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贫困陷阱的生成机制 在一般农村地区,基于现在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所赋予的市场机会和务工机会,小额信贷不仅可以解决家庭风险和家庭任务的“一时之急”,而且可以激发家庭内部成员新的发展动力机制。但是在仍维持家庭自然经济模式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信贷经济的进入和信贷扶贫的政策导向,却诱发了新的贫困陷阱。之所以产生相反的政策效果,是因为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经济的传统模式和信贷经济的现代经济逻辑不适配。 (一)农民实物经济与信贷经济的货币化特点不适配 我们知道,自然经济是以实物经济为主,农民通过实物化生产能够满足家庭生计,实物生产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但是相同数量的农业实物产品如果换算成市场中的货币,则价值极低。例如一个农民家庭种植一亩的水稻,那么生产的大米足够他们一年食用。但是如果把这些大米卖到市场上换成钱,那么这些钱远远不能供给他们一年所需。因此,以实物化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它的特点是使用价值高,但是货币的转化率很低。而信贷经济是货币化的,是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可以说它是利用货币去“生产”货币,其经济逻辑是建立在货币的基础之上。信贷经济适合货币转化率高的经济行为,例如资本性农业经营等商业行为,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而当地农民家庭不论是农业生产还是打工经济,都是处于自然经济的经济逻辑,重“使用价值”,轻“交换价值”。当信贷经济进入农民家庭中时,他们的生产和积累的货币速度远远低于维系信贷货币所需。实物经济的实物使用价值与信贷经济的货币市场价值不匹配,必然产生失衡和缺口。 (二)农民收入不固定的特点与信贷的固定支出形式不适配 就农业生产收入而言,一是它具有季节性,因为农作物的生长和成熟有固定的季节,唯有在农作物收获的季节,农民才能获得农业生产收入;二是农业生产受气候、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一旦遇到一些不可控的自然因素,就会导致农户收入骤降。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所限,农业收入一定是不固定的,时好时坏是常态。除此之外,农民的务工收入也是非常不稳定的。当地农民由于教育水平有限,很多人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按天给付工资,分为大工和小工。很多农民都是在外工作一个月,回家一段时间,然后有活就再出去,工作地点不定,时间不定,收入不定。有些在工厂工作的农民虽然稳定性好一些,但是也会随时面临解聘和工厂倒闭的风险,整体来说,收入仍是不固定的,时有时无。农民的工作是非常自由的,半工半耕形成的代际分工也为农民自由安排工作提供了条件。收入不固定,是农民收入的普遍特点。但是,信贷经济的形式要求固定偿还本息。例如城市的房贷、车贷,银行需要通过审核贷款人银行流水和收入证明来确保贷款人有实力定期偿还贷款。农村小额信贷的信贷逻辑是一致的,但是农民收入却不同于普通贷款人,农民生计模式决定了他收入的不固定性,一旦遇到了工作的“空窗期”或者农业生产的“灾年”,他应对信贷固定支出的压力会非常大。收入和支出的稳定性不同,造成了农民家庭收支的失衡,长期赤字则会酿成贫困危机。 (三)农民家庭的低积累和信贷高额本息的体量不适配 前文介绍了当地村庄结构和场域所形塑的家庭和个体特点,原子化的村庄结构、弱竞争性的场域和无家庭目标和人生任务的个体,使得该地的家庭经济积累动力不足。在村庄中务农的农民仍保持着实物经济的样态,没有任何紧张和压力感;在外打工的农民,仍然保持着喝酒吃肉、走人情的生活习惯,没有任何积累的意识。这使得原本就收入不多的农民家庭,积累弱,缺乏家庭发展的潜力和可能性。这对于有借贷的家庭来说,积累的体量低于借贷的体量。就当地家庭的一般条件来看,一个大家庭所有劳动力加在一起,每年能够有一万元的存款已经是非常不错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家庭每年仅能结余几千元钱。而一般小额信贷都是3~5万元的数额,参照当地一般家庭的积累速度,需要至少5年才能偿还本金。小额信贷的政府免费贴息只有两年时间,因此绝大多数农户选择在贷款逾期后续借,后面由自己偿还利息,由利息养本金,直至自己家庭积累的实力足够偿还贷款。但是从当地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说,整体上看,农民家庭的积累实力与政策期限内偿还信贷本金的要求不匹配。 精准扶贫政策中的金融扶贫项目为少数民族地区农户的贷款提供了便利,贷款成了一件低门槛的事情,因此农民很容易进入信贷经济的体系,而这个体系的性质本身是银行使用利息工具而盈利的方式。按照银行一般的做法,贷款必须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质和还款能力,银行必须保证自己贷款的钱能够收回,其次,贷款的利息和存款的利息差是银行的盈利空间,这也就是说,贷款利息的收入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银行就是依靠贷款利息来盈利。在一般的借贷关系里,借贷的主体——银行,通过贷款利息来盈利;借贷的客体——贷款人,通过资金要素,为自己的经济行为创收,他的创收收入预期一定是远远高于贷款利息的支出。而在现在的精准扶贫政策里,政府的行政之手强加建立了原本不符合借贷市场一般市场规律和市场关系的一对关系人,即:信用社和贫困户。他们的关系由于是在信贷优惠政策的吸引作用下而建立,因此从二者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是一对失衡的信贷关系。在这样失衡和错位的信贷关系里,信用社能够保证自己的利息收入即可,而贫困户却因此而卷入信贷关系,如果还款能力弱,那么他就会由于难以解除信贷关系而陷于利息工具所制造的“赤字陷阱”,贫困户只会越陷越深,越来越贫困,最终形成不断追加贷款,不断增加家庭负债而逐渐走向“隐形破产”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