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物院 摘要:所谓封检制度,就是将简册书写完成后卷束,在外附“检”,以特殊材料捆扎,并在检绳上摁压泥团后加盖印章,以开展文书传递工作所形成的规则。虽然此制度没有明确记载,但作者通过对现有出土资料与传世文献的梳理,却能透露出封检的制度成因。 关键词:封检;封泥;缠束材料;制度 20世纪秦简和封泥相继出土以来,有关简牍和封泥的专门研究层出不穷,简牍和封泥两种物质之间有何关系,却鲜有论及。简牍作为文字载体,似乎无法直接与封泥产生关系,但作为官方文书,需要在上下级之间传递讯息,则与封泥密不可分,而连接简牍与封泥的媒介,就是“检”,2002年湘西里耶秦简有实物出土。 秦封泥自1996年被发现以来,数量已蔚为大观。《秦封泥汇考》收录封泥1637品,均为西安市北郊相家巷出土的秦封泥[1]。《秦封泥集》收录秦封泥近1500品,记录了1200余品的背面痕迹[2]。2000年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乡相家巷一处秦遗址出土325枚秦封泥,有100多种[3]。西安中国书法艺术博物馆馆藏有600枚封泥[4]。秦封泥的出土数量已近3000枚,300多种,有少量已流散至日本、澳门,也有少量伪作流传[5]。虽然秦封泥的出土数量较大,但是由于重复及残损,品类相对较少。西安含光门遗址博物馆(简称“含博”)藏秦封泥近700枚,品类200余种[6]。西安博物院(简称“西博”)藏相家巷封泥30余枚。笔者拟以两馆所藏秦封泥和2002年出土里耶秦简为研究对象,对封检和封泥进行梳理,试论文书简册书写完毕及传递过程所形成的规则—封检制度。 一、封检形制 何为“检”?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云“《说文》(六):‘检,书署也。’此为‘检’字之本义,其所用书署之物,因亦谓之检。”[7] 既然检为书署之物,何为“署”?《释名汇校》:“书文书检曰署。署,予也,题所予者官号也。”[8]署为所书文字、题写收受人官号的检,则检与署为一物,区别在于书文与否。《说文解字》:“署,部署也,有所网属。从网者声。徐锴曰:‘署,置之,言罗络之若罘网也。”[9]署为网罗之意,好比渔猎所用网一样。本意是同渔网功能相类,网罗鱼虾防止逃脱而言。《释名汇校》曰“检,禁也,禁闭诸物,使不得开露也”[10]。用于简册,则是简册卷束捆扎后,防止内容外露置检于外的防范措施。如此,无论是封检或是封署,都是以封检为前提,这是本文探讨封检的起因。检的形制,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有实物可参。《里耶秦简(壹)》前言:“检:大多数下端削尖。长八.〇至二三厘米。”[11]笔者依据《里耶秦简(壹)》8-1—8-2551对削尖“检”尺寸进行测量,统计如下(表一): 通过对《里耶秦简(壹)》中173枚封检进行测量,长度以8.5~22.6厘米为最多,约为秦0.36~0.97尺,宽度以0.9~2厘米最多,约为秦0.38~0.86寸,共158枚(其中大于一尺者仅三枚),占所统计全部封检的91.3%。文书的长度,胡平生有论,“与遣策制度相似,秦汉时期公私文书,不论竹、木简或木牍,长度大多为一秦汉尺,这似乎可以说明当时有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用简制度(西北边塞屯戍简牍略不足一尺与超过一尺者,应看做当时尺度与制作的误差)。”[12]如此看来,封检的尺寸小于文书尺寸无疑。 二、封检材料 封检所用的缠束材料,保留至今实物极少。20世纪70年代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有直接的规定,一直被我们所忽视。“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无)方者乃用版。其县山之多茾者,以茾缠书;毋(无)茾者以蒲、蔺以枲萷之。各以其〈获〉时多积之。”其意为:“令县和都官用柳木或其他材质可以书写的木材,削成木方以供书写;没有木方的,可用木版。县中山上盛产菅草的,用菅缠束文书;没有菅草的,用蒲草、蔺草及麻封扎。这些东西都应在其收获时多加储存。”[13]我们依此为基准,探讨秦的封检材料,是不会走弯路的。 《尺牍书法—从形制到艺术》指出:“检封于一牍为便,若牍至数枚或封之一简书卷册则殊有不便,如遇特殊事务还需施以重封,凡此种种,在检封之前要求先盛一木篋或书囊,秦汉文书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14]作者举出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髹漆木篋为例,其实不然,若是以马王堆髹漆木篋形式传递文书,在携带、传递方面的不便性显而易见,无疑不利于文书的上情下达。再者,用绳索捆绑木篋并在各面加盖封泥,无法体现封检作用而略显多余。最为重要的是,出土封泥背部的检痕明显,并伴有捆绑物遗留痕,而且里耶秦简有检的实物出土,并有封检的实用功能,则是对木篋装文书的直接反驳。封检使用材料可归纳如下: 表一 1. 茾《集韵校本》:“茾,秦茾,药艸”[15]《康熙字典》“茾,《类篇》:‘秦茾,药草’。”[16] 茾与荓字形相类,但应加以区别。《睡虎地秦简》释茾:“疑读为菅(jiān,尖),一种柔韧可制绳索的草。”[17]荓,据《集韵校本》:“荓,艸名。《说文》,‘马帚也。’[18]《本草纲目》:“蠡实……马蔺子、马帚、铁扫帚。时珍曰:‘《尔雅》云:荓音瓶,马帚也,此即荔草,谓其可为马刷,故名。今河南北人呼为铁扫帚是矣。《集解·别录》蠡实生河东川谷,五月采实,阴干。《颂曰》今陕西诸郡及鼎、沣州亦有之,近汴犹多。’”[19]由此可知,荓草、马帚、蠡实实为一物。但蠡实生于河东川谷,为河谷之地,非山上。且《植物名实图考·隰草类》云“铁扫帚生荒野中。就地丛生,一本二三十茎,苗高三四尺,叶似苜蓿叶而细长,又似细叶胡枝叶亦短小,开小百花,其叶味苦。”[20]《植物名实图考》将荓草归于隰草类,而未划入山草类,足见荓草的生长不可能为“县山”之地,与简文所说的“茾”不是一草。《尔雅注疏》:“荓,马帚似蓍可以为埽蔧。释曰荓草,似蓍者今俗谓蓍荓。”[21]证实生于山上的茾草与荓草非一物,字形稍有相同而已。 茾草与菅草 《说文解字》“菅,茅也,从艸官声。”[22]《本草纲目·草部·白茅》:“茅有白茅、菅茅、黄茅、香茅、芭茅数种……,菅茅只生山上,似白茅而长。”[23]《广雅疏证》“又按《东门之池》释文云:‘茅已沤者为菅。’……《白华》箋云:‘人割白华于野,已沤之名之为菅,然则菅者,已沤之名,未沤则但名为茅也。’”[24]“沤”为长时间浸泡于水中。茾不可能为菅,首先,茅经过浸泡后称之为菅。因为其柔韧性增加,可以做成绳索,当指茎而言,对于叶,经过沤后恐怕已泡坏了。其次,秦律中是作为收货季节大量囤积,嫩绿的叶子肯定无法长期储藏,只有将其脱水晒干后方能保存,而经过浸泡的白茅(为菅)与脱水正相反,根本无法满足大量囤积的可能。 茾草即不同于荓草、菅草,其生长地域为山上干旱地区。根据以上所载,仅为秦草一条,具体为何物,尚且不得而知。 2. 蒲草《说文解字》:“蒲,水艸也,可以作席”[25]。《植物名实图考长编·水草》:“香蒲,《唐本草》注云:‘此即甘蒲作荐者,春初生,用白为葅,亦堪蒸食。’山南名此蒲为香蒲,谓菖蒲为臭蒲。”[26]可见,蒲为水草,有香蒲、臭蒲之分。 3. 蔺《植物名实图考·隰草》“(灯芯)草以为席,瓤以为炷,江西泽畔极多。”[27]《植物名实图考长编》:“生江南泽地,丛生……陕西亦有。”[28]“蔺”俗名为灯芯草,将其定为隰草类,即介于山草和水草之间的较为湿润的生长环境的草类。又名马莲草、马兰,至今包粽子仍沿用此材料。 4. 枲《说文解字》:“麻也,从木台声。”[29]据《说文通训定声》“麻无实者也,夏至开花,荣而不实,亦曰夏麻。(转注)为凡麻之大名。”[30]麻的种类很多,有“大麻”“苎麻”“苘麻”“亚麻”等。由于麻的韧性,曾作为织布的材料广泛应用于中古社会。《农书》《农桑辑要》等都有记述。 按照秦律,由于所处地域不同,干旱地区如果县中山上有茾草,其文书捆绑所用材料就用茾草,如果没有茾草的,则以蒲草、蔺草和枲。这些作物都应该在收获季节大量储存。由于南北方地域、环境差异,文书捆绑以当地出产的草类来决定。因此,律文规定了4种草类作为检署捆绑的材料,凡属此4种之一均可,又有较大的随意性,这是秦律规定中伸缩性较大的一条罢了。 三、封检制度 论述封检制度,需要将检的内容与封泥背部检痕宽度进行比照,才能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表二): 以两馆所藏52枚封泥为对象,背部宽度为0.7~2厘米,与表一封检宽度栏所统计0.7~2.8厘米对比,封泥背部检痕的宽度基本含于所出土封检宽度范围内。但未发现宽度超出2厘米以上与封检相配合使用的封泥,难道是封检尺寸与封泥背部宽度无法吻合?其实不然,秦封泥如云阳丞印(图五)、谒者丞印(图六)等,背部齐平,仅有缠束材料痕迹,可见是封检过宽,泥摁于其上所造成,更说明封检与封泥的相互配合。两馆700余枚封泥中背部有封检尖部痕迹,则少之又少,如任城丞印(图七)、具园(图八)。其检痕宽度多集中在上述的范围中,检尖部斜长则在0.5~1.8厘米中,同样含于表一的范围内。封检尺寸小于文书尺寸,所以检的布置将会处于竹简文书的中间部位。两表对比,可以看出封检和封泥交互使用的应用规则。 首先,将简册书写完成后卷起,在简册外端置“检”。以封检为中心,分别在封检的首端和末端用捆绑材料缠绕。封印的加盖应为两枚印章,而且职位略有不同,为主管官员及发文机构印章。《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很多实例可以证明。《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31]对于文书上报或者下达,需要两人相互配合,是秦代官吏相互监督的机制。 其次,在捆绑的检绳上置泥,形成检与泥相结合的封检。检绳上摁压泥团,非绝对的首端和末端,首端以下较多,大部分封泥背部仅有宽度即是证明;末端以上较多,末端削尖处较少,徐无丞印、任城丞印等封泥即是末端摁压的结果。捆绑材料缠绕为两圈或多圈,封泥背部有捆绑材料交叉缠绕的痕迹,由此判断。《秦汉封泥封检方式模拟实验》一文指出:“用马莲草将检捆在简牍上,拿适量泥按在检的上端或下端,再用搓成细绳状的马莲草勒进泥里围着简牍横向缠绕几圈捆绑,绑好打结。这样马莲草就埋在了泥里,目的是把泥固定在检上不致脱落。”[32]将捆绑材料勒入泥中,封泥两侧边沿必然会有捆绑材料的遗留,如若捆绑材料无法存留,也必然在两侧边沿留下缝隙痕迹。同时,将捆绑材料勒入泥中,在封泥背部就仅有封检的痕迹,而不会有捆绑材料的痕迹,但所有封泥背部的捆绑材料痕迹清晰可见,足见此法不通。 表二 图一泰医右府 图二寺工之印 图五云阳丞印 图六谒者丞印 图三轵丞之印 图四居室丞印 图七任城丞印 图八具园 最后,加盖官印。印章的加盖具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违反。封检上部为级别较高的官印,下部为下属官印。从空间上看,印章与封检呈垂直状态,封泥处于封检及检绳之上。从静止状态看,印面文字与封检上下方向一致,呈平行关系;印面文字与与检绳方向相反,呈垂直关系。 文书传递非本文探讨重点,《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律》有关文书传递的相关规定,并在《张家山汉墓竹简·行书律》有所承袭,足见秦汉时期文书传递重要性。 四、公文简册开封处理 文书简册送达的后续处理,李均明认为:“封检是后来被削平或截断的”,这些残片有可能是从完整的封检上被砍削下来的。……所以封泥槽被砍削的可能性很大。”[33]文书拆封,只需要将捆绑材料切断即可将文书开拆,无需大费周折将封检和封泥进行破坏。况且,砍削封检,势必对文书有破坏的可能性,将官方文书置于如此境地,其可能性微乎其微。再者,从出土的封检来看,其形制大都是一端削尖另一方齐头的竹简,题署的文字也完整无误,根本不存在砍削的痕迹;最后,保存下来的封泥、出土的封检都基本完整,不存在破坏封检或封检题署的可能性。 如上,封检文书送达之后,由开拆人检查封检、封泥和捆绑材料的完整性。封检的完整,如同文书本身完整一样,受损坏的可能性较低。与检保持稳定性相对而言,封泥和捆绑材料则极容易损坏,如封泥脱落、束草断裂等情况,为了克服这些不定因素,封检文书的传递,需要在外部用软质材料包裹方能完成,这可能就是封泥匣产生的直接原因。 总之,封检的长度与文书简长度册密切相关,封检的宽度在封泥背部留下了痕迹,证明了为完成文书传递,需要置封检于文书之外,并以秦律规定的材料缠束文书和封检,然后在检绳上置泥,加盖官印以开展文书传递。官印加盖遵循规则,由拟制文书机构及主管官员盖印。说明文书拟定过程中,主管官员与上级官员共同负责,实行领导负责并相互监督的责任制,提高了办事效率。加盖官印时,保持印章与封检垂直,印面文字与封检上下方向平行。文书简册的上情下达,以封检、缠束物和泥团组合的防泄漏、防作伪模式,直接组成了秦代文书传递的有效措施。虽是极为简单的材料组合,却构成了坚不可摧的牢固防线,进而形成了简册传递重要规则——封检制度,在竹简盛行的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 五、封检相关余论 简册书写完毕,由哪个机构具体封检?陈治国据秦简认为:“‘里耶秦简16-3尉曹书二封,丞印。一封诣零阳。一封诣阳邑。九月己亥水下八,走印(?)以□。’……这支检上的‘尉曹’,指的是郡尉或县尉,是发送文书的机构。‘二封’,是说本次递送的文书的数目,其中一封送零阳,一封送昆阳邑。‘丞印’,是说封泥上印的是丞的印章。”[34]《里耶秦简(壹)》和《里耶秦简牍校释》中有很多与此相类的简文,如“尉曹书三封,令印,其一诣销,一丹阳,一□陵,廿八年九月庚子水下二刻,走禄以来。”[35]陈先生以简文的内容判断实物为“检”,里耶出检的特征极为不符。从内容来看,上级向下级送发文书,没有必要将收文机构一一罗列,让各收文机构周知。若作为封检,则为内容完全一致的三枚封检,书写时显得多余。后附“走禄以来”,记录送文书人的信息,标明文书发送的情况,无必要在封检上说明。具备了发送机构、文书发送份数及送文书人的信息内容的竹简,是信息记录,当作为档案留存的。同时,对简文内容进行核对,发现其断句同样有误。“三封”为现代表示数量和单位的词语,而“封”作为单位名词,在秦显然不对,而应该作为动词“封”,释为封缄之意。如上文所引“尉曹书”,表明是发送文书的机构,后附发送文书的份数,意义已经十分明了,无需将份数的单位表示出来。这在《里耶秦简》《里耶秦简牍校释》的文字中数量极大。试举:“……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弦千八百一。”[36]“……木长柯一。盛钱木甲三。”[37]名词后附数量,并无数量的单位名词,这与“尉曹书”和“狱东曹书”完全一致,可以看出“三封”是不成立的。同时,里耶秦简中亦有“尉曹书二封,迁陵印,一封诣洞庭泰(太)守府,一封诣洞庭尉府。九月辛丑水下二刻,走□以来。”[38]等。此处的封也是作为动词,与诣连用。《释名汇校》:“诣,启也,以君语官司,所至诣也。”[39]所指是封护的文书送往目的地之意。因此应将上述断句为“封令印”或“封丞印”,标明各发文机构的文书拟定后,需要上报其上级机构核准,由两机构同时在“检”上加盖封泥,保证文书封缄完整性和相互监督职能,这应该是秦代封检制度的实质。同时印证了《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40]此处“封印”之“封”字,亦标明其为动词封缄之意,以《金布律》简文为例,即是“封丞印”和“封令印”的意思,而绝无单位名词之意。将文书断句更正,对封检制度的揭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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