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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3)

http://www.newdu.com 2019-11-0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 陈伟 参加讨论

    三、开启秦令研究的新局面
    秦令在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中,缺乏存在的确切证据。在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进行分析时,大庭脩先生认为:“秦令的存在与否,目前尚不明了。”[23](P15-17)[24](P10-11)张建国先生曾举睡虎地秦律中“不从令”“犯令”等表述,认为这些律其实是令[25](P27-31)。对此存在不同理解[26](P120-12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秦代案例中,有以“令”或“令曰”引导的令文,秦令的存在才得到公认[25](P19-20)。
    岳麓秦简中,包含有大量的令文。据估计,岳麓秦简中律令简册在1000枚以上,其中律文约占1/4,令文约占3/4[22](P1-2)。这些令大多比较完整,往往还带有令名,是研究秦令制订、编纂及其内容的珍贵资料。
    这里尝试指出两点:
    第一,对于岳麓秦简伍中的“廷卒乙廿一”,整理者已指出:这个令名共出现五次,内容均涉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这类犯罪,令文规定了对这类犯罪者及其窝藏者的处罚规定、对捕告者的购赏标准、对相关人员讯问方式等[12](前言P1-2)。
    在文末题名“廷卒乙廿一”的五条令文,按整理者排定的顺序大致分别是168-169号、170-172号、173-175号、176-178号、181-184号。整理者列在第二位的170-172号简记云:“·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请(情),与同罪;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廷卒乙廿一”其中开头一句交待令文制定的背景,为其他各条所无。其后对“以城邑反”以及连坐者予以界定,构成其他相关令条的前提。因而这条令文很可能是同名五条令文的首条,其他四条记述具体规定的令文接于其后。
    同一份令文而分成至少五条书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令文颁布时即是如此,二是传抄者出于某种目的而分开抄录。无论如何,这对令文编纂、命名、传达的研究,乃是十分重要的现象。
    第二,岳麓秦简肆中的两条先王之令(329-331号“泰上皇之令”;344-345号“昭襄王之令”),均在后世得到“复用”。复用的具体时间,整理者认为是在秦二世二年、三年,我们改订于秦王政二年、三年[15](P61-84)。这涉及令的有效期问题。前朝之令是否必须经过后王授意才得以继续使用,是这两条先王之令的“复用”记录带来的新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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