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否定中国现行民族政策价值的否定 现在很多人感到中国的民族问题已经极端严重,特别是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北京“10·28冲击金水桥事件”、昆明火车站“3·1暴恐事件”的发生,更加强化了人们的这种认识和感觉。面对这种局面,无论政界、学界,还是普通大众,有许多人把问题的矛头对准了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认为民族优惠政策惯坏了少数民族,民族识别政策强化了民族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少数民族产生了民族自治地方就是他们的领土意识,有人甚至抛出以民族融合为主旨的“第二代民族政策”……如此种种俱为针对我国现行民族政策及其内在价值的否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国共产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不但满足了广大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要求,而且加强了民族团结,对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维护民族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社会稳定,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罔顾国情,仅从字面或者一些民族分裂分子的主张引申出民族与区域的对应包含民族分裂的种子、催生少数民族的领土意识,既是自乱阵脚也是自挖墙脚。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3]这一论断,从根本上消除了关于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基本政治制度方面的杂音、噪声,澄清了模糊认识,在民族工作的基本思想上进行了正本清源,也给我们指明了今后的工作方向。 民族识别政策,目的是要搞清自己的民族家底,也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及其公民身份的承认和肯定。不去进行民族识别,只当各民族是边界模糊的客观存在,不利于认识民族问题的本质,也不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在多民族国家只有对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双重认同,才会有利于国家政治社会稳定。所谓民族识别造成民族边界清晰化强化了民族意识、弱化了国家意识,是一种先把少数民族和国家对立起来,然后按此逻辑推导出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似乎是一块“跷跷板”的两端,一头强另一头就弱、一头重另一头就轻。这种认识除了把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而外,再就是忽略了认识民族问题的纵坐标——没有历史地看中国的民族问题,尤其是忽略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过程。 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状,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给予的帮助极其优惠,是国家促进少数民族追求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一律平等,实现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实现民族团结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大举措。大量的事实证明,在这一政策指导下,不但民族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受益良多,整个国家也从这一政策中获得许多助益,如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不但提高了少数民族整体素质,而且为民族地方和各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民族特殊用品生产优惠政策,不仅仅是在社会、经济上推进改善民族地方的发展,同时,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小视。这些不仅对少数民族有益,更有益于我国建设和改革开放各项事业的发展。无视这一政策的原则、目的和效能,就得出什么汉族受到“逆向歧视”、少数民族是“特殊公民”和网络上大量流传的国家花钱养了“懒人”甚至“白眼儿狼”等等认识,都是只问利害、不问是非的陋见和谬识。 至于以强调民族融合为旨归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由于违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无视民族发展特点,超越民族发展阶段,隐含全面替代我国现行民族政策的目的,是对当前我国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形势的误读、误解和误判,因此,在政界、学界鲜有迎合者,但须注意其与“跟风者”施与政府和公众的关于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价值的认识、判断的影响和能量,防止其兴风作浪,在社会上造成认识模糊、思想混乱,继续在我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制造麻烦和障碍。 三、我国现行民族政策需要旗帜鲜明的坚持也需要与时俱进调整、完善和落实 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区别仅在有的表现温和、有的表现暴烈,即便在一国内部,不同民族的表现也可能呈现问题的不同面相。这种情况需要民族政策的灵活面对,刻舟求剑般地执行政策,会使民族问题不断积累、更加复杂,发展程度不断加深、影响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的应有之义和具体实践。没有道路自信,就会对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否正确产生疑虑;没有理论自信,就会对我们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产生动摇;没有制度自信,就会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上产生错误认识;没有文化自信,就会丧失我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和共筑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民族工作领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个自信”,使“四个自信”深入人心,才能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 其次,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不可动摇,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需要盲目调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所有有关民族政策的基础,动摇了它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民族政策架构就会全部崩解、坍塌,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并不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是我们对苏联民族政策的效仿、挪用。苏联的联邦制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不看到这一点就用苏联解体来臆测我国将来的发展方向似乎走偏了。我们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并不表明这一制度没有完善和进一步落实的必要,比如五个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尚未出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许多有关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有关规定需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要补充法律责任条款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国家需要设立违宪和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追究制度,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步完善和落实。 再次,民族优惠政策需要调整。目前,民族优惠政策仍具有其正当价值,需要合理调整而不是全面否定。比如,多遭诟病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就不是简单取消的问题,在有些民族地方必须保留,如新疆、西藏等地,而在大中城市生活的少数民族考生就可以调整为不再享受这一政策;全国可以按区域、按考生身份适当划分高考加分范围,而不以是否是少数民族为标准,同一地方生活的各民族考生一律平等加分或不加分。高考加分政策,需要进一步地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不给那些“精明人士”留有钻政策空子的空间。这样就可以打消许多汉族群众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平衡、不平等心理。现在许多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改革和调整。 总之,在民族工作领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个自信”。在民族政策领域,指导层面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可动摇,但仍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空间;具体的民族政策则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和各民族的共同要求和愿望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增减,使我国的民族政策趋向汉族和少数民族都认为是合理有效、公平公正、共同接受、日臻完善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