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德协约》的签订与总商会争取赔偿款的初步努力 在中德谈判进行期间,青岛商民尚有耐心等待双方签约的结果。因中国未签署《凡尔赛和约》,从理论上讲中德之间尚处于战争状态。为了结束这种状态,徐世昌总统于1919年9月15日发布命令结束中德之间的战争状态。30日,德国派人拜访颜惠庆,提到德国人急于同中国重新开始贸易。(16) 从1920年开始,中德两国便就签约恢复正式外交关系问题进行了谈判,谈判主要在中国外交部的张煜全、王景岐、王曾思与德国非正式代表卜尔熙之间进行。赔款与债务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卜尔熙还询问中国是否准备加入协约各国所组织的普通清算债务局,不过这样各国可以将在中国德人之财产变卖以清债务,王景岐表示中国政府无意加入。此外,双方还就中德之间在战争期间没收对方国民在本国的财产与存款问题交换了意见。(17)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最初有不少分歧,如德华银行与井陉矿务公司的性质问题,中方坚持该两公司与德国政府大有关系,德方坚持是私人公司。这一分歧的症结在于,如果公司被认定为私人性质的,那么在将来必须要归还德方。反之则可能被用来抵偿中国的战时损失。(18) 1921年5月20日,外交总长颜惠庆与卜尔熙分别代表中德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德协约》,至此,中德双方正式恢复邦交。德国表示除按照《凡尔赛和约》中的原则赔偿给中国损失外,(19)还愿偿还中国各处收容之费。德国政府照已受清理之在华德侨财产所得各款之半及未受清理各产业价值总数之半,随后协定一笔整款,以现款400万元及津浦、湖广铁路债券交与中国政府,作为战事赔偿之一部分。(20) 《中德协约》只是双方解决赔款问题的一个序幕,这一问题从双方1921年签字一刻起一直到1924年双方三换文才最后完全解决。但是,青岛商民的损失仍然未能得到补偿。从中德双方的谈判来看,双方在谈判中并未将青岛商民的损失列为重要内容,首先,基于《凡尔赛和约》的原则,内中未谈到该问题;其次,商民损失数额较大,德方未必答应;再次,青岛商民的损失是在中国对德宣战之前;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德发债票问题上以及德国归还在德华人财产问题上,还需要德国的配合。 青岛商民在隐忍许久之后,怒火终于爆发。自从1918年制定对德要求赔偿损失报告书之后,青岛受损商民数次或上书或公推代表赴京请愿奔走呼号。但1921年5月中德签约后,他们的赔偿要求始终被忽视,这自然引起他们的不满。不过因此时青岛尚处于日本的占领之下,中日之间山东问题尚未解决,考虑到索赔一事手续较繁,必须宽以时日,故在此问题上一直较为耐心。待1922年中日间就青岛与胶济铁路的归还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得以实施后,眼见该问题的解决仍遥遥无期,青岛商民便忍无可忍。1923年3月8日,青岛市民对德追偿委员会代表王盖卿等上书青岛总商会,称青岛商业凋零,商民正盼望德国赔款可赖以复苏。如今协约国之赔款问题已解决,1921年中德通商问题也已解决,而商民赔偿要求始终未见有效答复,该会代表甚至愤愤然认为“乃我政府竟视同膜外,无怪人民不敢信仰政府也”。最后,该会提出了解决办法,即请政府转令胶澳商埠督办于接收青岛公产项下估价指拨,以抵青岛商民对德赔偿之损失。次日,青岛总商会便将该函以呈文的形式发给总统黎元洪、国务院、参众两院、农商部、财政部、外交部、内务部、海军部、教育部、交通部、司法部各总长,山东督军与省长、保定巡阅使曹锟、洛阳巡阅使吴佩孚、鲁案善后督办王正廷、胶澳商埠督办熊炳琦等。山东督办公署、农商部等部门皆推给省长、财政部等部门去办。财政部则于3月22日回复总商会,提出所有青岛商民损失各款,应等待德国承认赔偿全案解决后再分别办理。“至所请于接收青岛公产,估价指拨以抵商民对德赔偿损失,碍难照准。”(21)这实际上是拒绝了以接收的原德国青岛公产抵偿商民损失的要求。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青岛总商会会长隋熙麟代表总商会又以请愿书的形式上呈各当道,恳请政府或以“将以前没收之津浦铁路北段股票及汉口、天津、上海等处之德人财产拨抵商民之损失,或训令胶澳商埠督办于接收公产项下作价抵偿”,认为“以德人之财产赔偿对德战事之损失,义至当法至便也”。从后来中德三换文的结果来看,总商会显然是过高估计了没收德国财产的价值,况且即便是暂时没收的财产,也断不能长期占有,更不能指望德国全部让给中国作为赔偿。5月18日,胶澳商埠督办在给总商会的指令中解释了为何不能将青岛没收的公产赔偿给商民。熊炳琦认为日德战事,商民所受损失应由政府直接取偿于德国,“惟日本交还本埠各项公产除指拨中央及地方各行政官署备用外,所余已属有限,且沿线大部分公产发归铁路使用,均为行政经营上必不可缺之物。”且青岛公产是已为我国所有,并非德国之物,以政府收回之公产代德国赔偿战事损失,不符合法理。因此他认为“仍应由政府直接向德使交涉、索偿,既可补商民之损失,复无事理之矛盾”。熊所言亦有不愿赔偿商民损失的托词之嫌。11月3日交通部给内政部的函文中提及之理由更加合理一些,函文中谈到:“备抵之债票与没收物性质迥然不同,然既定为扣留备付路政项下对德宣战之损失,自未便移作他用。又查没收德船一项,前经捕获,审检厅判决所有海轮早已移交海军部,其由本部所管者仅趸船、木驳、汽油船数小艘而已,不过靠泊之用,且已大半朽坏。至汉口等处德人财产中酌提赔款一节,本部未经得赔款,自属无从酌提。”(22) 总商会请愿书最终还是收到了一点表面的成效,两湖巡阅使吴佩孚于7月6日回电提出已转请中央查照,建议由青岛公产项下作价拨抵对德损失。(23)后来总商会屡屡以此为依据,证明自己赔偿要求的正当性。青岛总商会之所以较为倚重吴,是因为在1923年时吴已经虎踞洛阳,拥兵数十万,势力渐达鼎盛时期,为国内外所瞩目。吴之所以如此支持总商会,不能否认他有体恤民艰的一面,但是借民意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制约皖系派别的山东军政首脑,也是一个可能的原因。 财政、农商、山东督办等部门在回复总商会时除了语气稍显和缓之外,抬出吴的做法并未收到实效。各部门在答应咨催外交部从速向驻京德使严重交涉外,反复让总商会等待德使承认赔偿后再办理相关事宜。如财政部与农商部于1923年9月18日向总商会发出过类似的指令。(24)不过由于交涉长时间没有结果,总商会及追偿损失委员会对政府的怀疑与不满情绪与日俱增。12月30日,《申报》爆出财政部长王克敏因某案(指金佛郎案——引者注)进行不利,拟与德使在青岛商民损失赔款数目上核减若干,以换取德国同意确定赔款数目,以此作担保向某国(疑为法国——引者注)通融一笔巨款。(25)该报还提到,王氏深虑吴佩孚再有支持青岛商民的主张,则功败垂成,便请李彦青于赴洛阳之便(李现由曹锟派往洛阳,与吴佩孚协商时局),向吴疏通。(26)商民得知此消息,虽不敢确定真假,但内心之忧虑自不待言。在总商会临时驻京代表张子安于1924年1月2日致总商会的函电中,不但提及此事,而且还建议总商会同仁“似宜急电府院财部并洛阳、济南,声明赔款原系根据国家与商民两种,商民应得之部份自应尽先由收没德产如租界及债款、房、船等等项下拨偿,其不敷之数另由总赔款项下划还”。总商会在收到函电后于1月7日致电总统曹锟、国务院、财政部、外交部、内务部、农商部、交通部、吴佩孚、山东督理、省长时,认为“德国赔偿我国之款,既为国家商民两项,原为并列。国家无所谓优先,商民亦岂能独后”?该电文也约略透露出夹在政府与受损商民之间,总商会备受煎熬:“盖商民危困交迫,如长此独后,行将生命不保耳。现在一千五百余户亲受损失者每日到会轮流催促,势急情迫。”(27)1924年4月前后,追偿损失委员会在给总商会的函文中,提到赔偿一事之拖延不决完全是政府的责任。(28) 在中德就赔偿与债务问题最终换文之前,民国北京政府各部门在对待青岛总商会要求赔偿问题上,拒绝从已没收的德人公产中给予赔偿,更多的是承诺催促外交部与德使谈判,以使德国答应赔偿这个不确定的前景来搪塞商民。不过在中德两国最终于1924年换文之前,这看起来似乎是个“合理”借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