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东部地区城市族际通婚增多 族际通婚是衡量民族关系融洽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当两个民族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存在着十分广泛而普遍的社会交往,彼此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达到相互一致或者高度和谐,两族之间才有可能出现较大数量的通婚现象。(23)改革开放前,由于各民族地理位置、历史渊源、文化差异等原因,民族之间存在隔阂,不同民族间通婚的现象并不普遍。改革开放后,随着各民族之间接触日趋频繁,族际间的通婚开始增多。在1982年以前的两次人口普查中没有关于族际通婚的统计数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的是族际通婚家庭户(民族混合户)的1%抽样数据,族际通婚率(民族混合户在所有家庭户中的占比)为2.38%。(24)1990年人口普查时全国族际通婚率为2.67%,2000年人口普查时为2.96%,比1990年人口普查时高0.29%;2010年人口普查时全国族际通婚率为2.74%,比2000年人口普查时下降0.22个百分点,但是民族混合户户数增加了93.23多万户,增长9.24%。1990-2010年间,族际通婚率上升0.07%,民族混合户增加362.50多万户,增长49.02%。这说明我国族际通婚现象越来越普遍。 城市中不同民族成员之间通婚的现象更明显。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城市族际通婚率为2.50%,而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总人口占4.39%;东部地区城市族际通婚率为3.35%,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占2.76%。如果使用“相对通婚率”(族际通婚户在所有户中比例除以少数族群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25)2010年东部地区城市族际相对通婚率为1.21。与城市族际相对通婚率为0.57、全国族际相对通婚率为0.32相比,东部地区城市民族通婚率是比较高的。 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促进了城市中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人们的族际通婚观念发生了变化。城市民族通婚户的增长表明,城市族际婚姻交融逐步加深,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因为,只有当两个族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比较融洽与和谐时,他们的成员中才有可能出现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族际通婚。(26)同时,城市民族通婚的增多又能增进民族间的交融,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六、与时俱进的城市民族工作 从对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大幅度增长,民族成分大为增加,尤其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成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主体。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的年龄以中青年为主,性别结构整体趋于平衡,但各少数民族变化差异较大。从教育结构来看,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文盲率低,6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长,受过初中、高中、大学阶段教育的人口大幅增长,其中受过大学教育的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在增加。从职业结构来看,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从业人口中,脑力职业者比重提升,体力劳动者比重下降,但体力劳动者仍占主体。东部地区城市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现象普遍,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东部地区城市族际通婚率为3.35%,比全国城市族际通婚率还高0.85个百分点。东部地区城市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互相通婚,且这种现象越来越多。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富集之地,承载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结构的变化,既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使各民族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了解,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同时,这种变化也给新时代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来自西部地区农牧区的少数民族进入东部地区城市后,存在少数民族群众对城市生活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群众某些生活和行为方式不适应,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不适应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城市融入。 党和政府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根据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创新城市民族政策,促进了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我国的城市民族工作由来已久,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计划经济和农业型社会的因素,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国家并没有针对城市少数民族进行专项立法,而是将其统归于整个散居少数民族体系之中。如1952年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受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大增,城市民族关系开始走向多元化、复杂化,影响力不断扩大。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和政府及时调整策略,将城市民族关系问题当作一项重要的民族工作来看待,相应的政策措施接连出台。1987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要求,这是我们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城市民族工作”的提法,标志着对城市民族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颁布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城市民族关系的法律,改变了我国城市民族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城市民族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1999年,国家民委在武汉市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城市民族工作,初步形成了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框架和工作模式,促进了城市民族工作的全面开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民族工作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民族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强调,要切实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民委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对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做出全面部署;2011年,国家民委分别会同民政部、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加强社区、国企民族工作,不断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从2011年7月开始,国家民委在全国选取28个城市进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着重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服务管理的需求,合法权益保障,创业、就业、语言等培训服务,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流出地与流入地沟通协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等八个方面进行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民族工作进入提升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27)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对城市民族工作做了专门强调。他指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28)将城市民族工作提到更高的地位。 2016年1月5日至6日,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提出要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以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抓手,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6年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更加细化了城市民族工作内容,并增加了“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等内容,意味着城市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与时俱进,城市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将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2016年7月开始,国家民委确定了三批34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目的是为了总结和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努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入推进,东部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结构还在持续发生变化,各民族在城市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相互嵌入的程度不断加深。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遵循党的十九大要求,与时俱进,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坚持把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最高利益,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和衡量标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动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