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组笔谈是在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简称“文研院”)“经济史的写法——《剑桥中国经济史》”研读会的基础上扩充而成,感谢北京大学文研院院长邓小南教授的授权。该组文章已发表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2019年12月6日出刊)。今天推送的是周建波教授的笔谈文章,我们“CNU古代经济史”公众号将在近期陆续推出笔谈的全部文章,敬请关注。 作为加州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万志英教授的大著《剑桥中国经济史》甫一出版,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正如某些书评所说,这是一部既具可读性又不失学术品位的著作,是对中国经济史研究范式和写作体例的全新探索和尝试。该书叙事视野宏大,横跨自青铜时代至20世纪初近3000年的历史,反映了作者深厚的历史底蕴,以及高屋建瓴,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卓绝史识。它一方面融合了作者本人在中国经济史领域长期深耕的经验和成果,另一方面反映了国际学术界关于中国经济史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创见迭出,好评如潮。它是继上世纪70年代伊懋可《中国过去的模式》出版以来,又一部反映国际中国经济史学界主流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正如李伯重教授在该书的代序中所指出的,万志英教授的“这部新作,在学术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而满足了国际学界对这样一部高水平的中国经济通史的期待”。当然,它也反映出中外学者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方法和风格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中国学者重史料,侧重于对历史本身的来龙去脉的分析,理论的框架性、概括性不强。西方学者的特点是理论的框架性、概括性强,侧重于用较小的篇幅讲述宏大的历史场景,从中得出深刻的结论,给人的启发性、思考性强。 受时间、精力的限制,笔者没有全部看完这部视野广阔,创见迭出的佳作,而是结合自己近年来的研究兴趣,着重阅读了与魏晋隋唐历史有关的第4、5、6章,有一些想法向万志英教授请教。 第一,万志英教授在该书第5章“汉族与游牧民族的融合及中国的再统一”(485—755年)第1节“北魏治下的复苏与稳定”中谈到地方豪强的作用时(第152页)指出:“随着汉朝的瓦解,尤其是311年洛阳失陷之后,地方的豪强承担起保卫本地社区以及照顾本地民众福祉的任务。地主豪强修建起防卫森严的坞堡,很多民众则来寻求保护,成为这些豪强的私兵(即‘部曲’)。……地方村落社会(村是这个时候出现的新词)的成员取代了帝国的臣民。”在这后面的注释中又说:“日本的谷川道雄认为此阶段的社会结构具有强烈的‘社群主义’色彩,贵族实行的是建立在共同的伦理以及宗教价值观基础之上的道义型领导。我完全不赞同他的观点。”(第177页)我认为万教授的评论有失偏颇。 一般来说,越是动荡,人们的危机感越强,越需要相互依赖,以便形成规模的力量应对危机,发展生产,由此形成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命运共同体,这种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可谓屡见不鲜。在魏晋南北朝长期的乱世,当衰亡的中央政权无法保证民众的生存之时,民众为了自存不得不结成各种规模化的组织,坞堡就是汉末逸民之士和民众所追求的共同体世界。谷川道雄指出,在这些自保的集团(坞)中,坞主以自己的财富救助穷人,以深受众人仰慕的人格而成为领袖,与民众结成自下而上的恭顺关系,而成为社会的支配阶级。何德璋也说,在这种以避难为目的的共同体组织中,各个成员在经济上也必然处于相互依存的状态。如果人人只为自身考虑,势必难以‘戮力一心,同恤危难”,因而随时面临战争威胁的坞堡中的生活实态,虽不会以之为样板的桃花源中那样温情脉脉,但也不能一概视之为豪族扩大自己社会经济力量的工具。例如,郭默为坞主,其妻兄陆嘉“取官米数石饷妹”,“默以违制,将杀嘉,嘉惧奔石勒。默乃自射杀妇,以明无私”。陆嘉所违之制以及郭默所守之制,均是坞壁这一社会共同体所要求的公正和无私。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私有的观念必然十分淡薄,这与同时代进入黄河流域而部落组织尚未完全解散或仍具有相当深厚的部落成员间相互救恤观念的各少数民族社会,颇为类似。 而建立在复杂的多血缘基础上的东汉庄园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超越血缘、地缘的社会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以太平道、五斗米道(亦称“天师道”)的道教组织,即主张“人有财相通”,反对统治者聚敛大量的财货。川胜义雄指出,黄巾之乱无异于一种希冀并追求具有互助性质的新型共同体的运动。例如,五斗米道在汉中建立了被称为“义舍”的公共住宿设施,向过往路人提供由信徒施舍而来的米、酒、肉。路人以饱腹为限,如果摄取份额超出本人必需量的话,被认为必将染病而受惩罚。信徒们为了那些无血缘关系的异乡人而割让出自己的生活资产,而接受施舍的路人又遵守为其他素不相识者而限制不必要的欲望的规矩。如此相互的自我抑制行为,就构成了这一教团的共同协作性。佛教正是在这种全社会要求超血缘的合作以便形成规模力量抵御危机的背景下,于五胡乱华后异军突起的。它的三世轮回、因果报应、积德行善等理念,更让包括贵族、平民在内的共同体成员互相关心,由此提高了共同体保护民众的能力。 第二,万志英教授在第5章第2节“帝国再统一后的国家建设”中认为均田制没有在南方广泛推行。原因是“水稻农业需要靠资本和劳动力的大规模投资来修建及维护水利系统,然而土地定期回收再分配的做法,会严重伤害投资的积极性。此外,南方农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权势地主推动,早在南朝时,统治者就曾试图限制这些人的土地兼并,但均遭到坚决抵制”。 关于均田制的推广范围问题,学术界争论很多。一种意见认为,均田制只是施行于北方,大抵只限于关内、陇右、河东、河南诸道,江南根本不均田。显然,万志英教授吸纳了这种意见。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均田制实施得不彻底,但毫无疑问地,均田制是推行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制度。这是因为,均田制是一个实行了三百余年的土地制度,与屯田制仅仅着眼于荒地和流民不同,均田制将现有土地也纳入到管理体系之中,这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因此在隋唐国家力量日益壮大的背景下,均田制理应得到了大范围推广。当然,“从空间来看,北方实施的程度要比南方好,成效也比南方大”。 由于文献记载的严重匮乏,难以搜集资料做出较为详细的论述,但武建国还是从有限的资料中得出了南方曾实行过均田制的结论。他举了两个例子。一是宇文融开元九年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置劝农判官十人,分往天下,其中裴宽遣使江南,为“江南东道勾当租庸地税兼覆田判官”。“覆田判官”的任务是,复核土地授受的情况。如果江南东道未实行均田制,就无需裴宽在那里复核土地授受的情况,也不会存在检括所谓的逾限占田,更无从谈以检括的“剩田以授客户”。另一个例子是玄宗天宝八年,丹阳郡太守林洋奏:“茅山紫阳观……观额及众徒,先受敌顷亩并足。今载所收纳苗子,支来载粮亦充。”这条记载表明,紫阳观内的道士在天宝八年以前已依令授田,并且受田数足额。“道士尚且已经受田,这一区域内的官吏及一般庶民恐怕不致尽被摈弃于均田制之外吧。”据此,武建国认为,唐朝的均田制在南方实行不会仅限于江南道,山南道、淮南道、剑南道很可能都曾实行过均田制。 第三,万志英教授在第4章“豪强社会与庄园经济”中,重点描绘了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状况,即“贵族庄园经济”。其实,这一时期,不仅豪强地主采取这种自然经济色彩浓、人身依附关系强的庄园经济形态,就连政府也采取这种自然经济色彩浓、人身依附关系强的生产方式,诸如屯田制、均田制等。屯田户作为政府的佃客,没有对土地的诸如出租、出售等处置权,更不允许离开土地,其作为国家的佃客,在性质上和世族的依附民是一样的。均田户的情况稍好一些,对所经营的“桑田”(永业田)拥有一定的诸如出租、出售等处置权,但所占比例很少,体现了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统一,属于国有土地主导下的混合所有制,因而劳动积极性高于屯田客和世族的佃客,这也是为什么均田制实行后,国家对世族的竞争优势大为提高的原因。尽管如此,屯田客和均田户的共同点都是不得自由处置土地,不得随意流动,其本质是以限制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增强人身依附关系,来满足平民对保护(人身安全)和公正(社会秩序)等公共品的需求。可以说,无论是政府庄园、贵族庄园、寺院庄园,其管理原则和运营方式都是一致的,即人身依附关系强、自然经济色彩浓。因此应将这些经济形式统一于“庄园经济”概念之下,不应割裂开来。 上述只是我的一得之见,有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原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引用请见原文 作者简介:周建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史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思想史、管理思想史。曾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北京大学学报》、《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发表论文100多篇,代表著作有《洋务运动与中国早期现代化思想》、《历史视野下的金融、文化与社会》、《鉴知集: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东亚同文书院对华经济调查研究》。获北京大学第八届科研二等奖、北京市优秀科研二等奖,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一等奖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