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七《凡物流形》的原釋文如下[1]: (鬼)生於人,(吾)(奚)古(故)事之?骨肉之既(靡),身豊(體)不見,(吾)(奚)自飤之?亓(其)(来)亡厇(託),【六】(吾)(奚)峕(時)之(賽)?祭異(禩)(奚)(升)?……【七】 “吾奚自飤之”,整理者説:“自,自己”。此句已有主語“吾”,再說“自己”, 不免有畫蛇添足之感。蕭聖中先生指出:“自字在此處義爲從、由來。奚自,猶言何從”。[2]我們認爲,“奚自”兩個字連讀,“奚自”猶言奚故。“奚自”連用的例子亦見於《韓非子・外儲説右下》篇“非社臘之時也,奚自殺牛而祠社?”。[3]關鍵在於,從“鬼生於人”到“吾奚時之賽”的三句構成對句,那麽“奚故”、“奚自”、“奚時”三個詞也應有對應關係。“奚故”即爲什麽,“奚時”即什麽時候,“奚自”的構詞法也應與“奚故”“奚時”同,“奚自”猶“奚故”即爲什麽。 針對“吾奚時之賽”一文,有些先行研究提出新的隸定,[4]還有些研究提出“賽”字下屬,句讀爲“賽祭禩”。[5]我們認爲此段由對句構成,每句均有“吾奚+○+動詞+之”的構造,“吾奚時之賽”不合乎規則是因爲“之賽”爲“賽之”的誤倒。“賽之”的用例亦見於《包山楚簡》卜筮祭禱簡“志事速得,皆速賽之。”讀爲“賽祭禩”, 由於傳世文獻中並無“賽”與“祭”搭配的用法,[6]因而此種用法恐不成立。 我們如此解釋,除了文意通順,還另有一個好處。《凡物流形》韻文較多,我們糾正原文誤寫後,此段押韻則更爲明顯。每句“之”字前面的字爲韻脚。“事”、“食”、“賽”之職合韻,之部與職部陰入對轉。這也給竹簡的“賽”字隸定爲“賽”提供了正面的證據。 据如上所論,我們定此段釋文如下。 鬼生於人,吾奚故事之?骨肉之既靡,身體不見,吾奚自食之?其来亡度,【六】吾奚時賽之?祭禩,奚升?……【七】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年12月。 [2] 蕭聖中:《上博七〈凡物流形〉補釋五則》簡帛網2010年6月(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62)。 [3] 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 1998年7月。 [4] 季旭昇:《上博七芻議三:凡物流形》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1月(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603)。 [5] 張崇禮:《〈凡物流形〉新編釋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3月(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730);谷中信一《上海博楚簡《凡物流形》(甲本)譯注》(《出土文獻與秦楚文化》第5緝)2010年3月。 [6] 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福建人民出版社 2013年12月,第 53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1月19日14:0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