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對“否吏及宦”句式簡文及相關問題的釋讀 范鵬偉 科學出版社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多處出現“宦皇帝”“宦皇帝者”“宦”等詞,給漢代的皇帝制度以及職官制度的研究帶來了源頭活水。裘錫圭先生的《説“宦皇帝”》指出《新書·等齊》“官皇帝”應為“宦皇帝”,“宦本是為人臣僕的意思。郎官、謁者之流本是門廊近侍,有類家臣,故以‘宦’稱”。[1]閻步克先生的《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不僅研究了“宦皇帝”者的人員構成,而且重點論述了“宦皇帝”群體與“吏”的不同。[2]其後又有黃怡君、孫少華等人對部分簡文中的“宦皇帝”作過討論。黃文指出了閻文對簡二一〇的解讀所存在的問題,認為其中的“非吏及宦”是“非吏”及“非宦皇帝”,但同時又認為,簡二九一—簡二九三中的“不為吏及宦皇帝者”指的是“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3];孫文在論述中對簡二九一—簡二九三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的斷句和理解與閻文、黃文相同。[4]上述幾篇文章的研究主旨各有不同,但是在具體的討論中對於個別“否吏及宦”句式簡文的解讀仍有可商榷之處。 關於“宦皇帝”的身份構成。裘錫圭先生在解讀《新書·等齊》時認為“郎官、謁者”屬於“宦皇帝者”[5]。閻步克先生進一步細化為“主要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等,他們構成了一個侍臣系統。”[6]由於資料所限,“宦皇帝”者應該不止於上述職任,所以閻文用了一個“等”字,但閻文將其歸納為“侍臣系統”的論斷給本文以極大的啟發,本文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探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否吏及宦”句式簡文及相關問題的釋讀。 一、“非吏及宦”應指“非吏及(非)宦” 《二年律令·置吏律》載: 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二一〇)[7] 閻文對此條的解釋存在前後矛盾之處。閻文先説: “對任人不廉不勝者,其人若‘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的話,懲罰是罰金和戍邊;相應可以推知,這人若是‘吏’的話,懲罰就是‘免任’了。換句話説,‘亦免任者’所針對的,應該是‘吏’。”[8] 後面又説: “為什麼對‘吏’免官而已,對‘宦’者卻不僅是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呢?這個道理也很簡單:由前可知,人們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為了由宿衛或侍從獲得進身資格;至於做郎官本身,那是沒多大便宜的。......這樣看來,對‘宦皇帝者’中任人不善者,若只是免官的話,不就太便宜他們了麼?一定得加上罰金和戍邊二歲,才能構成與‘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懲罰呢。同時我們看到,對‘宦’與‘非吏’的懲罰是相同的,説明在時人看來,‘宦’與‘非吏’的待遇相近。”[9] 先認為對“非吏”和“宦皇帝者”的懲罰是罰金和戍邊,“免任”針對的是“吏”;後又認為對“宦皇帝者”不僅是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 閻文解讀的問題,除了前述的矛盾之外,還在於:如果對“宦皇帝者”來説,“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為了由宿衛或侍從獲得進身資格”,那麼“免任”應該纔是最致命的懲罰,這一懲罰將直接斷送了這些人“獲得進身資格”的基礎,並不是“太便宜”。而且,如果對“宦皇帝者”作閻文後來的解讀,那麼,依據簡文的行文順序,“非吏”者的懲罰也就變成了既免任又罰金、戍邊,可是,對“非吏”而言,本就無職任,若要免任的話,免何任呢? 歸根結底,是閻文對簡文“非吏及宦”的解讀出現了失誤。簡文後一句應該斷為: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非吏及宦”應當指的是“非吏”及“非宦(皇帝者)”。即對“非吏”及“非宦皇帝者”的懲罰是罰金四兩外加戍邊兩歲。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也持此種觀點。[10]由於這些人“非吏”也“非宦皇帝者”,因此他們無職任可免,只能是罰金加戍邊。與此相對,簡文前一句“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以免,亦免任者。”所對應的應該也是包括了“吏”及“宦皇帝者”在內。這樣,《二年律令·置吏律》這條簡文,針對的其實是兩類人群:有職任者和無職任者。所任不廉、不勝以免,置吏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置吏者有職任,則免職任;無職任,則罰金、戍邊。我們從傳世史料的記載中也能找到類似的證據: 《漢書·何武傳》載:“徙京兆尹。二歲,坐舉方正所舉者召見槃辟雅拜,有司以為詭衆虛偽。武坐左遷楚內史。”[11]何武作為京兆尹,舉人不賢,要受坐左遷。《漢書·蕭何傳》載:“(蕭壽成)坐為太常犧牲瘦免。”[12]犧牲瘦的主要責任當然不是長官太常,而是辦理具體事務的太常僚屬,此條應該可以和“置吏不廉、不勝任”的罪名類比。《漢書·杜業傳》載:“會司隸奏業為太常選舉不實,業坐免官,復就國。”[13]太常選舉不實,懲罰也是免官。 我們再來看兩條處罰案例,作為側證。《漢書·景帝紀》中載: 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14] 吏在遷徙、免、罷時接受故官屬財物而犯法,所處的懲罰主要有“奪爵”“免之”“罰金”“沒入所受”。這些處罰並不是全部施行,而是有各自的前提。首先,“沒入所受”應該是不管有爵無爵、有職無職都要罰沒的,因此,這條懲罰是針對各種情況的。其次,關於“奪爵”“免之”。《漢書》“免之”後有注:“李奇曰:‘有爵者奪之,使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師古曰:‘此説非也。謂奪其爵,令為士伍,又免其官職,即今律所謂除名也。謂之士伍者,言從士卒之伍也。’”[15]顏師古的解釋可能更加接近原意。因為被“免”、被“罷”的吏已無職任,但“遷徙”的吏可能還有職在身,所以對吏“遷徙、免、罷”的懲罰應該就是有爵奪爵且有職免職。最後,這個“無爵”的情況應該是繼前面兩種情況而起的“無爵無職”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對他沒有什麼可以罰的了,就罰金二斤。 《漢書·衡山王傳》中的記載也能證實上面的推斷。《衡山王傳》載: 衡山王賜,淮南王弟,當坐收。有司請逮捕衡山王......膠西王端議曰:“安廢法度,行邪辟,有詐偽心,以亂天下,營惑百姓,背畔宗廟,妄作妖言......當伏法。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皆當免,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16] 這裏的表述就很明確了:首先,“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皆當免,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這裏“吏”和“近幸臣”是並列的,處罰是被免。其次,“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這個“它”,蘇林注曰:“非吏故曰它。”顏師古注曰“為近幸之人,非吏人者。”[17]蘇林的注沒有得其要旨,顏師古的注則一語中的。“它”應該就是上文所説的“宗室近幸臣”。賈誼在《新書·等齊》中舉了很多例子來論證諸侯王往往比擬皇帝。例如:“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所在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 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漢法, 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18]王的近幸之人正是可以比擬“宦皇帝者”的群體。由於前面已經將“吏”和“近幸臣”並列,處以免任。所以後面“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就應該是“非‘吏、它’”即“非吏”“非它(近幸臣)”並列,處罰是贖死金。斷句應為“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這和《二年律令》簡文的行文就高度類似了。 綜上所述,在律文、詔書、官僚廷議中,犯法的“吏”與“宦皇帝者(宦於王者)(近幸)”是類似的懲處標準,而“非吏”與“非宦皇帝者(非宦於王者、非近幸)” 是類似的懲處標準。也就證明了將《二年律令·置吏律》 二一〇簡解讀為“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非)宦(皇帝者)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是正確的。 二、“不為吏及宦皇帝者”應指“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 《二年律令·賜律》載: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二九一)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裊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飯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醬少半升。(二九二)司寇、徒隸,飯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鹽廿分升一。(二九三)[19] 閻文在論述“吏”有祿秩而“宦皇帝者”無祿秩時説:“在上文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以爵為比。‘不為吏者’當然無秩,讓他們以爵為比是很好理解的;可‘宦皇帝者’顯然也是官兒,他們的賜物,為什麼依照爵位而不是依照於祿秩呢?這就回到前面的論點上了:這些‘宦皇帝者’沒有祿秩,按慣例是依照爵位。把‘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做同等考慮,可見‘宦皇帝者’跟‘不為吏’相近,不被朝廷視之為‘吏’。”[20]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一文也認為簡二九一—簡二九三中的“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句法與簡二一〇“非吏及宦”的句法不同,指的是“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孫少華《“宦皇帝”與漢初諸子文學的“母題共性”》也作如此認識。[21]黃文還參考《賜律》簡二九四“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認為“若簡291-293指的是‘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就不能與簡294説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相對照了。”[22] 此條所賜為何我們不得而知。由於閻文主要在論述“宦皇帝者”與“吏”的不同,因而在解讀時,將“‘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做同等考慮”,但此句的斷句值得再討論。依照閻文的理解,“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都是按照爵位來賜賞的。“不為吏”者沒有職任無法區分,因而以爵位賜賞可以理解。但是,“宦皇帝者”有具體的職任,除了爵位序列外,還可以有其他的序列(如職任)可用來作賜賞的劃分標準。我們看《惠帝紀》詔書中,在賜賞時對於閻文所認定的“宦皇帝者”就是按職任賜賞的: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循、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御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23] 黃文實際上繼承了閻文的認識。其文提出的“若簡291-293指的是‘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就不能與簡294説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相對照了。”[24]的反向假設正好暴露了其缺陷。我們也可反向假設一下:如果按黃文的理解,簡二九一—簡二九三是在説“不為吏”和“宦皇帝者”按爵級如何如何賞賜,那麼簡二九四中“官卑而爵高”的吏比照“宦皇帝者”爵位受賜,就等同於比照“不為吏(非吏)”的爵受賜,這就產生了矛盾——“吏”比“不為吏(非吏)”,從而導致“官卑而爵高”的吏、“不為吏(非吏)”、“宦皇帝者”成了一個標準,那上述簡文作各種劃分還有什麼必要呢? 如果我們將“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重新斷句為: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即賜的對象是“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兩個群體。將“吏”與“宦皇帝者”等同,而不是如閻文、黃文那樣將“不為吏”與“宦皇帝者”等同。那麼對簡文的解釋似乎就更加合理了。將“吏”與“宦皇帝者”等同的例子在《二年律令》中還可以找到。如《二年律令·戶律》載:“欲益買田宅,不比其宅者,勿許。為吏及宦皇帝,得買舍室。(三二〇)”[25]及《徭律》“吏及宦皇帝者不(四一一)與給傳送。......(四一二)”[26]等。《惠帝紀》詔書中也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27]的記載。 這樣,《二年律令·賜律》此條的賜賞對象就“變”成了“不為‘吏及宦皇帝者’”。參看後文所列舉的二十等爵中的爵級,由於這些人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共同的特徵是“有爵無職”,因而無法按照職任來賜賞,只好以爵級為依據來劃定賜賞等級。相反,“吏”與“宦皇帝者”,他們除了爵位等級外,還可以以其他序列等級來賜賞(比如《惠帝紀》詔書中的具體職任),所以就不是必須以爵級來受賜了。而當吏的官卑而爵高時,按官受賜顯然“吃虧”,所以允許按爵比照“宦皇帝者”的爵位,來受賜,為什麼這樣操作?下文便作論述。 三、“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是對官卑爵高的吏的優待 《二年律令·賜律》載: 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二九四)[28] 閻文認為: 無論如何都能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朝廷允許“吏”根據自己的爵位,比於“宦皇帝者”之依爵賞賜等差,卻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祿秩等差。這再度説明,“宦皇帝者”有爵而無秩,所以想比其祿秩也沒法兒比。這種“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的制度,我想有時會成為一種“秩一爵一秩”的繞彎子“比”法,也就是説,先由“吏”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再由此爵、秩相比之法,“比”於某級之秩。比方説吧,有一位三百石之“吏”擁有五大夫之爵,那麼他受賜時應先比於“宦皇帝者”中的五大夫,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29] 如上所論“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指的是“賜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所以閻文比方中的“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是有問題的。不過這不影響閻文上面關於“宦皇帝者”無祿秩的論述。由於閻文旨在論述“宦皇帝者無祿秩”,所以其解讀是,允許“吏”根據自己的爵位比於“宦皇帝者”之爵來受賞賜,而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祿秩等差來受賞賜,説明的是“宦皇帝者”有爵而無秩。 此條還可在閻文基礎上作另外的解讀。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由於官卑所以祿秩低,用這個低祿秩受賜顯然“吃虧”,這時候國家允許這些人他們以高爵位來比照同等爵位的“宦皇帝者”從而提高受賜標準,然後受賜。也就是説,假設一個五大夫爵的低職吏,他可以按照一個五大夫爵的“宦皇帝者”的標準來受賜。簡文這裏只有“爵—爵”的比照,按爵位序列來比照,拋開律文的規定,那麼“官卑而爵高”的吏可以比擬的其實有三種人:①擁有同樣爵位的“官高”的“吏”;②擁有同等爵位的無職任群體(如前文所述的“非吏、非宦皇帝者”);③擁有同等爵位的有職任的“宦皇帝者”。第一種情況下,讓一個官卑的吏去比照官高的吏,會造成“吏”群體內部賜賞標準的矛盾與混亂,這應該是不作這樣規定的原因所在。這樣就只剩下後面兩種情況。由於“宦皇帝者”是皇帝的近侍群體,地位比較特殊,所以,在“吏官卑而爵高”情況下,吏要受賜,國家允許他以爵位來比擬同等級爵位的“宦皇帝者”的受賜標準,而不是讓他去比擬同等級爵位的無職任群體,這實際上是對“官卑而爵高”的吏的一種特殊優待。 《漢書·惠帝紀》載: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循、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禦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30] 《漢書·昭帝紀》載: 二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宮徙未央宮,大置酒。賜郎從宮帛,及宗室子錢,人二十萬。吏民獻牛酒者賜帛,人一匹。[31] “民”裏面也有“非吏、非宦皇帝者”,對比後文的近臣宦皇帝者,顯然後者的賜賞更加豐厚。假使一個官卑爵高的吏要比用爵位比照同等爵位的其他群體,在不能比照“吏”而只能在“非吏、非宦皇帝者”“宦皇帝者”中選擇的話,比照同等爵位的“宦皇帝者”顯然更合算。 這種優待可能不僅包括所賜物資數量,還包含賜予資格的給予上。《漢書·宣帝紀》載: 五月,鳳皇集膠東、千乘。赦天下。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賜天下人爵各一級,孝者二級,女子百戶牛、酒。租稅勿收。[32] 如果拋開這條賜令中所賜為爵位的限制,假設有一個五百石的吏,那麼根據這條賜令,他可能只能享受到“天下人”的待遇;但如果他官卑而爵高,國家可能就允許他比照“宦皇帝者”,那麼他就可能躋身於“宦”的行列享受同等的待遇。 綜上,筆者以為這就是《二年律令·賜律》這條規定的用意所在——給他們一個“吏”以外的標準作參考,而且這個標準相對而言是在優待這些官卑爵高的吏。 [1] 裘錫圭:《說“宦皇帝”》,《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52—153頁。 [2]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 [3] 黃文還提出“非吏”有時候包含“宦皇帝者”在內,不過對這一點,黃文的解讀值得商榷,其對《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中顏師古的注所針對的對象的理解也有錯誤。參見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 [4] 孫少華:《“宦皇帝”與漢初諸子文學的“母題共性”》,《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39—48頁。 [5] 裘錫圭:《說“宦皇帝”》,《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52—153頁。 [6]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 81頁。 [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6页。 [8]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 83頁。 [9]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83—84頁。 [10] 參見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本文將從其他方面再作證明。黃文還提出“非吏”有時候包含“宦皇帝者”在內,不過對這一點,黃文的解讀值得商榷,其對《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中顏師古的注所針對的對象的理解也有錯誤。。 [11] 《漢書》卷八十六《何武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484頁。 [12] 《漢書》卷三十九《蕭何傳附蕭壽成》,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013頁。 [13] 《漢書》卷六十《杜周傳附杜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682頁。 [14] 《漢書》卷五《景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40頁。“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原標點為“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此處筆者作了改動,原因見正文。 [15] 《漢書》卷五《景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41頁。 [16] 《漢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152頁。 [17] 《漢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153頁。 [18] (漢)賈誼撰,閻振益、鐘夏校注:《新書校注》卷一,“等齊”,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46頁。 [1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9頁。 [20]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 81頁。 [21] 孫少華:《“宦皇帝”與漢初諸子文學的“母題共性”》,《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39—48頁。 [22] 參見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 [23] 《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5頁。 [24] 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 [2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3頁。 [2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頁。 [27] 《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5頁。 [2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9頁。 [29]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82頁。 [30] 《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5頁。 [31] 《漢書》卷七《昭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28頁。 [32] 《漢書》卷八《宣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42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