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作为政府与商民沟通的媒介,青岛总商会在一战后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争取获得德国赔偿款之路。由于该活动成功与否关乎商民的切身利益、青岛商业能否尽快复苏的问题,所以总商会在此事上不可谓不积极。但此事最终未能成功,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政府在对德索赔方面不尽如人意。中国政府自参加巴黎和会起对该问题的处理便谨小慎微,在处理与德国关系问题时,鉴于青岛归还、德华银行事务、在华德侨私人财产及中德间的司法关系等问题的考虑,一直未重视青岛商民的损失赔偿问题(该问题包含在中德间赔偿与债务问题之中),最终未能争取到德国的补偿。在政府对外交涉不尽如人意的前提下,商民徒呼奈何。二是中国国内的分歧和青岛总商会的软弱也造成了总商会索取赔偿款一事的失败。在中国获得德国赔偿之后,这一问题就成为一个内政问题,青岛总商会能否获得赔偿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此前中国的商会在与政府的角力中也曾获得过胜利,如1914年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未承认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地位,全国各地商会同气相求,矛头一致对准袁世凯政府,从而迫使政府重新修订颁布《商会法》。但在一战后获得德国赔偿款的问题上全国各地商会各有其利益诉求,青岛总商会很难得到其他商会的声援,加之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弱势地位及其自身的软弱,因此青岛总商会在向政府提出以德国赔款补偿损失的要求时,多是以较为谦卑的姿态进行的。但这种谦卑终换不来收获,当权者应付国内外大事尚且自顾不暇,以弱国的地位在对外交往中处处受制,不可能为了区区一个地方小商会的利益而去强硬交涉。即便是对德交涉得到一些赔偿款,应付军政开支尚且不足,断不会从中慷慨拨付青岛总商会以弥补商民惨重损失,因此总商会活动的结局从一开始就注定了。 不过青岛总商会的活动也有其积极意义,一则该商会提供的材料对于促成中国在近代史上首次获赔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则总商会代表商民利益,在争取获得赔偿款的过程中发出了自己的呼声,显示了近代中国商人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这对推动中国的近代化无疑是有益的。 注释: ①《一战赔款,德国还了一个世纪》,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4-07/28/c_126804312.htm。 ②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吴景平:《从胶澳被占到科尔访华——中德关系1861-1992》,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Pollard Robert T.China's Foreign Relations,1917-1931,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33;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陈谦平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等等。 ③到目前为止,笔者仅发现2014年11月3日的《青岛日报》对此进行过简单的报道。 ④具体内容可参见《胶澳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青岛:青岛市档案馆,胶海关档案B0047-003-02078。 ⑤《胶澳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胶海关档案B0047-003-02078。 ⑥《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青岛市档案馆,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⑦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2-53页。 ⑧颜惠庆:《颜惠庆日记》(一九0八—一九一九)第1卷,上海市档案馆译,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第588页。 ⑨《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⑩颜惠庆:《颜惠庆日记》(一九0八—一九一九)第1卷,第792页。 (11)《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12)颜惠庆:《颜惠庆日记》(一九0八—一九一九)第1卷,第831页。 (13)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2卷(上),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80-183页。 (14)Sir J.Jordan to Curzon,7 July 1919,(Received August 21),K.Bourne & D.C.Watt (eds.),BDFA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Part 2,Series E,vol.23,China,Lanham,M.D.:University Publication of America,1994,pp.82-83. (15)《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16)颜惠庆:《颜惠庆日记》(一九0八—一九一九)第1卷,第915、920页。 (17)《张煜全、王景岐、王曾思会晤德国非正式代表纪要一件》,外交部档案03-23-042-03-012。 (18)《王景岐约晤德国非正式代表卜尔熙等会议第十二次纪要一件:中德事件》,外交部档案03-23-042-03-018。 (19)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173-175页。 (2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70-173页。 (21)《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22)《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23)《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24)《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25)顾维钧在回忆录中提及:“据说王克敏在中法实业银行有巨额存款,不愿此银行倒闭,故希望用金佛朗赔款一事获准。”参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21页。 (26)《王克敏进行德赔款案》,《申报》1923年12月30日第6版。 (27)《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一》,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28)《青岛市民对德追债损失会公函》,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7。 (29)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255页。 (30)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卷,第277-279页。 (31)《大德国特命全权驻华公使博为照会事》,外交部档案03-20-079-01-003。 (3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445-446页。 (33)《德债交款尚有问题》,《申报》1924年7月19日第7版。 (34)《德发债券案决计起诉》,《申报》1924年7月31日第7版。 (35)《国内专电》,《申报》1924年8月1日第7版。 (36)《道胜允条件的交款》,《申报》1924年8月8日第9版。 (37)颜惠庆:《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吴建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0页。 (38)《财政部咨一件》,外交部档案03-20-179-04-012。 (39)《王克敏支配德款用途》,《申报》1924年7月11日第6版。 (40)《湖南省长电件:德债票事》,外交部档案03-20-062-03-017。 (41)《德债案用途之分配》,《申报》1924年7月13日第7版。 (42)《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二》,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8。 (43)《关于日德战争青岛商民遭受损失总商会呈请当道要求德国赔偿的来往文件之二》,青岛市商会档案38-1-44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