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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丨近三十年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20-01-08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清代契约文书一直以来备受学术界关注。契约文书是指订立发生一定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写成的文书,诸如合同、协议书等。在古代,契约关系是民间日常生活中比较重要的关系之一,诸多事务需要通过立定契约的形式得以确定。现存的清代契约种类很多,有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赔偿契约等各种契约,还有赠与、分产、遗嘱、继承等各种文书。近30年来,随着考古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史学理论、方法论的日益多元化,清代大量的契约文书得以集中刊布。从契约文书发掘分布上看,全国各地都有发现,其中福建和安徽收藏最多;另有民间散落的一部分以及从族规、家谱等民间文献中誊抄的契约文书。
    一、清代契约文书的收藏概况
    1.官方收藏研究概况。现存清代契约文书收藏主要分为我国官方收藏和民间收藏,以及一部分日本、美国的官方收藏。官藏契约文书主要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央档案馆和全国各省市历史档案馆中,全国总数大约有40万件左右。官方收藏的契约文书也是不断动态变化的,例如1989年北京图书馆购藏了一批清代的契约文书,共计两千余件,其内容包括地契、房契和其他契约。在此基础上,伍跃、杨晏平编撰《北图藏顺治年间契约文书十七件》(《档案》1992年第1期),从这些契约文书中,将顺治年间挑选出重要的十七件进行考察,以此反映清初民间社会的财产契约关系。顾剑徽《清代宁波契约文书》(宁波市档案局,2009年)系统地将近千件保存较为完整的清代土地买卖以及其他产权交易的契约文书编成书籍,为研究浙江省清代制度社会文化提供了资料。
    近30年中,契约文书的辑校工作也颇有成果:孙伟良主编,王万盈辑校《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收集了一部分残缺的契约文书,其中均属手书,错字、别字、脱漏字、异体字、生僻字、数字大写乃至自造字较多,个别地方字迹已经难以辨认,为方便研究,该书将错字更正,将漏字补上,为学者们提供便利。2009年11月,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馆藏档案资源,天津市汉沽区档案局积极开发编研成果,编纂出版了《契约资料汇编》画册,收录了汉沽地区从清代顺治十二年至建国初期的盐滩买卖、转让契约,内容包括滩副的数量面积,位置、计价方式及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等方面。2011年初,张介入《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则将辑校范围定在清代契约上的县印和契约税,且收集的重点是以盖“慈骆县印”的契约为主,有助于研究清代税收。
    在地方典藏清代契约文书工作中,以安徽、福建地方收录的契约文书最为全面。徽州契约文书是继故宫清代档案文献之后中国最有价值的三大文献之一。徽州亦是徽商的发源地,商人的买卖、投资、融资等更需要大量的契约文书,因此研究徽州清代契约文书的成果最为丰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主要收录了安徽省清代和民国时期的租佃文约、田土契约、合同文书、卖身契、典当文约、税契凭证、赋税票据等契约文书。
    在清代福建契约文书研究方面,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1997年主编的《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是自1958年以来在福建全省收集到明清以来的契约约4750份,并在近年对这些珍贵资料进行了修复和整理。福建契约文书遍及闽中、闽东、闽南和闽北,缺少闽西地区。全书总计编选辑录各类契约文书1795件。可以说该书的编辑出版,是继大型契约文书资料《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之后,又一部史料丰富的契约文书资料选辑。书中前言里提到了红契和白契:红契是指经官府盖印文书;白契是指民间买卖双方自立文契,未曾投税印契的契约。白契的格式与红契大抵相同,但白契没有证明已缴纳了契税的官印。栾成显《(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介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3期)对此书作了评论,并对红契、白契作了深入分析,可见目前学术界对红契、白契仍有不同见解。
    在清代四川自贡井盐契约文书研究方面,上世纪80年代,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自贡市档案馆等单位陆续选编公布了自1732年(清雍正十年)至1952年自贡地区盐业契约、文书900余件,并汇编了《井盐史通讯》与《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年)。在此基础上,四川师范大学彭久松于1986年在《盐业史研究》上陆续连载发表十篇《自贡盐业契约考释》:其中“连载一”全面考释了整个自贡盐业契约现存状况;“连载二”释读同治九年(1870年)金海井文约一件;“连载四”释读同治三年(1864年)洪海井文约一件;“连载七”释读清代同治八年(1869年)涌福井文约一件;“连载八”释读清代同治十一年(1872年)龙海井文约一件;“连载九”释读清代道光十六年(1838年)双福井文约一件;“连载十”释读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龙海、洪川井文约两件。
    在清代贵州锦屏契约文书研究方面,20世纪60年代锦屏县就陆续开始收集民间散落契约文书,截止2007年,共收集锦屏文书40余万件,涉及范围广泛。2007年,由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研究中心结集编著成《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5 月《清水江文书-第二辑》已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包括林业生产)、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
    此外,20世纪90年代初,四川峨眉山市档案馆发现一批宋代、明代和清代的珍贵庙宇和田地契约档案资料,共计10卷(册),273份(张),数量较多的是田地、房产契约档案。其详细情况参见丁乐生《峨眉山市发现宋、明、清代档案资料》(《中国档案》1990年第7期)。辽宁省鞍山市档案馆也整理了各种档案资料3598卷(册、份),主要有:清代嘉庆至宣统年间的房地产契约、经济往来账180余卷(件),其详细介绍在霍宏《鞍山市档案馆征集工作有成绩》(《中国档案》1992年第5期)里。
    2.民间收藏研究概况。由于清代契约文书特殊的生活实用意义,加之契约本身具有的地方性和民间性,所以在我国民间,也有很多个人收藏和尚未被发现的清代契约文书。近20年来,新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不下十万件。民间收藏主要以个人收藏爱好为主,例如宁波市一位何姓市民5年内独自收藏370余张地契。李得湖《平川区发现清代民间土地契约档案》(《档案》1998年第6期)描述了白银市平川区宝积乡响泉村发现了一批年代较为久远的土地契约档案,其中道光十七年(1838年)十一月初一日土地契约、同治十三年(1875年)八月十六日土地契约各1份。著名私人藏书家田涛《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华书局,2001年)所收田先生私人所藏950件自1408年至1969年各个时期的契约文书,为了解明清以来广泛的民事活动,及研究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第一手直观的资料。宋志勤《阎氏家传珍藏——清代“民间契约”》(《档案天地》2004年第5期)讲述了由衡水市计生委干部阎存行家传并精心保存的时间跨度260余年的珍贵“民间契约”,其中最早的一张地契是乾隆三年(1738年)所立,距今已有265年之久。姜志书、徐青《一组清代家族契约档案被挖掘整理》(《中国档案》2004年第7期)记载形成于顺治九年(1652年),涉及顺治、康熙、乾隆、嘉庆、道光、同治、光绪七朝,时间长达250多年的一批清代地契档案最近在浙江省江山市档案馆被挖掘整理。梁小平《清及民国时期民田契尾》(《文博》2007年第3期)主要展示了其长期收藏的清代及民国时期的民田契约8份。
    与此同时,近期各地发现了为数不少的清代契约文书:福建罗源霍口发现晚清许多完整的契约文书,时间最早的契约是咸丰元年(1851年),距今有150多年历史;2010年1月在贵州开阳县苗族村寨发现一份清代户贴和完税凭证;201 1年4月10日,在重庆发现清代同治元年一份田土买卖契约。2011年5月6日,四川宜宾市发现清代嘉庆房屋契约,历经200年仍完好无损。2011年6月1日,山西大同人李润在整理家人遗物时意外发现了近20份清末民国年间的李氏契约。同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获悉,一份清代同治元年(1862年)的田土买卖契约文书在当地发现,这份契约历经150年岁月仍完好无损。
    3.国外收藏研究概况。国外近30年对我国清代契约文书的收藏于研究成果也颇为显著。日本也在“二战”后经由东京大学经济学部教授内田力藏、古岛和雄保管而于1980年移交给东洋文化研究所一部分文书,至此,东洋文化研究所中收藏中国清代契约文书就有12个编号,一共3165件,以卖田契、卖房契和纳税执照居多。厦门大学的杨国桢在东京期间对东洋文化研究所的契约文书做了调查,将其结果写成文章,1986年载于滨下武志等编《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下)》,啸鸣《本刊主编杨国桢赴日本研究和交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 85年第3期)对之有详细介绍。日本学者从20世纪初就对中国清代契约史研究十分重视,近30年发表的著作有:1983年、1986年相继由滨下武志等编的《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上、下)这两册资料集;1987年由科大卫等编《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约辑录(上、下)》(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学文献中心)。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也收藏许多中国清代契约文书,数量仅次于日本收藏。1997年,山本英史《关于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的清代契约文书》(《东洋学报》第79卷第1号,1997年)详细介绍了美国收藏中国清代契约文书的现状。岸本美绪《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契约文书研究会的30年》(《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对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1975年开始的“契约文书研究会”作了详细讲解,包括研究会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等,作者也曾亲身编著过东洋文化所收集的清代契约文书,并参与了滋贺秀三编撰的《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中“明清契约文书”一章。这些契约文书在国外的整理与公布,使得学术界对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更为丰富。
    下面从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总述,地契房契、商业及林业契约,少数民族、台湾等地区的契约及其相关研究等几个方面对近30年来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状况做一概述,以探求研究契约文书的方法与规律,指出存在问题,敬请大家指正。
    二、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1.刊布总述。近30年来,我国各类对于清代契约文书的学术论文一共189篇,其中期刊论文151篇,博士论文13篇,硕士论文23篇,会议论文3篇。基本以各地契约文书研究为背景,反应当地清朝时候的政治、法律、社会基本情况。
    清代国家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采取了更多更严密的强制办法,除官版契纸外,还增加了例如“鸳鸯契尾”等办法。裴燕生《清代的契约文书》(《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2期)通过研究契约的格式和典型契约的内容,对民契、契尾和富契纸三种形式,强调了清代国家对契尾的重视,使契尾获得与正契相同的法律地位。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在搜集史料方面向读者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也从档案学上面探讨了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秦进才《大觉寺所藏清代契约文书史料价值浅谈》(《中国农史》2006 年第2期)从北京清代寺院经济活动的可靠记录、北京清代社会经济活动的缩影、大觉寺清代历史的真实记载三方面,探讨了北京大觉寺发现的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任吉东《近代中国契约文书及其研究》(《历史教学》2007年第7期)对近代中国契约文书研究状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简单介绍了日本学者对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状况,并对未来契约文书的研究展望。李章程《清代契约性文书关书探微》(《兰台世界》2008年第14期)对于清代契约性文书——关书,从其程式结构及用纸、送达与回拜、内容及性质四大方面探析了清代官幕之间的关系,较详细地分析了关书中所透射出的官幕间的称谓、幕友的类别、幕友的束修和幕友的任期,从另一个角度诠释清代官幕关系及幕友这一类特殊的群体。
    这个时期,也有不少学者著了专门的书籍,来专门研究清代契约文书: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中收录清代契约文书432件,资料来自于选自各省(区)市、学校的图书馆、博物馆及个人收藏的契约原件和“契簿”、摩崖、碑刻、族谱、一般文献中的契约录文及买地券等,收录契约种类多样,内容广泛,对反映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财政状况、阶级关系、家庭婚姻关系等是很有益的,在《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上,张伟明《清代北京契约文书研究——以(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辑录契约为例》详细介绍了这本著作,内容详实,考证严谨。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以贵州省安顺市吉昌村为背景,涉及土地、林地、房屋在买卖、租佃、典当和分关(家)等方面的丰富内容,丰富了我国契约文书区域和族群类型的种类,填补了我国屯田制度变迁及影响的民间史料的空白。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比较全面地以山东、安徽、浙江、江苏、福建、台湾、广东、广西的土地契约关系的特点,进行区域性的专题考察,对明清时代的经济结构、土地制度和土地契约关系的特点,地权分化的历史运动、贵族地主经济、庶民地主经济和山区经济的变化等问题,作了新的探索j书中亦收录的其1983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上韵《清代浙江田契佃约一瞥》,该文首次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浙江契约录存进行了分析研究。由于江浙地区素为经济富庶省份,亦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地区之一,《治浙成规》卷一载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浙江布政使司告示云: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因此,在该地区土地占有和使用上,普遍盛行契约文书。
    2.房、地契,商业及林业契约。土地房屋买卖契约是物权契约的一种。清代契约文书中,特以地契房契这些最贴近人民生活的契约为主,据考证,清代文书中的地契房契约占清代所有契约文书总数的63%,因此学者在这上面的研究精力相对投入较多,研究成果颇丰。在此必须注意到,地契上所盖的印信并不说明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而仅是已经缴纳了契税的凭据。
    20世纪80年代,研究清代土地契约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杨国桢《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将福建北部自1963年以来收集的四千余份乡村契约文书资料统一汇编,将清代闽北各类土地买卖文书和土地租佃文书,抽出若干典型事例,按朝代和年月的先后排列,辑成本编。谭棣华、赵令扬《从广州爱育堂契约文书看清代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揭示了清代珠江三角洲地区因为需要修筑河堤,以及与江海争地,所不同于其他内陆地区的土地买卖关系。进入90年代,刘小萌《乾、嘉年间畿辅旗人的土地交易——根据土地契书进行的考察》(《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以乾隆、嘉庆两朝(1736-1820)封建经济的繁荣所产生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膨胀为背景,对旗人土地关系、租佃关系、民典旗地等角度进行研究。沈炳尧《清代山阴、会稽、诸暨县房地产契约文书辑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对上述三个县房契做了考察。马学强《“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从契约层面考察清代江南土地产权状况》(《史林》2001年第1期)论述了清代作为财政主要收入的江南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卞利《清代江西安远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发现与研究》(《农业考古》2004年第3期)介绍了清代江西赣南地区大批民间进行土地买卖和租佃活动的契约文书以及民间收藏的完粮串票(即上、下忙执照)、军功或捐监执照等,并对其作了研究。陈学文《土地契约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文化的研究》(《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则深刻地将契约文书与社会、经济、文化相关联,为研究明清社会制度、经济史、文化史提供了不少方法。童广俊、张玉《试论清代、民国时期冀中农村土地买卖中的契约精神——以束鹿县张氏家族土地买卖契约为例》(《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通过研究清代民国契约来体现现代的契约精神。刘高勇《从格式固定化到内容形式化:中国传统契约的发展轨迹——以清代田宅买卖契约为中心的考察》(《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考察了清代契约发展历史,说明了契约的形式是从一个随意到逐步稳定规范的过程。
    这里,张传玺所著的《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深入探讨契约与地券的相关问题及封建国家土地私有制形式,驳斥了有些学者认为封建国家土地国有制的观点,对于经济史和法制史的研究都有很大的意义。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最为成熟的阶段,社会财富和人口大量增加,势必带来不少买卖合同事务。
    清代的官契有统一的格式,统一的盖章制度,同时也要收缴一定的契税。清代的契税一般为契价的百分之二、三,清末稍涨,典契曾上升到百分之六,买契曾上升到百分之九。易弓《康熙五十六年<</span>张渭瑞出卖熟荒山田契约)评介》(《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通过研究清代康熙朝少数档案中实践较早,最珍贵的“张渭瑞出卖熟荒山田契约”,认为该契约反映了康熙末年以来四川地价人口、税赋制度、风俗及政区的变化情况。此后刘高勇《论清代的契税与民间契约管理》(《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认为清朝政府对民间不动产买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征收契税的方式,以此来解答今天我们的政府在打压房价、抑制物价上涨的政策上的得失。在研究清代买卖妇女问题上,卢增荣《清代福建契约文书中的女性交易》(《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通过对近年搜集的若干珍贵的有关女性交易的契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分析,揭示了清代以来福建民间女性交易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与此相联系的伦理观念有关。吴佩林《从实物出发:婚姻史研究的新路径与新取向——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2期)通过对清代民间婚姻文书研究,为研究清代婚姻史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
    王德庆《清代土地买卖中的“除留”习惯——以陕西紫阳契约与诉讼为例》(《唐都学刊》2006年第2期)着重研究了陕西南部土地交易中特有的“除留”问题,为学者研究清代诉讼历史增加了新的方向。刘高勇《官牙与清代国家对民间契约的干预——以不动产买卖为中心》(《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说明了清代的官牙是国家对民间买卖契约实施干预的最重要途径。王万盈《产权交易下的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述论》(《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对进一步研究清代浙东土地变迁、基层社会控制以及产权交易方式都有重要价值。
    中人亦称中保人、中证人,是在买卖关系中充作中介人和证明人的总称。立契必须要有中人参与,业主和中人等也要在契约上署名画押,以示负责。在中人问题上,韦明铧《“白蚂蚁”解——关于房地产买卖之“中人”及其文化释读》(《档案与建设》2002年第5期)通过清代的老房契,论述了买卖第三方的“中人”。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关于“伙”的观念和习惯》(《法学家》2003年第6期)表达了清人关于伙的观念,以及相当定型的关于伙的习惯。王日根、卢增夫《清代晋江店铺买卖契约文书的分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从交易当中的中见人、知见人与交易一方或是双方的关系来研究,探讨宗族在交易过程中的一些影响。同时研究中人的还有,周进《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中人现象研究》(《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对清代“中人”在契约中的角色划分及对同姓“中人”的作用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刘高勇、屈奇《论清代田宅契约订立中的第三方群体:功能及其意义》(《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3 期)论证了在清代田宅交易中第三方人数的多少决定了交易可行性的强弱。周进、李桃《同姓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法律角色研究——从与卖方的关系探讨》(《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论述了同姓的“中人”在土地绝卖契约中的地位。陈胜强《中人对清代土地绝卖契约的影响及其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探究“中人”对清代土地绝卖契约的影响,有助于发掘中国民法的本土资源,将西方法理与中国本土传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目的。
    在清代,林业的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举措,全国各地都有不少契约文书记录着对林业的治理。清水江林契是中国贵州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人民创造和保藏的一种民间文献遗产,主要包括山林经营和木材贸易方面的民间契约和交易记录。姜秀波《古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样板——读解清水江清代林契》(《当代贵州》2003年第5期)通过解读清水江林业契约,论述了清代民间保护生态环境的情况。罗洪洋、张晓辉《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认为锦屏人工林业的发展得益于上述契约有效地保护了人工育林者的产权,较好地调整和规范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研究我国清代在边远的黔东南锦屏苗族、侗族地区林业契约的具体形式,为研究少数民族契约文书的形式提供不少宝贵意见。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研究》(《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对我国清代黔东南地区人工造林事业的探究。单洪根《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论述了锦屏林业契约文书发现的过程,并对锦屏林业契约文书进行分类,分析锦屏林业契约文书产生的发展的背景,说明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关系和早期资本主义的“活化石”。罗康隆《清代贵州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与人工营林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期)研究了贵州清水江下游侗族人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对林业契约文书的追踪研究中,谭洪沛《数十万贵州清代林业契约文书将有新家》(《中国林业》2010年第3期)报道了总投资1782万元的锦屏文书特藏馆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将清代数十万贵州少数民族清代林业契约文书系统分类保管,为以后学者研究带来方便。程泽时《清代锦屏木材“放洪”纠纷与地役权问题~—从加池寨和文斗寨的几份林契谈起》(《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从加池寨和文斗寨的几份林契看到中国地役权制度的原生性。单洪根、龙泽江《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年第8期)论述了苗侗等民族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智慧的体现。罗康隆《从清水江林地契约看林地利用与生态维护的关系》(《林业经济》2011年第2期)通过对林地契约文本所反映的社会实质的解读,揭示清水江流域各族人民高效利用林地资源和精心维护生态系统的完美结合。
    3.少数民族、台湾等地区的契约及其相关研究。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契约文书相对比较稀少,但发现的契约文书都很有参考价值。黄时鉴《清代包头地区土地问题上的租与典——包头契约的研究之一》(《内蒙古大学学报》1978年第1期)将包头地区发现的清代255例契约文书分为四类讨论,以考察清代内蒙古封建土地租典押制形成过程以及土地问题上的蒙汉民族关系阶级实质。从中也能看出清政府在处理蒙汉土地纠纷中似乎偏袒蒙古人。海南岛在古代称为琼州府,清代将琼州府改称琼州道,清末又改三州十三县,也留下了不少契约文书。张雪慧《清代海南黎族的土地典卖契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对于海南省黎族典卖土地刻木等珍贵资料进行分析,着重研究了当地木刻契约的发展历程,探索了黎族在清代的民族发展。杨有庚《清代苗族山林买卖契约反映的苗汉等族间的经济关系》(《贵州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记录着黔东南文斗苗寨产生于清代的山林买卖关系和租佃关系,对贵州苗族山林买卖契约与我国东南各省的田地买卖契约的比较研究,以展示苗汉等族之间经济关系。王宗勋《浅述锦屏山林契约档案》(《贵州省档案学会纪念建党80周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1年)反映清代中期以至民国时期锦屏等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地区封建林业生产关系,是研究我国南方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料。他的《从锦屏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族群关系》(《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1期)以中国第三大历史文献——锦屏契约文书为基础,对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民族关系的整合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罗树杰《论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的类型——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对广西大新县改土归流前的田地契约及相关文书进行分析。王明东《清代彝族地区土地买卖、典当和租佃分析》(《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分凉山彝区和云贵彝区来说明汉人在彝区买卖土地的问题。此外,柳洪亮《跋(清赵三畏等为办母丧变卖房产契约)》(《西域研究》1995年第4期)详细介绍了清代新疆地区的丧葬制度,唯一不足之处在于引用契约文献较少,不足以说明整个新疆习俗情况,但其中的价值仍值得肯定。李进新《近代新疆维吾尔族契约资料评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讨论了清代后期到解放前夕新疆南部维吾尔族社会内部有关土地、私产、遗产的买卖、捐赠、租典、转让、伙种和继承等问题,以及当时是如何通过契约形式解决这些民事问题的。于红梅《清代新疆土地买卖契约》(《新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主要根据此地发现的土地买卖契约,深度分析了新疆清代社会制度中的独特性。
    台湾历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地区,清代在台湾收复后设立了台湾府和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并从属福建省管辖,后随着人口经济增长,又不断设立府县,终于1887年台湾建省,也有着丰富的契约文书。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有中国清代档案共70余万件,保存极为宝贵的研究资料。近30来,大陆发现的台湾地区契约文书也不少,研究成果也显著。日本占领台湾后,组织了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并对台湾民间的合股经营作过调查,收集不少相关的契约文书等原始资料,后由冈松参太郎于1909至1911年出版了《台湾私法》一书,对台湾契约文书情况作了专门介绍。国内学者直到上世纪末,才有郑振满的《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台湾研究集刊》1987年第3期)专门学术文章出炉,在日本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作进一步考察,填补了台湾地区经济史的空白,拉开了国内学者对台湾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序幕。周翔鹤《清代台湾给垦字研究》(《台湾研究集刊》1988年第2期)通过对清代台湾的契约文书形式之一——给垦字的研究,对清代台湾的佃户与业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一些探讨。韦庆远《从族谱、契约文书看清代闽台间的宗法关系》(《史学集刊》1989年第4期)利用族谱和契约文书论述了在宗法制社会中清代闽台之间的宗法关系,为以后学者研究台湾与大陆间的关系史提供了素材。周翔鹤《清代台湾开发史上的个体开垦者》(《台湾研究集刊》1991年第3期)指出了关于个体经营、番垦等研究不多,且对台湾其他经营方式在开发史上的地位重视不够。进入21世纪后,首先陈支平、卢增荣《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的民间关系》(《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1期)对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的民间关系作一细部的考察。周翔鹤《清代台湾宜兰水利合股契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利用合股契约,以清嘉庆、道光年间台湾宜兰水利合股经营为个案,研究传统中国农村合股经营企业状况。陈支平《清代台北芦洲的土地赋税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着重从契约文书中找出清代中期以后民间土地开垦与政府赋税征收的相互脱节现象的原因。他的《从契约文书看日据时期台北芦洲的土地赋税关系》(《台湾研究集刊》2002年第2期)则主要引申其之前的论点,分析日据时期的台北当地赋税情况。周翔鹤《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台湾竹堑社的土著地权问题》(《台湾研究集刊》2003年第2期)利用土地文书,研究这一变化的进程和由此产生的平埔族社群内部的贫富分化。陈瑛珣《从清代台湾托孤契约文书探讨闽台女性财产权的变与不变》(《闽都文化研究》2004年第2期)利用清代台湾托孤契约文书探讨了福建、台湾地区女性在婚前婚后财产权的问题。
    利用契约文书研究清代工商业。陈支平、卢增荣《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论述了清代工商业发展的情况,与国外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作了比较。其后,陈支平《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泉州黄宗汉家族的工商业兴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研究表明中国近现代的工商业,与鸦片战争以前的社会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某种传承关系。
    利用契约文书研究清代乡村社会。宋秀元《清代前期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6期)对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大量题本,对清代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作一初步探讨,文章也分析了康熙末年的摊丁入亩政策的形成过程,但对佃农在摊丁入亩以后与田地的关系分析不足,对清代前期实物分成租制研究亦尚浅。傅衣凌、陈支平《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续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探讨了明清时期契约文书的发展,并通过研究福建各地契约文书,认为福建宗族蓄奴制、租佃劳役、墓佃等一直延至解放前。曹国庆、萧放《清代景德镇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初探——瑶里詹氏祀产契约剖析》(《农业考古》1988年第1期)通过《詹氏宗谱》一部和詹氏祀产散契一卷,共计契约72件,从契约关系方面进一步研究清代景德镇瓷器事业的发展,这是前所未有的研究景德镇瓷器的新途径。张玉《从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看清代直隶农村的银钱流通》(《中国农史》2005年第1期)真实反映了清代直隶地区银钱流通的史实,具有极珍贵的史料价值。张应强《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5 期)展示了特定区域历史背景条件下家族成长及村落社会生活若干方面的大致情形。从中可以了解到,在区域社会以木材的种植与伐运为中心的经济生活中,王朝国家推行的土地制度及相关政策,塑造或改变了地方社会的地权观念以及以地权关系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张本照《清代乡村社会契约秩序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年第13期)对清代契约运行的秩序作了探讨。
    清代盐业契约及其研究。张学君、冉光荣《清代富荣盐场经营契约辑录》(《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2年第3期)主要对馆藏43件清代富荣盐场经营契约进行了系统研究论述。1983 年,他们再次论写《清代富荣盐场经营契约辑录(续)》(《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3年第1 期)进一步地对清代富荣盐场契约进行深入研究。李三谋《清代四川盐井土地买卖契约简论》(《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1期)反映了四川盐田盐井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田契在民间生活中的重要性。张国钢《中国最古老的股票——四川自贡盐业契约档案文献》(《中国档案报》2004年11月15日)着重论述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文献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中国近代半封建经济过渡到半殖民经济的作用。陈丽《自贡盐业契约“出山约”与“出丢上中下节约”研究》(《四川理工学院》2009年第1期)对自贡地区的井盐生产能形成独特的生产模式,以及长盛不衰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利用契约研究清代法律。苏亦工《发现中国的普通法——清代借贷契约的成立》(《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探索了在今天看来都是既定模式的要式、要物、约因、时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相关还有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三、结语
    综上所述,近30年来,由于学者们的努力,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涉及清代契约文书的收藏以及对当时土地、房产、林业、少数民族政策、台湾地区以及其他民生各个领域的研究,为研究清代社会制度、文化、经济提供了新材料。这些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历史文献价值,但关于清代契约微观的研究仍旧是一个比较薄弱环节。
    作者及文章信息
    * 刘洋,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原文载于《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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