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居延□吏𠅤使毋忽如令 EPS4T2:29 本簡左、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之“居延”原本未釋讀,據圖版應從原釋[1];“令”字與原本同,應釋作“律”字。 簡2.……/令史鳳掾譚尉史章 EPS4T2:30B 本簡上殘,公文書文書吏署名部分。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掾”字不妥,實為頓號“、”。 簡3.謂明前為男子范霸作霸本任明稍為當 EPS4T2:32A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所補“謂”“本”可從,唯“當”字應釋作“償”。 簡4.今便言解 EPS4T2:32B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便”字不妥,應釋作“復”字。 簡5.第四部第桼隧一人 ·凡四人省殄北 EPS4T2:34 本簡下殘,字迹殘泐,“第桼”之“桼”與後面的“四”出現的時間不一致。一般應該是“桼”與“亖”並現,《集釋》作“第桼”實為誤釋,應從原釋作“省卒”。 簡6.縣官宜用當徒者請丞相之當輸者給有缺補其不得以歲數免及漢諸侯侯國人有告劾罪司寇作如司寇以 EPS4T2:44 本簡完整,律令文書。字迹殘泐,《集釋》釋文“當”原本作“常”字,應從原釋。 簡7.九□百十里百九十四步 EPS4T2:49 本簡上、右、下殘,所存為兩地距離數字。字殘,致釋文不易,《集釋》之“九”字原本未釋讀,它字同原本。今案“九□”二字,應釋作“千八”;“十”字豎短二粗,應釋作“七”字。 簡8.樂居里女子石君王子羽羽 (第一欄) 責候長李勝之錢二百九十三謹驗問勝之辭故與君夫彭祖為殄北塞外候□□□ 五年十二月中與彭祖等四人供殺牛已校計不負彭祖錢彭祖徙署白石部移書責厶 錢二百九十三厶爰書自證不當償彭祖錢已決絕彭祖免歸氐池至今積四歲君今 復責厶錢厶自證爰書在殄北侯官 毋詣官 彭祖□妻(第二欄) EPS4T2:52 本簡木牘,上、下微殘,整簡是石君丈夫彭祖與候長李勝之債務糾紛,且以李勝之的申辯辭為主。文中多處的李勝之均以符號“厶”代替。釋文《集釋》與原本基本同。今案“樂居”里作為里名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與字形不符,應釋作“安居”里;“今”字,與其上面的“今”字差異明顯,應釋作“乃”字。 簡9.所錢六百凡盜千九百□六百□□百令史忠謹謹道上 □奈何丈人 □□□以郵郵不不不律令令張隧卿令謹道張遊卿(多次書寫) EPS4T2:53A 本簡木牘,以習字所書為主,右側上端類原本實際書寫。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所”字,應釋作“家”字。 簡10.□所名□伏道亡□移使者懷□□□□官 □□功…… …… ……步行(簡下部畫一人像) EPS4T2:54 本簡木牘,捕亡文書。字迹殘泐,多不可釋讀。參照比較清晰的紅外圖版,《集釋》之釋文“□所名□伏”不妥,按照簡牘文書例與字形,應釋作“詔所名捕”,“伏”字應釋作“不”字;“亡”後之“□”,可釋作“者”字;“官”字,應從原釋作“宮”。“步行”之上,應釋出“帶劍”二字。文字記錄的“帶劍步行”,恰與簡上所繪人物相符。木牘上所繪人物左代長物應該就是“劍”。“詔所名捕”“帶劍步行”與所繪人物聯繫起來,構成一完整的漢代海捕文書。 簡11.堠上煙竈突出埤堄二尺要中央三尺反明上廣三尺突口作八寸□□□□一 EPS4T2:56 本簡下殘,守禦器品。字迹殘泐,原本釋作“堠上煙竇突出埤堄二尺要中央三尺□明上積三尺突□□八寸□□□□□”。《集釋》之“竈”字,應從原釋;“廣”字,原作“積”,字形上看均不妥;“口”字,可從;“作”字,應釋作“俓”字;後面的一個“□”應釋作“為”字。 簡12.甲辰甲渠候長壽以私印行候事下士吏合眾 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令史次 EPS4T2:59A 本簡上、下殘,詔書殘簡,“甲渠候長壽”約為甘露二年時。下端字迹漫漶,“合眾”與“令史次”原本未釋讀,為《集釋》補,可從。唯“次”字不妥,應存疑作“□”。 簡13.□傷矢右膝一所不直 EPS4T2:61 本簡上、下殘,爰書文字。字較清晰,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矢”字,應釋作“夫”字。本爰書所及訴訟當與某人妻有關,妻言事涉及到傷其夫右膝一事。 簡14.五月乙未官告第四候長 騎當□候即不與 EPS4T2:64B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集釋》在原本基礎上補釋“當□候”,今案“當”字可從,“候”字不妥,應從原釋。“與”字,應釋作“在”字。可能與懸泉漢簡徵派某人去做某事有關(ⅡT0115②:127A),若人不在(“即不在”),則需移“人在所”。 簡15.故 坐施髡鉗鈦左止城旦昌餘等犯不審所不…… 吏 永始三年五月己酉詣治所 EPS4T2:69 本簡松木,上、下殘,案獄文書。文字在簡上至少分為三欄,第一欄無存,第二欄並列“故吏”二字,第三欄,也是兩行文字。按照簡牘右側陰刻痕迹,原簡分為上、中、下三部分。“故吏”二字在上部,“坐”以下文字在中部,省略號部分在下部。字迹漫漶,釋文“昌”字下原本作“□等刺不□□□”,它字與原本同。今案“昌餘”二字不妥,“昌”字右上圖版有一點筆,應釋作“曾”字;“餘”字右下明顯是類似“土”的橫筆,可釋作“隆”字。“治所”二字,應釋作“姑臧”。與本簡有關係的還有二簡,三簡屬於同一冊書。簡文是: 番和髡鉗鈦左止城旦服塗 故 民 EPS4T2:25 番和完城旦莊晏 舉 故 坐鬭以大□ 民 永始三年(“舉”字後書) EPS4T2:26 以上三簡為一冊書散簡,其中前二簡為“故民”(以簡牘編號為序),後一簡為“故吏”。T2:26之“□”應釋作“刀”。根據T2:26 、T2:27可知,T2:69人名未出現,論罪原因原釋“坐施”不好理解。參考T2:26“坐”字可從,其後是具體的罪名。T2:26的故民莊宴“以大刀”傷人犯罪,而T2:69所坐“施”何解?因為後面的曾隆等身份是囚徒“髡鉗鈦左止”的罪人,而坐罪之人又是以“故吏”身份犯罪,也許“施”字釋作“縱”字較妥。 [1] 《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 ,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月24日09: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