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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到中华民族实体建设——兼论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观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要求(2)

http://www.newdu.com 2019-12-10 《广西民族研究》(南宁 李贽 王冬丽 参加讨论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实体建设工程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2]3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千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心理特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强大精神纽带和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正如国家民委主任巴特尔同志所指出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论断,是对我国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准确把握,是对中华民族团结进步规律的深刻揭示,突出点明了处理好“一”和“多”关系的主线,揭示了“我国的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奥秘所在,必将引领中华民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大团结大进步。[13]这个论断也为我们探索中华民族共同体在自为状态的民族实体形成建设工程指明了发展方向和施工途径。
    一是坚定不移地走好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工作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60多年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实践证明了的关于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正确的方针政策和经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条道路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不同时期对民族工作经验的历次总结中。这些工作经验的总结成果,既体现了不同时期国家发展的统一性、进步性要求,又满足了民族发展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求;既有社会发展目标的与时俱进,又有民族纲领基本原则的充实完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八个坚持”基本内涵的阐述,②则是全面系统地对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经验及纲领、方针的最新提炼、丰富和升华,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基本内容,实现了对新时期民族工作基本原则的开拓创新。我们坚决反对某些学者把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这两次打砸抢烧的刑事犯罪事件作为否定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质疑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甚至抹杀和取消我们以往民族工作成就的依据。[3]我们要看到某些以特定民族代言人自居的少数民族败类自私自利、叛国卖国的丑恶行径永远也代表不了这些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群众的主流意志,他们煽风点火、打砸抢烧的刑事犯罪事实既不属于民族问题,也不属于宗教问题。我们绝不能按照他们的荒唐逻辑来思考这样的问题。对于这些糊涂认识,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掷地有声地宣告:“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4]他语重心长地劝告: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没有必要妄自菲薄![9]19只有以这样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才能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八个坚持”基本内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问题处理模式的伟大创造”[14]29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凝聚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精致的法律技术,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国家建构与民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与尊重民族差异之间平衡的系统把握,及对统一性与多样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全面考虑。在该制度初创之时,我们党强调的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的正确结合。此后,与时俱进地结合时代发展需求,不断深化和发掘对其优势的认识和本质的把握,避免和防止对其片面化理解和误读。1957年,周恩来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1992年,江泽民同志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2005年,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后来,又增加了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进一步丰富了该项制度的内涵。为了防止对该项制度认识上出现新的偏差和失误,2014年,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为我们在新时期正确把握该项制度的本质特征指明了方向。[9]51-52习近平同志指出:“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15]强调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并不是各占一半的机械结合,而是要和国家及自治地方整个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结合起来考虑两者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把握两者关系要强调自治多一些,是为了在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保护和发挥好自治地方的自主权;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统一多一些,则是为了弥补民生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等市场经济体制的天然缺陷,加强和发挥好上级国家机关扶持自治地方发展的责任,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的需要。习近平同志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达赖集团、‘东突’分裂势力就打这个旗号,要求汉人等都退出西藏、***,包藏的祸心就是搞民族分裂。我们的同志不能照这个逻辑走!”[15]新时期我们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完善,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强大的生命力、科学性与适应性,也充分说明了其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三是坚定不移地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从语义学讲,作为次生复合民族的中华民族,实际上就等同于中华诸民族。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华民族“并不是指汉族或任何一个特定的民族,而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统一体中所有的民族”[16]。形而上学地把两者对立起来,单纯地以为强调一方就必须要忽视另一方的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也不符合党的民族工作实践。我们无法想象,抛开了56个构成民族的发展繁荣和民族关系的平等和谐,单纯强调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就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体建设任务。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③强调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实现这样的目标,就是在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钢筋铁骨,就是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不可摧的民族关系基石。实现这样的目标,当然离不开“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些传统的民族政策话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纲领的基本内容,都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体现和要求。这三者辩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纲领体系之中,但他们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和基础,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民族团结是促进民族平等,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保证,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经济社会基础和最终目的,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民族问题上的体现和要求。如果不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那么民族平等团结便失去了发展方向和前进动力。周恩来同志指出:“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在这个问题上,各民族是完全平等的,不能有任何歧视。”[17]178这些民族纲领在具体实践中具象化为民族政策时需要与时俱进地发展和完善,比如在民族平等问题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促进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尽量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距,避免出现民族间的政策陡坡,防止因政策导向人为制造隔阂、强化固化民族意识,强调要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来修订完善和制订出台政策。可以讲,这些对民族平等政策的发展完善正是与时俱进地实践民族平等纲领的深层次要求的充分体现。
    四是坚定不移地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民族地区无论从哪个层次和方面理解,也离不开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个核心概念。这些地区不仅具有全国其他贫困地区所面临的普遍性困难和问题,更具有自身一系列特殊的困难和问题。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这些地区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处偏远,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市场化程度低,多数产业低端化发展,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人口居住分散,公共服务半径大,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本高。这样的条件,没有国家和发达地区的扶持和帮助,依靠市场自发力量及其自身条件发展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逐步扭转民族地区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是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全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所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是我国实现平衡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铸牢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条件和物质基础。民族地区只有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上与全国其他地区融为一体,形成相对均衡又相互融合的市场经济共同体,才能为各族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奠定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要着眼于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在依靠民族地区自身努力的同时,还需要中央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各方面的扶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加大不能减少。同时,还要求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抓好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这个首要任务,抓好扶贫攻坚这个重点,抓好教育、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这个着力点,以促进市场要素流动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贯通为途径,把发展落实到解决区域性共同问题、增进群众福祉和促进民族团结上,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民族地区特点的科学发展路子。这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与科学发展的路子,显然体现了我国民族理论与政策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政治性要求,显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群体性平等发展诉求的尊重与重视。
    五是坚定不移地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总体来讲,文化认同是具有不同层次性的差序认同体系,按照文化主体差异性而言,可以分为个体认同——群体认同——国家认同——世界认同等基本认同层级。在中国的民族文化认同体系中则可以具体表现为个体认同(各民族成员的自我认同)——群体认同(国家构成民族的群体性认同)——国家认同(国家层次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世界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一般而言,低层次认同是高层次认同的基础和组成部分,高层次认同可以包容和引导低层次认同,并且各层次认同协调发展的基础在于支撑这些认同的利益认同机制的协调发展。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谙各民族文化认同的政治属性和深远意义。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推动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要依靠物质和精神两种力量,要解决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问题。这是新时期党从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更加全面深刻的把握。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各民族群众的文化认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这样的文化认同,不仅不能“去政治化”,而且首先强调的就是政治文化的认同,核心就是要增强各族群众在政治意识上的“五个认同”,④其中的基础则是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中华文化认同是五个认同中最深层次的认同,是巩固其他四个认同的必由之路,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要求。要正确认识中华文化的内涵,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构成,各民族都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贡献。要反对把汉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和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两种错误观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文化当代发展的价值追求,是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基本内涵和发展方向,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价值取向政治属性的基本体现。要注意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中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汲取营养。在民族意识调控上,我们反对某些学者危言耸听地断言“我国存在的真正的民族分裂主义危险,并不在于那些实施恐怖袭击和制造街头骚动的少数极端分子,而在于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队伍内心中的现代民族意识”[18]。我们认为这样的判断首先是对“现代民族意识”的污名化,因为在当代中国真正科学意义上的“现代民族意识”是能够正确处理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以及民族相互间关系基础上的民族意识,是以“五个认同”为核心的民族意识,而不是西方民族理论中以单一实体民族唯我独尊“一族一国”的民族意识。同时,这样的判断也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队伍的污名化,因为即使是以苏联解体为依据,我们也无法把戈尔巴乔夫、叶利钦等主体民族出身的领导人应该为联盟解体负的责任归咎到纳扎尔巴耶夫、尼亚佐夫等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头上。
    六是坚定不移地聚焦民族工作的“关键”和“未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关键”。有学者把“阶级认同”与“以阶级斗争为纲认同”等同起来,把人们的思维导入了阶级认同与民族(宗教)认同二元对立的陷阱,得出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以阶级斗争为纲”路线的拨乱反正导致了“民族认同和宗教认同这两个传统群体认同”对“阶级认同”的取代。[3]我们认为这样简单和武断的判断并不能成立。实际上,与“以阶级斗争为纲”相对应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两个主张都是我们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程中提出的探索路线,而“阶级认同”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对该阶级领导力量(中国无产阶级的领导力量就是其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路线、纲领及方针的认同,更是对其本身领导地位及合法性的认同。所以,即使在我们党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后,也不能说就瓦解甚或否定了各族群众对党的阶级认同,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同时,认同是有兼容性的,一个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少数民族群众,同时也可以保持自己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对自己所信仰宗教的认同,这并没有什么认同的冲突可言。各族群众对党的领导的认同,从来也没有因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的失误而发生本质性的改变,相反却因为我们党对探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就而更加坚固。这样的认同成就,自然也就内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为此,习近平同志明确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毫无疑问,这就是新时代各族群众“阶级认同”意识的最好体现和终极表现形态。几十年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成就也反复说明了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的正确性。只要我们各族群众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拔我们的民族关系,各民族间“语言不通阶级亲,民族不同心连心”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就会有充分坚实的政治保障。另外,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还明确提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才能赢得民族工作的“未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剧增的新常态后,提出了我国已经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的基本判断。对于这样“送上门来的民族工作”,我们还存在着不重视、不熟悉、不适应、跟不上的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泛,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搞好流出地和流入地两头对接,探索建立跨地域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做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早日融入城市。要把城市民族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切实保障好散杂居和城市地区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才能实现城市让各族群众生活更美好的愿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观是结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和实践要求对以往中华民族理论成就的伟大创新和发展,是指导我们进行中华民族实体建设工作的理论指南。只有认真、全面、系统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好习近平同志中华民族共同体观的基本内涵,切实按照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提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要求,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引领凝心聚力,全面系统地促进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发展完善,不断巩固和加强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一致性,不断促进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建设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共同精神家园,才能真正完成历史赋予我们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伟大任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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