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8-1621、9-528、9-1129均為殘簡,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將簡9-528與9-1129綴合,並校釋說:“二片寬度、厚度相同,茬口有缺損,不吻合。但綴合後可與8-839+8-901+8-926、9-1913等簡參看。原當屬於一簡。”[1]齊繼偉先生在《〈里耶秦簡(貳)〉綴補一則》一文中肯定了校釋小組的綴合意見,並且將8-1621與9-528+9-1129補綴,結合文義及“三片的紋路、寬度及厚度相符,文意連貫”,認為簡8-1621、9-528、9-1129“確為一枚簡殘斷”。[2] 細審圖版及簡文,筆者認為9-528+9-1129+8-1621綴合或有可商榷之處。試申說如下: 一、9-528+9-1129綴合辨析 茲將簡9-528、9-1129茬口圖版放大展示如右:
校釋小組說到“二片寬度、厚度相同”,筆者據圖版重新對二簡寬度進行了測量,(測量最接近茬口並且無殘損的簡寬)所得簡9-528寬15.5毫米,簡9-1129寬17毫米,[3]與校釋小組的意見並不相同。從茬口上看,二簡茬口完全不能吻合。從紋路上看,簡9-1129磨損較嚴重,紋路不甚清楚;而簡9-528磨損情況較輕,紋路較清楚,可以明顯看到二簡紋路並不能完全對應,所以很難從紋路上判定二簡是否原屬一簡。從書寫風格上看,簡9-528、9-1129也明顯不同。筆者將二簡按原圖版大小等比例縮放後進行對比,(右面的茬口圖亦為等比例縮放,完整圖版見文末附圖1)簡9-528文字較大,風格樸拙寬大,而簡9-1129文字較小,風格秀氣略長,應為不同書手所書。所以校釋小組認為的茬口“不吻合”可能不是因為“有缺損”,而是因為9-528與9-1129實不屬一簡。 此外,雖然二簡“茬口有缺損,不吻合”,“但綴合後可與8-839+8-901+8-926、9-1913等簡參看”,因此校釋小組認為簡9-528+9-1129“原當屬於一簡”,可見校釋小組認為辭例是二簡能夠綴合的有力證據。試將辭例對比如下: (1)粟〓一石四斗半斗。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巳,倉□、佐〼+〼稟人中出以食沅陵獄佐□〼Ⅰ 令史監〼Ⅱ 《里耶秦簡(貳)》簡9-528、9-1129 (2)卅五年正月庚寅朔朔日,倉守擇、佐、(稟)人中〼 令史就視平〼 《里耶秦簡(壹)》簡8-839+8-901+8-926[4] (3)〼朔癸巳,倉守適、佐、稟人中出稟隸妾□正月二月十三日食 〼 令佐壬視平 □手 《里耶秦簡(貳)》簡9-1913 例(2)(3)“佐”後均為“稟人中”,但這不足以證明例(1)“佐”後也一定是“稟人中”。在里耶秦簡牘的稟食文書中,同一位“佐”可以與不同的“稟人”合作,如8-2246、8-764、8-1574+8-1787、9-134的“佐”均是壬,[5]而“稟人”分別是娙、顯、䓘、陵。同一位“稟人”也可以與不同的“佐”合作,如8-1550、8-1839+8-1590、9-1980的“稟人”均為小,[6]而“佐”分別是冣、、奢;8-1557、8-1827的“稟人”均為藍,而“佐”分別是吾、襄;8-1328、8-781+8-1102的“稟人”均為娙,[7]而“佐”分別是壬、;8-57、8-1134的“稟人”均為援,而“佐”分別是富、蒲;8-1552、9-134的“稟人”均為“陵”,而“佐”分別是辰、壬。可見,“佐”和“稟人”的合作搭配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因此,上述辭例並不能作為簡9-528+9-1129可綴合的證據。 綜上言之,從簡牘形制和辭例內容兩方面綜合考察,簡9-528、9-1129或係誤綴。 二、簡8-1621與9-528+9-1129綴合辨析 茲將簡8-1621、9-1129茬口圖版放大展示如右:
齊繼偉先生認為簡8-1621與9-528、9-1129“寬度及厚度均相同,字跡一致,紋理相符”。筆者據原圖版測量所得簡8-1621寬度為16毫米,對比前文測量簡9-1127寬度所得的17毫米,仍然稍有出入。[8]從茬口和紋路上看,二簡茬口完全不能吻合,且簡面磨損較嚴重,紋路模糊,也不能為二簡的綴合提供有力的證據。從書寫風格上看,似乎也很難說二簡“筆跡一致”。筆者將二簡按原圖版大小等比例縮放後進行對比,(右面茬口圖亦為等比例縮放,完整圖版見文末附圖2)整體風格及筆跡仍有差異,如8-1621中的“人”字和9-1129的“人”字分別作、。其實,文字書寫風格只能作為一個粗略的參考標準,細微差異的對比則必須依靠數據庫,對大量筆跡進行綜合分析才可信,否則見仁見智,隨意性是很大的。[9]因此,筆者認為齊繼偉先生提到的“筆跡一致”似乎也並非強證。 齊文提到的第二個證據是“簡9-528中‘倉富’與8-1621簡末‘富手’的落款一致”。陳偉先生認為,里耶秦簡中的稟食記載,經辦者有(1)倉嗇夫、倉守或者田官守、鄉守;(2)佐或者史;(3)稟人。而書於稟食文書末尾“某手”的某,必定和參與經辦的佐或史是同一人。[10]張春龍先生等也認為“同一簡上所記的‘手’者的名字與‘佐’或‘史’的名字一定是一致的。” [11]如此,簡9-528中有經辦人“佐”,則對應的書手應該是“”,而不是“富”。其實,簡9-528中“倉”下一字是否為“富”仍值得商榷。整理者原將此字釋為“富”,校釋小組即因為該字漫漶不清而仍以“□”存疑。 此外,齊文另一個證據是簡9-528的“粟米一石四斗半斗”與8-1621的“等四人,積各廿九日,日半斗”可對應。但這種對應是建立在9-528與9-1129綴合的基礎上的,拋開9-528、9-1129的綴合關係,8-1621與9-528則最多只能看作“遙綴”。此“遙綴”缺乏密合的茬口、一致的紋路、相同的寬度、一致的書寫風格等證據的佐證,且在辭例上也存在與既有研究成果相衝突之處,(“富手”與“佐”不一致)因此也極有可能為誤綴。 總之,綜合考察簡8-1621、9-528、9-1129的寬度、茬口、紋路、書寫風格、辭例等因素,筆者認為整理者綴合的9-528+9-1129及齊繼偉先生補綴的8-1621均還有不少疑問,或係誤綴。遺憾的是筆者也未能找到更合適的簡牘來綴合,期待新材料的公佈以及新的綴合成果能解決這一問題。 [1]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綴合補(一)》,簡帛網2018年5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93。 [2] 齊繼偉:《〈里耶秦簡(貳)〉綴補一則》,簡帛網2018年7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83#_edn3。 [3] 《里耶秦簡》“凡例”中注明“圖版據簡牘原大影印”,因此,筆者重新測量了兩枚簡的寬度。但是無法核對厚度。 [4] 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綴合。 [5] 簡8-1574+8-1787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綴合。 [6] 簡8-1839+8-1590由姚磊先生綴合。簡帛網2015年6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54。 [7] 簡8-781+8-1102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綴合。 [8] 據原圖版測量寬度,故無法核對厚度。 [9] 如德國漢學家李孟濤(MatthiasRichter)即認為對手迹的判定應該建立在客觀數據之上,而要盡量少主觀的闡釋。比如“優雅”“流暢”“秀麗”等,這些都是主觀判斷,而筆畫粗細程度、字符的大小、間距這些才是客觀數據。 [10] 陳偉等著:《秦簡牘整理與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5頁。 [11] 張春龍、(日)大川俊隆、(日)籾山明:《里耶秦簡刻齒簡研究——兼論嶽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9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4月17日09:5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