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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财产充公制度和贫富矛盾(2)

http://www.newdu.com 2019-08-23 《古典学评论》2018年第 徐朗 参加讨论

    二、充公财产的处理和相关法律程序
    在雅典,对充公财产的处理可大体分为登记、售卖和申诉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均有不同的官员专职负责。当某人的财产被法庭判处充公之后,此人所在德莫的德莫长(demarch)或警吏需将被充公的财产列成明细表并交给公产交易官(poletai)。在通常情况下,被充公的财产除其中一部分按惯例献给雅典娜女神外,剩下的均由每个部落通过抽签选出的十位公产交易官以拍卖的方式而出售。公产交易官这一职务早在梭伦时期即已出现,而且只有五百斗者、骑士和双牛者三个等级的公民方可担任,但其职权范围不详。在公元前4世纪,公产交易官的职责不仅包括出售充公财产,还负责出租矿山和税务,并将购买者和承租者的应付的款项登记造册。这些举动都要受到议事会成员的监督,被充公财产的交易合同则需经过九位执政官批准。从前述提奥塞比斯的财产充公记录来看,被充公的财产是由警吏转交给公产交易官进行登记和拍卖,若这笔财产同时牵扯其他债务,公产交易官也需确认这笔债务是否仍旧有效,并将债权人姓名、欠债数额、欠债事由等记录在案。在吕西阿斯和德摩斯梯尼的演说中还提到了另一类财政官员“检察官”(zetetai)。这些人主要负责调查某一名公民是否将本应属于城邦国库或神庙金库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并向议事会提交一份被调查者的归公财产明细表,由后者提交公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16)
    除了这些常设的机构外,雅典人还设立了一些适用于特殊时期的专职机构。在三十僭主倒台后,重新建立的民主制政权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寡头派的充公财产。首先是一类被称作“搜集者”(syl-logeis)的官员。根据一些学者的解释,这些官员主要负责登记寡头派成员的充公财产,并在必要的时候出庭作证。尽管这一官职的作用类似于之前的检察官,但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检察官一职此时已被完全撤销。(17)这些财产明细表通常需递交给专门负责审理充公财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员(syndikoi)进行审判。由于雅典当时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财产纠纷案件,这些审判员不仅要审理某名公民的财产是否应当被充公,还需就其他公民针对他人充公财产所提出的请求予以仲裁。他们此时还有一项特殊的任务,即收回在三十僭主统治时期城邦发放给骑兵的养马补贴。(18)
    在此需要补充的是与财产充公相关的几种公共司法程序。在雅典的司法体系中,“申诉”(apographe)一词有动词和名词两种含义。只要一名雅典人具备提起公诉的权利,他便可针对他人在公共财政方面的债务和不法行为向警吏提出申诉,后者需将这些被宣布为国家财产的土地或房屋等制成明细表并提交给陪审法庭审议。这些明细表在审判之前将在最高公民大会上进行宣读,以确保这些决议是在所有人都知情的情况下而通过。若原告一方在庭审中获胜,他将获得被告所充公财产的四分之三作为奖励,而剩下的充公财产将被转交给公产交易官进行登记和拍卖。但倘若原告未能得到陪审法庭五分之一以上的支持票,他不仅会被罚款1000德拉克马,同时还将被剥夺提起类似控告的权利。被告一方可在庭审时证明这笔即将被充公的财产确系他的合法私人财产,甚至质疑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申诉的资格。从吕西阿斯的两篇演说辞中可知,当被告本人已亡故或流亡在外,他实际充公的财产数额却远远低于预期数额时,他的亲属或财产保管人往往会被怀疑暗中私藏财产而同样遭到追加申诉,而辩护的关键即在于能否证明除充公财产之外的其余托管财产确系合法。“申诉”的名词含义最初是指罪犯充公财产的明细表,主要适用于多人参与同一桩罪行的情形,随后则泛指所有遭到充公的财产的明细表。(19)如前所述,这些明细表按照充公方式的不同而由不同的官员来制定。德莫长负责为那些被公开判处财产充公的人制定财产明细表;若有人追诉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些财产的明细表则由警吏来完成;雅典人在特殊时期也会设立“搜集者”这样的专职机构来负责此事。
    除原被告双方之外,倘若有其他一名或多名公民声称这些已被警吏或德莫长登记造册的财产中包含一部分他本人的合法私有财产,这些人也可作为第三方向城邦提出归还财产的请求,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作“裁决”(diadikasia)。但这些公民作为第三方只是就其中的部分财产归属提出异议,而并非像被告一样有权质疑财产充公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三者裁决与被告辩护的另一点区别在于,提出裁决的一方必须在法庭判决之前向城邦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他最终胜诉,这笔钱将原数退还;但倘若他在裁决中败诉,这笔押金则收归国库所有。与此相对的是被告在反驳他人申诉时无需支付任何押金。(20)在这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是遗产纠纷,当债务人去世而其遗产又因他本人或其子女的缘故而遭到充公时,债权人通常会向城邦提出裁决的请求。例如在吕西阿斯的《论埃拉顿的财产》(On the Property of Eraton)中,原告的祖父曾借给老埃拉顿两塔兰特,在老埃拉顿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继承了这笔债务但却拒绝归还利息,因此原告的父亲将三兄弟中唯一居住在雅典的埃拉西斯特拉图斯(Erasistratus)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偿还全部债务。尽管法庭判决原告的父亲获得埃拉西斯特拉图斯的财产作为补偿,但当原告本人在父亲去世后继续讨要埃拉西斯特拉图斯的其他财产时,老埃拉顿的全部遗产因故而被充公,其中也包括原告早已获得的埃拉西斯特拉图斯的部分财产,故而原告提请陪审法庭和审判员来裁决此事。公元前367年提奥塞比斯的财产充公记录中所提到的三笔债务也属于这一类遗产纠纷,其中两笔是提奥塞比斯的父亲先前曾将这栋房屋抵押给他人,而另一笔则是提奥塞比斯父母去世后由他人所支付的30德拉克马的安葬费。城邦在将提奥塞比斯唯一一栋房屋收为公有的同时也承认这些债务依旧有效。(21)
    由此我们不禁提出这样的问题,倘若某人的财产因故遭到不公正地充公,例如出于政权更迭或他人恶意告发,他是否有权向城邦或已拍卖财产的买主重新索取原先财产或其他形式的赔偿呢?雅典历史上确有归还公民充公财产的记载,如公元前403年雅典民主派和寡头派之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曾规定,任何自愿离开雅典而定居在埃琉西斯的人不仅仍旧享有公民权,同时也享有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伊索克拉底也曾在演说中提到,在民主政权恢复后公民们从城邦获得了相应的财产补偿,而其中唯一的例外是亚西比德的儿子。公元前407年雅典人在居基库斯海战之后重新召回了亚西比德,并归还了他在公元前414年因渎神罪而遭到充公的私人财产,但当三十僭主统治被推翻之后,雅典人却在其私敌的鼓动下剥夺了本应补偿给他的土地,这样看来亚西比德的财产相当于先后两次遭到充公。(22)然而这两个例子都不足以证明归还充公财产或提供相关补偿的做法在雅典已成惯例。首先,亚西比德是因渎神罪的指控而遭到合法的财产充公,但雅典人归还其财产的做法却并无法律条文可循,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出于对亚西比德个人遭遇的同情以及居基库斯大捷之后对他重新寄予的希望。其次,公元前403年的和解只是雅典历史上的一次特例,并不能据此推断雅典人表决通过的每一次赦免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归还,而且协议中只是说明在赦免之列的公民有权支配其私人财产。除了伊索克拉底的记载之外,目前暂无其他史料明文提到如何处置三十僭主当政时所没收的私人财产或作出相关补偿。虽然三十僭主在掌权时曾没收了大量私人财产,但这些财产的下落并不得而知,目前仅知道雅典人曾用这笔钱置办了一批用于节日游行使用的祭祀器皿。(23)事实上,财产归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所争议财产当前的下落,即是否已被公开出售。按照公元前4世纪中期德摩斯梯尼曾援引的一条法律,当充公的财产被城邦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售出之后,任何官员不得受理与此相关的申诉或质疑。(24)由此不难推断,即便受害人曾遭受他人的恶意告发并因此而丧失了全部家产,一旦他的财产已被城邦所变卖,他便无权再向城邦或者买主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一旦这些已充公财产因政权更迭等缘故而下落不明,同时法律中也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对充公财产的补偿很可能会成为被充公者与新政权之间的一个潜在矛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许多新政权上台之后并不愿召回之前已被没收财产的流放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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