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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

http://www.newdu.com 2019-11-0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 陈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作为非科学发掘的文物,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收藏秦简中的法律文献《奔警律》《尉卒律》等首次出现的法律篇章,在经发掘所得、新近公布的睡虎地汉简律典中得到验证;其中一些律令内容,可以用来订正以前对秦律的误解,或者与里耶秦简所见的行政制度相互印证,因而这些简册真实可靠。岳麓秦简法律文献有助于推进秦汉律体系的复原,开启秦令研究的新局面,丰富秦律令的细节性认知,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关 键 词:非科学发掘的文物 岳麓秦简 法律文献 史料价值 《奔警律》 《尉卒律》
    作者简介:陈伟,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115)。
     
    如何对待非科学考古发掘所得的简牍,是一个重要而相当纠结的话题。前不久,两位美国学者因为一项写作计划,通过电子邮件向国际同行调查相关问题。我在回应如何看待这些资料时写道:“来自非考古发掘的简牍材料,真假掺杂。对这些材料,我个人认为:第一,应该把保护、珍惜流散简牍的行为,与谋求利益的行为相区别。第二,应该把收藏流散简牍与对其进行研究相区别。第三,应该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年代、可能代表的地区,进行尽可能严格的鉴别,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对学者而言,流散简牍的学术性应该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对是否阅读、利用这些材料的问题,我回应说:“我阅读、参考一些上述简牍材料,也利用其中的一些材料进行研究和写作。比如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清华大学藏楚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经过严格鉴定的流散简牍,在学术研究中,其价值与考古发掘所得的简牍并无原则性区别。反之,在研究中,对流散简牍中重要资料(包括支持和否定某种意见的资料)采取无视态度,恐怕并不真正符合学术工作的规范。”本文即尝试基于这一立场,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法律文献的可靠性、年代及其史料价值,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前提性讨论:可靠性和年代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简称“岳麓秦简”或者“岳麓简”,大部分是在2007年12月,从香港古物市场入藏岳麓书院。2008年8月,一位香港收藏家又捐赠几十枚简。这批简经过整理,共设有2176个编号,比较完整的有1300余枚,内容有《质日》《占梦书》《为吏治官及黔首》和《数》书,以及律令和奏谳类文献,也就是法律文献[1](P75-88)[2](P1)。
    从2010年开始,《岳麓书院藏秦简》已陆续出版五册。第一册包括《质日》(160余枚)、《占梦书》(48枚)、《为吏治官及黔首》(80余枚),共约290枚简。第二册《数》书,共236枚简。第三册《奏谳书》,共252枚简。第四册共391枚简,其中秦律283枚,秦令108枚。第五册秦令,共337枚。待出版的大概还有2册,约几百枚简,大部分是秦令。由此可见,在岳麓秦简中,法律文献大概占到2/3,数量上多于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或江陵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①。
    (一)可靠性
    对入藏竹简,岳麓书院请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作过老化程度和竹质降解度检测,判断是与长沙走马楼汉简、荆州谢家桥汉简类似的早期竹材[3](P4-8)。2008年元月,多位简牍专家现场鉴定评估,认为这批竹简是珍贵的秦简[3](P20-21)。
    虽然如此,作为购藏竹简,对岳麓简的可靠性仍然不无质疑[4](P449-450)。在讨论学术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从内容角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论证。
    1.首次出现的律名。2009年,陈松长先生首次披露岳麓简的基本内容。他说:“经初步整理,抄录的秦律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贼律》《徭律》《置吏律》《行书律》《杂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奉敬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前十种多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后四种则未见,如奉敬律,就是第一次见到。”[1](P86)“奉”是“奔”字误释,“敬”读为“警”[5](P85-87)。在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律典中,有“奔命律”,与“奔敬(警)律”律名相当,内容也相关,都是对在紧急状况下快速驰救的规定。《尉卒律》在岳麓秦简之外,也是仅见于睡虎地汉律。睡虎地汉简是2006年11月出土,“奔命律”“尉卒律”的律名,直到2018年才首次披露[6](P43-53)。岳麓简则在2006年夏之前即已面世[7](P101-104)。由于出现时间在先,岳麓简新见律名不可能是抄袭之作,相应律文也不大可能凭空杜撰出来②。
    2.首次呈现的律令内容。这方面的例证比较多,谨试举三条。
    (1)岳麓秦简肆017号记云:“及诸当隶臣妾者亡,以日六钱计之;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皆与盗同法。”[8](P44)整理者认为这条律文前面有缺简,但大意可知。其中“及司寇”以下一段是说:司寇长期在官府供役(冗作)以及轮番到官府供役(践更),如果逃亡,都按照应当长期或轮番在官府供役的日期,以每天六钱计算,与盗窃相当金额同等处罚。秦一般民众(黔首)需要践更,通过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3-14号已为学者获知。隶臣妾参与践更,《秦律十八种·仓律》49-52号、54号以及《秦律十八种·工人程》109号等简也有比较明确的记述。司寇的社会地位介于黔首、隶臣妾之间[9](P73-96),其参与践更虽然在情理之中,但明确记载则是首次见于岳麓秦简肆017号③。
    与此相关的是,里耶秦简16-5、16-6号所记洞庭守礼令整理者释读作:“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10](P20-22)[11](P168)整理者在“隐官”与“践更县者”之间加顿号,以为“践更县者”是上述乘城卒、徒隶和司寇、隐官以外的人。岳麓秦简肆290号整理者释文:“[居赀赎]责(债)及司寇、践更者不足,乃遣城旦、鬼薪有重不疑亡者。……”④[8](释文P191、注释P225)岳麓秦简肆329-331号整理者释文:“泰上皇时内史言: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8](P204)也均在“隐官”“践更”之间加顿号,以为践更另有其人。如此处理,践更的主体失去交待。而在黔首、司寇、隶臣妾均参与践更的情形下,无此交待是说不过去的⑤。如果理解为黔首践更,在里耶秦简16-5、16-6号中,还与“不欲兴黔首”的主旨不合。合理的作法,应该是删去“践更”之前的顿号,把“司寇”或“司寇、隐官”看作“践更”的主体。这一处理,可以在岳麓秦简肆017号中得到直接支持。反过来也可以认为,岳麓秦简肆017号所记内容的可靠性,在里耶秦简16-5、16-6号以及岳麓秦简肆290号、329-331号这些曾被误读的简牍中得到验证。
    (2)里耶秦简有大量迁陵县下多个官署和三乡使用徒隶劳作的作徒簿。其中最多的是逐日记录、向县廷呈报的簿籍,也有按月汇总的内容。但这种文书作业的根据并不清楚。岳麓秦简伍251-254号“内史仓曹令甲卅”记:“及诸作官府者,皆日彻薄(簿)之,上其廷,廷日校案次编,月尽为冣(最),固臧(藏),令可案殹(也)。”[12](P181-182)里耶秦简作徒簿,大致正是对这条令文的践履。因而,这条令文的可靠性,在里耶秦简常见的作徒簿中得到印证。
    (3)岳麓秦简肆024-028号记云:“亡不仁(认)邑里、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县,皆毄(系)城旦舂……令人智(知)其所,为人识,而以律论之。其奴婢之毋(无)罪者殹(也),黥其颜頯,畀其主。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认)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整理者将本条律文归之于《亡律》,认为是对逃亡而不知其原籍乡里或所属官府这类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定[8](释文P46-48,注释P75)。简文说“毋以知何人”,“令人知其所,为人识”,可见整理者把“仁”读为“认”,以“亡不仁(认)邑里、官”为一句,正确可从。这条律文可以帮助我们订正睡虎地秦简中的两处释读。《秦律十八种·金布律》94-96号简:“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整理者在“亡”后加顿号,解释“不仁”说:“不忠实对待,此处即所谓犯上。”语译说:“逃亡或是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妾的标准给衣。”[13](释文注释P42)《法律答问》63号简:“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毄(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不仁邑里者”,整理者语译为“在乡里作恶的人”[13](释文注释P108)。对照岳麓秦简肆024-028号,不难知道前者是说逃亡而不清楚主人或所属官府,后者是说押送不清楚乡里的人,即岳麓秦简肆024-028号所说“中县道官诣咸阳”或“郡县道诣其郡都县”。1975年底出土以来一直被误解的两条简文,由于岳麓秦简肆024-028号而得到正确释读,说明岳麓秦简的可靠。
    (二)年代
    岳麓简的年代,陈松长教授曾根据0993号简指出:“黔首”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百姓的一种专称,岳麓秦简中律文摘抄的时间或许在睡虎地秦简之后[1](P75-88)。后来在讨论两条先王之令时又说:关于岳麓秦简的时代下限,他曾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一文中,根据当时研读“卅五年私质日”简的分析排序,初步断定这批秦简的时代下限可能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但现在这个认识必须修订了,因为他们在研读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律令条文时,至少已发现两条可以确定为秦二世时期的令文[14](P88-92)。但若从秦末形势等方面考察,这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时间应该分别是在秦王政二年、三年[15](P61-84)。
    岳麓简纪年资料,大致分法律文献和个人文书两类。业已刊布的法律文献,年代比较早的几件在秦王政初年⑥,即:
    (1)奏谳书案例十一(岳麓秦简叁171-187号),秦王政元年之事
    (2)泰上皇之令(岳麓秦简肆329-331号),秦王政二年复用
    (3)昭襄王令(岳麓秦简肆344-345号),秦王政三年复用
    (4)五年十一月戊寅令(岳麓秦简伍191号)
    年代最晚的一件在秦始皇三十年,即岳麓简肆212-214号“置吏律”,其中说“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在个人文书方面,主要是《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和《三十五年质日》。《三十五年质日》记载,记主三十五年四月己未从南郡启程,丙子抵达咸阳;乙酉开始返回,五月壬寅“宿环望”。这是这次旅行、也是这年《质日》的最后一条记载。记主很可能就死于五月壬寅之后不久[16](P71-85)。把这两方面资料结合起来看,岳麓秦简法律文献应是抄录于秦王政时期以及统一称帝后一段时间,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是其下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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