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化州“跳花棚”,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舞蹈。然而,通过分析其原始科本,结合田野调查,发现跳花棚中含有大量的戏曲元素,如“田公”“踏棚”“罗嗹哩”“科、唱、白”等,再结合科本中做社之描写及跳花棚所在村落做社之习俗,可以判断传统跳花棚实质应是一种社戏,且与古代福建戏曲有内在的密切联系。“跳花棚”数百年的流传和之后的被改造,是文化形态本身、宗族、外力和农村生产方式综合变化的结果。 [关键词]道教戏神跳棚宗族做社 “跳花棚”原名“跳棚”,是广东化州市存在的一种传统演剧形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明末清初至1952年以前,长期在广东化州市卷塘尾村和长尾公村两村演出,它有固定的演出场所,年年在相同地点以竹木搭棚演出;它有固定的“科本”,分为接神、安座、秀才、后生唱歌等十八个科,共36个角色,演出内容主要是神人沟通、农事耕耘、男女之情等,过程中既有道师请神安座的庄严肃穆,也有台上表演中台词动作的滑稽搞怪。演出时每个角色头戴樟木制作的假面具,人员均用大八字半蹲之马步转移跳跃,36个角色轮番上场,演出时间常达一整夜。 跳花棚于1952年时突然停止集体演出,之后二十多年基本销声匿迹,至上世纪70年代又偶然被地方文化学者发现,并对之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上世纪80年代之后,认为“跳花棚”是舞蹈的看法渐为世人所知,相关研究也以此为基础进行开展。如有研究者认为,“跳花棚”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在粤西、广东乃至全国都没有,而唯一在广东化州独有的传统民间舞蹈。[注]“跳花棚”研究者较少,但均认为“跳花棚”就是一种舞蹈,[注]其他论述则散见于《中华舞蹈志·广东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广东传统非物质文化》(徐燕琳编)等,媒体上亦经常以舞蹈宣传之。然而,通过对其古代跳棚手抄科本的分析及村落的田野调查,笔者认为,“跳花棚”为“舞蹈”的说法非常值得商榷,其本身具有的大量戏曲、社祭、宗族元素,古老而且特别,准确来讲,其性质应该是宗族社戏。 一、宗族社戏传统与“跳花棚” 包含有祭天畏神、农闲娱乐、丰收祈愿的社戏,是古代社会重要活动形式,也是民间戏剧的重要发源地,和一般戏剧是有着本质区别,其来源非常古老。王国维先生曾言“歌舞之兴,其始于古之巫乎?巫之兴也,盖在上古之世。《楚语》:‘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如此,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及少皞之衰,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然则巫觋之兴,在少皞之前,盖此事与文化俱古矣。巫之事神,必用歌舞。”[注]这些巫觋之仪式表演,在平原水陆地区和偏远山区均长期存在,如广西毛南族的师公戏、云南彝族的跳老虎、东北的萨满祭祝仪式等,都是通过仪式的献祭来希望获得理解和保障。在古代汉族聚居区域,其祭祀常发生在里社之中。“里”是秦汉时期最基层的组织单位,“里的辖户数只是一个大率,一般在二十五户至百余户之间,而且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注]每里之中,常设有社、塾,社为祀神祭祖之地,塾为教育子弟之所,社祭之时,村民不仅趁此祷告于皇天后土,亦为重要娱乐之契机。 社祭习俗,曾遍于各地,《明会典·社条》记:“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十五谷之神,专为祈祷。”并且要求“每岁一户轮当会首,轮流洁净坛场。遇春秋二社,预期率办祭物”[注],社祭之时,常以戏舞娱之。“社戏”之名,因鲁迅《社戏》一文而最为知名,虽各地情况差异,内容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称呼上也有“社戏”“宗教祭祀剧”“傩戏”等诸多名目,但“社戏”活动仍有共同特性可寻:一是它的生产性和宗族性;二是它的宗教色彩;三是它的演剧属性。生产性是主要祈祷目的,所以其活动开展时间多在春报秋祈之社日,宗族性是主要组织方式;宗教色彩和演剧,又是它们的主要内容及呈现特点。民间的社戏演出活动,最重要的是宗族势力的参与,韩国学者吴秀卿在《中国江南宗族戏剧的空间与文本》指出,“戏剧演出是明清江南社会的主要文化表像,而组织戏剧演出最突出的主体就是宗族。可见宗族社会就成为明清戏剧成长和生存的主要空间。”[注]农业社会中社会关系维护的关键纽带就是宗族,加之共同的信仰,戏剧演出服务于祭祀,自然成为了加强宗族感情体认、加强共同信仰的一个产物。 “跳花棚”之由来,亦基于此种社祭文化及闽文化之特殊传统。“跳花棚”所在地的广东化州长尾公与卷塘尾两村为同一姓,均姓姚,卷塘尾村,为长尾公村姚姓分出,据两村所修家谱记载,其村祖先是从“明朝洪武一三九六丙子年”由福建福州府蒲昌县珠机巷大井头村迁居到化州长歧镇长歧村。[注]其迁移原因家谱中虽无记载,但明初倭寇对闽浙沿海地区骚扰应是主因之一,洪武元年,“倭寇出没海岛中,乘间辄傅岸剽掠,沿海居民患苦之。”[注]至明初,苦于倭寇之骚扰,政府更是提出高额奖赏以鼓励军民奋击倭寇,洪武二十九年(1396)正月十八日,制定“擒获倭寇升赏格”: 凡各卫指挥获倭船一艘及贼首者,佥事升同知,同知升指挥使,仍赏白金五十两、钞五十锭;千户擒获者升指挥佥事;百户擒获者升千户,其赏给与指挥同。在船军士能生擒及杀获倭寇一人者,赏白金五十两;将校军士在陆地与倭寇交战能生擒或杀获一人者,赏白金二十两、钞二十锭。[注] 姚氏家谱所载其先祖由福建迁徙至广东的时间,和洪武二十九年出台“擒获倭寇升赏格”出台的时间,均在1396年,其时间之重合,绝非偶然。寇乱持续时间很长,福建沿海居民为之举家迁移者不少,姚氏祖先亦为其中之一罢了。 而古代福建人的传统,诚如清初文人孟超然在《瓶庵居士文抄》所言:“余世居闽中,见乡划多聚族而居,数百年不变。其居城市者亦罕轻去其里也。不得已而迁徙,阅百十年子孙犹以为故居,敬其耆长,往来不衰。”[注]数百年过去,广东的这两个村庄依然是族居状态,并无他姓宗族。并且,“跳花棚”之传承,传男不传女,几乎全村成年男子参与这些,都有宗族集体活动特点。长尾公村和卷塘尾村村民,至今仍会在祭祀完神庙后,切分猪肉,每户分一小块,称之“做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