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1979年發掘出土的馬圈灣漢簡,距今整整四十年了!因馬圈灣漢簡“大多殘損散斷,或蟲蛀朽蝕,或糞漚漬污,字迹漫漶,章斷句殘。”[1]在《敦煌漢簡釋文》《敦煌漢簡》出版之後,人們重視較多的是其中的“幕府檔案”。[2]進入近十年,高清攝影技術引入到了簡牘資料的整理,高清圖版得以通過新的印刷技術出版,使得原本不是十分清晰的圖版有了質的飛躍。簡牘的再整理成為可能,臺北的《居延漢簡》、甘肅的《甘肅秦漢簡牘集釋》就是屬於此類成果的結晶。[3]但受時間、人力的影響,現有的最新釋文仍存在很多問題。以馬圈灣漢簡為例,在釋文的再校釋方面用力最多的是吉林大學與西南大學的幾位學生。[4]閒來讀簡,在細讀居延新簡兩遍之後,筆者發現字體草率、漫漶的馬圈灣漢簡現有的釋文仍存在比較多的問題。借馬圈灣漢簡釋文的再校釋,踐行“出土文書整理與研究再發力”,進而紀念馬圈灣漢簡發現四十週年! 簡1.長中足下起居諸子舍中皆安隱善不乃深表憂念一日 馬·161 本簡完整,字迹殘泐,釋文“白論文”從《集釋》。但細審圖版會發現,本簡的兩個“中”字稍有差異,而首字作為對收信人尊稱的字常見者多用“仲”,它簡可旁證。如EPT40:4曹長仲、EPT65:31與EPT65:316之“長仲”等。且本簡的左側似有殘筆存在,故“中”字應釋作“仲”。 簡2.茍當事宜此所謂權也然則不澹饥餓并至且為憂累 馬·171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諸家校釋不及。唯“然”字作“”形,與馬·123“塞外”之外形“”近似,應釋作“外”字。 簡3.橐絮著自足止即馬未決且從季卿貸轉已得長羈止毋為馳槊 馬·172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釋文從《敦煌》,“白論文”以為“槊”字“甚可疑”。今案文義不明,恐“羈”與“馳”亦有它釋。 簡4.大煎都候永士吏姜崇叩頭死罪死罪掾利數毋狀 當坐罪當死當死罪死罪 馬·186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改《敦煌》“蒙”為“崇”,可從。又“白論文”改“侯永”為“美水”,可從。“美水”為地名,唯“白論文”言“美水候”不妥,應為“部”。“掾利”,應釋作“職事”。全簡約為姜崇的言事文書,自稱自己辦事不力,甚為惶恐。 簡5.作臧不辨迫行事行塞人力不迫唯官省察叩頭死罪敢言之 馬·189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唯“臧”字形為“”狀,應釋作“職”字;其前的“作”,則亦應作“非”字。“迫”字與本簡上部“迫”字形存異,且以文義應釋作“足”字。釋文應厘作“非職不辨,迫行事行塞人力不迫,唯官省察。叩頭死罪,敢言之。” 簡6.守候史以迹候盜賤為署昂迹見隆出所部大薪塞滿刻時毋長吏□ 馬·190 本簡完整,字迹殘泐,《集釋》釋文改《敦煌》“舉”為“塞”,可從。“白論文”仍作“舉”不妥。今案本簡所書文字屬於“劾狀文書”,“劾狀”所言與日迹事有關。按照已有文書格式一般是所言吏職為“以迹候備盜賊為職”,可見本簡的“賤”字,迺“賊”字誤書;“署”雖無誤,但用字不類常例。[5]“劾狀文書”常見者有“劾時毋長吏使告劾”語,則本簡“刻”實為“劾”字誤寫;末端未釋字,應補釋“使”字。[6] 簡7.始建國亖年三月乙酉朔戊申士吏崇敢言之 謹移所雜受門下縣吏玉門造穬麥出稟各如 馬·191 本簡完整,字迹殘泐,《集釋》釋文除改《敦煌》“以”為“移”外,它同。今案“以”字當為點校不精所致,差不多同時的另一版本《釋文》亦作“移”字。且本簡之“穬麥”字形“ ”與後一簡馬·192A“穬麥”字形“”差異比較明顯。如果說“穬”字右部殘損尚可的話,“麥”字的上部更類“慶”字。但是,考慮到本簡文字與馬·192B文字連屬,釋作“穬麥”雖可從,唯“造穬麥”不便理解。 簡8.□□□□□月乙未朔庚申士吏帶敢言之候官□明隧長 馬·199 本簡上殘,字迹殘泐、漫漶,《集釋》改動較多,可從。唯下端未釋字“□”,“白論文”稱若“明”字可從,則為“顯”字。“明”字確。馬圈灣漢簡中有“顯明”“廣明”二隧,暫從“顯”字。 簡9.都尉君移戊部尉械逮□若絕城錢況等有書今 馬·203 本簡書寫疾草,《集釋》釋文未釋字《敦煌》作“故”字,“白論文”從“故”,並以馬·281證“絕城”“錢況”二字。今案二簡關係比較密切,所謂的“錢況”應該就是一個人。但是釋文存在問題以至於“絕城”無解。“逮”字作“”形,應釋作“遝”字。“絕城”,應釋作“盜賊”。“盜”字作“”形,左側是“氵”部而不是“糸”部,與之類似的字形居延漢簡中是存在的,“字書”有“”形。[7]“賊”字作“”形,左側是“貝”部而不是“土”部,與爭議比較大的“財”字左部類似(見前面檢討的馬·170)。“錢”字,亦當存疑,因為“錢”字作“”形;馬·281“錢”字作“”形,而“字書”之中“錢”之右側無類此形者,右側更類似“刀”部,比較接近的是“到”字的右部,如“字書”作“”“”。右側“刀”部的成立,即原來釋讀的“錢”字應釋作“劉”字。本簡“若”字筆畫極簡作“”,也有點類“曹”“著”,參以馬·281“若”字形“”,可。如是本簡釋文應厘定為“都尉君移戊部尉械遝故若盜賊劉況等有書今”。則簡馬·281釋文亦當作相應調整,最後一字為“亡”字。釋作應厘作“若盜賊同心士京縣壽里劉況年三十五迺乙亥亡”。 簡10.校食枯草 馬·206 本簡完整,字體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白論文”不及。今案本簡“校”字作“”形,右側是“攵”部,不是“交”部,字形類“枚”與“牧”,聯係到“食枯草”,此字應釋作“牧”字。確切沒有爭議的“校”字,見馬·226作“”形,與本簡 “牧”之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 簡11.迎書適已會璽書到寫曰亦為今相見□叩頭 馬·210 本簡長度完整,右側上下微殘,草書,釋文《集釋》與《敦煌》同,“白論文”不及。今案後三字“□叩頭”不妥,應釋作“不一√二”。“不一√二”屬於書信用語,常見多有所言,此不贅。 簡12.言之 馬·211 本簡上殘,釋文與《敦煌》同,諸家校釋不及。今案本簡頂端還有一字殘筆,雖有“敢言之”辭例,但本簡還是補“□”為妥。 簡13.·此三牒無作業其任把關傳言若它作事各以便宜作事之皆如附□詔書縣官當取庸繕治及它作皆須所受隨窳民不迫乃取它庸其 馬·213 本簡完整,未釋字《敦煌》作“詫”,但作為“附詫詔書”,未得縞至;“迫”字,諸家校釋無異議,但其字作“”形,迺“口”“止”形,非“迫”形,應釋作“足”字。 簡14.無部署須具伍任乃予符盜符者數請其罪任者皆為不從作其無任者勿予符惡子為不從作 馬·214 本簡完整,釋文《集釋》與《敦煌》同。“白論文”注意到“數”字與字形不符,提出可能是“罷”字。不妥。因為是對“盜符者”的一種措施,字形作“”,右部為殳”,左部筆畫有點亂,類“數”形。此字實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