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充公制度的负面影响及雅典人的对策 与死刑、流放、监禁、剥夺公民权等其他处罚手段相比,财产充公的做法虽然从表面上看只涉及经济方面的处罚,但它实际上却剥夺了受罚者在雅典赖以为生的全部资本,甚至危及到他参与城邦政治和宗教文化生活的权利。一贫如洗的受罚者不仅随时面临丧失公民权的风险,甚至还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捕入狱或自行选择流放,因此财产充公在处罚的严厉程度上并不亚于其他的刑罚。雅典人设立这项处罚的初衷本为倡导梭伦立法所体现出的公益和平等精神,通过将部分充公财产作为原告奖励的做法来鼓励每名公民勇于揭发他人的不法行为,在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能促进城邦的财政收益和政治安定。但讽刺的是,恰恰是这种对原告的奖励制度引诱不少公民捏造指控攻击政敌,以便在铲除敌人的同时还能从对方被充公的财产中牟取利益,而这类恶意告发的主要受害者即是富有的公民。 没收富人的财产不仅是僭主维系统治的常用手段,也是党派斗争中清除异己和积累财富的捷径。结合雅典的史实不难看出,无论是在四百人寡头专政还是三十僭主统治时期,雅典都曾发生过大规模没收反对派财产的举动。但这种政权更迭只是非常时期的特例,在公元前4世纪时贫富矛盾更为常见的表现则是民众领袖在法庭上恶意指控富人,以此作为谋取经济利益和个人声望的捷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仅是出于财产充公制度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某些专门针对富人的罪行、对原告的奖励制度以及被充公者无权索取财产等,雅典民主制度的运作机制实际上也为恶意告发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即是全体公民有权参与城邦的行政和司法审判事务,因此这些富有的被告在法庭上所面对的绝大部分审判员都是靠领取审判员津贴艰难度日的穷人,这种非专业性的大众评审方式极易受到演说家和职业起诉人的煽动。津贴制度的设立本为鼓励穷人积极参政以防贵族和富人专权,在城邦府库充盈的时候尚不足为虑;但当城邦遭遇财政危机而难以继续支付时,财产税、法庭罚款和充公财产都能成为城邦增加财政收入的额外来源,而富有的公民显然是承担这类负担的最合适人选。按照伊索克拉底的说法,雅典人甚至借助富人的充公财产来支付雇佣兵的薪水。(25)?????? 富人在民主制度下的财政负担成为贵族派演说家攻击民主政体的一个重要理由,而亚里士多德更是危言耸听地称民众领袖对富人的攻击和虚假指控将愈发加剧贫富矛盾,甚至导致民主制度的颠覆。这些指控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贫富矛盾愈发尖锐的情况,但雅典在公元前4世纪时的实际财政状况还未曾严重到危及民主制度的存亡。据统计雅典在公元前4世纪前半期的年财政收入大约为130塔兰特,到了公元前4世纪中期则涨至400塔兰特,在公元前338年之后甚至高达1200塔兰特,因此并未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26)通过对公元前350年至前340年雅典财政盈亏状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在400塔兰特的财政收入中法庭罚款和充公财产的比重仅仅占到1/20左右,因此雅典人以法庭审判的方式大肆剥夺富人的财产以济公用的说法显然只是夸张。(27)尽管富人仍然需要缴纳高昂的财产税,但雅典人按照每人实际的财产数额进行登记和分组,以便每名纳税人得以合理均摊税款,甚至为最富有的300名雅典人设立预付财产税的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公益捐献。同时雅典人也将这种分组分担的模式推广到公益捐献中耗资最大的三列桨舰船长一职,并提供原材料和部分补贴以减轻富人的负担。雅典人缓解富有公民财政压力的另外一项重要举措便是制定公益捐献的豁免制度,例如凡是曾履行过某项公益捐献的人之后便可不再履行相同的义务,或是在一年之内不必同时履行多项公益捐献,而即便此人无法逃避公益捐献的义务,他也可提名一位比他更富有的人并与之进行财产交换,以便双方都能依据财力而履行适当的公益捐献。上述这些措施都足以反映出雅典人对于富有公民权益的重视,而这种保护反过来也会激励富人乐于将多余资金用于城邦的日常运作和公益事务,从而在实现城邦资源最优分配的同时也能有效缓和贫富矛盾。 即便没有这些演说家的公开指责,民众领袖借助恶意控告从中牟利的行为在当时的雅典已是尽人皆知,因此也不乏民众法庭判处遭诬告的富人获胜的记载,甚至有人喜悦地说这种公正的判决令富人积极履行纳税的义务,以至城邦的税收都大为增加。(28)但雅典人实际上早在梭伦时代便已通过制订法律的形式来遏制这种不正之风,其中特别规定任何欺骗法官或贿赂审判员的行为都将遭到死刑的处罚。从安多基德斯的辩护词中也不难看出,通过作伪证而致对方于死地的案例在公元前5世纪末的雅典并不少见,因此法律规定被查出三次做伪证的人将丧失公民权;倘若有人蓄意捏造事实而告发他人,一经查实也将被处以死刑。(29)雅典人为鼓励公民勇于告发他人的不轨行为,曾规定任何告发者即便未能得到陪审法庭五分之一以上的支持票,也无需像其他公诉案件那样受到1000德拉克马的罚款和丧失部分公民权的处罚。但在公元前4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恶意告发的行为屡禁不止,雅典人不得不重新修订法律,对未能得到五分之一以上票数的告发者同样处以1000德拉克马的罚款。除了严厉惩处不法分子外,雅典人也试图通过修订法律的方式来确保城邦的安定与统一,从源头上铲除恶意告发的诱因。尽管在三十僭主倒台后重新掌权的民主派和寡头派达成了和解,但仍然有不少雅典人早已触犯了梭伦和德拉古的许多法律。重新当政的民主派为了维护新政权的团结与安定,决定重新审查和修订过去的全部法律,并宣布自公元前403 年欧克雷德(Eucleides)任执政官时起开始执行这些新修订的法律。这一举动实则包括两重含义,即任何人不得援引修订前的法律而控告他人,或是控告他人在欧克雷德任执政官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因而安多基德斯声称他不应再为公元前415 年的两起渎神事件而承担罪责。除此之外雅典人还在两派和解之际郑重发誓,除三十僭主和十一人警吏之外不再控告任何公民,随后甚至连愿意接受职司审查的三十僭主成员也在赦免之列。(30)这些举措都可看做是雅典人在新政权立足之际维护城邦内部团结所作出的努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恶意告发的不正之风。 雅典人防范恶意告发的另一个措施便是制裁职业起诉人(sycophants)。所谓职业起诉人原本是指为维护城邦公共利益而提起公共诉讼的公民个人,但由于城邦为鼓励公民提出公诉而从被告的罚款或充公财产中取出一部分用于奖励,一些擅于修辞术的人便以此作为谋生和勒索他人的手段,导致这一称谓随即成为招人痛恨的贬义词。随着伯里克利去世后克里奥丰(Cleophon)等人以民众领袖的身份而活跃于雅典政坛,并煽动民众攻击贵族派,贵族派演说家例如伊索克拉底等也多用职业起诉人一词来蔑称这些煽动人心的政治家。根据伊索克拉底的说法,雅典人最初曾将最严重的罪行放在一个单独的法庭中进行审理,但出于防范职业起诉人的需要而将不同类型的诉讼提交给不同的机构进行处理,并力图将职业起诉人的罪行公之于众。(31)由《雅典政制》可知,三十僭主上台之初成功收买人心的手段之一便是铲除职业起诉人。在每年第六届议事会主席团任期期间的最高公民大会上,雅典人需要表决是否需要对那些曾经向人民做出许诺却未能兑现的人提出起诉,同时也将受理起诉雅典人或侨民为职业起诉人的诉讼各三件。(32)除此之外雅典还有专门针对职业起诉人的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相关史料的缺乏,目前尚不清楚这类控告所涉及的具体罪行和审理流程。后世有学者将这一类诉讼理解为前述《雅典政制》中提到的第六届主席团任期内最高公民大会上专门针对职业起诉人的检举和诉讼,然而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法律官的职权范围,而后者则是由公民大会所受理和审判。这项罪行实际上是通过对他人的恶意诽谤而误导民众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民众罪的一种,而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即是著名的阿吉纽萨审判。尽管雅典人在公元前406年取得了阿吉纽萨海战的胜利,但临阵指挥的八位将军因未能及时打捞落水者而以欺骗民众的罪名被判死刑。但就在八位将军被处死之后,雅典人随即反悔,并宣布任何人可公开检举他人犯有欺骗民众之罪。遭到检举的人中即包括当初收取贿赂并向议事会控告八位将军有罪的卡里塞努斯(Callixeinus),此人更是因其职业起诉人的狼藉名声而备受雅典人的痛恨。(33)从雅典人惩治恶意告发的过程和手段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贫富矛盾的警告虽有夸张之处,但并非空穴来风,而他为保全民主政体所提出的建议更是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巩固的关键不仅体现在保障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政治参与权,以防富人倚仗权势独断专权甚至推翻民主制度;也要合理协调贫富矛盾,减轻占人口少数的富有公民的财政负担,特别是保障其既得利益和合法财富不受侵犯。 四、结语 作为雅典司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刑罚,财产充公一方面被广泛用于公元前4世纪雅典各类公诉案件的裁决,成为维护城邦公共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而另一方面则由于其处罚方式的特殊性而时常成为党派斗争和个人牟利的工具,但雅典人自梭伦时代以来便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来遏制恶意告发的盛行。从财产充公制度的功能和缺陷来看,巩固民主制度的方式既在于严惩损害城邦利益的各种不法行为,也需要切实贯彻民主制度下的公益和平等精神,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睦与友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