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磊《〈肩水金關漢簡(壹)〉綴合(十一)》,簡帛網2019年5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373。對金關漢簡涉及到的四枚殘簡進行了綴合。綴合可從。唯因簡牘殘斷,原本釋文有誤,姚磊並未指出。因為涉及到漢代的吏員問題,感覺還是有必要指出來的。 綴合前的釋文為: 五月戊子朔……自言□父居延 ……年廿歲毋官獄徵 73EJT3:23 都尉吏□掾任獄就遝 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謁移過 73EJC:361 綴合後的釋文作: 五月戊子朔……自言□父居延都尉吏□掾任獄就遝 ……年廿歲毋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謁移過 73EJT3:23+73EJC:361 今案,將二簡綴合,沒有問題,但是綴合之後,本簡釋文還可以進一步校補。從綴合後的圖版來看,本簡左、右殘的現象比較明顯。殘損致筆迹缺失,給釋文帶來麻煩。如“吏□掾任獄”五字除“掾”外均有問題。 “吏”字右殘,圖版作“”形,此字釋作“吏”字並無不妥,但是考慮到其殘筆與“夬”字更為接近,嚴格來說應釋作“夬”字,即“決”。 “□掾”二字更為殘泐,若“掾”字可以成立,則“”應釋作“曹”字。 以上三字構成“夬曹掾”,可補金關漢簡吏名之一,檢索現有金關漢簡並無“曹掾”與“決曹”。但是按照已有的研究“列曹”官在郡、縣機構中存在,而本簡卻記錄的是屬於居延都尉,即部都尉之中也有“決曹掾”存在。作為部都尉之中“決曹”或“曹掾”的存在,也許對於認識漢代吏職會有所幫助。 又“任獄”二字無解,圖版“獄”作“”形,應釋作“建”字;其上的“任”字,應釋作“何”字。“何建”迺人名。 另外“年”字之上的二字無疑是爵位之“不更”,釋文是可以校補的。 將二簡綴合之後,本簡的文書性質更加明確,無疑是“傳文書”的一種。作為傳文書,據完整的文書格式簡,本簡頂端並不完整,釋文還應該添加斷簡符號“”。比較完整的類似傳文書如: 元始五年十二月辛酉朔庚辰東鄉嗇夫丹敢言之□□里男子耿永自言□彭守肩水橐他□□隧長永願 以令取傳□彭衣食謹案永等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移過所肩水金關往來出入毋苛 留如律令敢言之 十二月庚辰昭武長財守丞□移過所寫移如律令掾忠令史放 73EJT23:335 河平五年五月庚子朔丙午都鄉守嗇夫宗敢言之肩水里男子王野臣自言為都尉丞從史徐興 取傳謹案戶籍臧官者野臣爵大夫年十九毋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謁移過所津關毋 五月丙午居延令宣守丞城倉丞赦移過所縣道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 73EJT26:87 對比上述二簡格式,就會發現綴合後本簡還缺少必要的紀年時間,而頂端“五”字左上的殘筆,亦可驗證其上是殘損的,並不完整。釋文應厘定為: 五月戊子朔……自言□父居延都尉夬曹掾何建就遝 ……不更年廿歲毋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謁移過 73EJT3:23+73EJC:361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5月25日10:0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