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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辨伪札记之二 《祭公之顾命》证伪

http://www.newdu.com 2019-11-07 中华文史网 房德邻 参加讨论

    清华简《祭公之顾命》[1]是改写今本《逸周书·祭公解》而成,改写时参考了《逸周书》的校注。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李学勤审定《逸周书汇校集注》初版于 1995 年(上海古籍出版社),黄怀信著《逸周书校补注译》出版于 1996 年(西北大学出版社),而清华简最初是 2006 年冬出现在香港,作伪者有机会利用上列两书。
    举证如下:
    例一
    简文:我亦不以我辟陷于难,弗失于政,我亦惟以没我世。
    今本:我亦维丕以我辟险于难,不失于正,我亦以免没我世。
    (一)简文改“险于难”为“陷于难”,改“险”为“陷”。
    孙诒让注:险当读为陷,古音近通用。[2]卢文弨校:“险于难”疑是“于险
    难”。(1003 页)陈逢衡同。唐大沛、孔晁、潘振、朱右曾读“险”如本字。在校注者中,只有孙诒让释“险”为“陷”。简文恰恰采纳孙说,改“险” 为“陷”。这是据注改经。
    黄怀信译:“我是不把我的君陷于危难”[3]。译“险”为“陷”,采用孙诒让说。简文“我亦不以我辟陷于难”,同于译文,应当是参考过译文。
    我在上一篇《清华简辨伪札记之一〈皇门〉证伪》中,指出清华简《越公其事》《说命》《皇门》参考孙诒让的考证来编造古文,具体有五例。这是第六例。
    (二)简文改“丕”为“不”。
    庄述祖校“丕”为“不”。(1003 页)卢文弨校:“维丕”疑亦是“丕维”。
    (1003 页)陈逢衡同。潘振注:丕,大也,指难而言。(1003 页)
    简文采纳庄说,改“丕”为“不”。
    (三)简文改“我亦以免没我世”为“我亦惟以没我世”,删除“免”字,增加“惟”字。
    王念孙校:“免没我世”义不可通,“免”当为“克”字之误也。孔注云“能以
    善没世”,“能”字正释“克”字。(1003 页)潘振、丁宗洛、朱右曾读“免”如本字。简文斟酌后删去。
    唐大沛校:“我亦惟”三字迭见上文,“丕维”二字是发声语词,似不应上有 “我亦”二字。(1003 页)简文已经把“维丕”的“丕”字改成“不”字,所以
    把“维”字下移到后面一句中,写成“我亦惟以没我世”。
    例二
    简文:公懋拜手稽首,曰:“允哉!”乃召毕桓、井利、毛班。曰:“三公,谋父朕疾惟不瘳,敢告天子,皇天改大邦殷之命,惟周文王受之,惟武王大败之,成厥功。”
    今本:祭公拜手稽首曰:“允乃诏毕桓于黎民般。”公曰:“天子,谋父疾维不瘳,敢告天子:皇天改大殷之命,维文王受之,维武王大克之,咸茂厥功。”  
    (一)蔡哲茂《读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札记五则》[4]的第三则是“‘毕桓于黎民般’乃毕桓、井利、毛班之误”,分析了简本至今本的讹误过程,文中援引刘洪涛先生的分析:
    简九“乃召毕桓、井利、毛班”,今本“乃召毕桓于黎民般”。只有一个名能完全对上。“般”、“班”音近古通,“民”、“毛”字形相近,“民般”当即“毛班”。“利”、“黎”古音亦近,惟“井”、“於”对不上号。我们猜测,当时的竹简上“井”字就很不清楚了,所以认不出这个字。而又不知道这是三个人名,把“毛”误认作“民”,“利民”读为“黎民”,“般”读为“班”,
    训为“列”(看俞越的解释),根据这种理解把“井”字臆测成“於”字了。[5]
    蔡哲茂和刘洪涛不知道简文是根据校注改写的。
    于鬯注:
    “允”当一字为句。“毕桓”者,人氏名,疑毕公高之后。毕公高为文王第十五子,则桓实周之族姓而沉在下位者,故曰“黎民般”,“般”之言“班” 也。班、般字通,不胜枚证。毕桓在黎民班中而诏之,若云举毕桓于俦类之中耳。上文云:“王曰:‘公无困我哉!俾百僚乃心率辅弼余一人。’”意似欲祭公于百僚中举贤以辅我,故公曰“允”,允者,诺王也。于是举毕桓以自
    代,故曰“乃诏毕桓于黎民班”。此句实著书者叙事之辞,非祭公之语也。
    (994 页)
    1. 于鬯注:“允”当一字为句。简文写作“允哉”,两字为句。但是于鬯注未必正确。孔晁注:“信如王告。”这是以“允乃诏”连读。其他校注者同。只有于鬯认为“允”当为一字句。
    2. 于鬯注:“乃诏毕桓于黎民班”。此句实著书者叙事之辞,非祭公之语也。简文写作“‘允哉!’乃召毕桓、井利、毛班”,其“乃召毕桓、井利、毛班”即是著书者叙事之辞。
    但是于鬯注未必正确。其他校注者都认为“允乃诏毕桓于黎民般”是祭公所言。孔晁注:言信如王告,尽治民乐政也。(994 页)庄述祖注:尽心一人之忧,斯以致兆民之乐。(994 页)朱右曾注:言信如王言,君臣当悉心以忧民,使民和乐。(994 页)
    3. 于鬯注:“毕桓”者,人氏名,疑毕公高之后。简文即以“毕桓”为人名,为三公之一。
    但是于鬯注未必正确。潘振注:毕,尽也。(994 页)孔晁、朱右曾也释“毕” 为“尽”。王念孙校:“桓”疑“相”字之误……相,治也。据(孔晁)注云“尽
    治民乐政也”,则孔所见本尚作“相”。(994 页)丁宗洛校:“桓”疑“恒”讹。
    (994 页)潘振注:毕,尽也。桓,柱也。宫室得桓楹乃安。(994 页) 陈汉章
    注:“桓”即和也。(994 页)
    4. 于鬯注:“(祭公)举毕桓以自代”。简文“乃召毕桓、井利、毛班”,召三公以自代。简文作者之所以改写为召三公以自代,是有考虑的。
    简文发现于鬯注有漏洞。于鬯说:“(毕)桓实周之族姓而沉在下位者,故曰 ‘黎民般’,‘般’之言‘班’也。‘班’、‘般’字通,不胜枚证。毕桓在黎民班中而诏之,若云举毕桓于俦类之中耳。”照此说,召毕桓于草野之中。但是《祭公解》前面说:“王曰:‘公无困我哉!俾百僚乃心率辅弼余一人。’”意思是要祭公于百僚中举贤以辅我。祭公举草野之中的毕桓以自代,与穆王的要求不符。因此简文作者改写为举三公以自代。
    在传世文献中最先记载穆王有三公的是《竹书纪年》:“十二年毛公班、共公利(檀萃曰共应作井,《穆天子传》作井公利)逢公固帅师从王伐犬戎 。”
    《纪年》这一段的史料根据是《国语•周语》和《穆天子传》。        
    《国语•周语》:“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谋父谏王不听,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自是荒服者不至。”但没说三公随征。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统笺案:“《穆传》曰:天子至于钘山之陈,东升于三道之隥,命毛班、逢固先至于周。即此毛公班、逢公固也。共公利疑作井公。
    《穆传》:天子西征至于蒯人,剻栢絮逆天子,先豹皮十、良马二六,天子使井利受之。又《穆传》曰:‘天子大朝于燕然之山,河水之阿,乃命井利、梁固聿将六师。’又:‘天子北入于邴,与井公博三日而决。’即井公利也。”[6]《穆天子传》记载了三公毛班、井利、逢固,但是没说他们伐犬戎。
    《竹书纪年》综合两书,编造出三公伐戎。
    《穆天子传》出现过人名“毕矩”:“天子于文山,西膜之人乃献食,马三百,牛羊二千,穄米千车。天子使毕矩受之。”毕矩只出现这一次,不称公,所以《纪年》没把他列入三公。
    简文的三公不同于《纪年》,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简文的三公必须和今本“毕桓于黎民般”这六个字对应,因此第一个必须写“毕桓”,有了“毕桓”就必须把《纪年》的三公毛班、井利、逢固去掉一个。去掉哪一个?去掉逢固,因为“逢固”在“毕桓于黎民般”中没有对应的字,而毛公和井利都有对应的字。在《纪年》中毛公排第一,在简文中却排第三,这是因为“毛班”得与今本最后两个字
    “民般”对应。前引刘洪涛说:“‘般’、‘班’音近古通,‘民’、‘毛’字形相近,
    ‘民般’当即‘毛班’。”简文的三公“毕桓、井利、毛班”,其名字和排序与今本“毕桓于黎民班”对应,这是因为简文是对照今本写的。
    简文根据于鬯注改写今本,而于鬯注只是他个人猜测之辞,其他的校注者都不赞成。
    (二)简文改“天子”为“三公”。
    简文上一句说“乃召毕桓、井利、毛班”,于是三公就应召而至,下一句“公曰”就要告三公,所以改“天子”为“三公”。
    (三)简文改“大殷之命”为“大邦殷之命”,添加一“邦”字。
    庄述祖校,“大”下有“邦”字,云:本无(有)邦字,汉避讳去之。(995
    页)其他校注者都以“大殷之命”为原文,无校注。
    简文采纳庄说,写作“大邦殷”。
    (四)简文改“咸茂厥功”为“成厥功”。
    校注者对“茂”的解释不同,有:美、懋、勉、丰。丁宗洛注:茂功是积
    德累仁意。注以美训茂已误。其曰“文以受命为美,武以克殷为美”,尤谬。(995
    页)
    因为解释不一,所以简文删除“茂”,改“咸”为成,“咸”“成”形近,写作“成厥功”,语意明白。
    (五)简文改“谋父疾维不瘳”为“谋父朕疾惟不瘳”,添加一“朕”字。
    黄怀信译“谋父疾维不瘳”为“谋父我的病已经好不了啦”(黄著 367 页)。为翻译现代汉语的需要添加了一个“我”字,这是必须添加的。译文的语序是“谋父我”,但是现代汉语更常用的语序是“我谋父”,如“我胡汉三回来啦”。
    简文在“谋父”后添加了“朕”字,语序和译文相同,应当是参考了译文。
    例三
    简本:哀余少子,昧其在位。今本:次予小子,虔虔在位。
    简文改“次”为“哀”。
    “次”与“哀”风马牛不相及,只有看到校注,才能明白这两者的联系。校注者对“次”的解释不同。
    刘师培校:“次”疑“欥”讹。《说文》“欥,诠词也。”引《诗》“欥求其宁”,则欥、聿古通。欥予小子,犹《尚书·大诰》“越予小子”、《诗·周颂》“维予小子”也。或曰“次”当作“汶”,汶、闵同。(987 页)陈汉章校:魏氏源《书古微》云:“次字未详,疑为讹。”朱(右曾)释删去次字,大谬。刘(师培)《补正》引或说云:“次当作汶,汶、闵同。”或说是也。《诗·周颂》“闵予小子,遭家不造,嬛嬛在疚。”《书·文侯之命》:“闵予小子嗣,造天不衍。”与此经“闵予小子,虔虔在位,昊天疾威,予多时溥衍”语意略同。盖闵、汶声近,汶、次形近,故讹。(987 页)
    庄述祖注:次读曰咨,[肆,右旁改为差]也。(987 页)于鬯注:次当读为咨。咨谐次声,例得通借。《尔雅·释诂》云:“咨,谋也。”《说文·口部》云:“谋事曰咨。”盖穆王在位而询祭公谋之,故曰:“祖祭公,咨予小子,虔虔在位”,犹云谋予小子,虔虔在位也。咨字借次为之……观《序》云“穆王因祭祖不豫,询某守位,作《祭公》”,卢文弨校云“某当与谋同”,盖询谋守位,即本此“次
    予小子,虔虔在位”而言,则次字当读“咨”恍然矣。(987 页)
    以上主要有三种解释:欥、闵、咨。以咨为优。
    但是简文作者采纳了刘师培或说和陈汉章说:“次”当作“汶”,“汶”、“闵” 同。又据《说文》“哀,闵也”。遂改“次”为“哀”。如果没有校注,就不可能把“次”改成“哀”。
    如果有人坚持说简文是真的,那就得解释从“哀”到“次”的演变过程,而解释这个过程,也得依靠校注,否则解释不清。下面试解:
    西晋初年孔晁为《祭公解》作注时,他看见的就是今本。他写序:“穆王因祭祖不豫,询某(谋)守位,作《祭公》。”“询”是解释“次(咨)”,他见到的是“次于小子”。他注:“虔,敬。”他看到的是“虔虔在位”。因此他看到的两句是今本“次予小子,虔虔在位”,而不是简本“哀余少子,昧其在位”。
    而公元前 300 年左右有一个抄本写作“哀”,即简文,这是最早的本子。
    第二本,其抄手知道“哀,闵也”,就故意把“哀”改为“闵”。
    第三本,其抄手因为“闵”和“汶”音近,误抄成“汶”。
    第四本,其抄手因为“汶”和“次”形近,而误抄成“次”。
    以上四种本子,凡是出现一个新的错误的改本或者误抄本时,前面的本子就灭失了。这就是说,从公元前 300 年左右出现“哀”本以后,学者都喜欢追新求异,只要看见新本,就抛弃旧本。因此到西晋孔晁为《祭公解》作注时,他看见的就是今本了。
    上面由“哀”到“次”的演变过程是真实存在吗?当然不是。是设计出来的。
    真实的过程是:简文作者看到校注中说“次”是“闵”,又知道《说文》“哀,闵也”,于是改“次”为“哀”。
    在上一篇《清华简辨伪札记之一   〈皇门〉证伪》中,我说过:
    简文作者改写《逸周书》有一条原则,或者说有一种方法,是:看校注,认可其中的一种说法,就直接采用校注所用字来改写经文,或者是认可其中的一种说法,却不直接采用校注所用字,而是找一个同义字或者近义字来改写经文。前一种做法,我称它是 AB 式,即校注者释 A 为 B,简文即用 B 改
    经。后一种做法,我称它是 ABC 式,即校注者释 A 为 B,简文作者找到 B
    的同义词或者近义词 C,用 C 改经,故意和 B 区别。
    在札记之一中,有 ABC 式五例。
    本例也是 ABC 式:今本“次”—注“闵”—简文“哀”。    
    例四
    简文:旻天疾威,余多时假惩。今本:昊天疾威,予多时溥愆。  
    简文改“溥”为“假”。
    孔晁注:溥,大也。(987 页)
    孔晁注是根据《说文》“溥,大也”。简文根据《尔雅·解诂上》“假,大也”,用“假”替换“溥”,取“大”意。这是据注改经。
    这是 ABC 式第二例:今本“溥”—注“大”—简文“假”。
    例五
    简文:不淑疾甚,余畏天之作威。今本:不弔天降疾病,予畏之威。
    (一)简文改“弔”为“淑”。
    孔晁注:弔,至也。言己道不至,故天下疾,王畏守不美。(987 页)陈逢衡
    注:言余敬省天心不至。(988 页)释“弔”为“至”。朱右曾注:弔,淑也。(988
    页)
    简文采纳朱说,改“弔”为“淑”。这是据注改经。
    (二)简文改“予畏之威”为“余畏天之作威”。
    之威,赵本作天威,卢文弨校从。(988 页)黄怀信译:“我畏惧它的威严”。(黄著 364 页)“它”指天。
    简文与卢校和黄译同。
    例六
    简文:天子!谋父朕疾维不瘳。朕身尚在兹,朕魂在朕辟昭王之所,亡图,不知命。    
    今本:天子!谋父疾维不瘳。朕身尚在兹,朕魂在于天。昭王之所勗,宅天命。
    (一)简文改“谋父”为“谋父朕”。
    黄怀信译“谋父疾维不瘳”为“谋父我的病已经无法医治”(黄著 365 页)。为翻译现代汉语的需要添加了一个“我”字,这是必须添加的。简文据此添加了 “朕”字,写作“谋父朕疾惟不瘳”,其“谋父朕”的语序和黄怀信的“谋父我” 的语序相同。
    (二)简文改“朕魂在于天。昭王之所勗”为“朕魂在朕辟昭王之所”。
    孔晁注:言虽魂在天,犹明王之所勉,君天下之士也。(“君”,陈逢衡订“居”。
    “士”,诸本作“事”。卢文弨从。)(989 页)孔晁以“朕魂在于天”为一句,释
    “昭”为明晓。潘振同。庄述祖注:《礼·郊特牲》曰:“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988 页) 以“朕魂在于天”为一句。卢文弨注:梁云:“朕魂在于天昭王之所”九字连作一句读,注似非是。(988 页)朱右曾注:昭王,穆王之父。魂
    在先王左右,言必死也。(989 页)朱同卢。
    简文采纳卢说和朱说,以“朕魂在于天昭王之所”作一句读,以“昭王” 为词,但删除“天”字,以免“朕魂在于天”断句;在“昭王”之前加“朕辟”,以免将“昭”释为“明晓”。于是将此句改写为“朕魂在朕辟昭王之所”。经过修改后的这九个字,明确地表达出“魂在先王左右”的意思,不能再作其他解释。
    这是据注改经。
    例七
    简文:宅下国,作陈周邦。
    今本:度下国,作陈周。
    (一)简文改“度”为“宅”。
    潘振注:度,谋也。(989 页)庄述祖同。朱右曾注:度如“爰究爰度”之度,居也。言文武之安定下国,制作陈布周密。(989 页)释“度”为“居”,为
    “安定”。俞樾注:此言文王、武王规度下国。(990 页)释“度”为“规度”。简文采纳朱说,释“度”为“居”,为“安定”,又据《尔雅·释言》“宅,居也”,改“度”为“宅”。又古书常见注:“宅,度也。”这是据注改经。(二)简文改“作陈周”为“作陈周邦”。
    校注者对“陈周”有四种解释:
    一说是“成周”。庄述祖校:“陈周”当为“成周”。(989 页)俞樾注:陈与甸通……作陈周者,始定成周之地,以为甸服也。(990 页)
    二说是“旧邦”。潘振注:周地在歧山之阳,太王所居,至文、武而邦已旧,故曰陈周。(989 页)刘师培注:陈当训久。《素问·鍼解篇》“薨陈则除之”,王注:“陈,久也。”《汉书·食货志》“陈陈相因”,颜注:“久,旧也。”《诗·大雅·文王篇》:“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序云:“文王受命作周也。”即此“作陳周”之谊,谓振新久故之邦也,故与“度下邑”对文。(990 页)
    三说是“陈布周密”。丁宗洛注:语意当是言文、武所制作者陈布周密也。
    (989 页)释“陈周”为“陈布周密”。朱右曾同。
    四说是“肇造区夏”。陈逢衡注:陈,布也,即肇造区夏之谓。(989 页)简文采纳旧邦说,写作“作陈周邦”,语意明白,不会被解释为“成周”,或者“肇造区夏”,或者“陈布周密”。这是据注改经。
    黄怀信译:“振兴陈旧古老的周邦”。(黄著 366 页)此译与刘师培注“振新久故之邦也”相同,简文也加一“邦”字,写作“作陈旧邦”,与刘注和黄译同。
    例八
    简文:付畀四方,用膺受天之命,敷闻在下。今本:付俾于四方,用應受天命,敷文在下。
    (一)简文改“俾”为“畀”。
    丁宗洛改“俾”为“畀”。(990 页)卢文弨校:沈云“俾”当作“畀”。(990
    页)潘振注:俾,予也。(990 页)庄述祖注:俾,职。(990 页)
    简文采纳“畀”说。
    (二)简文改“應”为“膺”。
    陈逢衡改應为膺。(990 页)唐大沛校:“應”古字通作“膺”。陈《补注》本
    直改作“膺”,亦不必。(990 页)潘振注:應,当也。(990 页)
    简文采纳“膺”说。
    例九
    简文:我亦惟有若祖周公暨祖召公,兹迪袭学于文武之曼德。
    今本:我亦维有若文祖周公暨列祖召公,兹申予小子追学于文、武之蔑。
    (一)简文改“申”为“由”。
    孔晁注:此由周、召分化之治也。(991 页)丁宗洛校:“申”字玩注当为“由”。
    (990 页)庄述祖注:申,重。(991 页)陈逢衡释“申”为“引伸”。(991 页)
    刘师培读“申”如本字。(991 页)
    简文据丁说“申”为“由”,又据古书注“迪,由也”,写作迪,故意和注所用字“由”区别。
    这是 ABC 式第三例:今本“申”—注“由”—简文“迪”。
    (二)简文改“追”为“袭”。
    潘振注:步趋前人曰“追”。(991 页)简文写“袭”就是“步趋前人”。这是
    据注改经。
    (三)简文改“蔑”为“曼德”。校注者对“蔑”字的解释不同。
    一释“蔑”为“微德”。孔晁注:言已学文、武之徵德。(徵德,卢校改“微
    德”,云:微德释“蔑”字义。)(991 页)潘振注:蔑,无也,谓德之微者。(991 页)
    二释“蔑”为“末”。王念孙注:正文但言蔑,不言蔑德,与《君奭》之“文王蔑德”不同,注不当加德以释之。予谓“蔑”与“末”同,穆王在武王后四世,故曰追学于文、武之末。《小尔雅》曰:“蔑,末也。”(991 页)
    三释“蔑”为“茂”、“茂德”。于鬯校:“蔑”疑本作“茂”,字形相近而误。
    (990 页)又注:茂有盛大之义。茂功者,大功也。(991 页)
    简文采纳微德说,写作“曼德”。整理者注:“曼,《诗·閟宫》传:‘长也。’ 明母元部字。今本作‘蔑’,明母月部,可通假。”与“蔑”可通假的字很多,简文为什么选择“曼”字?因为注说“蔑”是“微德”,而“曼”有细微意。《楚辞·天问》平胁曼肤。注:曼,轻细也。“曼德”即“微德”即“蔑德”。这是 ABC 式第四例:今本“蔑”—注“微德”—简文“曼德”。
    有学者释“曼德”为“美德”,这不符合简文作者的本意。简文作者是据校注改经,校注者没有释“蔑”为“美德”的。
    《尚书·君奭》“文王蔑德”,郑玄注:“小也。”孔安国注:“精微之德”。魏源《书古微·附录祭公解》注“文、武之蔑”说:“《君奭篇》曰:‘文王蔑德降于国人,亦惟纯佑秉德,迪知天威。’言文王以其精微之德,降于国人。盖文王、周公至祭公,世有精微之德,非事功表暴之比也。”[7]魏源用“精微之德”解释《祭公解》的“蔑”和《君奭》的“蔑德”。简文的“曼德”就是“精微之德”。“曼德”是生造的词。
    例十
    简文:公称丕显德,以余少子扬文武之烈,扬成、康、昭主之烈。  
    今本:公称丕显之德,以予小子扬文、武大勋,弘成、康、昭考之烈。
    简文改“昭考”为“昭主”。
    孔晁注:昭考,昭王,穆王之父也。(993 页)
    整理者注“主”:“《尔雅·释古》:‘君也。’”简文改“考”为“主”(即“君”)是个错误。“昭考”是父王昭王,“弘成、康、昭考之烈”是说弘成王、康王、父王昭王之烈。而简文改“考”为“主”,这句话意思是“扬成主、康主、昭主之烈”,没有“父”了。而且,虽然“主”可释为“君”,却没有“文主”“武主”
    “成主”“康主”“昭主”的用法。
    例十一简文:公,女念哉!逊措乃心,尽付畀余一人。今本:公无困我哉!俾百僚乃心率辅弼予一人。
    简文改“率”为“尽”。
    孔晁注:言公当使百官相率和辅弼我。(993 页)释“率”为“相率”。潘振
    注:率,皆也。(993 页)朱右曾注:率,用也。(993 页)
    简文采纳潘说“率,皆也”,又取近义词“尽”来改写经文,故意与注所用字“皆”区别。
    这是 ABC 式的第五例:今本“率”—注“皆”—简文“尽”。
    例十二简文:惟天奠我文王之志,董之用威。
    今本:维天贞文王之重用威。
    (一)简文改“贞”为“奠”。
    孔晁注:贞,正也。(995 页)潘振注:故天以为正而予之命。(995 页)释
    “贞”为“正”。俞樾注:贞当训定。《释诂·释言语》曰:“贞,定也。”文王之
    时天命已定矣,故曰“贞”。(995 页)
    简文采纳俞说,释“贞”为“定”,又取同义词“奠”(《书·禹贡》传:“奠,定也。”)来改写经文,故意与注所用字“定”区别。
    这是 ABC 式第六例:今本“贞”—注“定”—简文“奠”。
    (二)简文改“文王之重用威”为“我文王之志,董之用威”。
    孔晁注:重之用威,伐崇、黎也。(995 页)卢文弨校“重”为“董”。(995 页)俞樾校:此本作“维天贞文王,董之用威”,故孔注曰“董之用威,伐崇、黎也。”今本“董之”二字误倒,当据注乙正。(995 页)黄怀信注:“重”,二也。
    “重用威”谓伐崇、黎。(黄著 367 页)
    简文采纳“董之用威”。
    例十三
    简文:天子、三公,我亦上下卑(譬)于文武之受命,皇甚方邦,丕惟周之旁,丕惟后稷之受命是永厚。
    今本:天子,自三公上下,辟于文、武,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天之所锡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口口口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
    (一)简文改“天子,自三公上下”为“天子、三公,我亦上下”。改变了语序,使天子、三公并列。
    庄述祖校,“自”在“三公”下。(996 页)天子、三公并列。其他注释者都
    以“自三公”是原文。简文采纳庄说,天子、三公并列。
    (二)简文改“自”为“我”。
    简文采纳庄说,把“自三公”的“自”移到“三公”之下,又把“自”改成
    “我”,于是把今本“天子,自三公上下”改写成“天子、三公,我亦上下”。
    (三)简文改“方封”为“方邦”。
    王引之校:当作“大开封方于下土”。孔注言“我上法文武,大开国旁布于下土”,“国”字是释“封”字,“旁”字是释“方”字,以是明之。(996 页)又注:封、邦古字通,方、旁古字通。旁者,溥也,遍也。言大开我国之疆界,遍
    于下土也。(996 页)庄述祖校:“大开封方”作“大启邦方敷”。(996 页)今本“大开方封”,而孔晁注“大开国旁”,用“国”释“封”,“旁”释“方”,由此可知今本原是“大开封方”。又“国”即“邦”,因此王引之注“封、邦古字通”。庄述祖则径改“封”为“邦”。
    但是潘振注:“开方”属少广,法具九数中。(996 页)以“开方”为词,则下面是“封于下土”,“封”是动词,不通“邦”字。陈逢衡注:故周之子孙得以
    大开其国,列土分封也。(996 页)“大开其国”释“大开方”,“列土分封”释“封
    于下土”,“封”是动词,不通“邦”。
    简文采纳王、庄说,改“封”为“邦”,但是未依王、庄改“方封(邦)”为
    “封(邦)方”。
    (四)简文补今本所缺的三个字是“旁丕维”,造句为“丕惟周之旁,丕惟后稷之受命”。
    今本所缺的三个字,校注者所补不同。孔晁注:锡与,言天予武王是疆,所受是大维周之开基,大维后稷所受命,是长居此也。(997 页)孔晁是串讲,串讲中的“开基,大维”对应今本所缺的三个字,所以这四个字肯定不是原文。卢文弨从赵曦明补“基丕维”。(997 页)庄述祖补“肇基自”。(997 页)孙诒让校:“基丕维”三字惠校作“开基”二字,疑据宋本。然以注义推之,赵校为长。
    (997 页)
    简文从校注中的“基丕维”中采纳“丕维”二字,而改“基”为“旁”。
    在今本这一段正文中没有“旁”字,但是校注中有。今本“大开方封于下土”,
    孔晁校:方大开国旁布于下土。(996 页)王引之校:当作“大开封方于下土”。孔注言“我上法文武,大开国旁布于下土”,“国”字是释“封”字,“旁”字是释“方”字,以是明之。(996 页)又注:封、邦古字通,方、旁古字通。旁者,
    溥也,遍也。言大开我国之疆界,遍于下土也。(996 页)简文“丕惟周之旁”
    即“丕惟周之方”。
    今本缺三个字,校注者补三个字,都是猜测之辞,并非确证。如果简文照抄三个字“基丕维”,其作伪就太明显了,所以只照抄两个字“丕维”,另把“基” 改为“旁”,“旁”是从注中找到的。
    例十四简文:惟我后嗣,方建宗子,丕惟周之厚屏。今文: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周之始并。  
    (一)简文改“旁”为“方”。
    孔晁注:旁建宗子,立为诸侯,言皆始并天子之故也。(997 页)陈逢衡注:
    “故”疑作“政”。(997 页)从孔晁的注可知他所见到的本子就是“旁建宗子,
    丕维周之始并”。但是庄述祖校“旁”为“方”。(997 页)简文采纳庄说。
    (二)简文改“并”为“屏”。
    卢文弨、庄述祖、潘振认为“并”即“屏”。(997 页)
    例十五
    简文:既沁,乃有履宗,丕维文武之由。
    今本:既毕,丕乃有利宗,丕维文王由之。
    (一)简文改“毕”为“沁”。
    孔晁注:既终之则有利于宗。(998 页)释“毕”为“终”。陈逢衡注:毕者,终事之辞,言能于我周之积功累仁,克承其业而无不尽也。(999 页)释“毕” 为“终”,又释为“尽”。唐大沛校:毕,尽也,既尽守序之道也。(999 页)简文采纳“尽”说,写作“沁”,同音假借,故意与“尽”区别。这是据注改经。
    这是 ABC 式的第六例:今本“毕”—注“尽”—简文“沁”。
    (二)简文改“丕乃有”为“乃有”,删除“丕”字。
    孔晁注:既终之则有利于宗。(998 页)未释“丕”字,知原文是“既毕,
    乃有利宗”。潘振注:既各能有终,大有利于宗。(999页)释“丕”为“大”。
    简文采纳孔注,删除“丕”字。
    (三)简文改“文王”为“文武”。
    俞樾校:“丕维文王由之”本作“丕维文武由之”,故(孔晁)注曰“皆由文武之德”,若如今本,则注不当增出“武”字矣。上文曰“以予小子扬文武大勋”,又曰“自三公上下辟于文武,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并以“文武”连文,此亦当然,宜据注订正。(998 页)但是潘振、陈逢衡、唐大沛认为原文是“文王”。陈逢衡注:言我周承先启后,总萃于文王一人,尤当敬守其法也。(999 页)
    唐大沛校:言文王以该武王,此申上“辟于文武”意。(999 页)
    简文采纳俞说,改“文王”为“文武”。
    例十六简文:丕则寅言哉。
    今本:我不则寅哉寅哉。简文改“不”为“丕”。
    校注者对“不”字有三种解释:
    一是释“不”为发声词。孔晁注:不则,言则也。(999 页)唐大沛注:注以“不”作发声词,不误。(999 页)
    二是以“不”字衍。潘振校:“不”字衍。(999 页)
    三是改“不”为“丕”。朱右曾、丁宗洛、庄述祖、陈逢衡校注“不”为“丕”。
    简文采纳朱右曾等说,改“不”为“丕”。
    例十七简文:女毋以戾兹辠(罪)辜。
    今本:汝无以戾口罪疾。
    简文改“罪疾”为“辠(罪)辜”。
    孔晁注:戾反罪疾,谓已所为也。(999 页)孔所见的本子是“罪疾”。但是庄述祖校:“罪”作“自”。又云:“自”作“辜”。依注宜为“自”,注“自疾”
    本宜作“辠”。(999 页)      
    简文参考庄说,改“罪疾”为“辠辜”。
    例十八
    简文:厚颜忍耻。
    今本:厚颜忍醜。
    简文改“醜”为“耻”。
    校注者没有解释“醜”字,因为无需解释。简文不是根据这一句的校注改的,而是根据《命训解》“醜”的校注改的,是两篇通改。
    《命训解》:“夫民生而醜不明,无以明之,能无醜乎? 若有醜而竞行不醜,则度至于极。”校注者对“醜”字的解释不同:恶、耻、类(指善恶)。陈汉章注:不醜即上篇“壮任老养幼长”。(25 页)清华简《命训》采纳“耻”说,改“醜” 为“耻”,并且把《命训解》全篇六个“醜”全部改为“耻”。《祭公解》的“醜” 也被改为“耻”。可知清华简《命训》和《祭公之顾命》是一人所作。
    以上十八例(40 处)证明,简文在编写时参考了《逸周书》校注译。如果没有《逸周书》校注译,也就没有清华简《祭公之顾命》。
    附记:在本文初稿草成之时,我在网上看到署名巴九公(可能是何焱林)的《评清华简祭公之顾命》[8],此文揭露简文是伪作,其中已经讲到简文参考过《祭公解》的校注,如说简文改今本的“次”为“哀”是“拾刘师培牙慧”,等等。
    何文不是专门揭露简文如何利用校注来作伪的,还举出其他方面的证据,我介绍两条:
    (一)简文改今本“不豫有加”为“不豫有迟”。
    何按:“不豫有迟”四字,黄怀信教授在清华简《金縢校读》一文中即指出其不辞。近百余年后,何以作《祭公之顾命》者仍舍不得“不辞”之“不豫有迟”而述祭公之疾?偶读清华简者也会“不解有迟”。此字简文作[尸下
    二加辶],[尸下二]见于《包山楚简》,故简文炮制者不惜再复其辞,以证明
    简为货真价实之楚地出土文物,妙在其中也!
    房按:我在《清华简辨伪札记之一 〈皇门〉证伪》中指出:《皇门》和《周武王
    有疾周公自以代王之志》都有“(沖)人”,这说明两篇是同一人所作。写作的思路和方法是相同的:《皇门》是改写《逸周书•皇门解》,改写时参考了校注。《周武王有疾周公自以所代王之志》是改写《尚书•金縢》,改写时参考了王夫之等对《金縢》的批评。在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9]中有三个“沖”字
    
    ,隶定都是“沖”,没有“”字。“”是简文作者根据今本“建沈人”的“沈”造作出来的。
    (二)简文改今本“朕皇祖文王、烈祖武王”为“朕之皇祖周文王、烈祖武王”。
    何按:即此“皇祖周文王”之称,亦说明作简者不知书史之法,须知此是周王满对臣下论及本朝之祖先。本朝之王或臣工,称其先王先公,尤其七庙以内之列祖列宗,只称我高祖,高宗,或径直称高祖、高宗。絶无冠其朝名者。唐人有称李世民为唐太宗者乎?如此称即犯大不敬之罪,说明唐室已亡,或其自认为外国人。即《逸周书》,通篇无周文王之称。从“周文王”
    三字,已知其为后人伪作,何祖本之可言!
    房按:我在《周武王有疾周公自以代王之志(金縢)是伪作》中指出篇题中“周武王”是一个作伪的证据。
    简文称“周文王”“周武王”,是因为作者忘记自己扮演的是战国人。
    

    [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西书局,2010 年。
    [2] 《逸周书汇校集注》,第 1003 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
    [3] 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第 370 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黄著某页。
    [4] 简帛(第十三辑),2016 年第 2 期。
    [5] 参见任攀、程少轩整理《网摘•<清华一>专辑》,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www.
    gwz.fudan.edu.cn)2011 年 2 月 2 日。
    [6] 清嘉庆裛露轩刻本
    [7] 《魏源全集》二,第 367 页,岳麓书社,2011 年。
    [8] 360 个人图书馆,巴九公,2015-12-09 。
    [9] 中华书局,1998 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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