於醐醍天皇而撰集的《延喜式》,自延喜五年(905)至延長五年(927)成書,共五十卷。在《上延喜格式表》中記載:“臣等謹奉綸命,忽履薄冰。於是搜古典於周室,擇舊儀於漢家。取捨弘仁、貞觀之弛張,因修永徽、開元之沿革,勒成二部,名曰《延喜格式》。但格十二卷,筆削早成,往年奏御。式五十卷,撰集纔畢,今日上聞。”《延喜式序》中也明確說明:“准據開元、永徽式例,並省兩式,削成一部……凡起弘仁舊式,至延喜新定,前尾碼敘,筆削甫就,總編五十卷,號曰《延喜式》。”根據《延喜式》表、序所言,在編纂過程中,吸收並借鑒了唐代《永徽式》和《開元式》,原本是不爭的事實,問題正是因爲《延喜式》與前述唐式之間的時間距離較大,因而學界纔會産生日本式是否曾受唐式影響、兩者是否存在同源的質疑。但是,序文中明確提到了對《永徽式》、《開元式》的借鑒,而且就其內容在中日制度間的比較中所顯現的諸多一致性,促成許多學者關注並對日本《延喜式》與唐式的淵源承繼關係得出肯定的結論。 一條出自《延喜式》卷四二《東西市司式》的資料爲我們提供了一個視點。該條內容如下: 凡居住市町之輩,除市籍人令進地子,即以充市司回四面泥途道橋,及當堀(原注:堀,當作掘)河等造料,其用帳年終申送。 這條式文爲我們提供了以下信息,分別由幾個關鍵詞組成核心內容: 第一是“市町”。按照宮川君提供的材料和解釋,是指商人等所居住的城市的空間,即日本史籍中的“市領”,分作內、外町,與之相關的“市廛”則是持有市籍的專職商賈的店鋪空間,是國家法令中界定的專門經商的坐賈的經營空間,亦謂之“市屋”。 第二是“市籍人”。即常設店鋪經營的國家承認的專業商人。他們有特別的籍帳“市籍”。按照《類聚三代格》卷一九《禁制事》貞觀六年九月四日官符記載:“凡在市籍者,市司所統攝。而市人等屢仕王臣家不遵本司……別置市籍者專事商賈,不預他業也。”所謂“市司”,即管理和規範在籍商人的機構。按《延喜式》卷四二《東西市司式》“市籍”條,“凡市人籍帳,每年造進”。市籍人與一般意義上的市人不同,只是擁有店肆的坐賈而不包括行商。市人則包括行商在內,而行商則無市籍。 第三是“地子”。作爲稅名,在內涵上更爲豐富。 從這條《延喜式》文字中可以獲得這樣的信息:居住於市町中的“除”市籍者要繳納地子(稅),這筆稅款用以充作市司道路橋梁河渠的維護。 在對“除”字的理解上,可以有兩種解釋,其一即除去,一般的解釋爲未在市籍登錄的市町居住者,由他們來交納地子。我從宮川先生的解釋當中得到的也是大致如此的信息。只是,這裏存在一個問題是,所交地子是市司專項用於市的維護修理,這個“市”是狹義的概念,而不是用於整個城市的維修。這個市只是指市場,由在其中的主要的活動者即市籍持有者負責修護似更近於合理,而且,這纔是市司執掌所繋。如若是整個城市的修護則不該由市司來負責。於是,就牽涉到“除”字的另外一种解釋。 又按“除”,有“給予”,“賜予”之意。《廣韻》:“遲倨切,去御,澄。”《詩·小雅·天保》:“俾爾單厚,何福不除”,馬瑞辰通釋曰:“何福不除,猶云何福不予。予,與也。”這裏用“給予”來解釋“除”有市籍者的“除”字似乎更合理,即將地子所徵收的对象界定爲登錄市籍並給予這種特殊身份的那一部分市町居住者。當然,我個人的意見僅僅是推測,只是希望借助於和日本制度之所本的唐代相關制度的對比和縷析得到確定,其主旨亦在於探求唐代相關的制度,因爲這畢竟是史籍中不可多見的關於市籍的一條有依據和參研價值的史料,而且與唐代記載缺失較多的城市建設相聯繫,遂更顯珍貴。從《延喜式》反映出的制度與唐代相對應,時間應在唐前期,故而此篇中以唐前期爲考察側重,從長安都城建設的經濟層面切入,循著《延喜式》所提供的有關材料爲線索,以探究當時圍繞京城營修所涉及的稅賦兼及其他經費來源,同時考察相關的力役徵發。 二 長安作爲一朝之都,從功能上分作不同的空間:宮城、皇城及外郭城。在營建和修繕時,以外郭城建設與地方州城的共性更多,如交通驛站由京兆府官員執掌,與地方城市由州縣官管理是一樣的。但是,作爲都城又體現了其與一般概念上的城市建設所不同的特殊性,更體現在郭城之內的宮城、皇城建設,以及大量貴戚重臣的個人意願上。 長安城作爲都城首先有宮苑建設問題。從唐前期的長安營建來看,自武德年間,高祖所有的營建大多圍繞著京畿建立行宮,到太宗時期的宮城建設以及兩大內的建造,長安城的實質性的最大規模的建設等都以唐前期爲主。主要工程如表所示:
从長安公共工程的建設分類上說,大致應該包括皇帝宮苑、陵廟、寺觀、官衙、街道、溝渠、河道、橋梁、坊市、城牆及防禦設施、驛道。表中所涉營修主要以國家較大工程爲選擇对象,而且,僅就宮苑營修特殊性來說,也存在著疏於記載的現象。例如,《貞觀政要》卷二《直諌》記載:“貞觀八年(634)左仆射房玄齡、右仆射髙士廉於路逢少府監竇德素,問北門近來更何營造。德素以聞。太宗乃謂玄齡曰:‘君但知南衙事,我北門少有營造,何預君事?’玄齡等拜謝。魏徵進曰:‘臣不解陛下責,亦不解玄齡、士廉拜謝。玄齡既任大臣,即陛下股肱耳目,有所營造,何容不知。責其訪問官司,臣所不解。且有利害,役工多少,陛下所爲善,當助陛下成之,所爲不是,雖營造,當奏陛下罷之,此乃君使臣臣事君之道。玄齡等問既無罪,而陛下責之,臣所不解。玄齡等不識所守,但知拜謝,臣亦不解。’太宗深愧之。” 在唐太宗心目中,北門之內的營建项目屬於君主自己的事,與包括宰相這樣的朝廷重臣的執掌沒有關聯,無須知會。爲此,引起諍臣進言。類似的事例其實並不少見。《唐會要》卷三〇《慶善宮》記載: 其年(貞觀六年),諌議大夫蘇世長侍宴於披香殿,酒酣,奏曰:“此殿隋煬帝所作邪?何雕麗之若此!”髙祖謂曰:“卿好諫似直,其心實詐,豈不知此殿是我所造,何須設詭,而疑煬帝乎?”世長曰:“臣實不知。若陛下作此,誠非所宜。臣昔在武功,幸常陪侍,見陛下宅宇,纔蔽風霜,當此之時,亦以爲足。今初有天下,而於隋宮之內,又加雕飾,欲撥其亂,寜可得乎?” 對這一材料的理解,一般以蘇世長身爲諫議大夫,以諫言諷刺高祖營造奢華。事實上,對於宮內的具體營造事項,即使作爲諫臣,也不一定真的清楚。唐後期的一條材料也說明了同樣的問題。《舊唐書》卷一五三《薛存誠傳附廷老傳》: 舒元褒對曰:“近日宮中修造太多。”上色變曰:“何處修造?”元褒不能對。廷老進曰:“臣等職是諫官,凡有所聞,即合論奏。莫知修造之所,但見運瓦木絶多,即知有用。乞陛下勿罪臣言。”帝曰:“所奏已知。”(4090頁) 舒元褒和薛存誠之子廷老在敬宗寶曆中(825)分別任左右拾遺,同樣是知道宮內頻頻動工卻無從知曉營造細節,情況與唐初蘇世長相同。由此也可見,對於宮內營造的情況朝臣一般是無權過問的,這種情況也勢必造成文獻記載上的疏漏缺失。 在《延喜式》提及的除市籍者繳納地子以外,有關地子的式文還有如下各條。卷二二《民部》上“官田”條:“凡無主品位田,移穀倉院令收其地子。”同上條:“凡畿外諸國無主職田者,每有其缺式部省移送主稅寮,納其地子,混合正稅。”卷二五《主計》下“牧田地子”條:“凡左右馬寮牧田地子,除例用遺,國司交易輕物所送,以彼寮返抄,勘會抄帳。”卷四二《左右京職》“職寫”條:“凡職寫不沽田例損者,率不沽帳田數,除一分不堪三分損之外,全收地子,其所收稻數,載帳進官,但有損之年,當國申損,依官勘定職亦徵免。” 這些條目當中,包括職田地子和牧田地子。前引《延喜式》文中提及的營修是將徵繳的“地子”用來支付市司營繕,在唐代史籍中,還沒有找到直接相關的記載。就地子而言,上述幾種地子概念在唐代均有記載,相關研究自唐前期至唐末五代,地域從中原至敦煌、西州,政權從唐中央到吐蕃、歸義軍地方政府,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形成多種有代表性的觀點。堀敏一認爲地子“不僅指官田的地租,也用於表示地稅”。張弓認爲地子是據地稅子的略稱,“約定俗成,轉化爲稅名”。姜伯勤據《牛定相辭》來解釋唐初地子的兩種概念,一種是“配地出子”的職田、屯田、公廨田上的地租;另一種是“據地稅子”的義倉稅,《牛定相辭》所載的地子屬於後者。至兩稅法實施以後,地子則成了地稅的別名。陳國燦從唐代帝王詔敕、吐魯番文書、敦煌文書三方面分析地子的不同含義,在唐代詔敕中,義倉地子、兩稅地子是指地稅;職田地子、屯田地子則是指地租。劉進寶認爲地子是地稅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等於地稅,地稅的“範圍要比地子廣”。 關於市籍的問題,姜伯勤《從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終結》中已經指出,附於市籍者僅限於市內的坐賈,即日野開三郎所說的“市籍登記的市肆只限於土戶”。按照天一閣藏宋《天聖田令》唐19條:“諸以工商爲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 其中以工商爲業者即是那些附於市籍者。《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工商者,寛鄉減半,狹鄉不給。”就是該條令文的節文。城市中以工商爲業者無地或少地的是普遍現象,卻依舊要交納地子。只是有另外的納稅標準和辦法。 地稅以建立義倉爲名創行於唐太宗貞觀二年,王公以下人戶的所有墾田皆須交納,初爲據田徵稅,畝納二升,至永徽二年(651)頒新格,“令率戶出粟”。《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規定: 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収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爲義倉。(寛鄉據見營田,狹鄉據籍徴。若遭損四已上,免半;七已上,全免。其商賈戸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下遞減一石,中中戸一石五斗,中下戶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戸及全戶逃並夷獠薄稅並不在取限,半輸者凖下戸之半。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84頁) 包括了納稅法規以及蠲免事宜,對於“商賈戸無田及不足者”制定了各戶等的稅率。之後又回復畝稅二升標準,而無田及不足的商賈則沒有改變納稅辦法。關於商賈納稅之規則,又見唐至德二年(757)七月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文,其中提及“其商賈,准令所在收稅”,這裏的“所在”應該視行商和坐賈(市籍持有者)戶籍所在不同區別對待。 地稅作爲國家正稅,而非雜稅,與租調享有同等地位。據《天聖令》復原唐《賦役令》(復原50條):“諸租、調及庸、地租、雜稅,皆明寫應輸物數及應出之戶,印署,牓縣門及村坊,使衆庶同知。”其中的“租、調及庸、地租、雜稅”即據《唐律疏議》卷一三《戶婚律》“部內輸課稅之物”疏議所復原。其“地租”即地稅。從《賦役令》來看,唐代都城所在地狹,以工商爲業者是不給土地的,他們於所在分戶等納稅。 由此,唐代前期的商人所繳納的稅賦沒有單獨的名目,而是採取了與一般百姓一樣的農業稅名,而未明確區分商人與一般百姓的稅賦性質與名目,以及在納稅上的區別。 具體到地稅,所以有各種的不同觀點産生,除了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域因素外,史籍記載上的模糊和矛盾也是産生歧義的原因。如《新唐書》卷九八《馬周傳》記載: 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衆,後置鼓代之,俗曰“鼕鼕鼓”;品官舊服止黃紫,於是三品服紫,四品五品朱,六品七品緑,八品九品青;城門入由左,出由右;飛驛以逹警急;納居人地租;宿衛大小番直;截驛馬尾;城門、衛舎、守捉士,月散配諸縣,各取一,以防其過:皆周建白。(3901頁) 與《新唐書》記事相同的《大唐新語》卷六,“納居人地租”的“地租”作“地稅”,從唐前期史籍記載可知,“地稅”又在有些場合稱作“地租”。由《大唐新語》的記載可以證實,納居人地稅始於唐初,由馬周最先提出。而關於地稅一般的記載都是始於貞觀二年戴胄的建議。在兩《唐書·食貨志》中都記載了戴胄建言置義倉一事,但兩書本傳則有不同,《新唐書·戴胄傳》就沒有這項內容,而是記在了《馬周傳》裏。前引《馬周傳》裏主要是針對城市的治理辦法,“納居人地租(稅)”與街鼓設置等城市設施建設是聯繫在一起的。將其與《延喜式》的記載結合起來看,儘管唐代史籍中沒有可以印證《延喜式》的直接材料,如同馬周的傳記爲我們提供的啓發而無從證明一樣,卻都可能是關鍵性的材料。 雖然唐代是否存在以地稅用於都城公共建設的經費來源的問題,還未見如《延喜式》之明確的記載。從圍繞皇帝出行沿路供頓的赦免詔書來看,與這些沿途建設相關的地區往往在蠲復時被赦免地稅,除了因爲攪擾所過地區,抽調勞力營造維護,因須適時作出減免姿態以外,或可得見地稅與徵發營建夫役之間的聯繫,以下移錄唐代的幾條詔令都是供頓地區的地稅減免內容,似乎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内在聯繫。 《冊府元龜》卷四九〇《邦計部》蠲復第二: 儀鳯三年(678)十月詔:以來年正月幸東都,闗內百姓,宜免一年庸調及租並地子稅草。其當道諸縣特免二年。 永隆元年(680)正月己亥詔:雍、岐、華、同四州六等以下戶,宜免兩年地稅…… (開元)十一年(723)正月行幸北郡……鑾駕至京師,其行過處縁頓及營幕所損百姓青苖,並令本州檢勘,以正倉酬直。懐、澤兩州,已免地稅,潞州、太原府,亦有給復。其汾、晉、蒲、絳、同、華、京兆、河南供頓戶,並宜免今年地稅,鄭、衞、雒、相、儀、沁、磁、隰等州佐助夫,雖則役日不多,終是往還辛苦,各免戶內今年差科。 十七年十一月謁橋陵詔:天下百姓無出今年地稅之半,如已徴物,聽折來年,逋租懸調,在百姓腹內者,一切放免。京兆府供頓縣免今年地稅。 十九年十一月庚申,幸東都。壬子,勑供頓州百姓及充夫匠,及雜祗供人等,宜放今年地稅,自餘戶等,免今年地稅之半。 二十年九月戊辰,河南道宋、滑、兗、鄆等州大水,傷禾稼,特放今年地稅。十月,幸北都,曲赦太原,給復三年。十一月庚申,祀后土畢大赦,制天下遭損免州及供頓州,無出今年地稅…… 又《唐大詔令集》卷三一《開元二十一年皇太子納妃敕》: 長安、萬年兩縣百姓,及今月當番彍騎衛士雜匠……,並免其家今年地稅。 另據《舊唐書》卷一〇五《韋堅傳》,韋堅以陝郡太守鑿廣運潭成,玄宗下詔:“應役人夫等,雖各酬傭直,終使役日多,並放今年地稅。”(3224頁) 從地稅的蠲免原因來看,除了發生自然災害影響收成外,基本就是因供頓或臨時徵役,是否可以有這樣的理解,即地稅不僅用於義倉賑濟功能,同時也用以營建所需及力役科派的經費。 史籍中具體到營建經費支出的記載相對不足。兩京修營多以和市和雇爲名義解決。睿宗爲金仙、玉真公主營造觀及寺等,興役不止,由此記載頗多,然亦有抵牾。據載此役“費鉅百萬”,由和雇與和市完成,所以,裴漼曾上疏諫議“兩京公私營造及諸和市木石等並請且停”。這筆和市款項據《舊唐書》卷一〇一《韋湊傳》記載,“明年(景龙三年/709)春,起金仙、玉眞兩觀,用工巨億。湊進諫曰:‘陛下去夏,以妨農停兩觀作,今正農月,翻欲興功。雖知用公主錢,不出庫物,但土木作起,高價雇人,三輔農人,趨目前之利,捨農受雇,棄本逐末。臣聞一夫不耕,天下有受其饑者,臣竊恐不可 。’”(3145頁)則知此役徵公主錢而用於解決財力人力支出問題,即《唐大詔令集》卷一〇八《停修金仙玉真兩觀詔》中所說“所有錢物瓦木一事,以付公主邑司收掌,諸處供兩觀用作調度,限日送納邑司”(560頁)。但是據《新唐書》卷一三〇《楊瑒傳》則是另外狀況:“(楊)瑒始爲麟遊令,時竇懷貞大營金仙、玉真二觀,檄取畿內嘗負逆人貲者,暴歛之以佐費,瑒拒不應。”(4495頁)說明還間有其他方面的斂款辦法。 通常將作監和雇和市用費以資課所徵支付,《唐會要》提供了一例唐後期和雇經費從兩稅錢支付的具體事例,大型的或臨時性的徵役資金往往有不同來源,以科配爲主要特點,並顯現出臨時性與權宜性。如《唐會要》卷六〇《御史中丞》:“至開元二十一年,有制以賦餘修百司廨宇,西臺中丞裴寛始以舊監察創置中丞東廳,東臺二中丞亦同廳。”(1236頁)所謂“賦餘”並不確定和具體。 其次是向官民籌款的方式,類似這樣的方式古已有之。東漢時劉陶作了京兆尹,按照慣例,“到職,當出修宮錢直千萬,陶既清貧,而恥以錢買職,稱疾不聽政”。李賢注曰:“時拜職名,當出買官之錢,謂之修宮錢也。”又有漢靈帝時修宮室而收民田每畝加徵十錢,“吏遷補州郡者,皆責助治宮錢,或一千萬,或二千萬,富者以私財辦,或發民錢以備之”。《舊唐書》卷四《高宗本紀》上:“(龍朔三年/663)二月丙戌,隴、雍、同、岐等一十五州戶口,徵修蓬萊宮。”(84頁)即《冊府元龜》卷一四《都邑》載,以關中、河東等十餘州“率口錢,修蓬萊宮”,與此同時,“丁酉,減京官一月俸,助修蓬萊宮”(84頁)。可見,修蓬萊宮的經費缺口是靠京官減俸助營和鄰近州府率口出錢來解決的。又《冊府元龜》卷一四《帝王部·都邑》二記載:“(貞觀)八年十月營永安宮,改名大明宮,以僃太上皇清暑。公卿百寮爭以私財助役。”(154頁)都取自同樣的辦法。 此外,贓贖錢也用作營修費用。《兩京新記》卷三記載京兆府廨時說:“府內廨宇並隋開皇中制度,其後隨事改作。開元九年,孟溫禮爲京兆尹,奏以贓贖錢修理繕葺焉。” 另有戶稅、籍帳錢被用來支付營造。《唐會要》卷八六《橋梁》:“(天寶)十載(751)十一月,河南尹裴迥請稅本府戸錢,自龍門東山扺天津橋東,造石堰以禦水勢,從之。”(1869頁)《冊府元龜》卷四八三《邦計部》總序記載:“(天寶)八載,廢帳坊爲戶部員外廳,次北爲戶部郎中廳,皆至宏麗。又於省街東取都水監地,以諸州籍帳錢造考堂,制度過於省中。”(5769頁) 作爲國家正賦的地稅(子),如《延喜式》中被作爲市司營修支用,也提供了一種考察唐代營修來源的可能性。 三 楊際平曾在涉及政府所徵力役時,將其分爲兩大類,一類是佔據政府力役總開支的大宗的用於土木工程(修陵寢、宮殿、城郭、道路以及興修水利等)和充水陸運丁,多由丁男承擔,“主要從政府的正役收入中開支”;另一類指較固定地使役於內外諸官司或公共設施。前者的服役者與所服之役無固定聯繫,且無專門名目,不屬於色役;後者則恰好相反。 就用於土木工程建設的人力徵發來說,圍繞長安的建設所徵派的勞力,以京城及畿縣,乃至鄰近州(包括三輔、近甸)爲主。所謂“王畿者,四方之本也;京邑者,王畿之本也。其勢當京邑如身,王畿如臂,而四方如指,此天子大權也。”西漢惠帝三年(前192年)長安城興築“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兩年後,“復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兩次徵發用於長安興建的人數和距離遠近大體相同。 從徵役範圍來說,唐代依然首先徵京邑及畿內。按《賦役令》復原40條:“諸供兩京貯蒿之屬,每年度支豫於畿內諸縣斟量科下。”宋令、《令集解》爲“每年度支豫於畿內諸縣斟量科下”,《舊唐書》明確作“殿中、太僕所管閑廐馬,兩都皆五百里內供其芻槁”。是畿內以距京師五百里爲限,以內爲畿內,畿甸之地“百役所出”,“供應實煩”。“在京師東北五百里”的鄜州“時內接畿甸”,而沒有歸於畿內;而號稱“近甸”的虢州距京師四百三十里,位置特殊的原因是“以地在兩京之間,駕在京及東都,並爲近州,常被支稅草以納閑廄”,又以其木材供應京都,見《舊唐書》卷一〇〇《蘇珦傳》:“時御史王弘義託付來俊臣,構陷無罪,朝廷疾之。嘗受詔於虢州採木,役使不節,丁夫多死,珦按奏其事,弘義竟以坐黜。”(3115-3116頁) 徵役較多出自包括京兆及岐、同、華三輔州,距京里數皆在五百里限內的近州,如據《冊府元龜》卷一四《帝王部·都邑》第二,龍朔三年二月曾經“稅雍、同、岐、豳、華、寧、鄜、坊、涇、虢、絳、晉、蒲、慶等州率口錢修蓬萊宮,又減京官一月俸助修蓬萊宮”。其中的絕大多數州在距京城五百里的大致範圍內: 華州:京師東180里 同州:京師東北255里 岐州:京師西315里 宜州:京兆府屬縣析置 豳州:京師西北493里 涇州:京師西北493里 寧州:京師西北446里 坊州:京城東北347里 蒲州:京師東北324里 按照《賦役令》復原28條:“諸應役丁者,每年豫料來年所役色目多少……其在京諸司權時須丁役者,皆申戶部,於見役丁內量事抽配。若當處役丁有賸,不得輒將迴役。其非年常支料,別有營作,卒須丁多,不可抽減者,並申度支處分。”史籍中“丁夫”、“丁匠”、“夫匠”在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中有不同的需要,無須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如采木、水利工程,多以丁夫承擔,如前引虢州采木,又見《舊唐書》卷一〇〇《李傑傳》:“先是,河、汴之間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運不通。傑奏調發汴、鄭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爲利,刋石水濵,以紀其績。”(3111頁)而具體土木營築,則需要更多巧匠與丁夫同徵。如同卷《尹思貞傳》:“睿宗即位,徴爲將作大匠,累封天水郡公。時左僕射竇懐貞興造金仙、玉真兩觀,調發夫匠,思貞常節減之。”(3110頁) 更多是以兵士參加都城建設。唐初以來拱衛京城的十二軍,兵卒既徵發,以土木營建包括參加都城建設、勞動力構成上形成兵(卒)、丁、夫、匠四類。正是因爲京畿地區的建設以所在地區人力爲主要依靠,所以武則天爲了營建東都,將長安周圍的百姓移走去充實洛陽,同時在京兆府析置了四個州,從兩個方面削弱了長安的實力。如“(天授二年/691)秋七月,徙關內雍、同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分京兆置鼎、稷、鴻、宜四州”。七州當中,雍州、同州之外,另據《唐會要》卷八四《移戶》的記載還有泰州。 距京城三百里的九成宮的營建屬於司農寺和將作監共同執掌。在營建中曾經動用距長安二千里的人力赴役。爲此,戴胄進言:“比見關中、河外,盡置軍團,富室強丁,並從戎旅。重以九成作役,餘丁向盡,去京二千里內,先配司農將作。假有遺餘,勢何足紀?亂離甫爾,戶口單弱,一人就役,舉家便廢。入軍者督其戎仗,從役者責其餱糧,盡室經營,多不能濟。以臣愚慮,恐致怨嗟。”按照《天聖賦役令》復原19條記載:“諸以公役使二千里外還者,免一年課役。”二千里以里的役使範圍是一般的慣例,而太宗時馬周進言稱:“今百姓承喪亂之後,比於隋時纔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繼,兄去弟還,首尾不絶。逺者往來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無休時。”超出二千里,應該不是尋常之舉。顧炎武曾有關於役徵範圍的議論:“舊説以韓國在同州韓城縣,曹氏曰:武王子初封於韓,其時召襄公封於北燕,實爲司空,王命以燕衆城之。竊疑同州去燕二千餘里,即令召公爲司空,掌邦土量地逺近,興事任力,亦當發民於近甸而已,豈有役二千里外之人而爲築城者哉。”同樣強調了發民赴役需徵以近甸。 大規模營建以外的日常設施維護修理是經常性的,唐代營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當界修理”,以就近徵派人力爲原則。《天聖營繕令》復原23條:“諸津橋道路,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唐會要》卷六六《都水監》:“諸津,其在京兆河南府界者隸都水監,外州者隸當界州縣。”《通典》卷七《食貨》七《歴代盛衰戸口•大唐》“永淳之初(682),尹元貞任岐州雍縣令,界內婦人修路”(149頁),都強調以所在負責交通設施維修。又如P.2507唐開元《水部式》第118-120行:“其供橋雜匠,料須多少,預申所司量配,先取近橋人充,若無巧手,聽以次差配,依番追上。”也要求就近徵派人手。 《冊府元龜》卷一四《帝王部·都邑》第二:“(開元)十九年六月詔曰:‘京雒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整。比聞取土穿掘,因作穢汚坑塹,四方逺近,何以瞻矚?頃雖處分,仍或有違,宜令所司,申明前勅。更不得於街巷穿坑及取土。其舊溝渠,令當界乗閒整頓疏決;墻宇橋道,亦當界漸修,不得廣有勞役。’”(158頁) 其中溝渠、牆垣、街道都歸當界“乗閒”修繕。 《文苑英華》卷五四四《築牆判》:“洛陽縣甲界內方(坊)牆因雨頹倒。比令修築,坊人訴稱皆合當面自築,不伏,率坊內衆人共修。”判文中也提及“理宜歸於本界”的理由。又《通典》卷一〇《食貨》一〇《鹽鐵》:“(開元)二十五年《倉部格》: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課收鹽。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仍差官人檢校。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若破壊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231頁) 從上述移錄的諸條材料來看,無論是《營繕令》、《倉部格》還是《水部式》,無論是津橋、陂渠,還是街衢道路,都要求以所在或就近動用人力修理維護,維護保障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按照《延喜式》,地子用以“充市司回四面泥途道橋,及當堀(掘)河等造料”,市內道橋和河渠與唐東西市內設施大致相仿。唐長安市四面築牆,每面開兩門,內設16米寬的南北向街和東西向街各2條,呈井字形,將市區劃分爲9個區,每區四面臨街,店肆沿街設立。據考古發現,市內大街兩側均有磚砌的水溝。從設施上也包括道路、溝渠、牆垣等,需要適時修補和疏通。按照《營繕令》,津橋道路維修,在九月中至十月進行。而《冊府元龜》卷一四所謂的“乗閒”整頓,是在六月。從考古發掘報告中對大明宮出土的磚瓦印字反映出對大明宮的修繕安排,從五月,六月至七月進行,是在麥收之後的空閒時段,符合《停修大明宮詔》要求“其修大明宮宜即停,待至閑月,方使畢功”。 由此再次聯繫到《延喜式》中“除市籍人”的理解,因爲他們所納地子是爲了市司的維修,遵循當界修理的原則,他們就是市內專門經營店肆的職業商人,亦即除有市籍的商賈。這也就是前面對“除”字理解的依據所在。 四 《周易》曰:“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制度的規範對於城市建設、維護同樣重要。日本模仿移植中國城市建制,在都城規制、建築樣式、文化意象、管理措施上,無論宏觀還是微觀都清晰地顯現出大唐都城建設的特色和意蘊。 都城長安作爲空間結構的載體,同時也是經濟生活的場所、人文社會的空間。由於史料的局限,以往唐代地稅(子)的研究主要從農業稅的視角切入分析。《延喜式》中關於都市稅收的“地子”,爲我們開啓了嶄新的領域。地子與城市稅收之間的聯繫,其潛在意義的凸顯和闡釋,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都市及人口成長的現實,推動了城鄉人口在法律規範下的身份確認,坊郭戶的形成及與農業人口分化的指向,最終制度定位雖然在宋代,而其發端則應追溯至前朝。一如《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所云:“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五賦當中,城郭之賦包括地稅,這是首次將地稅與城市稅結合在一起,農業稅名向城市稅名意義上的拓展,和城市稅地位的凸顯。雖然文本資料形成於宋,而其源頭卻應在唐,《延喜式》恰恰提供了這種詮解的可能性。隨著城市的發展,其結果是人口向城市的集中,經濟稅源向城市的集中,實施二元稅收體系,思考以城市爲中心的稅收制度成爲必然。 作爲以集聚性、社會性和日趨經濟性爲主要特徵的城市來說,經濟發展是城市發展最具決定性的因素,隨著城市經濟的引力加大,周圍城郊和鄉村非農業活動向心運動的作用,城市稅收的重要性愈來愈大。從更遠的範圍來看,如今雖然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尚無相當於文中意義的“地稅”一項開徵,而在西方社會中相當的稅目已經存在,其用途正指向納稅者所在的公共設施。雖然文中所論尚需進一步的材料支持,纔有望獲得突破,但所涉及的問題卻是我們一直渴望解決的問題,有必要深入挖掘。從某種意義上說,從現代社會制度回溯至中國古代的文本解說,從時間、空間跨度上都難以想象,但對於啓發我們聯繫地看待和分析問題,對解讀當今社會經濟問題和制度建設也是有現實意義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