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近代史 >

“化私为官”:《南部档案》所见清末硝磺政策转变及其在地效应(2)

http://www.newdu.com 2019-11-14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 吕兴邦 参加讨论

    二、新制在南部县域的推行
    僻处川东北一隅的南部县,向非产区,而只是全省销售系统的末梢。但由于《南部档案》中存留了不可多见的相关详细记载,因此仍不失为观测清末硝磺新政在州县具体运作的有效切入点。
    在省、道、府、硝磺总局等各级衙门的层层催督下,新政在南部县得到推行。省府宣布改革不久,相关告示即由县衙“照抄多张,分贴城厢市镇,饬差传送各场,谕令场总裱糊张贴,俾众咸知”,并“移会营汛嗣后一体办理”。(42)县衙还多次趁民众“赶场”贸易时,派人当面反复宣讲兴办官磺官硝的益处、办法等。
    邻县广元因盛产硝磺,(43)被总局选择驻立分局,“勘确产磺所在,招募熬户领照煎熬,由局悉数收买。招商承领,就近运销”,成为川省整个运销网络的重要节点。光绪二十二年年末,因事属初办,市场不明,分局决定由“姚凝福暂行认充保属行商,试办三月”,负责周边南部、苍溪、阆中等九州县的官磺贩销。(44)次年三月初六日,“家道殷实、熟悉磺务”的南部监生王建侯于广元分局投具认保各状,成为接替者。(45)其分号开始在南部城乡行磺。(46)表1的统计即显示出官磺在承销区域上逐步向南部县境推展的过程。硝石的市场需求不大,此时尚未单独立店,相关事务被纳入官磺系统兼管。(47)至宣统二年正月间,四川通省劝业道衙门(48)才以“试办成绵龙茂资五属官硝,尚无窒碍”为由,报请总督批准,要求南部县招商设立官店行硝。(49)
    
    招商承销的同时,为防走私及打开销路,当局还要求摸清产销状况。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保宁府转发总督通令,命南部县会同广元分局委员“确切查明境内有无产磺地方?销磺码头及运往何处?每年产磺若干?销磺若干?每百斤卖价若干?所需工本若干?并有无磺户、磺商各项情形”。(50)同年六月十五日,又命南部县“查明有无产硝山峒地方?有无硝户买卖?采熬工本、称斤价值约计若干?每岁可出若干”。经数次派差踏勘,“查明”境内并不出产硝磺,也无煎熬地皮墙角毛硝之人及相应码头。堃森荣外无其他磺商硝商。至于各商铺所用来源、数量、价值,县衙问得药铺王保元等、炮房冯天健等,“磺系药客在广元县零星贩来”,“硝系随时赴保宁府城内,在办理营硝之赵陈两姓铺内分买而来”,(51)“每硝一斤价钱二百文之数”,“每磺一斤价钱七八十文之谱”。(52)所述当是新政施行前的情况,故有随时分买营硝之语。县衙向其申明此后须在官磺店购买所需后,药房炮房各具结存案。
    然而,这场官方大力推动的改革,在南部县并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官磺店甫经开设,承充商家即频繁换任(参见表1)。还时有拖欠广元分局磺本银的现象发生。(53)销售也一直不甚畅旺,磺商方懋修、梁学诗于光绪二十六年五月间称设店“至今四载,仅销千余(斤)”。(54)宣统元年二月至次年三月当任的东升福则“乃店开办数月,赴局采买者寥寥无几”。(55)官硝店的招商则一开始就受到民间冷遇。自宣统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南部县奉到四川通省劝业道兴办官硝店札文开始,经劝业分所和县衙迭次劝募,到宣统三年五月间方有“妥实商绅刘品富(商号名‘荣华森’)愿承办官硝总店,当具认结并邀陈绅湘涛特具保结,分别陈请在案。至押岸银,遵照道宪批示,应缴银五十两”。(56)以致其间当局发出“本道筹办各州县官硝一案,通行已过一年,乃该县尚悬岸未认。岂一年以来,该县境内毫无售硝用硝之事耶”的疑问。(57)约两月后,刘品富即借口有别事反悔。劝业分所只得另募商家万泰昌试办南部硝岸。(58)硝店开业前,万泰昌号又经老板换人成为“何泰昌”。(59)中间曲折反复,不一而足。与官磺店类似,硝店的收益也甚为微少。开办当月共收硝三百一十四斤零七两,在官府提供试办优惠的前提下,售卖两月,尚余一百五十三斤十五两。按“民用每斤银一钱八分二厘八毫、公用每斤银一钱四分六厘三毫”得价银十四两五钱十四分九厘十毫,去除缴纳公费一两十一钱四分七厘九毫,本银十一两十五钱十二分十厘,实得收益仅二两六分一钱十五厘十毫。(60)再加上日常运作支出,按这个速度估算,何泰昌想赚回五十两押岸银的难度可想而知,遑论短期营利?
    官磺官硝难以畅销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的狭小。南部为川东北小县,仅有的驻军“四川川北镇标中营驻防南部汛”(又简称汛部厅)(61)和各级官署,每年所需量也不多。剩下的民用市场则主要集中于药铺、炮房等十分有限的领域,且需量微少。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县属新镇坝开设药铺多年的王保元供称“每年仅用二三斤之数”。(62)硝石的日常运用,民众则可通过土法在地皮废墙中直接获取。而县属散处四方乡场的43间炮房中,每年需硝也无超过10斤者。(63)再加上官方为求汲利,人为设定高于新政前的售价,“磺价,其时岸商领磺,每觔合银七分九厘,而卖之则至一钱零八厘。准此计算,则价值实加至十分之三[点]六有奇。硝价虽加十分之五,除缴公费十分之一外,岸商得利实只十分之三[点]五”,(64)进一步减少了民众购买的可能性。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原因就是走私活动挤占了官销市场。自开启硝磺新政以来,当局往还公文中几乎一直充斥着类似“官销不畅,弊在私贩”的论调。但至少就南部县诸多实际涉案的标的看,所谓“走私”对官店销售的影响并不明显。(65)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