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揄史”、“隃為史”看秦佐史之“史”的選拔途徑 (首發) 林少平 睡虎地秦简《葉書》簡10贰: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史。 整理小組注:“揄,本義為引、出,這裡的‘揄史’當為進用為史之意。史是從事文書事務的小吏,《說文‧敍》引漢《尉律》:‘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史。’本年喜十九周歲。”[1] 里耶秦簡8-269: 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閲:AⅠ 十一年九月隃為史。AⅡ 爲鄉史九歲一日。AⅢ 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AⅣ 爲令史二月。AⅤ 爲計。BⅠ 年丗六。BⅡ 户計。CⅠ 可直司空曹。DⅠ 里耶秦簡《校釋》注“隃為史”:睡虎地秦簡《编年記》(筆者按:即《葉書》)10號簡有“揄史”,整理小組注:“揄,本義為引、出,這裡的‘揄史’當為用為史之意。”《說文》:“逾,進也。”朱駿聲定聲:“謂超越而進。”《玉篇‧辵部》:“逾,進也。”疑隃、揄並當讀為“逾”,訓為“進”。[2] 《秦簡牘合集》在列舉了諸家的意見后,依據“里耶秦簡8─269記‘十一年九月隃為史”,認為“‘隃為史’與此處‘揄史’義近”,從而認為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的意見是正確的。[3] 蘇建洲先生近日又討論了睡虎地秦簡《葉書》中的“揄”字,在羅列了諸家的意見后,認為“將‘揄’、‘隃(逾)’的詞義理解為‘拔擢’、‘進用’是對的,但‘揄’、‘逾’並無‘拔擢’的意思,”進而認為“揄”、“隃”二字可讀為“抽”,即“喜揄(抽)史”、“隃(抽)為史”。[4] 我們分析了以上“揄史”、“隃為史”的兩個案例,認為有以下兩點信息值得注意: 一是喜“揄史”的年齡在十九歲,釦“隃為史”的年齡大約在二十三歲。 二是喜在“揄史”前,曾從過軍。釦是否從過軍,伐閱中無記錄。 秦漢選拔“史”的正常途徑:具有“史子”身份的人,在年十七歲時,先進入“學室”充當“史學童”,學習三年並通過考試後,才能被選拔為“史”。 張家山漢簡《史律》有如下規定: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 【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大史,大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為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為史。三歲壹並課,取最一人以為尚書卒史。 秦律令也有關於史學童考試的記載: 中縣史學童今歲會試者凡八百卌一人,其不入史者百一十一人 • 臣聞其不入者,泰抵惡為吏,而與其 典試史為詐,不肯入史,以避為吏。為詐如此而毋罰,不便。臣請令泰史遣以為潦東縣官佐四歲,日備免之。 為詐便 • 臣昧死請。制曰:可 • 廿九年四月甲戌到胡陽·史學童詐不入試令• 出廷丙廿七[5] 睡虎地秦簡《內史雜》規定:“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由此可知,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史子”身份的人,是無法成為“史學童”,更無法被選拔為“史”。 以上兩個案例均未記錄喜和釦是否為“史子”,但他們“揄史”、“隃為史”的年齡均不符合“史學童”十七歲入學而二十歲考試的規定。從睡虎地秦簡《葉書》對喜的家世記載來看,喜的父親似乎只有從過軍的經歷,並未有擔任過“史”的記載。由此,我們可推測喜的身份當不是“史子”。他是通過非正常的途徑選拔為“史”的。釦的伐閱記載“隃為史”,說明釦選拔為“史”的途徑跟喜是一樣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揄史”、“隃為史”的含義應該是說“一個人的出身本來不能被選拔為‘史’,但由于某種特殊條件,可以改變自己的出身,從而被選拔為‘史’。”據此可知,“揄”、“隃”讀作“逾”無誤。段玉裁《説文注》:“逾,超越也。超越,有所超越而進也。”“揄史”、“隃為史”當是指“超越自己的出身而進為‘史’”。 那麽,什麽樣的特殊條件可以讓一個不是“史子”的人“超越自己的出身而進為‘史’”?嶽麓秦簡《置吏律》有這樣的一條規定: 置吏律曰:縣、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郡免除書到中尉,雖後時,尉聽之。補軍吏、令、佐史,必取壹從軍以上者,即有軍也。 從律文的規定可知,郡縣、都官的“吏及佐、群官屬”出現“有死亡及故有缺者”時,可以隨時對其進行增補。而且特別規定增補“軍吏、令、佐史”時,要求必須是有一次從軍以上經歷的人。喜成為“史”之前,正好有過一次從軍的經歷,符合《置吏律》有關增補“軍吏、令、佐史”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喜、釦等人可能就是通過這種非正常的選拔途徑,才能“超越自己的出身而進為“史”。 [1]睡虎地秦墓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9頁。 [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26頁。 [3]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上》,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2-23頁。 [4]蘇建洲:《說睡虎地秦簡《葉書》“喜揄史”的“揄”》,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9年3月6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396#_edn5。 [5]于振波:《“負志”之罪與秦之立法精神》,《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21-24頁。 点击下载附件: 1993林少平:從“揄史”、“隃為史”看秦佐史之“史”的選拔途徑.docx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