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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政治”:弗里德里希二世及18世纪普鲁士的开明专制(3)

http://www.newdu.com 2019-07-02 《求是学刊》2018年第1期 徐健 参加讨论

    除了遵守官僚体制的规则,国王并不完全否定等级议会的重要性。在没有宪政制衡的情况下,由有影响的社会阶层——地方贵族——分享部分政治权力也是限制君权专制的重要手段。以奥托·辛策为代表的普鲁士宪政解释派认为,1740年弗里德里希二世登基时,省等级议会不再参议国事,绝对君主制达到顶峰。但后来的修正学派却以材料充分证实,新国王逐渐改变了前任的做法。1754年以后,等级议会三年召开一次,七年战争后又恢复每年定期举行。批准预算是等级议会的权力,而参与立法,虽然受到限制,仍然是受到欢迎的,只要它与立法者的意图保持一致,它所代表的地方或社团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符。(35)弗里德里希改变了其前任一味强调中央官僚权力、排斥和打压地方贵族、征税不与各省等级议会商议的“粗暴”“专横”作风,在其推行的“开明政治”中同时倚重那些生活在等级秩序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的等级贵族,试图在讲究理性和效率的工具国家和等级的传统社会秩序之间建立力量的平衡。因此,在胡孚通(Hufton)等人看来,普鲁士“可怕的专制是有其名无其实”。(36)不难理解,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时代,绝对王权经过几代人的建设已经巩固,君主自信,政治统治关系完全可以尊重传统习俗和法律制度,尊重等级的权利和责任,并借助它来实现社会稳定。《普鲁士国家法典》在确立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强调了等级的重要性。而传统的等级制度,在辛策看来,则是现代代议制的基础。(37)
    司法清明是绝对王权通向开明理性国家的重要前提,它同样受到弗里德里希的关注。国王对司法的理解得益于孟德斯鸠,而制定司法政策又受助于大法官科塞奇(v.Cocceji)。国王模仿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于1749年写下《论法的理性》,讨论法律问题。1752年的《政治遗嘱》中,国王将司法问题置于国家财务、军务和政务之首。1772年在私人遗嘱中,又将“国家第一法官”的角色视为君主的首要之职。在科塞奇帮助下,弗里德里希致力于司法改革,基本消除“以司法名义做各种坏事”的法律腐败现象,诸如办案拖沓、诉讼费昂贵、卖官鬻爵、滥用酷刑等,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同样受《波斯人信札》及《论法的精神》中对土耳其政体解释的影响,弗里德里希认识到与司法保持必要距离、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进而与司法分离的意义,因为土耳其苏丹对权力的诉求被孟德斯鸠打上了“东方专制主义”的污名,给国王留下了深刻印象。1749年普鲁士颁布《行政条例》,明确划分行政与司法的界限,国王表示不再以行政插手司法程序。此后,国王又不断发布指示,“一切按法律来办”“必须让法律来治理”。在1777年《政治遗嘱》中,他也表达了同样看法:让法律说话,国王的职责只为法律护航。早年,还是亲王的弗里德里希在《反马基雅维利》中,把司法权纳入行政统治的计划之中,而现在,作为国王的弗里德里希,却只剩下对司法干涉的追忆了。
    当然,在“开明专制”时期,国王对司法的理解并未脱离专制国家的范畴,行政仍然优先于司法,弗里德里希是站在行政权力的顶端看待司法公正和以法治国的,司法并未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否则无法解释1779年发生的“司法灾难”——著名的“磨坊主阿诺尔德案件”。因为对法官的猜疑,也是要打击法官的桀骜不逊,国王最终插手该案的审理,尽管这已不是第一次,但却是最后一次。
    “开明君主”弗里德里希在位期间对“分权”所做的努力,至少释放出一个信号,即普鲁士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而普鲁士的法官们在王位前所表现出的勇气以及知识水准在欧洲也是出了名的,(38)1739年司法领域率先推行的考试制度为普鲁士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所代表的司法权威则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因素。
    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开明专制”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为人民谋幸福被视为君主的神圣使命。在践行这一原则时,普鲁士专制政体诉诸于一套政府管理学说——“官房学”(Kammeralwissenschaft),它类似于18世纪欧洲通行的“重商主义”,但又有所不同。其学科体系呈复数形态,包含了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学,而只有政治学(当时称“治安学”,后来演变为国家学或政府管理学)才是这一体系的基础。该学说源于有机体隐喻的社会概念。在这里,社会被描述成一个有机体,虽然各个部分相异但却共同地、和谐地运转。而国家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则是促进和实现这种和谐运转。“官房学”代表贝克曼(Johann Beckmann)表述得很生动:“农人、手工业者和商人在交易时关注各自利益。治安学指导他们如何实现整体国家的最佳利益。……国家是人类制造的最大机器,其中有不计其数的大大小小的轮子,要使它们相互啮合。”(39)
    “官房学”关注国家和人的活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视国家土地开发,使自然荒芜状态的土地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目的。土地开发包括“外在开发”,如清理林地、灌溉、疏通河渠、修路建桥、城镇卫生和照明等;而“内在开发”则指维持和增加人口。其次,通过农业耕种、林业保护、矿藏开采等活动增加土地产出,提高生产水平;同时,推进制造业和手工业发展,促进贸易和商品流通。第三,公民的道德治理,包括对民众宗教生活、学校教育和个人品行的监督和指导,也包括杜绝不良社会现象如懒惰和乞讨等。最后则是国家安全以及治安法的制定和实施。
    尽管这套学说强调中央权力的集中、干预和计划性,以及税收、财政的重要性,但并不否定个体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相反,两者相辅相成,所谓“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相应的”。(40)“官房学”的另一代表人物尤斯梯(Johann H.Justi)就认为,“个人自由是幸福必不可少的条件。自由、财产保障、贸易繁荣,使人人能够通过各自的营生获得舒适生活,这些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福祉所依”。(41)所以,国家不应该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竭泽而渔,私人生产领域的繁荣才是实现财政赢余的手段。财富不仅包括物品,也指人的一切技能,也就是人自身。当时,尤斯梯及贝克曼等人并未强烈意识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内在张力,而是自信通过国家力量能够维系两者间的平衡。1760年,尤斯梯离开维也纳赴柏林,接受普鲁士的聘任,担任矿山总监,为普鲁士的矿山开发、农业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了发展方案,而由他撰写的教科书如《经济学》《财政学》《行政学》等一版再版,在普鲁士官员中产生了影响。1770年,弗里德里希的顾问们把“官房学”纳入司法和行政官员的必修科目,专门用于在大学课堂上培养和训练未来的政府官员。因为与英、法等国的重商主义不同,普鲁士经济和管理体系的运转,起主要作用的不是商人,而是负责执行计划经济的政府官员。
    “官房学”在1750年后的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得到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则是国家经济的繁荣。国王为农民减轻劳役、赋税,提供贷款和谷物,招募移民和开垦新土地;发展工商业,设立并亲自领导工商业部、军事经济部、林业部和矿山开采部,通过津贴、补偿、特权、垄断等手段为工业发展创造条件。18世纪末,普鲁士工业初具规模,以西里西亚、柏林等为中心形成了纺织、冶金和采矿等工业基地。1740-1786年,王室年度财政收入从700万增加到2300万塔勒,增加了2倍,而财政节余从1000万增加到5400万,增加了3倍多。弗里德里希统治末年,普鲁士总人口从250万增加到540万,翻了一番。(42)英国经济史家汉德森不无夸张地认为:在18世纪下半叶,而不是19世纪,就可以看到普鲁士工业革命的起源了。布隆施维希甚至提出,普鲁士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发源地”,这个国家的工业由许多小企业组成,其生产能力由国家操控,国家是大银行家、大买家,但与此同时,企业也是通过自由市场来运作的。(43)
    国家福祉和制度规范,前者是治国理念,后者是治国手段,弗里德里希二世通过这两个原则践行着“开明政治”。关于这个政制,时人有过高度评价。1789年9月25日,老弗里茨(44)去世三年后,柏林Joachimsthal王家学院为新君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庆生,布卢恩(F.L.Brunn)教授致演讲辞,主题为“普鲁士是欧洲最幸福的国家”。(45)他阐释说,幸福是人民在物质上享受富足而非温饱;是良好的制度,君主与人民有共同利益,官员忠诚,税收适度,人民拥有天赋权利;是没有统治枷锁,没有不宽容和对思想的钳制……是艺术和科学得到繁荣,启蒙不受压制。在一个特定的政治场合表达感想,其言未必客观,但至少以布卢恩为代表的普鲁士人相信,即使自己的国家不够完美也一定比他国要强。
    事实上,在弗里德里希统治的后期,开明专制体制内的核心矛盾已经显现。一方面,“绝对君主制”达到鼎盛,中央权力集中,政府运转良好,王权得到捍卫。但另一方面,新思想开始产生,王权统治的历史合法性受到挑战,旧社会的等级秩序遭受质疑。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普鲁士“开明专制”给出了一个方案:政治上,切断“君权神授”的传统思维逻辑,以“国家主权”替代君主权威,并使君主制与民主制在国家利益上找到契合点;社会领域,则在保留传统等级制度的前提下,以法律为尊,引入新的平等观念和个人自由。《普鲁士国家法典》的出台是这个制度成型的标志,它的基本理念如托克维尔所言,“模仿了法国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但本质上又完好保存了传统社会的等级特权”。它是新旧观念的杂合,因此托克维尔称其为“怪胎”。不过,在马修·列文格看来这却是“和谐政治”的表达。所谓“和谐政治”指创建了某种“公共精神”,淡化社会等级差异,承认利益的一致性,在全体普鲁士人中推动“有机的(或有组织的)团结”,目的是解决开明专制体制内的核心矛盾。(46)
    对于18世纪弗里德里希的“开明专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学家会有不同的评判。(47)但是,它在短时期内实现了普鲁士成为欧洲强国的目标,并且,如列文格所言,为普鲁士的转型时期培养了一种政治文化,并对19世纪普鲁士的制度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它并未阻止弗里德里希身后普鲁士社会、政治及道德危机的发生,也不能抵抗拿破仑冲击之下君主制国家的失败,但至少在一定意义上,使得普鲁士在转型期避免了跳跃与革命,实现了平稳的进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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