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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所见“巴县盐”新解及相关问题考述

http://www.newdu.com 2020-01-06 《四川文物》2019年第6期 庄小霞 参加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 要:张家山汉简和岳麓秦简均见“巴县盐”记载,此前的解释或不全或不确。“巴县盐”是指巴郡的“县盐”,即秦政府在巴郡产盐县设置的盐官。“巴县盐”具体很可能指的是巴郡的朐忍、临江、涪陵三县盐官。“输巴县盐”则是指将已定罪的刑徒和六国贵族送到设置在巴郡产盐县的盐官工场里罚作劳役。“输巴县盐”在秦代属于“难亡所苦作”,不仅解决了巴郡盐官的劳动力问题,也是严惩和控制罪犯和六国反秦贵族的一个重要手段。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 岳麓秦简; 巴县盐; 盐官; 劳役
     
    一 秦汉简牍所见“巴县盐”记载
    出土简牍所见“巴县盐”最早载于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
    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1]
    就简文中出现的“巴县盐”,整理小组解释:“巴县,当指巴郡之县。盐,盐官。《汉书·地理志》巴郡朐忍有盐官。”[2]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是一卷有关秦代律令文献的汇集,[3]其中也提到了“巴县盐”:
    (1)●叚(假)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祒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令夫轮〈输〉祒【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妻】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十五(013~018简)[4]
    (2)□□盗,为(诈)伪,辠完为城旦以上,已谕〈论〉辄盗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谨将传输巴县盐,唯勿失,其耐城旦,已论输巴县盐,有能捕黥城旦辠一人,购金二两,令臣史相伍,伍人犯令,智(知)而弗告,与同辠,弗智(知),赀(309~310简)[5]
    简文中的“输巴县盐”,李洪财曾解释说:“指到巴县运输盐,是一种劳作。”[6]此前诸家对“巴县盐”“输巴县盐”的解释或不全或不确,本文试对秦汉简牍所见“巴县盐”含义进行解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考述。
    二 “巴县盐”新解
    “巴县盐”,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曾解释认为“巴县”是“指巴郡之县”,“盐”指“盐官”,则“巴县盐”即“巴县”之“盐官”。[7]但岳麓秦简中分别记载了“巴县盐”和“县盐”,说明了“巴县盐”是“巴”之“县盐”,即巴郡的“县盐”,“巴县”不作“巴郡之县”解。岳麓秦简中还见载“输县盐”:
    (3)……法,耐辠以下(迁)之,其臣史殹(也),输县盐,能捕若诇告犯令者,刑城旦辠以下到(迁)辠一人,购金二两(312简)[8]所谓“县盐”应指在产盐县设置的盐官。《续汉书·百官志五》“郡县条”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9]指出汉代盐官大都设置在全国各地的产盐郡县。岳麓秦简所见“县盐”指的是秦设置于全国各地产盐县的盐官,而“巴县盐”则是指巴郡产盐县的盐官。汉承秦制,秦代盐官的设置可以参考汉代盐官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内史。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又都水、铁官两长丞。”[10]又《续汉书·百官志五》载:“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11]盐官也设长和丞管理盐业事务,近年来公布的秦封泥“西盐”“西盐丞印”[12]以及“江左盐丞”“江右盐丞”[13]等,可以佐证。[14]
    简牍所见“巴县盐”说明秦代在巴郡产盐县设置了盐官。巴蜀地区自古盛产盐,先秦秦汉以来都是重要的产盐区。[15]《华阳国志》卷一《巴志》载古巴国物产“土植五谷。牲具六畜。桑、蚕、麻、苎,鱼、盐、铜、铁、丹、漆、茶、蜜,灵龟、巨犀、山鸡、白雉,黄润、鲜粉,皆纳贡之”。[16]巴蜀地区制盐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商周及其以前曾活跃在川东的巫、巴等部族,就对早期川盐的发现、加工和贩运有颇多贡献。[17]巴蜀地区盐业考古遗迹亦可佐证其拥有漫长的制盐历史,20世纪9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重庆的忠县、奉节县等地陆续发现了多处商周时期的井盐生产遗址,忠县的遗址有哨棚嘴遗址、瓦渣地遗址、邓家沱遗址、羊子岩(中坝)遗址、李园遗址等等。[18]秦惠文王时期张仪与张若城成都时“置盐铁市官并长、丞”,[19]说明战国时秦就曾在巴蜀地区设置盐官。《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说:“然秦惠文、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川之材,居给人足,以富相尚。”[20]简牍所见“巴县盐”补充了秦代在巴蜀地区设置盐官的记载,反映秦时巴蜀地区仍然是盐业重地。
    虽然现在未见具体明确资料显示秦到底在巴郡哪些县设置了盐官,但汉代实行盐官营制度后,曾在巴郡多处产盐属县设置了盐官,简牍所见巴郡之“县盐”,或可一窥。其一,朐忍。《汉书·地理志上》载西汉时朐忍设有盐官。[21]朐忍之外,杨远补充了西汉时临江亦设有盐官,[22]再者,涪陵。涪陵产盐,出土简牍中亦有迹可循,里耶秦简简8-650+8-1462载:“涪陵来以买盐急,却即道下,以券与却,靡千钱。”[23]《华阳国志》卷一《巴志》载,东汉“永兴二年,三月甲午,(但)望上疏曰:‘谨按《巴郡图经》境界南北四千,东西五千,周万余里。属县十四。盐铁五官,各有丞史……’”[24]其中“盐铁五官”刘琳释为共有盐官、铁官五处,并且认为朐忍、临江、涪陵三县有盐井,设置盐官。[25]汉代设置的盐官处所大多在汉以前就是食盐产地,“《汉志》所载置盐官处,多为当时主要产盐地,它为我们提供了汉代食盐产地的基本分布情况”。[26]而汉代在全国各地设置的盐官很可能很多从秦代开始就曾设置了盐官,秦代巴郡盐官的设置大可参考汉代巴郡盐官的设置,所以若要具体指出简牍所见“巴县盐”为何,很可能指的就是巴郡的朐忍、临江、涪陵三县盐官。
    三“输巴县盐”属于“难亡所苦作”
    “输巴县盐”的“输”,当作“输作”解。《汉书·黥布传》载:“(黥)布以论输骊山。”颜师古注:“有罪论决,而输作于骊山。”[27]《汉书·陈咸传》载“辄论输府,以律程作司空”,[28]《文选·任昉〈天监三年策秀才文〉之三》:“睚眦有违,论输左校。”李善注:“论输,谓论其罪而输作也。”[29]岳麓秦简312简“输县盐”是讲将已定罪的刑徒送到全国各地产盐县设置的盐官工场罚作劳役,309~310简“输巴县盐”就是讲将已定罪的刑徒送到巴郡产盐县设置的盐官工场罚作劳役,此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还有迁输罪犯到巴蜀地区的规定:
    (4)●诸有辠当(迁)输蜀巴及恒(迁)所者,辠已决,当传而欲有告及行有告,县官皆勿听而亟传诣(迁)轮〈输〉所,勿留。·十九(033~034简)[30]
    (5)●诸取有辠(迁)轮〈输〉及处蜀巴及取不当出关为葆庸,及私载出扜关、汉阳关及送道之出蜀巴畍(界)者,其葆庸及所私载、送道者亡及虽不亡,皆以送道亡故徼外律论之。同船食、敦长、将吏见其为之而弗告劾,论与同辠。弗见,赀各二甲而除其故令。·廿四(045~047简)[31]
    以上岳麓秦简反映官府将犯罪者“(迁)输蜀巴”,发送到巴蜀,其中大概就有刑徒被“输巴县盐”,送到巴郡产盐县盐官工场劳作。此外,前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例子提到“故律……(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这里“故律”应当指的是秦律,[32]反映了秦代官府将刑徒送到巴郡产盐县的盐官工场劳作,送去劳作的刑徒人数应该还比较多,如岳麓秦简013~014简载“巴县盐多人”,反映当时在巴郡产盐县盐官工场服役刑徒众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秦代刑徒所服劳役的范围极其广泛,几乎被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仅就刑徒名称来看,就有筑城、舂米、伐薪、择米等”。[33]从本文讨论来看,秦代刑徒还在官府的盐官工场从事盐业生产。
    除了将刑徒罪犯送到盐官工场劳役,岳麓秦简013~014简还提到秦代官府将原来六国反秦贵族“输巴县盐”,“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但是因为“巴县盐多人”,于是御史上言请求将这些人送到“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送到洞庭郡不易逃亡处从事辛苦繁重的劳作,如此看来,则原来“输巴县盐”也应当属于“难亡所苦作”。《盐铁论·禁耕》曾载汉代文学贤良论述盐铁生产形式的特点,说到:“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34]指出盐铁工场一般位于地理偏远之处、劳作强度大。巴蜀之地,地处偏远,是刑徒的远迁之所,战国末年以来秦就有迁徙罪犯蜀地的记载,如《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35]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载:“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36]岳麓秦简载“(迁)输蜀巴”显然延续了此前传统,东方六国的反秦贵族被远“输巴县盐”。
    从食盐开采来源来讲,井盐比海盐和池盐的开采更具难度,劳动强度更大。虽然《汉书·地理志》等文献没有载明巴郡设置盐官的地方是井盐产地,“但是这些地方后来都是井盐产地”。[37]王子今也指出:“秦汉时期巴蜀滇地区大致以井盐自给。”[38]《华阳国志》卷一《巴志》载巴郡临江县:“枳东四百里。接朐忍。有盐官,在监涂二溪,一郡所仰。其豪门亦家有盐井。”[39]1956年成都羊子山出土的汉代井盐生产画像砖以及后来相继在四川各地出土的画面图像大致相同的汉画像砖生动地描绘了当时井盐生产的设施和工艺流程,这些画像砖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当时井盐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形象化资料,生动反映了井盐生产情形。[40]从汉代画像砖上,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制盐的过程,早期的盐井都是用人力直接挖掘而成,在盐官工场劳作的刑徒承担钻井、修治井、采卤、输卤等制盐各种工序,劳作条件不仅艰苦而且工作繁重,所以这样的劳役当然属于“苦作”。巴郡本身地处边境,盐官工场所在更是偏远之所,地理偏远则不易逃亡,正是所谓的“难亡所”。岳麓秦简中既出现了“输县盐”,又明确出现“输巴县盐”,具体指明“县盐”所在郡是巴郡,大概正是因为“输巴县盐”在秦代属于“难亡所苦作”,以区别于一般“县盐”。“输巴县盐”不仅解决了巴郡盐官的劳动力问题,也是严惩和控制罪犯和六国反秦贵族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 结论
    秦汉时期巴郡都是重要的产盐区,张家山汉简、岳麓书院秦简所载“巴县盐”是指秦代在巴郡产盐县设置的盐官,具体很可能指的是巴郡的朐忍、临江、涪陵三县盐官。岳麓秦简所见“输巴县盐”反映了秦政府将已定罪的刑徒和六国反秦贵族送到设置在巴郡产盐县的盐官工场罚作劳役。“输巴县盐”在秦代应当属于“难亡所苦作”,即严厉惩处了罪犯和六国反秦贵族,又方便人身控制有效防止他们逃亡。
     
    注释: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92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8页。还有一种解释认为“巴县盐”是“指产于巴郡辖县的盐”。参见陈伟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7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前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
    [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43~44页。
    [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201页。
    [6]李洪财:《秦简牍“从人”考》,《文物》2016年第12期。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8页。
    [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202页。
    [9]《续汉书·百官志五》,第3625页,中华书局,1965年。
    [10]《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6页,中华书局,1962年。
    [11]《续汉书·百官志五》,第3625页。
    [12]周晓陆、路东之主编:《秦封泥集》,第245页,三秦出版社,2000年。
    [13]傅嘉仪:《秦封泥汇考》,第62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
    [14]此前有研究者应当是误将“盐丞”之“丞”当作“县丞”,因此认为“盐丞”封泥“表明秦的县丞也可能负责盐业方面的相关事务,扩展了关于县丞职责的认识”(参见熊贤品:《出土文献所见秦、楚食盐产地的分布》,《盐业史研究》2016年第1期)。“盐丞”应当就是盐官所置之丞,非指县丞。
    [15]秦汉时期巴蜀地区产盐历史,参见:a.吉成名:《先秦时期食盐产地》,《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1期;b.熊贤品:《出土文献所见秦、楚食盐产地的分布》,《盐业史研究》2016年第1期。
    [16](晋)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17]先秦时期巴蜀地区产盐历史,可参见:a.任乃强:《说盐》,《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b.吉成名:《井盐初产时间新考》,《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c.屈小强:《三星堆文明时期的食盐贸易》,《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1期;d.刘卫国、曾先龙:《渝东地区古盐业发展史初探》,《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3期;e.孙华:《四川盆地盐业起源论纲---渝东盐业考古的现状、问题与展望》,《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1期;f.朱继平等:《长江三峡早期井盐开发的初步探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g.孙华:《渝东史前制盐工业初探---以史前时期制盐陶器为研究角度》,《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1期;h.程龙刚:《盐与中国上古文化---立足于三峡地区盐资源与巴文化关系的考察》,曾凡英主编:《盐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第52页,巴蜀书社,2006年;i.吉成名:《先秦时期食盐产地》,《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1期,等。
    [18]参见:a.同[17]i;b.同[17]g。
    [19](晋)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128页。
    [20](晋)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148页。
    [21]《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巴郡条”,第1603页。
    [22]杨远:《西汉盐、铁、工官的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9卷上册,1978年。转引自王子今:《两汉盐产与盐运》,《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
    [2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9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24](晋)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20页。
    [25]参见:a.(晋)常璩著,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第50页,巴蜀书社,1984年;b.吉成名:《汉代食盐产地研究》,曾凡英主编:《盐文化研究论丛》第2辑,第112~113页,巴蜀书社,2008年。
    [26]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篇》,第34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
    [27]《汉书》卷三四《韩彭英卢吴传》,第1881页。
    [28]《汉书》卷六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2901页。
    [29](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卷三六《天监三年策秀才文》,第166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3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49~50页。
    [3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53~54页。
    [32]如彭浩认为:“案例把引用的一条律文称为‘故律’,证明至少应是前一朝代之律。”参见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
    [33]张荣芳:《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范围》,《秦汉史与岭南文化论稿》,第7页,中华书局,2005年。
    [34](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第68页,中华书局,1992年。
    [3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7页,中华书局,1959年。
    [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5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37]吉成名:《汉代食盐产地研究》,第113页。
    [38]王子今:《两汉盐产与盐运》,《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
    [39](晋)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30页。
    [40]参见:a.宋良曦:《论井盐输卤技术的发展》,《盐史论集》,第149页,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b.杨宽:《古代四川的井盐生产》,《古史探微》,第49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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