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光绪五年的荒地清理 目前尚未看到光绪五年四月间订立的荒地清查章程。但在订立并刊发荒地清查章程后,曾国荃随即下发《与牧令书》(31),以督促各地实力办理(32)。《与牧令书》分清荒、恤荒、劝荒、招荒等四个部分,详细阐明了解决灾后荒地问题的具体办法。劝荒与招荒主要针对荒地垦辟与恢复,清荒与恤荒两部分即是荒地的清理方案(33)。 所谓清荒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区分荒地和熟地,其二是区分不同种类的荒地。由于全省各地“被灾有轻重之殊,地方有贫富之别,土壤有肥瘠之异”,由此造成的荒地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办法是按照形成机制及招垦的难易程度,将荒地分为老荒地(又称坍荒地)、新荒地(又称无主新荒地)与暂荒地(又称有主新荒地)三类,并对如何区分各类荒地进行详细的规定。老荒地是指“水冲、沙压、石积、碱废赔粮之地,非累在里甲即累在州县,实不关于此次旱灾”的荒地。新荒地是指“地主死亡逃绝,而又非亲族里甲人等所愿承领者”。针对轮荒耕作的土地可能混入此项荒地的情况,规定“因爱惜地力,种夏而不种秋,今年种而明年不种,不得藉此牵混”。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又称新荒地为逃绝无主(新)荒地、逃亡绝户荒地、逃绝新荒地、新荒绝户无主之荒地、绝业荒地等。此外,还有一类有主但无力耕垦的荒地。这类荒地如果将其作为新荒地,“令其交地入官,弃其本业固有不可”,但作为熟地又加重田主负担,因此也另立一册办理。这类荒地被称为暂荒地或有主新荒地。对于暂荒地的清理,阎敬铭曾提出此类荒地不易分辨,“实属无能查核”,但曾国荃认为对于暂荒地的清理虽有可能减少国家赋税收入,但有利于民,故将暂荒地列入清理范围(34)。因此,“丁戊奇荒”之后荒地清理的对象包括老荒地、新荒地与暂荒地三类。在晋南受灾较为严重地区,新荒地与暂荒地的有主与无主的区别对招垦工作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分为三类。而晋中及晋北受灾相对较小地区,新荒地与暂荒地无实质性差别,又难以分辨,一些地方直接将暂荒地归入新荒地中。 按照《与牧令书》中的规定,荒地清查主要由地方官责令绅耆公社人等逐村进行上报。具体的清查内容包括三类荒地的主名、面积及粮数,并要求开造清册上交官府。待查明后,对三类荒地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老荒地奏请永远豁免差摊,新荒地概行停征四年,暂荒地概行停征三年。此外,对新荒地与暂荒地优免借贷组织招垦。 荒地清查办法发布后,光绪五年春季一些地方即展开了清查。这一阶段的清查主要由地方官员组织进行。例如,辽州代理知州陈栋于春季邀请城乡绅士,设立总局办理善后事务。在其所立章程中,制定了详细的荒地清查办法。 清查荒地,有新荒、老荒之分,从前沙碛、石压、岩崩、水占多年不能耕种者,谓之老荒。近日因灾逃亡死绝,以及有主无力耕种者,为之新荒。查老荒之法,须将是地坐落何村,是何土名,系何年因何致荒,共地若干,应完钱粮若干,业主是何姓名,是否现存,有无执据,荒地粮银现系何人完纳,分晰查明,登记簿内呈候。本州亲诣各地,逐一履勘属实详,请上宪照例分别办理。查新荒之法,何村有未种荒地若干亩分,业主是何姓名,逃亡之户查明该业主于何时逃走,现在有无下落音信,故绝之户查明该业主于何时故绝,现在有无切近亲属。(35) 陈栋据此于春季下乡进行清查,共查出未种秋禾荒地七百零七余顷,与光绪四年底的清查结果相同(36)。辽州所属和顺县也于五月份由知县陈守中督同地方绅士着手荒地清查。最终查明该县“水冲、沙压、石积、盐碱通共老荒地三百四十六项四十六亩八分四厘二忽七微,又更名老荒地七顷九十二亩三分”(37)。其他一些地方如兴县、左云县等也在六月份由地方官员组织了荒地清查。(38) 时至六月下旬,距二月间谕令阎、曾二人督饬地方官员办理善后事务已有半年(该年有闰三月),但清查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春季以来的荒地清查出现了“各州县查明禀复分晰清楚者甚属寥寥,或藉词于地方辽阔一时稽查不清,或以约略之数目即欲空言搪塞,甚至压搁不办,任催罔应,殊属玩延”的情况(39)。善后总局认为清查丁粮荒地之事已有时日,应该不难办理,故将问题归咎于地方官员不能认真对待。但派员到地方进行办理,又恐“委员初到,各出心裁,办理未能一律”。对此,善后总局决定派员会同地方官进行清查(40)。 因此,自光绪五年六月下旬开始,各地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荒地清查或复查。其大致情形,从左云县的清查中可见一斑。 左云县接到清查荒地通知后,直到光绪五年六月,仍未有结果。对此,知县余卜颐一方面称该县没有鱼鳞册,无法按户清理(41);一方面表明曾“屡奉札饬清厘,遵经谕令乡保据实确查,不得以少作多,以熟为荒,任意开报。乃该乡保等因事非切已,且届农忙之时,多有观望,来县呈报者寥寥,以致未能详办”(42)。善后总局在六月十四日委派候补徐沟知县王勋祥会同该县办理,并令知县余卜颐先行查明,等到王勋祥到达后再进行复查。根据二人会禀,委员王勋祥到达左云县后,即当面告知各地乡保于十日内查明上报,同时出示查办善后事务章程,以让众人知晓。待各地乡保纷纷进行上报后,二人又轻骑减从,对各地老荒地、新荒地分别进行了实地勘查。最后共查出裴家窑等村老荒地十六顷六十四亩,水泉儿等村新荒地三十三顷四十一亩。根据二人实地勘查,各地所报老荒地确实是“沙压、碱废、水冲、石积不堪耕种者”,新荒地中“逃亡绝户居多,其有主而力不能种者不过十之二三”,结果“与该乡保士民等所报情形顷亩尚属相符”(43)。 从《左云县志》中保留的荒地清册来看,该县荒地清查包含荒地类别、坐落村庄、呈报人职务姓名、荒地所属业户、成荒原因、坐落土名、面积、粮数、成荒年份等信息。其中成荒原因一项,老荒地标明是何原因,新荒地则在业户姓名前标注表明是逃户还是亡户。根据荒地清册,该县老荒地实为二十七顷六十四亩,新荒地实为三十五顷二十一亩,多出亩数分别是两项荒地最后一栏保安堡和二到沟亩数,当是王金二人会禀后又有呈报所致。(见表1) 光绪六年(1880年)正月初二,左云县于六月间查明的荒地被指存在问题,要求尽快查明后再报。主要的问题是该县位于晋北,并非灾区,不应有新荒地名目,因此善后总局令其将新荒地并入老荒地之下。同时,该县“册内又称二到沟地七块应纳米豆银谷等项,已于无地粮册内开销,地在此册,而粮在彼册,牵混不清”,要求其查明再报。前者较易解决,对于后者,经查二到沟这些土地本是水冲沙压石积不堪播种地亩,该业户因为粮赋无出,所以捏词地无下落,长期进行拖欠,多由地方官进行补交。六月间荒地清查时,该村头以“两歧之语”进行上报,造成了误会。虽然册后有所声明,但这些地亩实际上就是老荒地,并无舞弊。因此,最终的上报结果仅是将新荒地并入老荒地,统称为老荒地亩,其他没有变动(45)。至此,左云县的荒地清查方告结束。根据各地方志记载,辽州、和顺县于七月间,兴县、岚县等地于十月间,也分别派员会同地方官进行了荒地清查,大致情形与左云县相同(46)。 晋南地区受灾最为严重,但因各地赈务繁忙,影响了荒地清查。虽然在光绪五年七月,曾国荃奏请对晋南绛州等地的荒地和部分地方所有地亩的五年上忙钱粮进行蠲免或缓征,但是此时荒地尚未查明。六七月间,随着赈务告停,晋南各地也陆续派员会同地方官进行荒地清查(47)。例如,猗氏县光绪五年九月奉文清查荒地(48);洪洞县于光绪五年冬,委员蒋拱辰会同知县庄敏清查(49);霍州也在洪洞县前后由蒋拱辰会同知州进行清查(50);还有县份如蒲县对所有荒熟地亩进行全面清查,到光绪五年十月“有主熟荒地亩尚未查明”,直到十二月始将“老荒、无主新荒、有主新荒、现种熟地应豁、应免、应缓、应征地粮各细数四柱清折,加具委员印结,会禀呈送”(51)。 早在光绪四年荒地清理计划中已表明,“晋地亩向有老荒累及里甲户族者,此次大祲之余,孑遗无几,何堪重为民累,是老荒亩亟应先行查明奏请豁除者也”(52)。因相对较为固定,并且直接进行豁免,所以老荒地的上报较无障碍。光绪六年正月二十日,巡抚曾国荃奏报共查得太谷等五十六州县坍荒地一万一千八百九十八余顷,奏请永远豁免(53)。而新荒地清查情况较为复杂,到光绪六年初仍未报齐。 老荒地奏请豁免以后,各地又有续报老荒地,对此只能在新荒地查明以后才能继续,否则极易引起混乱(54)。直到二月间各地新荒地陆续报齐(55),巡抚曾国荃于三月初四上奏申请蠲免缓征,洪洞等五十州县逃绝新荒地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八余顷,自光绪五年上忙起停征,蠲免四年;忻州等四十五州县有主无力新荒地九千八百五十八余顷,自光绪五年上忙起停征,蠲免三年(56)。六月十七日,曾国荃又奏请交城等十二州县续报老荒地二千二百四十二余顷概予豁免(5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