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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家族发展略论——以族谱、族田与祠堂为中心(2)

http://www.newdu.com 2019-03-28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 刘晓 参加讨论

    (二)续修与重修
    元人修谱时,往往要广泛搜集各种素材,力求做到巨细无遗,“家询户问,旬纂月缉。凡寝庙之所藏,碑碣之所存,父兄姻故之所知,心思耳目精力之所可得而及者,搜讨略备”。(34)可不论修纂得怎样细致周密,族谱一经编定后,随着家族人口繁衍等原因,其内容必然会日显陈旧,更何况因战乱等原因,有时还会发生族谱残缺或散失等情况。因此,族谱的定期续修乃至重修,是很重要的。元人对此很重视,有所谓“三世不修谱,谓之不孝”之说。(35)
    族谱的续修或重修,基本上以旧谱为基础进行增补,像李氏续修族谱时,“前修之文庋藏尚可考也,用是佣书凡若干本,以遍告于同族之人,有子孙者则书之”。(36)从现存元人族谱序跋等来看,元人族谱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宋人族谱的基础上续修的,像丰城孙氏,“谱之重修,已再而三,事之续编,亦再而三矣”,其中“乾道癸巳(1173),始效欧阳氏谱谱其族。其十一世孙绍熙癸丑(1193)进士临湘知县伯温,于庆元己未(1199),辑事迹以附其谱之左方。前之谱未及载,后之事迹未及录者,咸淳乙丑(1265),其十一世沅广之。大元至治辛酉(1321),其十四孙隐求又广之”。(37)巴塘黄氏,“淳熙末,名筠者谱其族系。绍定庚寅(1230),寇毁谱亡。宝祐中,名栝者重修,名崇者将锓木不果。景定中,名楷者因栝所修而增续之,名三杰者作序。至大戊申(1308),名绍复者润色旧谱,锓之以传,并刻初三代所葬地图。名栝之孙复亨又备其所未备”。(38)有些族谱在续修时,还参考本族其他分支的族谱,进行所谓的“通谱”,像“西昌白沙吴氏,源于禾川……远孙茂卿又合禾川之谱而重修之”。(39)
    族谱修完后,多要举行祭祖等仪式,告于祖先,以示郑重,像王氏重修族谱“垂成,将卜日,会族之长幼祭于祖茔,归燕而给以谱焉”。(40)
    (三)族谱与元代社会
    族谱是维系家族血缘关系的重要纽带,“今宗法弛,犹赖谱可以收族也”。(41)族谱数量的多寡,多少能反映家族发展的兴衰程度。同元代家族一样,元人族谱在全国的地理分布非常不平衡,呈现出南北的巨大反差,折射出元代家族南北发展的不同层面。
    元代北方地区因长期受战乱影响,不仅家族组织大量解体,谱牒损失也相当严重,元人对此的记载比比皆是,像“金之季年,兵毁漂摇,士大夫家俱莫能知有谱牒世次”,“中原士大夫遭金季乱,宗族世次俱莫能稽考”,“金亡,大姓散走,谱牒冢墓轶塞,率高曾莫能考名字”,“方金将亡时,士族解散澌尽,暨获平定,推原高曾名字于荒碑野冢之际,皆缺轶无所考”,“金末扰乱,世牒无所稽”等。(42)现存许多北方人碑传资料,常指出碑主高曾以上名讳不可考。像遂城吕氏,“世为燕陲巨族,值金季抢攘,谱牒坠逸,高曾而下漫不可昭穆”。(43)般阳韩氏,“曾祖而上,兵乱谱逸”。(44)在这种情况下,北方地区不仅族谱数量少,且正如前面笔者所谈到的,族谱追溯的祖先记载也很单薄,往往仅三、四代而已。相反,南方地区因受战乱影响较少,地方基层社会的家族组织多得保全,谱牒也不如北方那样损失严重。元人在分析族谱的南北差异时,曾精辟地指出过这一点:“中州故家,屡更兵燹,仕者投牒天官,曾大父、大父或犯其讳,其族谱可知矣。江南内附,多不烦干戈,承平既久,冠盖之族幸遭明时涵儒深仁,往往治其家谱”。(45)像安阳吕氏,南北差异就很大,“以遭宋靖康、金贞祐河朔干戈弗靖者,皆二十年,生齿耗亡十七,何谱牒之能存?不可推采其次。惟地江南、今居襄阳者,其系最完”。(46)
    此外,元代族谱的盛行,也影响到了不少蒙古、色目官员,他们纷纷效仿汉人编谱体例,编纂自己的族谱,像蒙古人哈剌哈孙族孙燮理普化编《斡罗氏世谱》、答鲁乃蛮氏编《中山世家》、回鹘人隆禧院使约著编《里氏庆源图》、唐兀人王翰(那木罕)编《王氏家谱》等。(47)元永贞编《东平王世家》则专记木华黎家族事迹。(48)
    族田为家族公产也即族产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家族制度的重要经济支柱。如按用途严格区分,族田又可分为义田、祭田、学田等几大类,其中,义田为家族公益事业的综合性投资,而祭田与学田为家族祭祀与家族教育的专项投资。但在实际生活中,族田的划分并不十分严格,有很多族田往往是以某项功能为主,又辅之以其他用途。作为维系家族凝聚力的主要经济手段,族田的作用非常重要,家族公共活动的各项开支、族内各种公益事业、贫困族人的救济等等,都需要族田的收入来加以维持。
    近世族田的出现,首推北宋中期的平江范氏,北宋名臣范仲淹利用自己的官俸收入,购置了平江负郭常稔田一千亩,建立了范氏义庄,并制订《范氏义庄规矩》来规定义庄的使用与管理。从皇祐二年(1050)到政和七年(1117),范氏族人先后修订《范氏义庄规矩》11次,条文从原先的13条增补到41条,渐趋完备。(49)进入元代,范氏义庄犹在,《范氏义庄规矩》于至元三十一年(1294)在当地重刻,受到地方官府保护。(50)范氏义庄及《范氏规矩》对后世影响很大,目前所见元代为数不多的族田记载,多有效仿范氏义庄设计的语句,像江阴陆氏“仿范文正公立义庄法”,处州龙泉汤氏族田“大略仿范文正公之成规而微有所损益”,庆元鄞县黄氏义田“仿范文正公义庄之制而稍损益之”,婺州东阳胡氏族田“乃增损范文正公规约件为条目”。(51)
    从现有记载看,元人族田的管理与经营,多由族长主持,并指定本族成员一人专管或是由本族诸房子弟、房长等轮流掌管。像大同张氏族田,“推大宗之长主之”。天台黄岩赵氏祭田,“族之长者主之,岁更择子姓之愿而才者掌其出入”。龙泉汤氏义田,“择族人廉谨而有干局者俾任其出纳”。四明戴氏祭田,“命子弟轮掌之”。金华张氏祭田,“俾三族之嗣人轮掌其租入”。(52)至于族田的用途与收入的具体支出,事先大都有较严格的约定。目前虽没有较完整的族田规约保存下来,但对族田收入支出与用途的记载并不罕见。像大同张氏,“籍其口食衣廪给丧祭婚娶各有差,咸家之长幼适庶臧获均有养焉,岁阅其赢以备不虞”。(53)龙泉汤氏,“月给人五斗,有丧者二石,葬则半之,产子者一石,再有子则倍之,子始入学予钱三十缗,嫁女如入学之数,娶妇则减三之一,年七十者每岁帛一匹,能自业者弗预,不知检饬而有子弟之过者罢之。”(54)婺州东阳胡氏,“自祖七世而下,不问丰约,例皆廪给。生有养,死有归,婚嫁遗其资,婴孩得以遂。而又招延师友以助其脯修,收效名场者有贺,稍失绳尺者有罚。”(55)分宁冷氏,“其法与文正(即范仲淹——引者注)少异,再嫁者削之,守志者倍给之,壮能自食其力者量给之,离族者削之,无恒心者削之。”(56)桃源陈氏,“岁籍其入以赒恤宗族乡里之贫者。予有常数,贷有常经,丧葬嫁娶,各有常给。而又以其赢,即所居之旁建书塾,招致经师,教乡之子弟。”(57)四明黄氏,“斟酌时宜,定为规约,凡所以赡宗族、时祭祀、给庐墓之营葺、婚丧出入助各有差。”(58)诸暨黄氏,“因仁寿庄田,正其疆畔,登其岁入之数,籍长幼而时给之,又为之规约,俾后人有所遵守。”(59)
    需要提到的是,元代有些义田的施益对象并不限于本族成员,像曾经过继给蒋氏的宁国丹阳洪氏,“买田千亩为义田………旁为屋以受千亩之入,用其入具其岁时祀事,余以廪二族(洪氏、蒋氏)之众,丧葬嫁娶悉资之,择二族之贤者各一人掌其出纳。”(60)华亭夏氏,“立义庄以赡父母妻三族,月给米钞,岁给布帛,冠婚丧祭助各有差。”(61)当然,这种情况只属个别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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