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制的在地社会效应:以硝磺“禁私”为棱镜 硝磺新政在南部县域的推行效果,从经济意义而论,并未达到当局预期,但在社会层面却引发了一连串效应,集中表现为“禁私”案的大量增加。为更好地厘清此现象的实质内涵并借之呈现其时各群体的社会面相及角力关系,表2将现存《南部档案》中所有的涉案都做了相应统计。 据表2,在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川省磺务改革正式施行以前,《南部档案》中涉及禁私问题的仅有5件(序号1-5)。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于军政安全考虑向各类下级颁发的禁令。以仅有的雍正七年六月十一日的“信牌”案为典型。二为民间围绕硝磺“走私”展开的互控案。光绪九年七月间与光绪十三年二月间的两起纠纷均为此类。第三种是营汛系统的缉私案。如光绪二十二年三月间泰安全军委统张继任内产生的磺贩通缉令在全省各州县的扩散及同年八月南部县汛兵缉获过境岳池民人杨松轩走私硫磺案。新政策推行以后,“禁私”案的数量和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第一类禁令型案件数增为6宗(序号为6、8、9、11、19、21)。第二类民间互控型案件的数量减为1件(序号为14)。第三类案件的驱动主体因营汛系统退出缉私领域,变为地方行政机构,仅增加1例(序号为7、18、23)。最大的变易是改革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新型案件。一是以官店缉私为首发动因的纠纷从无到有,共发生了11起(除表2中第13、15、16、17、20、22案外,第16案中还另载有5件涉案的题名(66))。另为新出的2宗县衙差役在行政压力下的控民纠纷(序号为10、12)。两相对比,不难发现“禁私”案在改革后的增量部分主要来源于当局禁令发布、官店缉私及衙役控民三个方面。 如果仅从档案字面出发,的确很容易把光绪朝后当局迭次重申禁令归因为传统硝磺管控政策的自然加强,但若将相关问题置于整个制度变迁的背景下考辨,且排除现存档案在时段上主要集中于光宣两朝的物理因素,(67)则发现“禁令”迭出只是推行改革的一种逻辑结果。传统政策下禁私的原因主要出于王朝对执政安全的考量。如雍正七年“信牌”的核心要求就以此为鹄的:“火器关系军政,甚为紧要。鸟枪硝磺,不许民间藏匿,向来例禁綦严”。(68)而自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四川正式推行磺务改革至宣统三年七月间,当局新颁禁令的具体内涵却发生了明显变化。以下节录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保宁府转发南部县的一则札文以资探析: 奏署保宁府事即补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为札发事。……奉总督部堂鹿札开案据官运局兼办磺务总局夏昔禀称,案据彭山分局委员袁倅启琨具禀:长胜管炮船勇丁先后缉获具贩私磺之李老五、曹具顺、周廷祯三起,共获磺九百四十五斤,……近据江津分局致函收支所以闻,沿长岭一带,有持衙署未缴残票,影射贩私者。嘉定局员亦谓私磺禹多,……据此当经本督部堂批禀单均悉,……该道所拟查禁告示尚属妥协,即侯照缮颁发,通饬各府州转饬所属,并行税厘各局卡暨各营一体遵照查禁,仍侯咨明提督军门查照,……为此札仰该府即将发下告示照抄多张……分贴各乡场市镇暨移税厘各关卡,遍贴晓谕,……毋违此札。 计发告示一张 右札南部县准此(69) 一方面,禁令的颁布不再是当局的主动常规行为,而是源于新政下硝磺运销网络某个节点上缉私行为的触发一反馈机制。此案中,“长胜管炮船勇丁”缉获九百余斤私磺报彭山分局请赏的同时,江津、嘉定等分局则报称走私猖獗。川省磺务总局据此推定官销不畅的原因在于缉私不力,最终的结果就是上呈总督通令全省各州县强调禁令。表2中其余5例禁令重申的产生过程也大抵如此。另外,禁令不再以军政安全作为主要目的,而是为拓宽官销市场服务。当然当局在具体行文中也间或提及禁私的传统效用,但其关注重心显然已发生偏移。 围绕走私问题产生的诉讼是改革后“禁私”案的最主要增量来源,其中又以官店缉私案为多。随着官店的营运,当局援引“行商任行盐之事,坐商任缉私之事”(70)的盐法成案,赋予其自行巡查权。由于官销长期不畅,承商缉私的动力充分,又将压力转给巡丁和雇员等,后者难免刁苛,借机滋事,相关讼案因之接连发生。仅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至宣统三年十月初二日数年间,就产生了11宗诉讼。而且除表2第13、20案审得实有私贩情事及因档案缺失无堂审记录的第17、22案外,其余7宗诉讼均为明确的诬告。如15—35卷中,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初八日,堃森荣账房何现富、巡丁任宗顺、任宗理三人至三官堂蔡盛林药铺以兑枪药为名,以走私名义勒索其妻黄氏钱一千五百文。蔡盛林归家埋怨黄氏,致其吞服鸦片意图自尽。该月十一日、十二日,蔡盛林及何现富等三人分别互控在案。县衙经派差调查及仔细堂审,认定堃森荣“何现富所缴,磺色新旧不一,轻重不一。蔡盛林之磺,系旧物一块,无多,绝非私贩,且有账为凭”,对其搕告几酿命案予以责惩。又如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兵房书吏就此前一件控私案向知县禀复称,刘长安名下官磺店“堃森荣”从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至次年春短短数月内,曾先后派员至各场市巡查,以假买等方式诬搕商贩。由于巡丁并无拘捕权,该店员索性将常年营业的干货商、药铺商谢开珍、李东阳、张友才、庄敬如、杨玉兴、蒲泽林等具告在案。而被告中除两人错禀外,都有官磺店局票为照。知县根据实情,在该禀后直批:“既据查明私贩并无确据,情甚细微。即传谕该局,以后用人须慎,不得动辄藉搕,以使商民两便”。(71)这条谕令一时并未完全产生效果,其中杨玉兴、庄敬如与官磺店又在随后开始互控。县衙不得不于同年五月二十日过堂,经讯问细节得知:杨玉兴“因何现富搕要钱一千二百文未给”,庄敬如“并未卖磺,系何现富来拈小的红糖未允”,致使何现富“回局刁唆堃森荣把小的们同禀在案”。面对两人的“供称”,何现富等理屈词穷。知县再次确认其无事生非,制造讼累。 堂谕:讯得堃森荣杨玉兴庄敬如。则杨玉兴二人均系异县民人,佃土为业,货本无多。杨玉兴硫磺现有照票,甚属微细,岂是私贩?亦未获庄敬如实据。乃是挟忿起衅,该由堃森荣用人不慎,以后拣派妥人。现刊硫磺图章,盖在磺上,以杜私贩之弊,各结此判。(72) 两造紧接着具结,一方表示悦服,一方则再次保证此后用磺必循新制向磺店购买。(73)在程式化的氛围中,此案审结。在审得实有走私情状的第13、20案中,也不难窥见官店巡丁的“孜孜以求”。当诬搕性的缉私诉讼成为一时主流,说明官店系统在各方压力下的急迫早非一日。 清代民间社会中,多有利用各类诉讼策略达致自身利益的行为。(74)硝磺新政施行前,南部县一些地方“势豪”,往往也借助官府对走私案的重视及商民的惧怕心理捕风捉影,“诬搕”对方。如9-616卷中,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恰逢集日,王家场开茶馆的“总滚刀皮”黄庆丰因听见来店吃茶的苏子春等言及其与开贸炮房的汪长志赴广元买硝情事,便伙同李云亭、黄神保等乘机将汪、苏二人硝土扣押,要求出钱一千二百文换回,汪苏二人拒绝。双方因此互控。同年四月初十日,经堂审,判定黄庆丰等人诬搕,令其退还硝土。新制施行后,同类型的民间互控案虽只发生一宗,但显示出了鲜明“时代”特色。新镇坝场的温立川,承佃其同宗温润川等主持的清谯会田抗租,被后者于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具告在案。恰逢官店堃森荣巡丁余少伯、邓德三四处访查贩私,故窃“东路大保正”文生王天祺等人之名于同月十一日反控温润川私熬私贩私卖硝土。次年县衙开印不久,派书差查勘该案,所获无多。温立川等人继续串同王天祺等具禀,称温润川纵子温泽福等与假冒之磺店巡丁余邓二人“结盟”以为护符,而后来给其“堃森荣”名片之冯俊臣、彭顺、赵汝南三人才为真“查排”,以证“土豪”温润川贩私确凿。由于相关档案保存不全,无法得知此案是否经过堂审及最终审理意见。(75)但从中不难窥见官店“声威”日著下,民间社会部分人群妄图借机重新“有所作为”的新动向。 吏役面对新制中日益频繁的差使,为了交差,有时也借缉私之名掀起讼端。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下旬,经县衙多次催迫调查属境硝磺产销状况,差役王林、刘太至新镇坝地方巡看,见王保元、蔡大生、余天德、胡长太、李上全、张抚周、范体仁、杨回春等药铺内存有硝磺。因询问过程不顺,王林等改变策略,索性以“囤积硝磺”为名将后者一干人具告。经七月二十一日堂审,确认“王林、刘太……妄禀,殊属非是”。(76)同日,王林、刘太又如法炮制,以囤积、私贩硝磺名义将王保元案中“供出”平时在各处乡场开炮房的卖家冯天建、李明举、李义生、杨树春、杨平川、杨廷才、谢廷祥、李廷福、马学善等具告。八月二十九日,此案过审,双方供得实情,知县堂谕两造:“冯天建等……亦无囤积硝磺之事,姑免深究,各取具切结归农”。(77) 综合上述分析,这些硝磺“禁私”性讼案在新制推行后的南部县集中出现,并非是民间实际走私行为增多的结果,很多情况下只是人为“诬告”而出,其本质是硝磺改革推行过程中的一种制度效应。 任何改革都会打破利益、权势的旧局而引发新的社会博弈。新政中,利益受损最大的是营汛系统。旧制下,他们拥有采办硝磺、缉拿私贩、刊发票证等权力。虽然在成文律令层面都有使用边界,但实践中又是另一回事,如各处营汛通过向民间洒卖来获取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上揭文中就有炮房冯天建等曾长期向保宁府的赵陈两姓购买营用硝土的案例。光绪二十三年六月间保宁府转发给南部县的一则札文中也曾要求调查“向来文武衙门有无供应,民间硝价贵贱称斤大小,一并禀覆”,官方对相关实态亦应有所了解。收取规费是营汛另一个获利途径,具体做法是在各关卡对硝磺商贩加收不等费用,以为办公花销。其随意性很大,经常发生争端。给发采运各票环节,则时常接受民商贿赂,上下其手。最严重的是营汛在缉私中经常以私了方式获得不法收入,甚至直接参与走私。这些弊端也是促使川省推行新政的原因之一。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间“永停文武官票,全裁规费”的新规颁布后,硝磺借用盐运体系“局运”,营汛由此基本被排除在硝磺利益圈外。官店招商过程中,往日获利集团又以为有机可趁,试图卷土重来。宣统元年间,有缺把总岳钟山违令蒙混承任阆中、苍溪、南部三县的磺商,并唆使其管事“白萃云、向天玉等迭次贩运私磺”。事泄,即遭川省磺务总局通令当管之广元分卡斥革严惩。(78) 南部县衙在新政中也失去了向民间刊发采运票获利的旧有渠道,虽然后来因销路问题省府又通令各州县有协助硝磺局缉私之义务,并给予“如能人磺并获,即予由局价一半给赏”的激励。(79)但辖境私贩规模向来不大,从利益驱动角度而言,县衙及胥吏系统无疑对新政缺乏足够热情。因此更多时候只是流于转发各级上官的相关程式化指令。遇有催迫,也多为应付。在宣统三年开设官硝店的同时,上峰迭次要求调查有无熬硝户情形,书差、衙役及知县等“众口一词,并无硝户”。(80)岂料该年九月,官硝店承商何泰昌即与巡丁斯俊臣至周边各处访查,很快发现白焕山、李福亭、罗重山等人向以熬硝为业,经过协商,三人以官硝店三义硝厂名义于十月初八日至县衙具议单:“今凭劝业员及中证人公同议定:三义硝厂设老水锅一台,设提锅一口,用人四名。每月认熬官硝六十觔,每觔作价钱贰百四十文,每月初二十六两次将硝交足官硝店。今硝店与硝厂预支价银二十两,双方均皆许可,以后硝店与硝厂如有违背议单事,甘愿仁恩处分”。(81)县衙对新政的微妙态度还体现在对相关通令的具体文字解释上。宣统三年八月十六日奉到四川劝业道的札令称:因有硝户借江北厅白文举等人举办团保之机,私自熬硝洒卖,致使官销不畅。要求各州县通令不得自行设锅熬炼,更不得私向硝户购硝。此道札令的重心无疑在于确保官硝的售卖,但南部知县在该月十九日颁布的告示中却隐去了这一指向: 照得开设硝店,无非统一买卖。原虑私硝济匪,民间受其扰害。转瞬时届冬防,城乡操演团练。间或练习枪支,火药需硝搀拌。报告劝业分所,照章购自硝店。奉文不准私煎,以杜私硝贻患。合亟出示严禁,军民一体遵办。如敢设锅煎熬,查出拘究不贷。(82)考虑到在新政中获利及对其总体成效的预期不明,南部县在晓谕民众的环节中着意凸显其维持社会秩序的企图就十分合乎情理了。在新政的一系列制度创设大致完成后,县衙对硝磺事务的“主动”行为大大减少,试图抽身而出。皮球踢给了居于核心位置的硝磺店,后者则以政策为护符,屡屡酿造讼案,要求其处理。而南部县的审理可谓平正,据上文提及的11宗现存涉案的具体情况看,除20—95、22—81两卷中所及两案诉讼文书不全、堂审记录缺乏外,县衙并未因官店的特殊背景而有所偏倚。如14—584卷中光绪二十五年八月至十二月间的堃森荣具告建新场毛炳林、流马场杨平春杨秀云、万年场李福年、花罐子场杨显春、三管堂张元林钟益佐、楠木寺马绍伯等私熬私卖硝磺案。经两次审理,分别以杨秀云、李福年等炮房用磺微小,令其归家各安农业,勿再违禁。而对无法拿出薄册呈验的杨平春、吴老四等则“姑念乡愚,从宽免究”,“笞责罚钱二串,将磺三斤半交于堃森荣”结案。15—39卷堃森荣具告杨玉兴等私贩案中,为增加判案结果有利己方的可能。堃森荣曾特别具禀,大谈难处:“至今四载……商上亏磺本,下亏耗费”。并对县衙此前的处罚力度表示怀疑。认为“万由一积,觔由两成,不得不以丝忽为重。商查南部一县用磺者何止万户,一家四两为少,万家四两则多……恳祈赏准签查,彻底严究”。但堂审时,知县仍然据实判定堃森荣用人不当,酿致讼累。对于官店有意诬告商户私贩,县衙更是据理断明。15—35卷中,已经审结官店诬告,但堃森荣仍试图借助其与广元硝磺分局的权力关联,越级上控。后经南部县力争,仍维持原判。 官店为求销量,持续的巡查、告发在清朝末年的文福顺私贩案中有了较大收获。21—101卷中,县城“刁棍”文福顺伙同切戚廪生尹纯熙串同贩私68斤,被官磺店薛永泰店伙魏福基等查实具告。基于私磺数量较大及案情清晰,经堂讯后,南部县按十倍标的物价值对文福顺做出罚钱60串的处罚,对串同者尹纯熙罚钱10串。后因文福顺年老家贫且经地邻作保,又将罚款减至20串(21—104卷)。其量刑标准与朝廷相关律令(83)存在较大出入,处罚较轻。其原因可能在于州县政府历来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者新政背景下上下求利的氛围及县衙对相关政情的谨慎态度也应是其间重要推力。 南部县平时需用硝磺的药铺、炮房等商户,在应对新政过程中选择空间有限。一方面,市场的容量远小于政府在推广硝磺官店时的乐观估计,走私可获额外利润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另外,在官店系统强劲的缉私冲动下,商户走私得不偿失。随着新政的推展,他们大多选择与县衙及官店合作,签订相关“甘结”,保证不购私贩私,只买官品。如宣统三年六月间,南部县四乡炮房43家同县衙具结,协定认购官硝店硝土斤数。(84)面对官店巡丁缉私的频繁举报,商户也无太多招架之力,只得听凭县衙裁断。而数量更多的贫弱小民,铤而走险的几率极小。从表2中的所有相关案件可见,剔除制度效应后,真正为普通民众走私者有限。 光绪中叶,清廷国库虚乏程度加剧,面对浩繁军需,开源节流成为一时焦点,而洋硝磺在自强运动中大行其道已久。针对如何抵御洋产以塞漏卮、开发土产以裕国用及维护统治安全,贵州提出“化私为官”策略,迎合了中枢关切,率先取得硝磺的商业开采及省外贩销权。藉制度优势,黔省开始大规模向四川、江苏、云南等地推销,给当地传统型产销带来冲击,省际纠纷频发。随着地方督抚自筹自支性的财权日大,新式硝磺贩销的潜在利益引发了仿效。四川稍后继以“化私为官”名义,汲取黔省经验并援引本省盐法改革成果,开始实施富有特色的硝磺改革:在官督商办原则下,放开生产限制,借助发达的盐运系统“局运”,于各州县设立官店,招商承任,“专卖”于民。 以南部县为视域,当局的改革目标并未完全实现。经济方面,因为市场狭小,定价较高,官商两方都很难获得预期利益。而在以“禁私”为核心目的的社会效益层面,则产生了一连串反应。首先是南部县承接了更多因整个省内硝磺网络触发一反馈机制导致的求利型“禁私令”,强化了社会禁私氛围。其次,新设的官店系统开始取代政府成为缉私主力,其频繁的巡查一定程度打击了走私行为,但同时却“生产”了更多实为诬告、搕钱的“贩私”案。官店的“威势”还时为社会强势群体用以达成自身目的。 新政策下硝磺领域内权力格局也有所变动。此前影响力巨大的营汛系统基本被排除在利益圈外,稍有异动形迹即被清查。南部县衙在新制实施初期,居于主导地位,其吏役甚至不惜以诬告来推动改革。待官店系统成熟,县衙态度日趋谨慎,并很快回归原位。在处理各类“贩私”案时,尽力维持公正。面对新局势,硝磺分销商及普通用户只得在价格上舍低就高,成为专卖食物链上最底一环。 开发与控制之间,当局推出的“化私为官”策略,本质上是试图运用利益驱动原则同时完成“浚利”(85)“禁私”双重目标。其在经济层面的失算,一则因为冶炼技术低下,土产硝磺短时期内无法打败被官用市场倚为支柱的洋产。另外也误判了民间反应。普通民众并未(也无力)将此解禁式改革当作多大“赏赐”或突破以致需求冷淡。“禁私”领域,新利益主体的加入显著提升了缉私效率,但却给地方社会制造了更多混乱,冲击了既有社会、行政秩序。在王朝日益陷入总体性危机之际,当局机巧布策、刀尖上跳舞的企图呼之欲出。 禁品属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清代硝磺详细系统史料极低的现存率,新近发掘的南部档案似乎能些许弥补这一缺憾。本文通过对这一矿业开发史上特殊细致案例的考察,有利于更深入刻画清末改革大图景上的各种曲折、微妙情态。同时,以往学界在研究各类禁私史时忽视旁近制度变化、过度关注律令文本及其与实践的张力等研究模式,也可能就此得到重新审视。 向“第一届中国经济史青年学术研讨会”组委会、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张利民研究员、厦门大学钞晓鸿教授、杜树海副教授、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陈文浩先生及匿名评审专家致以诚挚谢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