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从上述的认识出发,笔者以为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整体性系统研究大致上可以反映在“一个辨析、二大来源、三大系统、三大核心内容、一个制度终结及整体分析”的总体思路与方法上。具体而言即是:问题的提出—重要概念与范畴的辨析—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生成的两大来源(西方企业制度传入及本国传统元素影响)—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三大子系统的分解(外商企业制度、本国国有企业制度、本国民营企业制度)—以“产权、治理结构、剩余分配”为视角和分析框架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三大子系统的分别考察—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终结—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演变路径、特点、地位、历史走向的总体分析。 (一)一个辨析:概念的辨析 关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理论辨析也就是对研究中涉及的重要概念和范畴的辨析。它们既是整个研究基本的理论出发点,同时也是确定整个研究内涵与外延的必要的方法论准备。 首先,学界一直在研究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但对于什么是“中国近代企业制度”,其内涵、外延究竟如何?“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与“近代中国社会的企业制度”有什么区别与联系?“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与“中国近代公司制度”、“中国近代股份制”有什么区别与联系?“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与“中国近代工厂制度”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诸如此类的问题或者说是概念的辨析,在以往的研究中,并非是十分清晰的,有时甚至还是较为模糊的。 其次,从历史的存在以及学界以往的分类研究来看,中国近代企业以及相应的企业制度先是可以区分为外国在华企业以及中国的本国企业以及企业制度;后者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本国官办企业(国有企业)以及本国商办企业(民营企业)等等。对于这些研究对象究竟用什么样的概念来界定,长期以来学界实际上有着不尽一致的说法。以外国或外商在华企业而言,至少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一是外国企业,二是外资企业,三是外商企业。再以本国企业而言,学界对于晚清时期企业多称之为官办企业、商办企业,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官商合办企业以及官督商办企业。而对于国民政府时期的本国企业,则多称之为官僚资本企业、民族资本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等。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我们的研究中,对于同样的一个研究对象,可不可以或者说应该不应该有不同的提法或者说是不同的概念界定。这种不同的概念界定如果说的都是同样的意思,那为什么还要有不同的表述;如果说的是不同的意思,那么这种不同又究竟体现在何处?它们究竟是研究多元化、多样化的体现,还是研究论域不统一,理论概括不严谨、不彻底的表现?当然,囿于研究的传统和研究的习惯,笔者无意、也无力奢求学界的研究都使用共同的概念和范畴。但是在我们自己的研究中,我们对此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基本的认识,用同样的概念和范畴来统一界定和表述我们的研究对象,这就是“概念辨析”的意义所在。 在我们的研究中,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界定并非是指中国近代社会中存在的、包括业主制、合伙制在内的所有企业制度的总和,而是指以近代公司制度、工厂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近代经济意义上的企业制度。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研究中,无论是以关注的程度还是以研究的成果而言,对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研究无疑都要远远甚于对中国近代工厂制度的研究,但是如果没有对中国近代工厂制度演化的深入研究,我们就难以真正认识和解读中国近代那些公司化的工业企业的制度演进,而这些公司化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工业企业,正是中国近代企业制度演进的方向和中坚力量⑥。再就是对外商企业及外商企业制度、本国企业及本国企业制度,以及本国企业中的本国国有企业制度、本国民营企业制度的界定。对近代外国在华企业之所以称之为外商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或外资企业,主要是这些企业的资本往往并不是完全来自中国之外的海外投资。无论是最初的开业资本、还是日后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买卖,在相当程度上都有着中国人的投资,企业的股东也往往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国籍人士⑦。从这一点上看,将它们称之为“外国企业”或者说“外资企业”,多少有些名不符实之感。但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言,则一定是掌握在外籍人士手中,因此称之为外商企业是较为合适且符合历史实际的。 与近代中国外商企业及企业制度相对应的是“华商企业”,即由中国国籍者及中国机构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经营的企业。但是“华商”一词,在过去的使用中往往习惯于指中国本国资本中的私人资本或者是民营资本,在大部分状况下,它们并不包含各级政府及国有机构投资的国有资本。为了避免歧义,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首先将与外商企业对应的由中国本国资本开办和经营的企业界定为“本国企业”,然后再将其区分为本国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对于晚清时期的称之为“官办企业”),以及本国企业中的“民营企业”⑧。 在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研究中,诸如此类需要重新考究、界定、厘清的概念和范畴还有一些,如学界已有研究中的“公司制度”与“股份制”,他们究竟是一种企业制度的两种不同提法,还是本身就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究竟是不是存在一个称之为“公司制度”的企业制度,以及另一个称之为“股份制”的企业制度?如此等等,在理论和概念的辨析与把握上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二大来源:西方传入、传统元素 对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一般的讨论大多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如有研究认为,“中国近代企业的产生经过了两个阶段,持续了大约半个世纪。第一个阶段,也就是大约从19世纪60年代到甲午战争。”⑨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当然不无道理。但笔者以为,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生成的考察不只能从中国本国的近代企业产生开始,而应该将目光移至更早的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来源上。 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有二大来源:一是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起源及其对中国社会的传入;二是前近代中国社会传统企业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延伸,以及相关元素对近代企业制度形成与演变的渗透与影响。 西方企业制度的起源及其对中国社会的传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世纪后期,西方企业制度的缘起及其在欧美大陆的扩张;二是西方企业制度对东方世界的扩张以及对中国社会的传入;三是前近代华人社会中以“公司”自称的组织形式与西方企业制度是否具有关联的考察⑩。 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缘起和形成大致上可以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二是近代工厂制度的形成,三是近代工厂制度与近代公司制度的融合。而在此之前、被学者们称之为早期工业化的阶段,大体上只能视之为近代经济的准备阶段,而并非近代企业制度起源本身。此如有学者所言:“所谓早期工业化,指的是近代工业化之前的工业发展。”(11)这是因为,无论近代公司制度最早出现的贸易领域以及相应的市场发育在西方近代经济的形成中起了多么重要的作用,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在工业革命过程中首先从英国发展起来的,以机器大生产为标志的近代工厂制度无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近代工厂制度的特征是分工协作下资本雇佣劳动的大规模生产。这种大规模生产的近代工厂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自然而然地与起源于贸易领域的近代公司制度融合到了一起。而关于这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出现的解释从18世纪开始,因为此时它的轮廓正逐渐清晰地显露出来。”(12) 近代工厂兴起的核心问题是“技术”与“制度”。无论从历史还是逻辑上看,最先出现变化的应该是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导致新制度的形成,而新制度的形成使得新技术的使用、推广和传播更有保障。而到近代工厂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之后,其企业组织形式就势必采用起源于近代贸易领域的公司制度。这就是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逻辑起源。 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扩张。西方近代企业制度起源之后向东方以及中国的传播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鸦片战争之前,西方经济及经济组织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的联系和影响,其主要的经济领域是贸易,主要的制度影响是诸如“东印度公司”之类的贸易公司(13)。二是鸦片战争之后西方经济势力通过通商口岸对中国经济以及经济制度的全方位影响。其早期的制度影响主要是贸易领域的“洋行”制度,以及形成于通商口岸的早期“工厂”制度。 在以前的研究中,一般而言,前近代中国社会传统企业制度的研究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主题展开的。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生成和缘起的考察往往也多从19世纪60年代之后洋务企业的出现开始,但笔者认为,将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生成的考察延伸至前近代中国社会的传统企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前近代中国社会传统企业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延伸,以及相关元素对近代企业制度形成与演变的渗透与影响大致上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何为前近代中国社会的传统企业制度;二是传统企业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延伸及其嬗变(14);三是传统企业制度的相关元素对近代企业制度的渗透与影响。 对前近代中国社会传统企业制度形式、类别的实证与理论辨析,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的类别与存在形式,其中“合伙”制的演变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证与理论分析意义(15)。它们包括对前近代合伙企业制度中产权以及实现形式的研究,以及以“朝奉”、“掌柜”制度(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企业治理结构演变的研究,以“工头制”、“承包制”为中心的企业管理组织演变的研究,以及以“薪俸”、“身股”、“股息”、“红利”、“报效”等等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剩余分配制度形成、演变及其内在机理的研究。 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演化的内在缘起以及传统企业制度元素的延伸和不完全承继性上看,传统企业制度产权层面上的大股、小股,多重合伙、股份合伙、官利制度,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工头制”、“承包制”等等的传统的制度元素,对中国近代本土化的公司制度、工厂制度的演化都有着直接、间接的渗透与影响,特别值得我们关注和探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