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六枚自題為“獄校律”的簡文: ·獄校律曰:略妻及奴騷悍,斬為城旦,當輸者,謹將之,勿庸(用)傳□,到輸所乃傳之。䙴(遷)者、䙴(遷)者包及諸辠(232)當輸□及會獄治它縣官而當傳者,縣官皆言獄斷及行年日月及會獄 治者行年日月,其䙴(遷)、輸□會獄治,詣屬縣官執法,即亟遣,為質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留弗亟遣過五日及留弗傳過(234)二日到一日,貲縣令以下主者各二甲;其後弗遣復過五日,弗傳過(235)二日到十日,輒駕(加)貲二甲,留過二月,奪(235)爵一級。 毋(無)爵者,以卒戍江東、江南四歲(236)。 ·獄校律曰:黥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到耐罪皆校(237)。 《獄校律》是嶽麓秦簡中出現的新律名。整理者未對《獄校律》做出完整解釋。彭浩先生對此兩條律文進行考釋后指出:《獄校律》是刑獄案件校核和獄斷文書移送的法律規定。各地的獄斷統計須向上級報告,年終上計,稱作上其校或者上校。處遷刑及家屬至流放地及送異地審理者,獄斷文書與之同行(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恒書”案為其實例)。斬城旦舂獄斷文書不同行,另行送至服刑地官府。[1]獄斷文書所署事項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攸縣案由南郡審理為其事例。此外,秦《行書律》、《卒令》、《獄校律》中有關傳遞文書法律規定間關係如何?出臺的前后時間如何?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問題。 這种大數据式的獄斷統計上計及獄斷文書的移送存檔,恐怕也是睡虎地秦簡及嶽麓秦簡中頗頗出現“亡不仁(認)邑、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的原委之一所在。因為逃亡者若交待身份,聯係舊案,可能會加重刑罰。 彭浩先生狱校的解釋无疑是正确的。但他認為:“獄校之獄併不包含所有的司法案件。獄校的對象是黥至侯,斬刑和貲罰皆不在獄校的范圍內。”這种看法恐怕不夠全面。 我們注意到《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的一條《索律》: ·索律曰:索有脫不得者節(即)後得及自出,.訊索時所居,其死罪,吏徒部索弗得者,贖耐;城旦舂到刑罪,貲(276)二甲;耐罪以下一貲一甲。(277) 《索律》這也是嶽麓秦簡所見的一种新律名。整理小組指出:“當是捕律的秦代稱法”。恐非是。律文內容是對大索后逃脫又被捕獲及自首者,要追究其當時所在行政區域參與大索官吏刑責的條文。[2]而這种事后追責顯然要根据各地上計的獄斷文書才能付諸執行追責。追究的范圍包括死罪、城旦舂到刑罪、耐罪以下三大類。這也是官員審案中頻頻出現“亡不仁(認)邑、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的又一原委之一。因為涉事司法官員亦害怕事后追責。 《獄校律》條文中有“以卒戍江南、江東四歲”的罰則。按這里的江南、江東恐系秦滅楚后所新設秦郡。江南可能为会稽郡,《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五年,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會稽郡。江东可能为吴郡,《史记·项羽本纪》:“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因此獄校律此條制定或修訂年代為秦王政二十五年以后。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爰書“奸”及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二十一中有“捕校上”、“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一詞,彭浩先生指出:“奸者,黥隷臣妾”是秦的法律規定,屬于獄校范圍,故要校上”,這种看法自然是有見地的。但結合兩案上下文还是有些疑意:《封診式》“奸”中系男女當場捉拿質証后上告,顯屬捕校上;案例二十一奸罪屬事后告發,未能現場捉奸質証上告,故成為奏獻再審的疑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也有盜罪需捕獲時估其賍物價值,事后估值導致量刑畸重畸輕司法官要承担刑責的事例。這里的“校上”有將質証過程寫入文書上報的意思。 [1]彭浩:《秦簡〈獄校律〉考》,《荆楚文物》第三輯,科學出版社2018年。 [2]曹旅寧:《嶽麓〈索律〉與荆州胡家草場12號漢墓〈編年記〉》,武漢大學簡帛网2019年10月31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1月14日14:3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