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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贵: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商业问题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9-05-0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最新刊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一书首次披露了一批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资料未见记载的有关东汉中期商业问题的新史料。这些新材料显示,东汉中期地方市场上商品种类繁多,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当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诸如“纺织”类商品的交换、食物类商品的交换、住宅和店铺的交换、运输工具“船”的交换、奴婢买卖以及田地交易等。不仅如此,这批新史料还进一步证明东汉中期货币经济异常发达,铜钱作为交换媒介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官府“明令废止,‘封钱’不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之所以东汉中期有如此繁荣之商业,主要原因在于官府的扶持、地方市场建制的完善、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崇奢风气的影响等。
    [关 键 词]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商业;商品交换;货币经济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兴盛时期,无论在商品生产、商业形态,还是在货币经济等方面,秦汉商业的发展皆呈现出与以往不同之特色。因此,全面探讨这一时期的商业问题,“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当时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揭示商品经济与地主制下自然经济的关系”,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探讨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规模、运行方式和基本规律”[①]。正因为如此,秦汉商业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中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如钱穆、何兹全、吴慧、傅筑夫、林甘泉、黄今言、杨际平、冷鹏飞、高维刚、张弘、朱德贵、[日]影山刚、[日]桑田幸三、[日]西田保和[日]多田狷介等学者纷纷撰文探讨秦汉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业形态、市场结构和商业资本等问题,并取得了丰硕之成果[②]。然而,这一领域仍有众多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东汉商业形态是否多样化?货币经济是否真的衰退了?东汉基层商业市场究竟发展到何种地步?这些问题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刊布之前一直困扰学术界[③]。笔者不揣谫陋,拟利用最新刊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并结合西北汉简和传世文献等出土资料专门对东汉基层社会的商品交换、货币经济和商业繁荣的原因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不妥之处,敬请师友不吝赐教。
    一、商品交换
    劳动产品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商品流通的各种形式表现为封建商业的各种形态。商业形态与商品形态有一定的关系,商业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也与剩余劳动剥削的情况、社会分工的发展水平有密切的联系”[④]。大体而言,商业形态包括两个发展阶段:一是直接商品交换阶段。这就是说,商品的生产者无需中介,直接将商品投入市场交易;二是通过商人为媒介的商品交换阶段。这两种商业形态在西汉业已出现,然而在东汉时期,这两种商业形态之发展又如何呢?冷鹏飞先生曾说:“(东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衰退,全社会商品购买力急剧下降……绝大部分家庭手工业、农副产品退出商品市场,更加剧了商品经济的衰退”[⑤]。换言之,东汉时期的直接商品交换都出现了困难,更何况“通过商人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事实果真如此吗?请看如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之记载:
    1.  郭亭部,市不处姓名男子鲜鱼以作                             (浆)。今年正月不处日,持随漻溪水上解徐舍,卖,得米卌四斛。三月不处日,持米下于横溪,䊮(粜)尽,余米五十斛在徐舍。冯立(CWJ1①:95-1)[⑥]
      2. □寺舍。其月不处日,脩与种、勤牧,真传种市牛肉廿斤,彖(豕)肉十斤,䰼五斤,复从石沽(CWJ1②:125)[⑦]
      3. 竹莒凡五十六枚。到十二月不处日,角持莒
       卖与不处姓名男子,得米三斛,行道复从过(CWJ1③:306-1)[⑧]
      4. 愿来,于小市卖枯鱼自给。(CWJ1①:25-22)[⑨]
      5. 舍辞:十四年五月不处日,俱乘栱船上之沂溪中市鱼,到潘溪……
    (CWJ1③:325-1-139)[⑩]
    6. 次房为达卖布、白绢,凡直钱三万二千八百。为达祠祀、迎医、市官(棺)木、作衣,凡直钱三万二千七百廿。余钱八十,白绢十匹,鲜支七匹,在次房舍。次房前已所卖达物及市买踈付熹。谨复写达未死时与次房语,言记
    (CWJ1③:325-1-125)[11]
    7.  钱赎衣。到二年七月,诸船戴(载)布重。绥闻诸得油钱,即令户下大奴主呼基,谓曰:今诸船以戴(载)得油钱,当赎衣不?基曰:已告刘,刘无钱。平卖衣以自偿,中间相去积八月。绥卖(CWJ1③:325-2-32)[12]
    8.  妻以元所有大婢婴送纳,纳为世产男石。后何卖民,直钱九万五千。以其五万买大婢侍,空地一所直八千。自驾起居。其中复买粢肆一孔,直钱二千四百。元本有豉肆一孔,后纳(CWJ1③:325-4-25)[13]
    9. □□乡吏毄(系)共田者张助等七人。伯、温二人听卖田空草泽地,助等毄(系)□□二人,诉私市不当行。前失缘、游等当以为市当行。谨令柱、宋等与记、伯共
       (CWJ1③:325-4-38)[14]
    10.未敢擅付,又次妻孝自言,皮买船,直未毕。今郢言,恐皮为奸诈,不载。辞讼,当以时决皮。见左书到,亟实核奸诈,明正言处,会月十七日。熹、福、元叩头死罪死罪。(CWJ1③:325-4-46)[15]
    11. 小溲无坯□墼旱少水,又各颇有神处,募卖以来廿馀岁,无人求市者。蒙崇土致三町,贾(价)并直钱一万,减本贾(价)四千,募卖贾(价)极。唯
    (CWJ1③:325-1-10)[16]
    12. 钱十五万。到其十五年中,壬与覆买竹遂里宅一区,直钱四万六千。不处年中仲昌买上头缯肆一孔,直钱十二万,复买下头缯肆一孔,直钱八万。有大奴柱、婢益。益产(CWJ1③:325-1-28)[17]
    13. 怒殴击柱,柱去,随世居,丑呼柱不还。元兴元年十一月不处日,世令柱持羊一级之市卖,不雠。柱掔(牵)羊还,道便过建舍,候视顷。须臾,丑将子女(缥)来,到顷舍(CWJ1③:325-1-35)[18]
    14.中,元物故仓梧,归临湘㘸(葬)。㘸(葬)后有大婢侍、民、奴秩、主及,大宅、市肆各二,及家□物,何皆检录。时珠年四五岁,幼小,随脩留泉陵,何卖宅、侍、民、秩、主,散用钱给和、免、(CWJ1③:325-1-55)[19]
    15.卖。道曰:央夫田不得卖为亭。曰嫂勿治丧。道曰□□死。死,今年不得㘸(葬)。两争言,语绝,各别。其月不处日□(CWJ1③:325-1-64)[20]
    16.宁先让雇不?曰:雇无钱买田。武、弘谓,欲令几钱?千五百钱毕,田属武、弘。弘后病物故。雇到延平(CWJ1③:325-1-68)[21]
    17. 沽四器,直钱四百,俱持诣宏。宏曰:谁持夹者?脩、种、真等曰:持少礼贺新妇入寺舍也。宏曰可,即呼勤、牧、种、真、纡、国、脩从作所归曹中,置肉案上,顷(倾)资写(泻)酒置杅中,以(CWJ1③:137)[22]
    18. 有顷,欲起,不知奸所在,辄讯问任、知状女子马亲、陈信、王义等。辞皆曰:县民,各有庐舍御门、都亭部,相比近知习,各占租,坐卖繖(伞)、带为事。任今月十七(CWJ1③:140)[23]
    19. □,宏念可让(酿)为酒,遣丸于市,市米一斛,令若、炊为让(酿)酒。酒孰(熟),胡客从宏沽酒一杅,直卅。歆复沽一杅,直卅。后不处日,闰复沽二器,直钱二百。脩复沽一器,直钱百。建复沽一(CWJ1③:198-3)[24]
    20. 脩、种、国等相赋捡(敛),沽酒受赇请,相与羣饮,食山徒取其钱,令丸、达私市肉、胃、盐、豉,皆不雇直。知若无任徒,宽缓令为养,私使炊让(酿),便处徒所,不当得为。宏宫吏(CWJ1③:195)[25]
    21. 卿市缯当有主名。寿墨(默)不应。明廿七日,赵寿与未央俱去初舍,不雇初笼僦直。初谓寿、未央:卿来止出入一月,不当雇樵薪直?寿曰:我亡物,非能复谢卿。寿移止曲平亭部(CWJ1③:263-86)[26]
      
    不难看出,上引1-21例简牍材料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文献未见记载的东汉基层社会商品交换的真实而鲜活的历史画面。概而言之,此时之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大部分为人们日常生活之必需品,其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等几个方面:
    第一,“纺织”类商品的交换。上引例6、例7和例18所交易的皆为“纺织”类商品。例6大意是说,一位名为“次房”的人在“达”生前和死后购买了各种物资及服务,这其中就包括“布”、“白绢”、“鲜支”和“衣”等纺织类商品。从简文“市官(棺)木、作衣”以及“谨复写达未死时与次房语”等语句来看,此类纺织品有一部分属丧葬用品,且价格昂贵。上引例6简文中的“布”和“白绢”是“达”生前所拥有的财产,“直钱三万二千八百”。而在“达”生病及死后所费就“直钱三万二千七百廿”,其中就包括“作衣”费,亦即制作寿衣等费用,真可谓“财力尽于坟土” [27]!如此高昂的丧葬费用,正是当时社会“以厚葬为德”的真实写照。如东汉建武七年(31年)春正月,光武帝为此下诏曰:“世以厚葬为德,薄终为鄙,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仓卒乃知其咎。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终之义。”[28]这种禁令显然无法扭转社会厚葬之风气,故汉安帝时又“诏三公明申旧令,禁奢侈,无作浮巧之物,殚财厚葬”[29]。然而,无论官府如何禁止,当时“百姓送终”仍然“竞为奢靡。生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30]。
    例13和例21说明,当时存在出售“缯”店铺以及“缯”的交易[31]。
    例7中的“二年七月”指的是“永初二年,即公元一○八年”[32]。该枚木牍的大意是说,债权人“绥”向“刘”索要债钱,其中“刘”可能是船主“诸”的雇员。由于“诸船以戴(载)得油钱”,“刘”当然可以得到“顾就直”[33]。所以,“绥”立即“令户下大奴主呼基”,“基”说,“刘”无钱偿还“衣”钱[34],而“平”则“卖衣以自偿”。从“中间相去积八月”来看,“平”有可能是专门从事“卖衣”的小商贾。
    在此有必要补充说明一下简文中的“戴(载)得油钱”,整理小组认为:“油钱,待考。似指运输费用。油,或为人名。”[35]愚以为,“油”其实为“缇油”,如《后汉书》卷一一《刘盆子传》载:“侠卿为制绛单衣、半头赤帻、直綦履,乘轩车大马,赤屏泥,绛襜络,而犹从牧儿遨。”李贤注曰:“赤屏泥谓以缇油屏泥于轼前。”[36]可见,“缇油”就是位于车轼前部阻挡泥尘的红布。联系前文可知,“诸船”所载之布似为“缇油”之布,故而有“诸船以戴(载)得油钱”之记载。因此,“戴(载)得油钱”就是运输“缇油”之布的运费。这种运费亦称为“僦直”,在当时就存在很多经营私船以求“僦直”之船主,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J1③:325-1-140简文曰:
    永元十五年闰月丙寅朔八日癸酉,武陵大守伏波营军守司马郢叩头死罪敢言之。前言船师王皮当偿彭孝夫文钱。皮船载官米财。遣孝家从皮受钱。郢叩头叩头死罪死罪。皮船载米四千五百斛,已重,孝不来。今月六日遣屯长王于将皮诣县,与孝、谊。谊未到。亭长姓薛不知名夺收捕皮,毄(系)亭。案:军粮重事,皮受僦米六百卅斛,当保米致屯营。今收毄(系)皮,空船无摄护者。亭重船稽留有日,不得发,恐宿夜灾异,无谁诡责。郢客吏被蒙府厚恩,发遣正营流汗。唯长沙府财吏马,严临湘晨夜遣当代皮摄船者诣郢,须进道。皮讼决,手械,部吏传诣武陵临沅保入官。朱郢诚惶诚恐,叩头叩头死罪,敢言之。
    闰月十日乙亥,长沙大守行文事大守丞虞谓临湘:写移县,知皮受僦当保载,而盛卷(?)佝留皮,又不遣孝家受取直,更相推移,何?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掾广、卒史昆,书佐熹今白谁收皮者召之 闰月十一日开。[37]
    上引J1③:325-1-140简文中的“皮”就是私人船主,“皮船载米四千五百斛”,可获得之“僦直”相当丰厚,亦即简文所言“皮受僦米六百卅斛”。如此大的运输量,“皮”一人是无法完成的,因此,“皮”手下当有不少领取“僦直”的驶船者[38]。因此,“油钱”就是指运输“缇油”之布的“僦直”。
    例18为司法文书之一部分,其大意是讲,办案人员由于“不知奸所在”,故而“讯问任、知状女子马亲、陈信、王义等”。这些人皆回答说,“县民……各占租,坐卖繖、带为事”,这里尤其强调了“县民”两字,亦即著籍本地之编户齐民[39]。至于“坐卖繖、带为事”,有两点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坐卖”。很显然,此处“坐卖”就是指“坐贾”,如《汉书》卷六七《胡建传》云:“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胡)建欲诛之……”,师古在此处注曰:“坐卖曰贾,为卖物之区也。区者,小室之名,若今小庵屋之类耳。故卫士之屋谓之区庐,宿卫(官)〔宫〕外士称为区士也。”[40]从简文“知状女子马亲、陈信、王义等”来看,当时从事“坐贾”行业者大部分为女性,且这些女性商贾皆以专职出售“繖”和“带”等丝织品为业。二是“占租”。东汉坐贾经商依旧执行“占租”之制度,如汉律规定: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死<列>。[41]
    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如淳注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42]
    可见,著籍的各类商贾必须按所经营的实际情况“各占租”,违律者将“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死<列>”。那么,上引例18中的“繖、带”又为何种商品呢?所谓“繖”,《说文》曰:“盖也。从糸�声。”[43]《广韵》:“繖,丝绫。今作繖盖字。”[44]《晋书》卷八三《王雅传》:“(王雅为太子少傅)众遂赴雅焉。将拜,遇雨,请以繖入。”[45]可见,“繖”是一种普通百姓常用以遮挡雨及太阳光的盖子,或用作“伞”。至于“带”,《说文》曰:“绅也。男子搫带,妇人带丝,象系佩之形。佩必有巾,故带从巾。”[46]《释名》曰:“带,蔕也。著于衣,如物之系蔕也。”[47]毫无疑问,“带”也是百姓经常用于制作衣服的材料。因此,东汉基层商贾所出售的商品大部分为百姓日用生活或生产之必需品。
    第二,食物类商品的交换。上引例1-例5、例13和例19显示,当时基层民众交换食物类商品主要由鱼、牛肉、莒、酒和米等构成。大体而言,其可分为“鱼”类商品交换、牛肉、猪肉等畜类商品交换、“莒”和“米”等植物类商品交换和各类酒和酱的交易。
    (1)上引简牍中的例1、例4和例5涉及“鱼”类的商品交换。例1简文说明,当时民间专业捕鱼者收获颇丰,同时,鱼肉加工技术也日臻完善,商贩购入“鲜鱼以作(浆)”。此“浆”当为鱼肉酱,《说文》曰:“酱,盬也。”[48]段玉裁解释说:“酱(酱),醢也。从肉酉。从肉者、醢无不用肉也。”[49]从“卖,得米卌四斛”一语来看,此商贩购买“鲜鱼”的目的就是为交换而加工鱼肉酱。
    例4大意是讲,“愿”是一位在“小市卖枯鱼自给”的小商贾。此“枯鱼”显然经过了加工的,那么,何谓“枯鱼”?《经典释文》曰:“枯鱼,李云犹干鱼也。”[50]《晋书》卷三七《谯刚王逊传》:“足下若能卷甲电赴,犹或有济;若其狐疑,求我枯鱼之肆矣。”[51]一般来讲,“枯鱼”就是将鲜鱼整理清洗后放置少许食盐等佐料,然后将之晾干即可。
    例5是说,“舍”在“十四年五月不处日”,搭乘“栱”的船只逆流而至“沂溪”之鱼市“市鱼”。当然,市场上交易之鱼品种繁多,如例2简文中就有作为商品交换的“䰼”,《说文》曰:“䰼,鮺也。一曰大鱼爲鮺,小鱼为䰼。”[52]鱼不仅是一种美味菜肴,更可以“助粮食”,如《后汉书》卷九十《鲜卑传》:“光和元年冬,又寇酒泉,缘边莫不被毒。种众日多,田畜射猎不足给食,檀石槐乃自徇行,见乌侯秦水广从数百里,水停不流,其中有鱼,不能得之。闻倭人善网捕,于是东击倭人国,得千余家,徙置秦水上,令捕鱼以助粮食。”[53]
    (2)牛肉、猪肉等畜类商品交换。上引例2、例13和例20说明,东汉地方市场中的牛肉、猪肉等交易比较活跃。如前引例2中所记“市牛肉廿斤,彖(豕)肉十斤,其交易数量不可谓少矣![54]例13大意是讲,“柱”遭人“殴击”,于是离家“随世居”,且一直未回家。元兴元年(105)十一月的某日,“世”命令“柱”“持羊一级之市卖”,结果“柱”并未将此头羊卖出。“柱”于是“掔(牵)羊还”,并顺道去了“建舍”探视“建”。不一会,“丑”带领“子女(缥)”走了过来。很显然,此则材料中的“羊”是用于交易的商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时一定存在“羊”等农畜产品交易的市场。
    例20是一份官方司法文书之一部分。其大意是说,“脩”、“种”和“国”等私相授受,“沽酒受赇请,相与群饮”。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人不仅“食山徒”,而且还“取其钱”,并命令“丸”和“达”到市场上“私市肉、胃、盐、豉”,而“皆不雇直”。此处所言“私市肉”指的就是例2中的“牛肉廿斤,彖(豕)肉十斤”[55]。
    (3)“米”和“莒”等粮食蔬菜类商品的交换。上引例1、例3和例19就是有关粮食蔬菜类商品交易的例子。前引例1中之“米”有两个功能:一是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出现了两例有关“米”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实例,例1和例3就是明证,如例3简文中“角持莒卖与不处姓名男子,得米三斛”一语即已透露了这一历史信息;二是充当商品交换物。在东汉时期,谷物的交换很普遍,光武刘秀就曾经“避吏新野,因卖谷于宛”。[56]再如,东汉初期,彭宠也曾“转以贸谷,积珍宝”,以至其财货殷实,“益富强”[57]。所以,例1中那位购买“鲜鱼以作(浆)”者,卖“(浆)”后,“得米卌四斛”,此“米”即是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其又是一位粮食贩运商人,如在三月的某一天,这位商贩“持米下于横溪,䊮(粜)尽”。又,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CWJ1③:285亦载:“……诗辞:持船于湘水䊮(籴)米,见流死人。”[58]可见,例1和简CWJ1③:285中的商贾就是秦汉时期著名的“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59]的贩运商人。
    例3大意是说,“角”在十二月的某一天,将“莒”卖给了一位不知姓名的男子,“得米三斛”。那么,何谓“莒”呢?《说文》曰:“齐谓芌为莒。”[60]段玉裁解释说:“莒,齐谓芋为莒,所谓别国方言也。”[61]可见,“莒”就是指芋头。“莒”还可以称之为“蹲鸱”,如《史记》卷七《项羽本纪》:“今岁饥民贫,士卒食芋菽……”,司马贞《史记索隐》曰:“芋,蹲鸱也。”[62]又,《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卓氏曰)此地狭薄。吾闻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民工于市,易贾。”注引张守节《史记正义》曰:“蹲鸱,芋也。言邛州临邛县其地肥又沃,平野有大芋等也。《华阳国志》云汶山郡都安县有大芋如蹲鸱也。”[63]可见,在江南四川地区盛产民众“至死不饥”之大芋头。正如刘志远等所言:“四川汉代的芋是著名的农副产品。如彭县出土的《采芋》画像砖(图版肆:2),正面是靠近水塘的芋地,远处有游鱼、野鸭。荷花含苞待放,当是盛夏季节。芋田近处布满了芋头,四个农夫俯身伸臂在采芋。田间鸡鸭成群觅食。”[64]这种“芋”还能制作成美味的羹,如《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传附子义传》:“饭我豆食羹芋魁。”师古注曰:“言田无溉灌,不生秔稻,又无黍稷,但有豆及芋也。豆食者,豆为饭也。羹芋魁者,以芋根为羹也。”[65]
    第三,住宅和店铺的交换。例12和例14揭示了东汉民间房屋交易的真实历史。例12大意是讲,“壬”和“覆”购买了“竹遂里”的住宅“一区”,值钱“四万六千”。不知何年,“仲昌”又购买了“上头缯肆一孔”,值钱“八万”。其中,“宅一区”指的是宅第一处,如“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66]、“甲第一区”[67]、“有田一㙻,有宅一区”[68]、“各赐第一区”[69]、“赐宅人一区,田二顷”[70]以及“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区”[71]等。而店铺一间则称之为“肆一孔”。所谓“孔”,《说文》曰:“通也。从乚从子。”[72]在古代市场中,因为店铺是开放式的,各店铺互为通达,故曰“孔”。当然,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还有其他类似记载,如木牍CWJ1③:325-4-25载:“……其中复买粢肆一孔,直钱二千四百。”[73]此例也可为“粢”米交易的佐证。
    例14大意是说,“元”客死“仓梧(苍梧郡)”,“归临湘㘸(葬)”后,“何”审核并登记了“元”之家庭财产情况。据此木牍可知,“元”拥有“大婢侍、民、奴秩、主及”,“大宅、市肆各二”以及其他财物。“何”后来出卖了“宅、侍、民、秩、主”,并将“散用钱”给了“和、免、”等人。从这枚木牍的内容来看,“元”家财殷实,但不见有田产,惟见“大宅、市肆各二”,故可推定,“元”极有可能是一位专业商人。
    第四,运输工具“船”的交换。船是古人一种便捷的出行和运输的工具,作为一种商品,民间买卖也很活跃,例10就是一份涉及船买卖的官文书。这份官文书的大意是讲,“次妻孝”声称,“皮”买了船,但款项未付清。今郢廷担心“皮为奸诈”,不运载官府货物。既已“辤讼”,应及时判决“皮”。请即刻按本文书附件的规定,核实“皮”之“奸诈”实情,“明正言处”,并于本月十七日将情况报告郢廷[74]。可见,当时私人对运输船只拥有绝对产权,且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易
    第五,奴婢买卖。东汉民间奴婢交易盛行,如例8就是一则有关奴婢买卖的案例。其大意是讲,“妻”将本属“元”之大婢“婴”送给了“纳”,“纳”为“世”产下了男孩“石”。后来,“何”卖了“民”,“直钱九万五千”,并“以其五万”购买了大婢“侍”。由此可见,当时奴婢作为一种商品,其买卖合情合法,且异常兴盛。
    第六,田地交易。上引例9和例16涉及到了田地交易问题。例9大意是说,乡吏拘捕了“共田者张助等七人”。“助”等认为“伯、温二人听卖田空草泽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理由是“田空草泽地”属“张助等七人”共同所有,“伯”和“温”两人不应“私市”这些七人共有之田地。故此,“助”等指控“伯”和“温”两人“私市不当行”。然而,“缘”和“游”等负责人又认为“市当行”[75],故此造成了这起纠纷。由此可见,当时土地私有权界定清晰,且存在“共田”现象。
    例16则明确载明了“买田”之事儿[76]。其大意是讲,“雇”因为“无钱买田”,所以田主“”遂将田地卖给了“武”和“弘”两人,且购田款已付清,故“田属武、弘”。后来“弘”因病去世,“雇”又有了新的想法,但由于简文残缺,详情不得而知。尽管如此,该枚简牍还是揭示了东汉中期田地买卖频繁的历史真相。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东汉中期,民间商品交换异常活跃,而非“虚假繁荣”[77]。当时繁荣的交换经济主要体现在“纺织”类商品的交换、食物类商品的交换、住宅和店铺的交换、运输工具“船”的交换、奴婢买卖以及田地的交易等几个方面。同时,这批简牍也反映了当时商品交换主要以铜钱为主,货币经济异常发达。
    二、货币经济
    关于东汉的货币经济问题,学术界大略存在两种截然不同之观点:一是东汉货币经济衰退学说。如傅筑夫先生指出:“终东汉一代,不仅贵金属黄金丧失了它几百年以来在货币经济中的支配地位,事实上已经退出流通领域,不再执行货币职能,而且连铜钱也很少铸造,有时还明令废止,‘封钱’不用。”[78]程念祺先生也认为:“自西汉而后……由于战争所造成的极大破坏,人口大量死亡,生产奄奄一息;其地之所产,人力之所出,尚不足供国家之实物与力役之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市场的交换,恐怕基本只能是以物易物了。”[79]二是东汉货币经济发达学说。如黄今言先生推测:“东汉时期,尽管实物货币一度抬头,但铜钱并未退出流通领域,国家财政收支、民间贸易仍流通金属货币。从东汉繁荣的市场及商品交换、商业形态的发达的现象看,没有相辅相成的货币经济是很难设想的。”[80]根据最近刊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愚以为,黄先生的推测是正确的,请看如下简文:
    
    上引简文说明,东汉基层社会货币经济较为发达,这主要体现在借贷、租赁、赃款罚没和商品交换等几个方面。
    第一,民间货币借贷活跃。上引简文中之例22-例29主要为货币借贷案例。例22大意是讲,“解”和“通”两人专门“以庸债、贩卖为事”[91],曾放贷“南山乡正”,当时乡佐“区盰”也在乡里[92]。其中,“通”的“同产兄育”又“给事府”,真可谓官商一家矣。不难看出,当时从事放贷业者与官府权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例23之简文仅交代了债权人的信息,其中“贷主”就是“债主”之意。
    例24显然与借贷有关。其大意是说,“明”曾出贷一笔钱,当时的证人有“男子王伯兴、张叔陵”。“明”供述称,因为自家没有权势,故派遣“从弟殷平”携带“致书”向“叔阳”和“孟威”索要本钱[93]。当时负责该案件之官吏又验问了“里正杨成”。“里正杨成”则认为,“明”之前购买了婢“愿”和“谛”,此种行为合规合法,“当应得”[94]。
    例25大意是说,某人用钱来偿还“冯”等的债务。由于“邯㘸(葬)费”已偿清,“不卖连”,且耕田以自给。“康”耕种已八年了,恰逢“赦令”,未被下狱,官府又敕令“连”偿还所欠“应何”之钱,要求“应何”“以田畀连”,此皆有书为证。可见,此例肯定牵涉到以货币来偿还债务的情况,但由于简文残缺,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例26是说,“荊”死亡后,“阳”于是向“汝”讨要债款,“汝”随即“以钱二千付阳”,“汝”前后“并处阳钱凡九万三千四百”。此简文中之“处”是为“归也”,如《左传·襄公四年》:“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杜预注曰:“人神各有所归,故德不乱。”[95]简文后又云,“凡九万三千四百”钱皆为“阳”所拥有。据此可知,当时民间货币经济是很发达的。
    例27之简文较为完整,显然是一份上行官方文书。其大意是讲,安帝永初元年(107)八月,广成乡有秩“”、乡佐“仲”和助佐“赐”共同起草了上报文书,该文书的内容为:县廷转发来的“府记”文书云,男子“王石”自称在和帝永元十四年(102)的某个时间,女子“溏贞”向“王石”之母“列”借贷了“钱二万”,迄今未还。可见,当时民间货币借贷之数额确实不小,一笔借款就达“二万”钱。
    例28首次出现了“券贷”。其简文大意是说,惠乡(?)女子“王顷”自称,在延平元年四月的某一天,“赀”向广乐亭的某人“券贷”了钱财。所谓“券贷”,指的是立券借贷,这种借贷程序在秦汉时期是很普遍的。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显示,当时抵押借贷同样也以货币为媒介。例29是一份处理借贷纠纷的官方司法文书,其大意是讲,“惠”之前曾派姊之子“毐”和“小”至官府说,在和帝永元十七年(105)中的某一天,“易”遣“由”从“惠”处抵押借贷了“钱八百”。“由”离去后,“易”理当偿还欠“惠”之钱。该属曹“主记”移“长刺”文书给“部曲平亭长寿”,令其“考实”欠款之事儿,但“寿”并未呈报核实情况,结果导致“两相诬”。可见,当时民间抵押借贷也以货币为媒介。
    第二,租赁业使用货币为支付手段。例30大意是讲,和帝永元七年(95)十一月中,“萧”送“绥”到东都洛阳。该月三十日,“通”使用诱惑之手段租赁了“绥”的住宅,约定租金为“四岁直钱五万”,已付清,平均每年“万二千五百”钱。当时“充”负责护送“绥”,并现场见证了“通以钱付绥”。“绥”离去后,“通”和“良”各自回家了。由此可见,“绥”的宅子或许相当豪华,纵使“豢僦”之宅,其租金也如此之昂贵。
    第三,贪赃财物也以货币计算。例31大意是说,“候”和“誧”利用职务便利,不予“雇直”[96],贪赃“二千二百”钱,合计“臧(赃)三万三千七百”。
    第四,商品交换以货币为媒介。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一书所披露的木牍和竹简中涉及到商品交换的司法文书就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请看如下列表:
    序号
    商品交换的具体情况
    交易媒介
    资料来源
    1
    市牛肉廿斤,彖(豕)肉十斤,䰼五斤……沽四器,直钱四百,俱持诣宏。
    铜钱
    CWJ1②:125和CWJ1③:137
    2
    小溲无坯□墼旱少水,又各颇有神处,募卖以来廿余岁,无人求市者。蒙崇土致三町,贾(价)并直钱一万,减本贾(价)四千,募卖贾(价)极。唯
    铜钱
    CWJ1③:325-1-10
    3
    次房为达卖布、白绢,凡直钱三万二千八百。为达祠祀、迎医、市官(棺)木、作衣,凡直钱三万二千七百廿。余钱八十,白绢十匹,鲜支七匹,在次房舍。次房前已以所卖达物及市买踈付熹。谨复写达未死时与次房语、言记
    铜钱
    CWJ1③:325-1-125
    4
    钱赎衣。到二年七月,诸船戴(载)布重。绥闻诸得油钱,即令户下大奴主呼基,谓曰:今诸船以戴(载)得油钱,当赎衣不?基曰:已告刘,刘无钱。平卖衣以自偿,中间相去积八月。绥卖
    铜钱
    CWJ1③:325-2-32
    5
    妻以元所有大婢婴送纳,纳为世产男石。后何卖民,直钱九万五千。以其五万买大婢侍,空地一所直八千。自驾起居。其中复买粢肆一孔,直钱二千四百。元本有豉肆一孔,后纳
    铜钱
    CWJ1③:325-4-25
    6
    买粢肆一孔,直钱二千四百。元本有豉肆一孔……
    铜钱
    CWJ1③:325-4-25
    7
    钱十五万。到其十五年中,壬与覆买竹遂里宅一区,直钱四万六千。不处年中仲昌买上头缯肆一孔,直钱十二万,复买下头缯肆一孔,直钱八万。
    铜钱
    CWJ1③:325-1-28
    8
    宁先让雇不?曰:雇无钱买田。武、弘谓,欲令几钱?千五百钱毕,田属武、弘。弘后病物故。
    铜钱
    CWJ1③:325-1-68
    9
    □,宏念可让(酿)为酒,遣丸于市,市米一斛,令若、炊为让(酿)酒。酒孰(熟),胡客从宏沽酒一杅,直卅。歆复沽一杅,直卅。后不处日,闰复沽二器,直钱二百。脩复沽一器,直钱百。
    铜钱
    CWJ1③:198-3
    10
    君教诺。辤曹助史襄白:女子张罢自言,桑乡佐旰负布钱万九千三百五十。械旰。曹下诡旰,今以钱万九千三百五十塱雇罢毕。当处重罚,以钱毕,蒙阔略。丞优、兼掾畼议请解旰械,敕遣归乡。延平元年八月四日己酉日白
    铜钱
    CWJ1③:325-2-9
    11
    ……少,不得。实问少比舍男子张孙、候卒张尊,辤:少七月廿八日举家辟(避)则(侧)。辄与尊、孙集平少所有什物,直钱二千七百廿,与羌。尽力晓喻少出与羌校喻。谨籍少所有物,右别如牒。少出,辤有增异。复言。伉、实、广惶恐叩头死罪死罪。八月十一日丁巳日白。                              
    铜钱
    CWJ1③:325-4-43
    12
    郭亭部,市不处姓名男子鲜鱼以作(浆)。今年正月不处日,持随漻溪水上解徐舍,卖,得米卌四斛。
    米
    CWJ1①:95-1
    13
    竹莒凡五十六枚。到十二月不处日,角持莒卖与不处姓名男子,得米三斛,行道复从过
    米
    CWJ1③:306-1
    根据以上列表可知,东汉中期的铜钱并未“退出流通领域”,更没有“明令废止,‘封钱’不用” [97]。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当时,“米”作为一种交换媒介确实存在。正如黄今言先生所言,“米”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任何时代皆可成为等价交换物[98]。因此,愚以为,当时地方市场中以铜钱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占绝对主导地位,货币经济异常发达。
    三、商业繁荣的原因分析
    那么,是何种因素导致了如此繁荣之商业?纵观传世文献和出土资料之记载,愚以为有如下三点必须引起学界同仁的注意:
    第一,官府的“宽商”政策。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商业政策略有变化。光武帝初执权柄时,桓谭就曾上书建议说:“夫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业,锢商贾不得宦为吏,此所以抑并兼长廉耻也。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効,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今可令诸商贾自相纠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如此,则专役一己,不敢以货与人,事寡力弱,必归功田亩。田亩脩,则谷入多而地力尽矣。”[99]可见,东汉立国之初,“富商大贾,多放钱货……收税与封君比入”。据此,桓谭实欲提醒光武帝如下两事儿:一是桓谭引先帝“禁人二业”之治国经验,以此来说明“抑并兼长廉耻”的必要性;二是罗列了商贾之各种弊端,阐明了“举本业而抑末利”的好处。尽管如此,桓谭此奏本仍未得到光武帝之允诺。但史料显示,明帝时确实执行过“禁民二业”之政策,如永平元年(58),明帝执政,“是时下令禁民二业”[100]。毋庸置疑,这种抑商政策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故刘般上书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食,无关二业也。”[101]对此,明帝“悉从之”[102]。
    由此,官府则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宽商举措,诸如废除“盐铁之禁”和“酒榷”等制度。东汉初期,官府“对盐铁的管制极不统一,虽然有过官营。但主要还是私营。章帝时曾勉强实行了一段时间的盐铁专营,然和帝继位后,窦太后临朝,马上宣布‘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又正式废除了专卖制度。”[103]史料也表明,自和帝迄止汉末,盐铁专卖制度已不复存在了。官府对酒的买卖同样也采取了放任政策,如李固之子李燮曾“变名姓为酒家佣”[104];又,东汉中后期的崔寔由于“资产竭尽,因穷困,以酤酿贩鬻为业”[105]。上引长沙五一广场简牍中的例19和例20又进一步证明了“东汉除了灾歉之年‘禁酤酒’之外,一般听任民间私营”[106]的历史事实。
    在这种放任自由之商业政策的激励下,当时“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真可谓“商邑翼翼,四方是极”[107]。
    第二,较为完善的地方市场建制。根据前文分析及其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之记载,当时地方各类市场建制较为完善,这不仅有利于“坐商”市场的发展,更有利于贩运商业的繁荣。
    “坐商”是在官府所规定之场所进行交易的商人。这种场所,在文献中常称之为“市肆”、“列肆”或“市列”。如前引木牍CWJ1③:325-4-25:“……其中复买粢肆一孔,直钱二千四百。元本有豉肆一孔。”木牍CWJ1③:325-1-28:“……不处年中仲昌买上头缯肆一孔,直钱八万。”再如木牍 CWJ1③:325-1-55载:“……元物故仓梧,归临湘㘸(葬)。㘸(葬)后有大婢侍、民、奴秩、主及,大宅、市肆各二,及家□物,何皆检录。”在这些简牍中就包括了“粢肆”、“豉肆”和“缯肆”等。这些“肆”,指的就是“市肆行列”[108],如《汉书》卷九十六《西域传》载:“……有金银铜锡,以为器。市列。以金银为钱,文为骑马,幕为人面。”师古注曰:“市有列肆,亦如中国也。”[109]《后汉书》卷一一《刘盆子传》载:“后病失明,赐荥阳均输官地,以为列肆,使食其税终身。”李贤注曰:“肆,市列也。”[110]又,《后汉书》卷八《孝灵帝纪》云:“是岁(灵帝光和四年,181年)帝作列肆于后宫,使诸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111]这种“列肆”或“市列”在有关秦及汉初之出土文献中也不乏记载,请看如下简文:
    ……材辤(辞)贺……皆固有官肆,弗鼠(予),擅治盖相争。(简071)(《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
    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简109)(《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
    ……材私对喜谋:喜故有官列,勿争。(简069)《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
    ……•芮曰:空列地便利,利与材共。(简073)《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
    •金布律曰:市术者,没入其卖殹(也)于县官,吏循行弗得,赀一循(盾)。县官有卖殹(也),不用(简1289)此律。有贩殹(也),旬以上必于市,不者令续<赎>(迁),没入其所贩及贾钱于县官。典、老、伍人见及或告之(简1288)而弗告,赀二甲。有能捕告赎(迁)辠一人,购金一两。卖□士毄<毁>粪者,得贩卖室中舍中,租如律令。(简1233)[112]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死(列)。死(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二年律令》简260)[113]
    由此可见,秦不仅有供私人经营之“肆”,而且还有“官肆”或“官列”。当时私人经营商业合情合法,且收益不菲,故众多著籍之“黔首”,甚至还有“隶臣”也参与了“列肆”经营权的竞争[114]。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金布律》也对私人贩卖行为进行了规定,此则《金布律》说明,当时私商不得在大道旁贩卖商品,否则“没入其卖殹(也)于县官”,而官营商店不受此限制。私商贩卖商品超过十天者,必须到官府规定之市场交易,否则“令续<赎>䙴(迁),没入其所贩及贾钱于县官”。如果私商出售的是“□士毄<毁>粪”,则可以“贩卖室中舍中”,但必须“租如律令”。上引汉初《二年律令》简260则说明,官府在法律上允许私人经营“列肆”,并规定“坐商”必须“占租”。同时,官府建立了针对商人和市吏的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正如上引简文所云,商人不“占租”,则商人“坐所匿租臧(贓)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而诸如“死(列)长、伍人”等市吏,若知悉商人“不‘占租’”而“弗告”,则“罚金各一斤”。至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所记之“官肆”或“官列”,指的就是国营商店,其经营主体和营业收入皆归国家所有。
    与此相应,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也出现几枚与市场管理有关的木牍,其简文曰:
    以上就是新近刊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所见几则弥足珍贵的有关市场管理的简文。例32和例33不仅说明了“西市亭长”具有管理市场秩序的权力[119],而且更强调了其维护市场治安的职能。例32显示,都乡漻阳里大男“马胡”时任“西市亭长”,在和帝永元十六年(104)六月的某一天,“胡”、“冯”、“亥”和“建”等一起到了“老”的客舍门口。“泛”即刻命令“亥”、“建”、“冯”进入“老”之客舍,随即捕获一男子,并将之带出了客店。但“泛”以长矛刺杀“老”,“老”即刻受伤。根据汉律,伤人者必须担保伤者二十天之内不死亡,其实“老”“其时立物故”[120]。所以,“泛”、“胡”、“建”、“冯”和“亥”等皆有罪,亦即简文所云“谋共贼杀人”。可见,作为“西市亭长”的“马胡”对所辖市场中的客舍具有治安管辖之权力。至于此木牍中之“舍”字,《说文》曰:“市居曰舍。”[121]段玉裁解释说:“市居曰舍。食部曰:‘馆、客舍也。’客舍者何也?谓巿居也。巿居者何也?《周礼》‘遗人’曰:‘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巿,巿有馆,馆有积。’郑云:‘一巿之闲,有三庐一宿。’馆及庐、宿皆所谓巿居曰舍也。此巿字非买卖所之,谓宾客所之也。”[122]据此可知,此“舍”定当建在城市中。例32也出现了“西市亭长”。根据上下语义,愚以为此“西市亭长”可能就是下文出现的“姃”。简文大意是说,“西市亭长”当时“给事县”,后又触犯其它法律,于是就“还居曲平亭部”,因为生活“贫穷”,故“无钱以偿谭”。某人恳请“祖”出面责问并敦促“姃”偿还所欠“谭”的债款。由此可见,例32和例33皆与市场治安有关。
    例34中的“市亭长”也是市场秩序和治安的管理者。关于木牍J1③ :169之研究,《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一文业已披露[123],且相关成果已刊布,此不赘述。
    例35中首次出现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未见记载的“市有秩”。整理者对此解释说:“市有秩,市场负责人。”[124]那么,秦汉时期究竟有哪些负责市场管理之市吏呢?黄今言先生说,按照当时市场建制,“市场吏员中,有市令、长、丞、市吏、市啬夫、市掾等,具体负责市场管理实务”[125]。然而,在这些市吏中,唯独不见“市有秩”。愚以为,简文中之“市有秩”就是文献记载的“市有秩啬夫”或“市啬夫”[126],如《后汉书》卷一一八《百官志》:“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李贤注引《汉官》曰:“‘乡户五千,则置有秩。’掌一乡人。”[127]据此,上引简文中的“有秩”并非《后汉书•百官志》中所记之“乡有秩”,而是“郡所署”,且“秩百石”。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简文中之“市有秩”明显省略了“啬夫”两字,正如安作璋等所言:“《后汉书•百官志》只说‘乡置有秩’,省掉了‘啬夫’两字,所以本注对‘有秩’和‘啬夫’的区别又做了一番说明。”[128]这种对“有秩啬夫”省略之称呼可能为秦汉时人的习惯吧。
    与“坐商”不同,“贩运商”则是指根据区域不同之物价,“籴贱贩贵”而盈利的商贾。上引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就记载了有关“贩运商”贩卖商品的事儿。如在例1中,某贩运商购买了“不處姓名男子鲜魚以作(漿)”,然后出售“(漿)”以购大米,并“持米下於横溪”。显然此商贾是将米贩运到“横溪”附近之集市贩卖,并以此牟取高额商业利润。
    秦汉时期,这类贩运商贾“俛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徧郡国”[129],有些大商人甚至“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130]。请看如下几则有关贩运商的典型史料:
    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巨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强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131]
    恽幸有余禄,方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此贾竖之事,污辱之处,恽亲行之。[132]
    吴汉字子颜,南阳宛人也。家贫,给事县为亭长。王莽末,以宾客犯法,乃亡命至渔阳。资用乏,以贩马自业,往来燕、蓟间,所至皆交结豪杰。[133]
    伦后为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自以为久宦不达,遂将家属客河东,变名姓,自称王伯齐,载盐往来太原、上党,所过辄为粪除而去,陌上号为道士,亲友故人莫知其处。[134]
    以上几则材料大致反映了贩运商如下事实:一是贩运商以其财富结交权贵和豪杰。如上引“罗裒”通过贩运商品,“数年间致千余万”,尔后又“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因此,罗裒“赊贷郡国,人莫敢负”。东汉初年的吴汉也是“以贩马自业”,并“交结豪杰”。二是当时的商贾仍为贱民身分,其经商行为为世人所鄙视,时人称之为“贾竖之事,污辱之处”。所以,有些人为了积聚财富往往“变名姓”,而“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
    第三,崇奢风气的影响。自武帝以后,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股奢靡之风,如《盐铁论•国病篇》云:“(建元之后)常民文杯画案,几席缉,婢妾衣纨履丝,匹庶粺饭肉食,里有俗,党有场。康庄驰逐,穷巷鞠。秉耒抱挿,躬耕身织者寡,娶要敛从容,傅白黛青者众。无而为有,贫而强夸,文表无里,纨袴枲装。生不养,死厚送,葬死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富者空减[藏],贫者称贷。”[135]毫无疑问,这些养生送死之奢靡物品与商品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也进一步活跃了各类市场的商品交换,刺激了货币经济的发展。
    降至东汉,奢靡之风更为兴盛,各类奢侈品不胜枚举,东汉王符曾说:
    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筒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琥珀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麞麂履舄,文组彩褋[緤],骄奢僭主,转相夸诧,箕子所唏,今在仆妾。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136]
    王符在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时人竞相奢靡的社会风尚。这些“贵戚”在“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等方面“皆过王制”。甚至其奴婢也奢靡无比,如其“从奴仆妾”皆穿戴“葛子升越”、“筒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和“琥珀瑇瑁”等奢侈品。而“富贵嫁娶”则更为奢华,“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毋庸置疑,这些“富贵”之奢侈品绝大部分来自于商品市场,这极大地活跃了东汉各类市场和贩运贸易,促进了东汉商业的繁荣。
    可见,官府的“宽商”政策、市场建制的完善、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时人的奢靡之风等为东汉商业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不仅首次向世人展示了东汉中期繁荣的商业和发达的货币经济这一历史真相,更进一步证明了东汉“商品经济衰退”学说是不能成立的。这批简牍大致反映了东汉中期商业发展的如下历史事实:
    第一,东汉中期的商品交换异常活跃。由于官府采取了“宽商”政策,当时“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其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纺织”类商品的交换;二是食物类商品的交换;三是住宅和店铺的交换;四是运输工具“船”的交换;五是奴婢买卖;六是田地交易。
    第二,东汉中期货币经济异常发达。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显示,东汉中期商品交换以铜钱为媒介,而非“已经退出流通领域,不再执行货币职能”。这种发达的货币经济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民间货币借贷活跃;二是抵押借贷同样也以货币为媒介;三是租赁业使用货币为支付手段;四是贪赃财物也以货币计算;五是商品交换以货币为媒介。
    第三,东汉中期商业繁荣的主要原因在于官府对商业的支持、市场建制的完善、货币经济的发达以及崇奢风气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当然,东汉商业的繁荣与技术进步、商品种类的增多也有一定的关系[137]。
    概而言之,东汉中期之所以有如此繁荣之商业,这不仅与当时发达之商品交换和市场建制的完善有关,而且与官府的“宽商”政策和时人的崇奢风气不无关系。正如黄今言先生所言:“东汉的商品经济在西汉基础上仍在向前发展,并逐渐被纳入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轨道,更加成为地主制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138]可以说,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以其鲜活而真实的史料进一步揭示了东汉中期商业繁荣的历史真相。同时,这批简牍也有力地证明了东汉商品经济衰退说是不能成立的。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4期。
    注释省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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