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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索律》與荆州胡家草場12號漢墓《編年記》

http://www.newdu.com 2019-10-31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宁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2015年公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兩枚自題為“索律”的簡文:
    
    ·索律曰:索有脫不得者節(即)後得及自出,·訊索時所居,其死罪,吏徒部索弗得者,贖耐;城旦舂到刑罪,貲(276)二甲;耐罪以下貲一甲(277)
    
    整理小組指出:“當是捕律的秦代稱法”。律文內容是對大索后逃脫又被捕獲及自首者,要追究其當時所在行政區域參與大索官吏刑責的條文。日本學者富谷至譯注《二年律令》時指出:“捕罪人和索取罪人為何被并列敍述?還不明确”。2019年10月12日在上海舉辦第九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石洋《嶽麓秦簡〈索律〉與秦至西漢的搜索制度》一文對此進行了探討。認為《索律》與《捕律》不同,為獨立的律名,索可分為君主發起的大索、各級官府發起的搜索及特殊地帶的搜索三類。
    新出胡家草場12號漢墓《編年記》共七十枚,記載秦昭王至漢文帝國家大事,每年一簡,所記与傳世史籍基本一致,有少量歧異。[1]如19號簡:“卅三年,上至楬石”。簡文作“楬”,《史記》作“碣”。《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二年,始皇之碣石。”如45號簡:“廿九年,正月,大索七日,行過比陽,掠瑯琊。”《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該年“乃令天下大索十日”。簡文“七日”与《史記》“十日”之異,應是隷書“七”、“十”形近訛誤所致。究竟“七日”、“十日”哪一个記載比較符合曆史實際呢?按:此次大索由張良博浪沙刺秦始皇未遂引起。此后,据《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微服出行遇盜,關中大索三日。由此可見,“七日”可能是正确的。
    由此可見,胡家草場12號漢墓《編年記》為官方所記軍國大事。大索當為君王發起的綜合治理的掃蕩運動,非各級官府發起的搜索及特殊地帶的搜索明矣。大索與君王政治活動尤其是出行密切有關,最重要的意圖在于安保目的。并為后世君王所繼承。我們注意到《漢書·王莽傳中》:
    
    莽每當出,輒先摉索城中,名曰“橫摉”。是月,橫摉五日。
    
    由此,秦代《索律》适用的范圍或許只限于君王出行等政治活動前后的安全保衛目的綜合治理。這一點與漢代的《復律》僅規範父系家族內部尊卑間不正當兩性關系類似。
    
[1]中國國家文物局:《湖北荆州發現珍貴西漢簡牘和戰國楚簡极具学術价值》,中國新聞網2019年5月6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0月31日06:0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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