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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嶽麓秦簡(伍)中的執法

http://www.newdu.com 2019-01-28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秦漢地方行政重心在縣不在郡。嶽麓秦簡所見執法,主要督課郡內屬縣上計、任免、監察、發徭、覆獄、調發卒史都吏縣官佐史、調發刑徒等職能。[1]
    据嶽麓秦簡(伍),執法所監察官吏官秩范圍有限(五百石以下)。由1174、1161、1151、1142簡綴合的一條秦令,規定二千石(在中縣道、郡縣道者)犯罪案件,要知會御史、郡守,并由他們派員共同審理,并收繳犯官官印,以治所縣官或丞印封存由卒史上繳御史。千石至六百石,由審理者及縣官或丞封存犯官官印,吏上交御史。治五百石以下印行郡縣者,收繳犯官印上交執法。治五百石以下印不行郡縣及乘車吏者(一百六十石)犯官官印亦上交執法。
    由均為接受犯官官印官署可看出御史、執法間的淵源關係。因為1875簡有“當以縣次到官及吏歸印御史,……咸陽當為駕送到官及御史而毋。”御史所受六百石以上官印當為中央朝廷命官,执法所受官印則為地方郡縣任命官員。据此令文所言五百石以下官印交執法推測,執法秩級最多六百石。
    1161簡規定故官請新官治徙官,需先上執法轉致。按上文推測,此條所言治徙官亦五百石以下官吏。
    執法据《功令》任免屬縣低級官員。按上文推測,所任免者亦為縣五百石以下官吏。
    陳松長所舉秦令:縣官田官請求屬所執法遣徒助穫,按上文推測,此田官當亦五百石以下官吏。
    秦令中常有執法上最皇帝、上丞相、御史。按上文推測,説明并無中央執法一職。當時行政文書稱移為平級,稱上則為上下級。
    0965、0961簡規定捕從人不力致脫逃者,執法所承担連帶法律責任的空間范圍也以從人所在郡內縣道界為單位。
    1125、0968、0964、1034簡規定執法上計范圍之一:郡內縣官一年內審案數及在押人數。
    秦令中常見“御史、丞相、執法”或“丞相、御史、執法”,此三者應連讀、其間非并列關係,應讀為“御史、丞相执法”或“丞相、御史執法”。如改句逗后則意思通暢者如1689簡:“令曰:御史節發縣官吏及丞相、御史執法發卒史以下到縣官佐史,皆毋敢名發。”陳松長徵引時略去了前半句的“御史節發縣官吏”部分。再如1613、1618簡:“其御史、丞相、執法所下都官,都官所冶它官獄者治之。”應讀為“其御史、丞相執法……”此外,0963簡:“監御史下劾郡守……”,執法以郡屬縣為業務范圍,執法非監御史明矣。
    由此推測,執法與御史、丞相均有關聯。按其性質可分為御史執法、丞相執法兩大類。執法應為御史或丞相特派員公署的性質。
    睡虎地秦律為移植自內史之律,所規范者為秦三輔本土內史所屬諸縣與中央的交往關係。南郡所屬諸縣如何與中央溝通?反映并不清晰。嶽麓秦令的出土,正好彌補了這一缺失,而執法就是這一重要的溝通者。
    漢初執法就猶有遺痕。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有縣獄史“武欲言信丞相、大(太)守”之例,可能秦時獄史為執法在縣之屬官。漢初有“御史中執法”官名。探討刺史制度起源目前可追溯至秦執法。《漢書》高帝紀十一年二月詔為“御史大夫周昌下相国,相侯贊侯下諸侯,御史中執法下郡。”尚可見詔令奏議經御史尚為舊制。[2]執法為御史統稱,此處尚遺舊痕。秦本有監御史,亦見嶽麓秦簡質日及前引秦令。
    里耶秦簡(8一756),(8一757)有田徒缺乏時上簿書治虜御史御史均予之的記載,恰好與陳松長所舉執法遣徒助穫的秦令對讀。唐俊峰据此以及里耶9一3161殘簡“洞庭尉吏、執法屬官在縣者”,嶽麓簡(伍)內史旁金布令乙九“執法官”認為“執法”可能屬于某類官員,而非指一个特定的官職。這个看法是有見地的。作者還進一步指出:“執法可能指中央設于地方各种御史之統稱,針對不同情況就有不同御史去执法,因此构成了律令中执法无所不包的印象。”我們則認為,目前的材料顯示執法可能為丞相、御史特派員公署的性質。
    
    附記:2017年1月嶽麓秦簡(五)審訂會上,承歐揚、楊勇同學告知,孫尉祖曰秦封泥中並無“執法”。檢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周曉陸路東之編著《秦封泥集》確如孫説所言。2019年1月嶽麓秦簡(六)審訂會上,得悉陳松長曾徵引1872簡原文為:“御史、丞相执法以下有發徵及為它事,皆封其書,毋以儌〈檄〉,不从令貲一甲。卒令乙八。令辛。”與上文所引1613、1618簡文例相同。中央御史、丞相怎么會為收發文書此細瑣之事受罰?受罰的肯定只是其派出的工作人員明矣。陳松長為“執法”做注的原文也只是“都官、執法屬官……”因刑徒逃亡連帶受罰的細事。又讀到不許百姓私挾兵器的秦令中有“臣訴與丞相啟、執法議”的字樣,此“執法”當指中央御史、廷尉一類的官員統稱明矣。
    
    本文寫作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出秦漢令與中國法制文明的形成研究” (17AFX005) 資助。
    
[1]陳松長《嶽麓秦簡中的幾个官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科版)2015年3期。彭浩:《談嶽麓秦簡(肆)中的執法》,《出土文献與法律史研究》第六輯,法律出版社2017年。土口史記《嶽麓秦簡執法考》,《東方學報》92(2017)。唐俊峰《受令簡、恒署書、執法:讀《里耶秦簡(貳)》札記三則》,中国簡帛学国際論壇2018年論文集(韓国,濟州島2018年12月)。 
    [2]勞幹《兩漢刺史制度考》,《勞幹學術論文集》,臺北藝文印書館1976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月25日10:1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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