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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與美國憲法修正案之對比:秦有無禁酒令?

http://www.newdu.com 2019-04-19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朝陽 参加讨论
(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睡虎地和岳麓秦簡中的“田舍”與禁酒?

    《嶽麓書院藏秦簡(四)》(以下簡稱“嶽麓四”)[1]關於沽酒,有如下規定:
    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酤>)酒,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吏、吏部弗得,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簡1400/115)
    ·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酤>)酒,有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士吏、吏部弗得,貲二甲。·第乙(簡0994/280)
    這兩條規定又與睡虎地秦簡之《田律》頗為一致[2]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簡12)
    根據這些律令可知,秦時居住在田舍的民眾,如果沽酒,就會身陷法網,被處以遷刑;遷刑可謂重罰,罪犯通常被流放到巴蜀等當時的荒蠻之地。[3]
    這些規定是否意味著在鄉間普遍地禁止賣酒?學界有不同的意見,爭議的焦點在於“田舍”何所指。一派以睡虎地秦簡的整理者為代表,認為“田舍”就是指“農村中的居舍”,也就是居住在鄉間之意。照此理解,則《田律》的規定是禁止一切鄉間賣酒的行為。另一派以陳松長、周海峰為代表,認為“田舍”當解釋為“建築在田地中供農民勞作季節休息的臨時房舍”,並認為秦並無禁止百姓賣酒和喝酒的文獻記載。[4]照此解讀,《田律》的規定是針對特定農忙季節,禁止在田間勞作的農夫賣酒,並非一般意義上的禁酒。
    孰是孰非?筆者認為《田律》的規定應該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禁酒,通過禁止鄉間賣酒達到普遍禁酒之目的。[5]這樣理解符合《商君書·墾令》提出的理論:
    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大臣不荒,則國事不稽,主無過舉。上不費粟,民不慢農,則草必墾矣。
    商鞅出於鼓勵墾荒之目的,主張對酒課以十倍的重稅,用經濟手段遏制酒的買賣,以期一石三鳥:(1)使百姓不能沉溺酒酣而疏于農作,(2)減少商賈人數,節約糧食——商人不生產,純屬浪費口糧,(3)釀酒更是耗費糧食,不釀酒則節省糧食。[6]《商君書》雖然沒有主張使用刑罰手段,但精神上與《田律》一致。這種對酒的禁令,直到漢初還存在。[7]例如,漢初法律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漢書·孝文紀》文穎注引)。漢初的規定不妨理解為對秦代苛政的柔化:由禁止鄉間賣酒,變為禁止群飲酒,處罰方式也由非常嚴厲的“遷”變為了罰金。
    以今人的眼光來看,似乎不能理解喜好把酒高歌的秦人,為何如此嚴厲地禁酒。另外,如何解釋秦-漢初文獻中常見的買賣酒現象?例如劉邦賒帳沽酒的故事(《史記·高祖本紀》)?他山之石可以給我們一些參考。在一百年前的大洋彼岸,在酒風濃厚的美利堅,就曾經發過一場轟轟烈烈的禁酒運動,並且寫進了憲法修正案,其嚴厲程度比秦有過之而無不及,而其具體執行則是一場大混亂。
    
    
美國的“月光酒”與憲法修正案

    美國生產有一種聽上去很浪漫的酒“月光酒”(moonshine),其實曾經是見不得光的地下黑酒。其產生和美國的禁酒令有關。美國很多州在19世紀中期就開始禁酒,而國會於1919年頒佈了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其第一款規定到:
    Afterone year from the ratification of this article, the manufacture, sale, ortransportation of intoxicating liquors within, the importation thereof into, orthe exportation thereof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l the territory subject to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for beverage purposes is hereby prohibited.
    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內釀造、出售和運送作為飲料的致醉酒類;禁止此類酒類輸入或輸出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
    為了執行該修正案,1920年1月2日,《禁酒法案》(NationalProhibition Act)在美國生效,規定了禁止製造、銷售酒的具體舉措。[8]自此之後,在廣袤的美國領土及其海外領地,凡是製造、售賣和運輸酒類飲料就是違法,甚至與朋友聚飲亦屬違法,可處罰1000美元並監禁半年。
    這種規定比起各州原有的禁酒遠為嚴厲,比起兩千年前的秦律似乎也更為嚴苛。然而,當時的美國民間頗有好酒之風,禁令並未起到禁酒效果,反倒導致很多人鋌而走險,製造和販賣私酒,就是所謂的“月光酒”。這些私酒販子,每每于夜間在野地用簡陋的設備偷偷釀酒,以特別改裝的車輛運輸銷售,常常和警方上演貓鼠遊戲。很多黑幫趁機介入私酒生意,大賺不法之財。一時間,美國犯罪率飆升,黑勢力橫行。例如,芝加哥黑幫頭目艾爾·卡朋(AlCapone)每年從私酒販賣牟利數千萬美金。禁酒令的執行結果是一場社會災難。最終在1933年,美國國會頒佈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廢止了禁酒令。但直到今日,這條禁令的餘波仍在;在美國各州,直到21歲才可以合法買酒,而在阿巴拉契亞山區,還可以參觀當年的月光酒作坊。
    
    
跨文化、跨時代比較之結論
跨文化、跨時代的歷史有時具有令人驚詫的共性,可以相互發明和印證。根據研究,美國的禁酒是多重原因造成的:有清教徒的道德教條,有女性對酒後家庭暴力的反對,也和生產效率的考慮有關——不少工業家認為酗酒會降低勞動效率。但禁酒最直接的原因卻是為了節約糧食:1917年美國正式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需要大量軍糧,而釀酒非常耗費糧食。[9]這些原因其實與秦代禁酒有很多相通之處。重溫《商君書》的主張:(1)  生產效率。“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農民不醉飲就不會幹活慢,這顯然是是對農業生產效率的關注。(2)  節省戰備軍糧。“上不費粟”;國家不浪費糧食,這是對節省公糧的考量。為何節省公糧?考慮到秦銳意一統天下的背景,節約公糧實際是為了保持戰爭糧食儲備。(3)  道德因素。秦的禁酒,應該也有道德的考慮,有以法律手段整肅社會風氣的意圖。《商君書》對此道德因素未曾明言,但睡虎地《語書》(簡2)所說的“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是否也包括飲酒呢?##這種跨越時空的相似,表現出的應該是一種導致禁酒的普遍規律。同样,这种禁令因嚴重違背了社會現實和民風,收效甚少。在美國導致“月光酒”之盛行;在秦,我們看到劉邦好酒之性不改,常在鄉間賒購酒飲。總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古今中外有時一揆。通過觀察20世紀美國的禁酒令,筆者認為秦的禁酒有充分的動機和理由,應該是可信的。因此,嶽麓秦簡和睡虎地《田律》所規定的禁令,應該是普遍意義上的鄉間禁酒,而非僅僅針對農忙季節,在田間勞作的農民。同理,律令文中的“田舍”应该泛指“農村中的居舍”。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 崔向東:《論秦代的遷刑》,《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社版)2011年第5期。
    [4] 陳松長、周海峰:《讀睡虎地秦墓竹簡劄記》,《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3期。
    [5] 在城裡是否禁酒?不得而知。根據後代的情況反推,估計可能是專營。當時絕大多數人居住鄉間,所以該禁令即便僅在鄉間執行,亦可達到普遍禁酒之效。當然,是否得到了認真執行,另當別論。
    [6] 為何對肉亦課以十倍重稅?引文並未提及。想必是因為飼養動物耗費勞力和農時,並且耗費糧食。
    [7] 相關研究,參見林永強:《關於漢代群飲酒之禁的釋析》,《蘭州學刊》2008年第4期。 [8] Richard F. Hamm, Shapingthe Eighteenth Amendment: Temperance Reform, Legal Culture, and the Polity,1880–1920 (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5);王曉光:《美國憲法禁酒令的立與廢》,《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6期。
    [9] 同上。禁酒令正式頒佈時,一戰已經結束。但禁令醞釀時的考量和戰備有關。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4月18日13:4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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