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光绪“丁戊奇荒”造成灾区的人口亡失与土地荒芜,二者相互影响形成灾后荒地问题。在巡抚曾国荃的主持下,山西省于光绪五年(1879年)进行了荒地清查。光绪八年(1882年)后,随着停征期满,荒地问题又凸显出来,巡抚张之洞对此进行了新的调整。对此过程进行考察,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灾后荒地数字的来源与性质。光绪《山西通志》载光绪五年豁免荒地仅是不堪耕种的老荒地,而未入册的新荒地更能反映灾后抛荒情况。新老荒地的差别也为考察灾荒后人口损失和迁移提供一些新的佐证和线索。 关 键 词:“丁戊奇荒”/山西省/荒地清理/土地抛荒 作者简介:张力,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战争、灾害及赋役制度等都会造成土地的荒芜,对此政府一般会采取优待政策进行招垦或直接蠲免,以促进荒地的垦复。无论是招垦还是蠲免,都需要建立在对荒地情况的了解之上。掌握土地实际情况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对所有土地进行清丈。然而,全面清丈不仅耗费巨大,且费时费力,一般不易展开。明清时期针对土地荒熟变动进行了大量荒地清查整理活动。尤其是在社会出现较大变动之后,荒地清理往往成为社会秩序恢复的起点,对区域社会影响深远。例如,清初针对战争破坏造成的荒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奠定了清代土地赋税的基础①。清代后期,受太平天国战争、白莲教和捻军起义等战乱后的荒地清理对战区社会经济产生深远影响②。此后不久,光绪初年北方地区的“丁戊奇荒”也对地方社会造成极大影响,“较之东南久被兵燹者,其情形尤为惨酷”③。关于光绪“丁戊奇荒”的研究成果丰硕,对灾后的荒地招垦等问题也多有讨论。然而,对于荒地清理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多仅做概括④。王社教的研究指出了清代山西田地数字变化与自然条件、开发历史和土地垦殖限度的关系⑤,关于“丁戊奇荒”之后的荒地情况,其主要采用光绪《山西通志》中记载的除豁老荒地数字。从长时段来看,老荒地数字可以反映土地垦殖限度等问题,但是如果要考察灾后土地抛荒情况,则需要对当时荒地的整体状况进行考察,尤其要注意因灾形成的新荒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丁戊奇荒”之后山西省荒地清理的具体方法与过程进行考察,分析灾后荒地数字的来源与性质,在此基础上利用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分析山西灾后荒地分布与土地因灾抛荒情况。不当之处,敬祈斧正。 一、灾后荒地问题与清理办法的酝酿 光绪初年,北方地区发生了特大旱灾,受灾范围涉及山西、河南、陕西、直隶、山东等地。光绪三年(丁丑,1877年)与光绪四年(戊寅,1878年)灾害最为严重,此次大灾又被称为“丁戊奇荒”。“丁戊奇荒”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破坏严重,对受灾地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持久性最强的是受灾地区人口的大量亡失与土地荒芜,形成灾后荒地问题。 就山西省而论,光绪元年(1875年)到光绪二年(1876年)旱灾已渐呈普遍之势。光绪三年和四年灾情持续扩展,南北各地旱荒普遍发生。尤其晋南多数地区夏、秋两收俱失,并由于干旱失时,多地未能下种⑥。因为各地灾情与下种迟早不同,受灾情况有所区别。晋南平阳、蒲州、解州、绛州四府州受灾较为严重,光绪四年“逃亡绝户地亩虽经地方官设法招徕,耕者寥寥,田地既多荒芜,即以开垦耘锄者,收成又无指望”。相对而言,由于四月、五月两次降雨主要集中在太原、汾州、泽州、潞安、大同、朔平、宁武七府及霍州、隰州、辽州、沁州、平定州五州等地,这些地区受灾情况比南路四府州较小,但也形成大面积的荒歉。只有北路忻州、代州、保德州各属受灾较轻⑦。整体看来,光绪四年以后山西各地尤其是中南部不但旧有荒地招垦未果,又有新的荒歉形成,土地荒芜进一步扩展。经过两年的持续旱灾后,人口亡失与土地荒芜造成的“已废田禾无人力以垦治”⑧“恐数载抛荒益难垦治”⑨已成当时面临的一大问题。 土地的大量荒芜是灾害造成的结果,反之又加重了灾害的影响。光绪三年四月,曾国荃到任以后采取了各种赈灾措施,一方面缓征各项钱粮,减轻灾民负担,另一方面广泛筹集赈灾钱粮,救济灾民。然而,持续的旱情使土地不断荒芜,已荒之地也无法立即复垦,这造成粮食进一步减产,引起粮价上涨,使赈务变得更加困难⑩。例如,光绪三年春,由于河东一带的缺雨,荒芜土地不能耕种,造成“粮价较去冬为尤贵,赈务视去冬为更难”(11)。赈济仅能解决一时问题,救灾最根本的是要恢复生产。因此,在赈济同时采取了鼓励播种复垦的措施。光绪四年四月、五月得雨之前,受灾最重的晋南各地已经组织了荒地招垦工作,并在降雨失时以后调集耐寒作物种籽,鼓励继续下种(12)。但当时已种耕地与荒地的情况,曾国荃只是听闻晋南荒地不少,至于“荒地多少之间,访闻不一”(13)。曾国荃意识到“得雨后种者约有几成,此事关明岁收成转机,在此极为紧要”(14)。针对已种耕地与荒地情况不明的情况,曾国荃与主持赈务的阎敬铭书信中提到,对荒地“拟行文一查,冀得实在”,并委托阎敬铭对晋南荒地问题进行调查访问,以“密函见示,以便证州县具报之虚实”(15)。可见,当时已有荒地清查之议。 荒地问题不仅对赈灾造成影响,还进一步阻碍了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两年的旱灾,造成钱粮征收损失巨大,救灾也造成“出款反较往岁为增”(16)。对此,曾国荃与阎敬铭于光绪四年五月会奏《缕陈要务疏》,陈述了当时三条切要事宜,以培复元气,其一清厘荒地,其二编审丁册,其三均减差徭,提出“责成地方官督同公正绅耆桉亩清查,另立簿册”,以及荒地招垦办法(17)。但并未涉及荒地清理办法。 针对各地受灾程度不同,曾国荃于九月十二日奏请对光绪四年的下忙钱粮进行分别蠲免。其中受灾较重的地区予以全免,受灾较轻地区则采取“剔荒征熟”的措施。这就需要查明荒地具体情况(18)。例如,九月二十二日,辽州接到捐输局要求查明已荒之地的函札,责令该州“立即遵照,亲历四乡逐一履勘,将已荒田亩悉数查明造册请免外,其成熟村赶紧察看丰欠情形,应酌减几成征收,核实妥议。如有因歉收不能征收之处,亦即据实具报,勒限文到五日内禀复,以凭汇核办理”。对此,辽州查明已种秋禾之地的情况,但对已荒之地仅是声明进行查明造册,而并未施行。十二月新任知州陈栋上任后,才对光绪四年未种秋禾荒地进行了勘查(19)。该年秋季,曾国荃在给汾州知府罗嘉福的书信中提到,“清查荒地之法已严饬照尊议办理,多有具复者,他日倘能办好,则小民受我公之惠无穷矣”(20)。这里所提的荒地清查当是指此次奏请四年下忙钱粮分别蠲免之后,上述辽州等受“剔荒征熟”地区的清查。 光绪五年(1879年),灾情稍有缓和,善后事务进一步展开。二月,朝廷下发谕旨称给事中郭从矩奏陈山西受灾疾苦,提出三条善后建议,责成地方认真变通办理。三条建议分别为,清理荒田,编审丁册,均减差徭(21)。这与光绪四年五月曾国荃和阎敬铭会奏《缕陈要务疏》基本相同。但当时三项事务仍是“各州县详禀未齐,尚难具奏”(22)。曾国荃认为其中差徭、丁粮两项不难着手,但荒地清查一项困难重重,并指出了原因: 惟荒地一项既有新旧之殊,苦乏清厘之策,不得主名顷亩数目,碍难请豁钱粮。若逐一清丈,又恐拖累地方,久旷时日。然不亟此清剔,贻留一分累粮,民间即受一分之害。届及民困不支,而经征督催官吏分处,胥无可避。是清理而得其要,则如脱赘疣;清理而不得其要,则益增纠结;此清查荒地着手之难也。……此查明之后,免赋三年五年,以待升科之说,有无窒碍,抑应作何办法,我公必有元解,务求详细指示,藉有持循,至恳至祷。(23) 可见,荒地清查办法面临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如何区分荒地与熟地,需要具体的标准。同时,新荒地的分辨也并非易事。例如,解州知州马丕瑶就提出,“查荒地为第一要事,然此事竟不容易。未种之田为荒,似也,然此中有留作秋田者,有人少而未能全种者。无主之田为荒,似也,然今年乡间皆知势必开征,心存诡避,无主者而报为无主,即有主者亦报为无主。询问之乡约公直,亦有随同隐匿者。缘三忙未开征,该里书、甲催大半死亡,其征粮册子大半遗失,户口地亩底簿大半不符”。据此,马丕瑶认为,只有开征以后才能促使地方查明荒地实际多少,“非开征不能彻底澄清”(24)。其二,荒地清查需要查明荒地主名与面积实数,否则无法进行豁免申请,但逐一清丈不仅耗费巨大,“恐拖累地方”,而且费时较长,不能应对当时急需。因此,如何快捷有效地获取荒地实际情况,是清查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三,荒地清理必须把握得要,否则极易造成各种纠纷。这也就是曾国荃所言清查必须要有得力者操办,否则“不得其人,立法无益”(25)。第四,荒地查明以后停征年限的问题。当时分别出现无主新荒与有主新荒分别停征三年与二年、四年与三年以及笼统的三年五年、七年八年等多种说法。由于晋南各地荒地问题最为严重,曾国荃将这些问题向驻晋南署理赈务的阎敬铭提出,并随后与熟悉赈务的李用清、王鼎臣等人进行商议(26)。 上忙钱粮一般于二月开征,光绪三年、四年钱粮已有停征,光绪五年上忙钱粮再难申报停征。受灾害影响,最后议定冀宁、河东两道所属州县光绪五年上忙钱粮推迟于四月十五日开征,至七月十五日征完(27)。由于荒地的大量存在,造成了“荒熟不清,主名顷亩不得,豁免无案,计臣将起而议其后,州县必因此而愈累。且历时过久,诈伪日滋,有因荒难纳之粮,即有非荒不完之赋,国家额设经赋,亦且永无规复之望”(28)。因此,只有对荒地进行及时清理,才能保证钱粮的正常征收与恰当豁免(29)。 随着钱粮开征在即,山西省最终于光绪五年四月间订立了荒地清查章程,并“发交查荒委员遵照办理”(30)。至此,筹备酝酿了一年的荒地清理正式开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