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灵活多样治理策略 自秦汉以来,黔中地区的开发长期集中在州县治所附近和交通要道所经的平地。而被史书称为“溪洞”的大量山区,因自然条件较差,发展相当有限,这些地区往往也是豪族大姓的天下。例如,自汉代以来,田氏长期控制辰、黔、思诸州之地,牂柯谢氏则长期掌控黔中南部。这些豪族大姓背后往往有强大的部族力量,隋朝黔安首领田罗驹“阻清江,乱夷陵”,而“诸郡民夷多应”;谢氏控制的牂州“胜兵数万人”,充州“胜兵二万”。 针对这种特殊状况,唐朝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策略。例如,在旧有州县治所之间的隙地,主要以设置直属州县的方式,将“溪洞”纳入郡县体制,并以编户制度管理“蛮夷”;而在远离州县治所且为豪族所主导的部族地区,则主要通过招纳土酋以授职守令和朝觐制度等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即便同是开“溪洞”为直属州县,唐朝采用的方式和策略也有所不同,这在五溪地区尤为突出。五溪地区是黔中开发较早的区域,但活动在州县间的五溪蛮常常凭恃山险而扰乱地方,南朝时期《沅陵记》称“五溪十洞颇为边患,自马伏波征南之后,虽为郡县,其民叛扰,代或有之,盖恃山险所致”。面对这种情况,唐朝以“众建以少其力”为原则,通过析分旧县、缩小州县境域、开山洞等多种方式,解决对溪洞和豪族的管理问题。例如,将辰州分成辰、叙、锦、溪、奖五州,原来的五县增至二十县,既使这些“溪洞”都在国家直接控制之下,也有力地抑制和分化了地方豪族势力。 费州城乐县开辟的方式又有所不同。唐《十道志》称费州“江山阻远,为俚獠所居,多不臣附”。唐初,山南道大使李孝恭招慰生獠,“始筑城,人歌舞之,故曰城乐”。费州土著长期以山居为主,游离于州县之外而不受国家管控。唐朝通过筑城设县,将“獠”从山区移于平地,使其由“山居”改为“城居”,以比较温和的方式,将这些土著居民纳入郡县管治之下,而生产生活的改变也使其从“生獠”变为“齐民”。 “都督除授”和“南选”是选任地方官的不同方式。唐初,黔中州县官主要由都督府选拔当地“土人首领”充任,在唐朝初建以及黔中地方势力盘根错节的情势下,这一度成为唐朝吸纳地方豪族参与政治秩序重建的主要途径。随着黔中州县数额和规模的大幅扩张以及唐朝统治的稳固,中央直接选任黔中州县官员的条件日臻成熟。高宗上元三年(676),唐朝颁布《更定选士例诏》,废止唐初以来直接任用土酋为黔中州县官员的旧例,代之以更为规范的选官制度——“南选”。南选是唐朝在黔中、岭南、福建等地推行的特殊选官制度,由中央派遣选补使和御史,负责对州县六品及以下官员进行选拔和任命,五品以上官员的选任则归于吏部。《册府元龟·铨选总序》曰:“其南选,先以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未甚精选,乃令五品以上强明清正官,充南选使以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皆使人供所管都督府相知,其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开奏,故谓之南选。”唐朝在黔中和岭南施行南选,主要是为了解决都督直接选任土官出现用人不当的弊端。但从实际情况看,推行南选的实质在于将黔中州县官员的任免权收归中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州县制度。由此,中央既将黔中豪族置于国家的有效管控之下,又确保了当地土人参与地方社会治理的机会,从制度上弥合了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政治隔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