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陵户隶属于诸陵署,承担皇帝或太子陵墓日常守卫和洒扫任务,是唐代色役之一种。唐代陵户问题很早就受到学界关注,但在唐代陵户人数设置、身份、职掌以及前、后期制度流变等方面迄今尚未形成共识。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解读唐代陵户资料,并对某些分歧作进一步的探讨。 《唐六典·户部》条中“各三千户”是否属于陵户? 关于唐代诸陵署所属陵户,《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中有明确记载:“陵户。乾陵、桥陵、昭陵各四百人,献陵、定陵、恭陵各三百人。”然而该书卷三《尚书户部》中“各三千户”的说法明显与《太常寺》条中陵户“四百人”或“三百人”的记载相抵牾。对此,学者们持不同见解,但分歧皆基于一个共识,即均认为“各三千户”与“四百人”“三百人”一样都是陵户。那么,《唐六典·户部》条中“各三千户”的性质真的是陵户吗? 《唐六典·户部》条中的“各三千户”来源于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729年)谒陵后的制敕和赦书的记载,实际脱胎于“六乡百姓”,是对定陵、献陵、昭陵、乾陵等四陵供役百姓的户数规定,其性质属于包含陵户在内的专门供役帝陵的奉陵户。 “各三千户”作为奉陵户与色役性质的陵户之间的具体关系,可以通过差役实践加以区分。唐代差课簿是以最基础的乡为单位,包括正役、杂徭和色役;在差课簿中,对于免课役的色役都要单独列出,以与力役性质的正役、杂徭加以区分。由于以乡为单位制作差科簿并派役,而“各三千户”实际是“六乡百姓”,故“各三千户”包括了六乡差科簿中的所有百姓。换句话说,“各三千户”属于专供陵寝役使的奉陵户,这就意味着六乡差科簿中的所有百姓都属于奉陵户,都专供陵寝役使,而其中的色役为陵户。因此,“各三千户”作为奉陵户,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 虽然“各三千户”中包含陵户,但作为色役的陵户具有独特性。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其他正役与杂徭。由此观之,“各三千户”属于奉陵户,尽管包含“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但不能笼统地称为陵户。陵户分番是在“四百人”或“三百人”之内分番,而不是在三千户内分番。“各三千户”中的陵户与其他奉陵户一样,没有上、下户之分。而“各三千户”负责“时享费”之说亦值得商榷。因为时享为宗庙四时之祭,诸陵则为月享。尚食局从有司供进中选择相关物品以备祭祀之用,诸陵月享祭祀用品应该来自中央尚食局,而不是州县。所以,“各三千户”与“时享费”无关。 唐代陵户身份是否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 关于唐代陵户身份,学界一般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即根据唐玄宗在该年十一月颁布的谒五陵大赦诏予以划分,认为在此之前陵户为贱民身份,之后为良人。那么,唐代陵户身份能否截然区分为贱民与普通百姓?唐玄宗开元十七年十一月谒五陵后的大赦诏是否有特殊背景? 《唐大诏令集·谒五陵赦》载:“献陵、定陵官吏,并管陵县官,各加一阶。陵户并放从良,终身洒扫陵寝。仍每陵侧近,取百姓六乡以供陵寝,永勿徭役。”上述诏书是谒五陵后的赦令,其中陵户放良规定是关键。首先是陵户放良规定的适用对象,针对的是陵户中有贱民身份者,故可以肯定,在此之前确有属于贱民身份的陵户,但由此反向推证所有陵户都属于贱民身份,似显牵强。其次是陵户放良规定的地域范围,前有对献陵、定陵官吏的奖掖,后有针对五陵取侧近六乡百姓供陵寝,都有指向。即使不是仅针对前面二陵,也是限定在五陵范围之内。学界往往将“陵户并放从良,终身洒扫陵寝”解释为针对天下陵户的普遍规定,因而才有在此之前陵户为贱民身份、之后为良人的认识。 开元十七年以前的陵户中有良民百姓,而且数量不少。与此相应,唐玄宗开元十七年谒五陵大赦令颁布以后,陵户中贱民也并未消失。因此,在唐玄宗开元十七年大赦令前后,陵户中贱民身份的官户和良人身份的普通百姓同时并存。 开元十七年大赦令中“陵户并放从良”应该是针对五陵中的官户而言的。至于“终身洒扫陵寝”并不奇怪,因为不仅官户性质的陵户终身不改其色役类别,就是良人充当陵户类色役,其服役类别也是终生不变。唐前期普通百姓承担色役有一定的周期,被称为更代期。年满后可以服其他色役。但有些色役人的身份相对固定,就不存在更代期,像太常的乐人和音声人。就五陵陵户来说,他们由贱民身份被放良后仍然属于陵户色役类别,而且不能改变,故才有“终身洒扫陵寝”之语。 事实上,陵户放良前主要是贱民身份的官户。虽然陵户放良前后都在陵寝服役,但在劳动时间和待遇上差别很大。在分番供役上,同为陵户,官户一年三番,而良人身份的陵户一年四番。同时,作为官户,授田仅为百姓的一半,只允许当色为婚,而且犯罪处罚也远较良人为重。 综上分析,唐代陵户中包括贱民官户和良人百姓,这一点在唐朝前、后期都一样。只是随着中古良贱制度的逐步消亡,官户充当陵户的数量在不断减少。由于陵户包含贱民身份人群以及自身服役的特点,导致其社会地位较低,因而不改其陵户身份,终身洒扫陵寝。 唐后期陵户役的本质是否发生根本转变? 有学者指出,唐后期陵户仍然是免除其他差役的百姓,在唐代晚期还出现雇人守陵现象。那么,唐后期陵户雇役现象如何产生?陵户征派形式有何变化?唐后期陵户役的本质是否发生根本转变? 唐后期役制的变化源于两税法。两税法把正役的代役金庸和色役代役金资课全部纳入两税中征收,其他“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如果地方再用役,则需要用两税钱雇役。在这种役制变迁的大背景下,唐后期与陵寝相关的役也被要求采用雇役形式。陵户由差配到雇佣,其作为役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已经消失。因此,在两税法施行初期,从国家层面上看,原有陵户之役已经发生质的变化,陵户已经走出役的范畴。 不过,国家顶层役制设计在地方实际执行中被变通。唐后期要求陵户只能雇役,不许差配,但雇役所需价钱却由地方供给,说明原来属于中央诸司支配的色役后由地方直接雇佣。尽管存在上述制度法规,但地方官府却未必遵守。实际上,唐后期中央政府屡次申明地方用役须采取雇役形式,其雇值由两税钱充,恰恰说明这种用役规定在地方并没有被切实执行。差科簿制作是国家层面对地方征役的承认,也是力求对地方征役无序化的规范。在这一背景下,陵户之役被重新确定。 唐前期陵户需要轮番服役,唐后期的陵户役也存在轮番。虽然唐后期按户差科,但实际用役还是指向户内丁口,与唐前期区别不大。同时,唐后期的陵户役也属于特殊役种,可以免除其他差役。尽管唐代役制在中唐前后变化很大,但就陵户而言,它仍然属于特殊人群,固定用于官府的特殊部门,具有职役特征。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唐前期陵寝日常供役由色役和杂徭两个役种完成。色役形式为陵户,服役内容固定。如陵丁主要负责日常洒扫、看护陵寝等,后来出现的柏子应该是看林丁,都采取轮番形式,一般每年四番。而杂徭形式很多,像营墓夫、柏栽用夫、芟刈人夫以及其他不固定的使役。唐后期役制变化,色役类陵户一度被要求采取雇役形式,但地方实际上仍然采用差配形式,最终陵户之役又恢复了职役面貌。 总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唐前期供陵寝之役既有大型土木营建的山陵正役,也包括小规模营墓、修缮、树木栽植等杂徭。同时,还存在陵令负责管理、固定分番、从事洒扫和日常守护的色役类陵户。唐玄宗谒五陵后,一度将奉先县百姓和其他陵寝附近的六乡百姓作为专门供役陵寝的奉陵户。奉陵户包含陵户和其他服杂徭力役的百姓。唐代陵户既有贱民身份的官户,也存在良人。唐宋役制变迁对陵户役影响很大,如在两税法雇役法规下,陵户役在法理层面失去了役的特征,而且也改变了中央对役籍的管理,地方有役即差和轮流差役成为用役的新特征。此外,宋代军队也承担部分陵寝之役。这些都是唐宋役制变迁整体趋势的反映。但中国古代农业财政对简单政府的要求,使大部分职役人群成为官府行政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尽管唐代色役在中晚唐出现萎缩,不役纳资也转向固定差配的现役,但固定在官府行政末梢的职役人群始终存在。不仅如此,色役地位也随着力役的税化以及军队用役的增加而逐渐提高,至宋代最终成为主体役种。陵户之役的变迁正是这一过程的反映。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史学月刊》2019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崔蕊满/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