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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门当户对:清朝人真的是遵循这样的婚姻形式的吗?

http://www.newdu.com 2019-01-02 康狄的朋友圈 newdu 参加讨论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于子归,宜室宜家”,无论是民间还是宫廷,婚姻的形式在内涵上大同小异。清朝女子的婚姻也并不复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于是一场婚姻,成就了两个家族之间的悲喜。
    清朝入关之前,施行早婚制。入关之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子十六可婚,女子十四可嫁。
    《列子·汤问》有言:“男女杂游,不聘不媒。”《诗经》里亦言:“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可见在早期男女虽有大防,但婚姻之事依然有自由恋爱的存在。反而是清朝,受儒家思想影响,婚姻桎梏最为沉重。
    
    《诗经》
    清朝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时社会极其维护家族势力,无论男女,其婚事一定由长辈做主,这是上位者赋予整个家族长辈对子女的绝对权力。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清朝之前,男女对于婚姻还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孟光之嫁梁鸿,不在乎世俗评说,是昔人完全自主婚姻的代表。但此事若是发生于清朝,不仅会受到社会谴责,被世人斥为“不通礼教”“无耻”,甚至还会受家族族规及社会法律的刑罚。
    
    《后汉书》
    在清朝,若是男女的婚姻不经过父母之命,那么这段婚姻可以说是不合法的,并不受官府保护。父母族长对于子女婚姻的绝对控制权,由不得任何人挑衅。
    在清朝,家中长辈对子女婚姻之事存在矛盾的事情,实在是数不胜数。
    但清朝受儒家思想影响,以“孝”治天下,故而,男女的婚姻由亲属或族长插手干预做决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这些亲属、族长比父母更有权威。
    
    清朝婚礼
    陕西吕氏婚后两年,生下一女,丈夫因病过世。在族规之下,丈夫名下所有房屋及田产全部归公。吕氏及家中幼女与叔伯一起生活。
    幼女年十三时,当地有一富户年四十,正妻过世三年,膝下有三男二女。清明时节,吕氏携幼女于寺庙拜神时,被此富户遇见。归家后,富户择一媒人上门求娶幼女为妻。
    吕氏勃然大怒,但因富户在当地颇有名望,家中田产上千,家中资产更是数以万计。由族长出面与富户在当地官府处出具婚书,此婚即成。最终十三岁幼女嫁给四旬富户为妻,成了五个孩子的母亲。
    这种由长辈出面,罔顾婚姻当事人意愿订下婚事的悲剧,在清朝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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