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畲族文書集成》導言 《浙江畲族文書集成·文成卷》所收文書,是華東師範大學民間記憶與地方文獻研究中心和文成縣圖書館合作搜集的。自2012年起,華東師範大學民間記憶與地方文獻研究中心幾乎每年都會組織學術團隊,在浙江各地開展深入的田野調查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直在用心地瞭解浙南民衆家庭所保存的各類歷史文書的存留情形,並在户主的同意下進行數碼拍攝。集腋成裘,逐漸豐富這個區域民間文書的藏量,爲學術研究打下堅實基礎。其中,畲族文書是我們民間文書徵集的一個重點。目前,我們已經在浙南各縣徵集或數碼拍攝到畲族民間文書逾兩萬件。 浙江畲族人口,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有166,276人。分佈於全省30餘縣(市、區),有畲族鄉鎮共18個。由於畲族人口原來大多居住在山區,其生計與山區土地開發息息相關。同時,其風俗、信仰等亦有一定特色。故其在明清以來形成的各種文書,頗能反映畲族民衆特别的歷史面貌。亦正因此,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國政府對少數民族進行識别劃分之後,尤其在80年代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採取特殊優惠政策以來,國家民族宗教管理部門與高校合作,開展了多次畲族文書普查及資料登録工作,陸續披露了部分畲族文書的信息。如吕立漢等在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委託下,先後於2011年、2012年出版了《麗水畲族古籍總目提要》(北京:民族出版社)和《浙江畲族民間文獻資料總目提要》(北京:民族出版社),對麗水和浙江畲族民衆保存的文書有一基本介紹。但文書内容並未整理公佈。近年來,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師範大學等高校亦在浙南地區搜集到爲數甚巨的民間文書。不過,其中究竟多少與畲族民衆生活直接相關,目前似乎尚未整理清楚。因此,華東師範大學民間記憶與地方文獻研究中心便樂意將已經搜集整理之畲族文書編輯出版,以使社會各界增强對畲族歷史的瞭解,並推動學術界的相關研究工作。 我們目前徵集到的文成縣畲族文書,大致可以分爲行政類(保甲、證件、政府文告)、司法類(訴狀、判牘、甘結等)、契約類(買賣契、當契、租契、收據、合同、分關書等)、帳本類(帳簿、人情簿)、土地登記記録、賦役類(税票、歸户册、田賦繳納記録、納糧執照、分地漕糧單)、家禮類(婚書、招贅書、選期吉課、喪葬文書、祭祀文書)、宗教類(科儀書、宗教唱本、風水地理書)、家譜類(家譜、族譜、祖宗簿)和雜類文書(如戲本、課本、信件、筆記、樂譜、成績單)等十大類。 爲了便於學者研究,我們在民間文書的整理過程中,對‘歸户’原則特别重視。此輯收録的畲族文書,便按收集時所屬之‘家户’整理出版。《浙江畲族文書集成·文成卷》共整理了來自温州市文成縣20餘個畲民家户的900餘件文書。其中各類契約600餘件,約佔所録文書總數的三分之二;收據200餘件,另收有少量許願文、祭祀文、訴狀、證件、分關書、婚書、人情簿等。所選文書最早生成於乾隆二年(1737),最晚則立於公元1956年,跨度長達兩個多世紀。 由於契約和收據佔比極高,所以本輯文書呈現的主要是18世紀中期至20世紀中期文成地區畲民經濟、社會生活方面的歷史面貌。這些文書可以反映當地畲民日常生活中内部經濟往來、物權觀念、交易形式等,同時文書中的信息也可以看出清代以降當地畲民的内部社會關係、社區秩序維護,以及國家制度在地方實踐等層面的歷史軌跡。當然,從這些文書,我们也可以直觀地看出畲民的生計模式與浙南山地開發的历史實態,如文中所記録的作物種類、産量、價格等信息便极爲豐富。以下編者分别就以上各内容略舉數例,或可作爲未來研究之方向。 一 物權关系與契約責任是學界研究較爲深入的領域,以往学界對土地産權之構成、轉讓相關問題的討論尤多。我們此次所選的契據類文書,許多都與産權問題有關。比對前人研究,我們發現文成畲族文書揭示了産權轉讓過程中一些不同的面相。下面即以鍾高升等與鍾亞嶽的土地交易爲例,簡單介紹畲族契約文書所藴含的歷史信息。該交易始於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二月,當時雙方訂約如下: 立賣契鍾高陞仝弟勳弟、進高、英財,本家遺有衆田壹坵,坐本都,土名净山后外屋下長坵安着,计租壹碩貳方正,计亩叁分陸厘正,其田四至不俱,今因用度不便,憑衆立賣契壹紙,出賣與房叔祖亞岳爲業,三面断出时價錢伍千文,其錢即日收訖,無滞分文,此田未賣之先,並無内外人等文墨交干,既賣之后,壹听叔祖邊自行耕種管業,吾邊伯叔兄弟子侄玄房毋得言三语四之理,爲有此色,自能支解,不涉叔祖邊之事,此係兩相『愿』情愿,並無逼抑返悔等情,今欲有據,立賣契永遠爲照。(第二册,第八十五頁) 這是一份賣契。由該契可知,鍾高升等所售土地爲其兄弟共有之‘衆田’,出售的原因是賣主‘用度不便’。該地塊承租量爲‘一碩二方’,面積‘三分六厘’,價值‘五千文’。根據當時浙江地區銀錢比價約1:1600折算,①買主支付的田價合每畝8.68兩,低於當地市場行價。②而且,雙方雖約定買主此後可‘自行耕種管業’,却並未提及税負轉移的問題。由此推測,買主交易所獲可能衹是該地塊‘田面’的部分收益權、使用權與處置權,或是其中之一。交易應不會就此結束。果然,兩個月後,即道光二十二年(1842)二月,雙方又立一約。其文曰: 立找截契鍾高陞仝弟進(高)、勳弟、英財,本家遗有衆田壹坵,坐本都,土名净山后外屋下長坵安着,其田租数、亩分正契俱已載明,今因缺錢應用,憑衆立找截契壹紙,向叔祖亞岳邊找出时價錢肆千文,其錢隨找俱收清訖,分文無滞,此田未找之先,並無内外人等文墨夌[交]干,既找之后,業明價足,其田壹听叔祖邊自行起佃耕(種),推收過户,完粮管業,吾邊伯叔兄弟子侄去后毋得言稱加找,亦無取贖字樣,如有此色,自能支解,不涉叔祖邊之事,此係兩相心愿,並無逼抑返悔等情,恐口無憑,立找截契永遠爲照。(第二册,第八十七頁) 該契約顯然是爲彌補前引賣契之不足而立。一方面,賣主通過該契獲得了4000文的補充地價;另一方面,買主得以‘自行起佃耕種,推收過户,完糧管業’,獲得了更多權利,特别是明確提到了‘田底’權利轉移的事宜。此契名爲‘找截’,且約定‘去後毋得言稱加找,亦無取贖字樣’。理論上,賣主在該地塊上的權利已全部讓渡。按照此前研究揭示的一般流程,雙方只需到官府登記過户,整個交易就將正式完成。③但接下來的發展却与以上程序不合。該契約訂立後的兩個月内,雙方又兩次締約,兹分别摘引如下: 立借字鍾高陞仝弟勳弟、進高、英才,本家置有衆田壹坵,坐本都,土名外屋下長坵安着,计租壹碩貳方,前已立正、找截契,賣与叔祖亞岳邊爲業,今因用度缺乏,憑衆再立借字壹紙,向叔祖邊借出錢肆千文,其錢即日收楚,自既借之后,業輕價重,去后吾邊伯叔兄弟子侄毋得再言重借之理,今恐無憑,立借字爲照。(第二册,第八十八頁) 立退佃鍾高陞仝弟勳弟、進高、英才,本家置有水田一坵,坐外屋下長坵安着,计租壹碩貳方,前已立正、找截契,並立借字,其田價重業断,理应退與叔祖亞岳邊自行起佃耕種,永爲己業,自立退佃之后,当即又向叔祖邊借出錢叁千文前來应用,此田自既立退立借实爲断業,吾邊伯叔兄弟子侄不敢再言执種之理,恐口無憑,立退佃爲照。(第二册,第八十九頁) 從内容看,這兩份契約同樣是爲完善前契未盡事宜,推進該地塊的産權轉讓。雙方訂立‘借字’的原因,表面仍是賣主‘用度缺乏’,但實際可能是因爲此前買主所付地價不足該地塊當時真正的價值。所以當賣主又獲得四千文現金後,才有‘業輕價重’,‘毋得再言重借’的説法。但所謂‘毋得再言重借’的保證次月即被打破。上引‘退佃’契中,鍾高升等聲明放棄耕作權,‘不敢再言執種’的同時,‘當即又向叔祖邊借出錢三千文’。由此可見,買主在‘賣、找截、借’之後所獲得的,可能衹是該地塊‘田面’的收益權,其使用權和處置權仍受賣主制約。至於買主對‘田底’的權利,雖然‘找截契’中曾有提及,但我們目前並未看到雙方在官府過户的證據;且上引契約均爲白契,故基本可以斷定,此項交易最終衹是‘田面’權利的轉讓。 比之周邊地區,清代文成畲族的土地交易流程更爲繁複,上述案例中圍繞‘田面’權利的‘殘缺産權’交易即經過了‘賣—找—借—退’四步程式。這種短時間内完成的複雜流程,可能是受地價長期上漲趨勢影響,但也可能反映的是土地産權結構分層的日益細化。就我們選録的契約來看,很多時候,文成畲民在‘賣’之前還有‘當’的程式,而‘賣—找—退’過程中的‘借’、‘重借’等也有‘當’的意義。據我們對本輯所録近百份當契、當字的粗略統計,除一例爲借穀外,其他都是借貸現金的交易。結合白契在當地畲族契約文書中佔據絶對優勢的現象,我們可以推測,當時文成畲族中以土地爲基礎的抵押貸款市場可能相當活躍。 二 除了通過各種形式的抵押、買賣進行動産、不動産的産權交易外,過去文成畲民中間還流行以‘對’或‘兑’的方式交易。如民國二十五年(1936)三月雷葉崇所立對字: 立对字雷葉崇,有田壹處,坐半屋後般馱田后墈,今因漢業祖邊兴造作用尚缺门前牆角一条,憑中踏明,將此田后墈小部份劃定與祖邊起造墻腳,如意作用,不許樣簶□[妨]礙稻禾,当即对來菜園叁處,一坐半田左手田頭園壹塊,一坐老屋水门頭下圆[園]壹塊,一坐祖坟頭園一塊,嗣後兩造各無返悔,今恐無憑,立此合同对字永遠大吉爲照。(第四册,第一百七十二頁) 雷漢業在雷葉崇家水田邊興建房屋,但缺少‘門前墻腳一條’。經雙方商議,雷葉崇同意雷漢業以三塊菜園换取自家田後墈之一部用於建房,但規定‘不許樣簶□[妨]礙稻禾’。本輯所録對字、兑字或兑契涉及的交易大多類此,即雙方經協商達成不動産的交换,以解決一方在生産或生活上的不便,尤以用田、地、園等生産資料交换宅基的情況最爲常見。但有時‘對’也會成爲不動産交易的某種補充。試以20世紀50年代雷步傳與雷安福之間的田地交易爲例。1952年春雷步傳所立對字如下: 立对字親人雷步傳,缺田凑種,自己有水田一塅,坐花格郷花地楊梅降安着,計田大小弍坵,計秧叁拾個,对與安福手,三面言定,永遠耕種管業,此係兩想[相]情愿,各無㤆[反]悔,今裕[欲]有據,永遠爲照。(第三册,第二百五十六頁) 從字面看,這份契約令人頗爲費解,雷步傳本人‘缺田湊種’,又將可以栽插三十個秧苗的水田兩小坵‘對’給雷安福耕種,卻未能從雷安福處得到相應的回報。按常理判斷,這筆交易絶對是不合理的,那麽究竟是怎麽回事呢?兩人在三年後又立對字一紙,爲我們揭開了這個謎團。其文如下: 立对字親人雷安福,今因自心情愿,將手有水田一塅,坐花仰花地屋横頭安着,又塅馱降安着,共田弍塅,四至不具,憑中三面言定,出賣與雷步傳邊爲業,出價谷肆伯[佰]念觔,帖出田秧叁拾個安福耕種,除步傳秧肆拾個,弍人共秧柒拾個,各管自業,不許㤆[反]悔之理,此係自心情愿,永遠爲照。(第三册,第二百六十頁) 原來,雷步傳是用四百五十斤稻穀加上之前兩坵三十個秧的田,换來了雷安福的兩坵水田。至於這筆交易爲何會出現這種前後懸隔的情況,還需要更多的研究才能解答。這筆交易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就是其發生的時間,正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土改’後向集體化過渡的時代。雖然本輯收録的50年代文書數量有限,但仍爲我們研究這個地權結構劇變的時代提供了綫索。即如上引雷步傳與雷安福的交易,這筆交易的發生,可能與他們在民國時期即已進行的土地交易有所聯繫。只是‘土改’以後雙方的經濟狀況可能發生了某種變化,或是受其他因素影響,以致不再採用現金换土地,而使用土地加實物交换的方式。 另外,本輯還收録了一些未規定抵押物的借款契據,名爲立生票或立憑票。此類契約本輯共録五份,雖然數量不多,卻向我們展示了晚清時期當地金融市場的另一種面相。例如咸豐八年(1858)十二月邢碎姝與雷林海之間的借貸: 立生票邢碎姝,今因缺錢應用,憑衆立生票一紙,雷宅林海親邊生出錢叁百文,其利加三起息,其錢即日收清無滯,今恐無憑,立生票爲照。(第五册,第一百四十三頁) 再如光緒八年(1882)十二月雷倉財與朱孟東之間的借貸: 立生票人雷倉財,今因缺錢應用,自心情愿,憑中立票一紙,向在朱孟東親邊生出錢拾千文正,面断利錢加弍起息,約至下年办还本利端正,不敢欠少,如若無錢交还,立生票一紙爲照。(第五册,第一百五十七頁) 這兩筆借貸都没有涉及任何抵押物,僅載明借款數額和利率,且邢氏與雷氏的借款連還款年限都未規定。這種約束極少的借貸形式,需要事主雙方相互有極高的信任纔能達成。從兩筆借貸中借款人對貸款人稱爲‘親’這點來看,雙方關係應是較爲緊密的。並且兩筆借貸利率分别爲30%與20%,與當時文成地區大多數抵押借貸的利率相仿,這也間接佐證了借貸雙方的社會關係。 有償交易之外,本輯文書還向我們展示了畲民間無償贈予的現象,即‘立送字’或‘立送契’。如光緒十九年(1893)十二月鍾蘇文所立送契: 立送契鍾宅蘇文,本家承分有水田,坐落八都二源,土名牛塘底壟上不左邊外峯安着,計租叁硕,計畝久[玖]分正,合分田共計大小拾肆坵,面断照分下至行路坵爲界,其四至鍾邊正、找二契載明,不具,今因將此田立送契壹紙,送與雷宅女婿大生親邊掌管爲業,其田既送之後,一听雷邊起作耕種管業,其粮送过鍾邊完納,吾邊伯叔兄弟子侄不得言三語四之理,不若雷邊之事,此係自心情愿,並非逼抑返悔等情,今欲有據,立送契永遠爲照。(第五册,第一百六十四頁) 通過這份‘送契’,鍾蘇文將本家的一宗田産送給女婿雷大生耕種,使雷氏免費獲得了該田産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然而,鍾氏並非完全放棄該田産的權利。契文有‘其糧送過鍾邊完納’的規定,儘管我們不能確定‘完納’所指爲何,但鍾氏顯然希望藉此對雷氏有所約束或警示。這項‘送契’似乎可以看作畲民對於子女婚姻採取的某種保障措施,對我們加深關於畲族婚俗的理解應有所幫助。 文成畲民間的另一種贈予似乎更能體現畲族内部的親族互助關係。我們來看民國二十六年(1937)十二月雷永明等所立送字: 立送字雷永明、永候、永新,本家衆等有吉地一穴,坐落八外都四源馱,土名馱壟左邊山安着,因有至戚缺地安葬,衆等嘀議,将該吉地立送字一紙,自心情願,送與内戚鍾益叨等安葬父母兄弟等先靈,此吉地未送以先,並無内外人等文墨交關,既送之後,听從鍾邊擇吉扦葬,安厝先人,本家伯叔兄弟子侄人等不得異言之理,如有别情不清,一力雷邊自能支当,不涉鍾邊之事,所有花銷酒水,一併雷邊向山主代伊説明,從輕理解,面断坟圈以外四圍上下左右抽出山地貳丈肆尺,歸與鍾邊永遠籙,以作護蔭,日后無得私行砍掘附葬,永爲己業,此係雷邊中等自心甘願,並無逼抑等情,恐口無憑,立送字永遠大吉爲照。(第三册,第二百八十六頁) 因鍾益叨等無地安葬先人,姻戚雷永明等遂將自己租種山場内的一塊吉地贈與鍾氏,並自願代鍾氏向山主説情,以便降低山主對鍾氏的需索。但‘送契’或‘送字’在當時並非全爲贈予,我們以民國二十七年(1938)趙氏族衆所立‘合同送契’爲例,其文如下: 立合同送契趙族衆等,有吉地壹穴,坐落青邑八外都四源馱壠安着,今送與鍾秉琴扦掘吉地壹穴,三面訂定,出價國幣肆元八角,又花紅酒蓆[席]弍槕[桌],其目隨契收訖,文分無滯,未送之先,並無文墨,既送之后,任听鍾邊做坟,吾邊内外人等如有此色,自能支解,不及鍾邊之事,恐口無憑,立合同送契爲照。(第三册,第二百九十六頁) 雖然名爲‘送契’,但其性質實爲買賣合同。鍾秉琴花費‘國幣四元八角,又花紅酒席二桌’,才獲得了這塊原屬趙氏族衆的墳地。爲什麽賣主不稱之爲‘賣’而要説‘送’呢?我們猜測,可能主要是爲了傳達友好的訊息,表示雙方關係的親密度,當然,在墳地交易中這也可能與某種習俗或信仰有關,與當時另一種稱爲‘便’的交易形式在某些方面可能有異曲同工之處。本輯收録的‘便契’共6件,均爲買賣性質,如其中最早的一件,訂於咸豐三年(1853)十二月的一份便契: 本家有合分屋基一座,坐落八都八源,土名半嶺安着,计租伍方六升早,計四至上至水圳爲界,下至茅寮爲界,左至山塆真[直]落爲界,右至小坑直落爲界,具立四至分明,今因缺錢應用,自心情愿,憑中立便契一紙,便與雷宅葉靈侄邊爲業,三面断作價錢陸千叁百文,其錢即日收訖,分文無滯,並無内外人等文墨交關,自賣之後,任听雷邊自行竪造作用,本家伯叔兄弟子侄不得言稱找借之理,亦無取贖,任听永爲業産,其基地契尽價足,此係兩想[相]情愿,並非逼抑等情,今欲有(據),立便永遠爲照。(第四册,第一百十七頁) 葉德章因‘缺錢應用’將自己分得的宅基地‘便’給雷葉靈使用,獲得價錢六千三百文。賣主葉德章稱買主雷葉靈爲‘侄’,儘管一般認爲過去畲漢之間婚姻壁壘極爲森嚴,但我們並不能因此而否認這裏買賣雙方親戚關係的真實性,即使雙方並非真的親戚,但以‘侄’相稱也足以説明雙方關係的親密程度。何況,本輯文書中漢畲交易時多有稱對方爲‘親’、‘相’、‘兄’等的現象,所以,我們也許不必拘泥於畲漢分界的固有印象。就本輯文書所反映的情形,過去漢畲關係至少在某些個人或局部範圍是比較和諧甚至緊密的。至於這種較爲親密的關係是否會表現爲經濟交易中的實利優惠,需要對當時當地的同類交易進行更多比較研究才能確定。 可能受限於當時的保管條件,契約文書多有遺失或損毁的情況,後續發生交易或糾紛時,没有契約作爲證明就給當事人造成許多不便與不利。因此,便出現了‘立充字’(又作‘立沖字’)這種形式的契據。本輯所録‘立充字’有單獨訂立或與退契、贖回契、賣契等契約聯立兩種基本情形。單立的如嘉慶十八年(1813)十二月周望忠所立充字: 立充字周望忠,今收过亞義邊銅錢壹千文,俱收完足,分文無滯,去後撿出票紙,以通不許行,充作古紙,今恐無憑,立充字爲照。(第四册,第五頁) 該字據内容極爲簡單,僅説明原賣主再次收款並承諾將遺失原契‘充作古紙’。而與其他契約聯立的‘充’字,受益人通常不必另付報酬。如1950年葉光仁立贖回契所附充字,其文如下: 立贖回契人葉光仁,本家自手先年受買藍邊翻[番]薯園、菜園弍片,坐落八都五源,土名菜粟塆頭安着,計園弍片,今因缺谷食用,自心情愿,立贖回契壹紙,向與藍阿蒙親邊回贖,即收藍邊贖谷叁石正,當收足訖,此園既贖之後,任听藍邊起園耕種,永遠管業,本家伯叔兄弟子侄等人,不得言称有分,亦毋返悔等情,恐口無憑,立贖回契永遠爲照。…… 立充字葉光仁,有藍邊上手賣契未能檢回,去後檢着,充作廢紙,永不通行用,立充字爲據。(第五册,第一百三十四頁) 當時葉光仁家遭遇了糧食危機,遂將早年從藍阿蒙家購買的番薯園和菜園各一片退回藍家,藍家則提供三石稻穀作爲贖金。但本應交還給藍家的原賣契此時不知所蹤,於是葉光仁便在贖回契之後又加立‘充字’一紙,聲明‘去後檢着,充作廢紙,永不通行用’。大致來看,‘充字’的作用主要是在上手契約遺失的情況下保證新買主的權利,但是像前引那種過於簡單的‘充字’究竟起到何種作用,也還存在很大疑問。而且,由於‘立充字’具有‘格式化清零’的功能,也給糾紛訴訟中僞造契據打開了方便之門。特别是在文成這種官方力量較爲薄弱的地區,契約秩序如何維護是值得我們認真探究的問題。 要注意的是,這批畲族契約文書中事主雖有漢民,其反映的産權流動卻呈現出明顯的‘單向性’,我們基本衹看到産權從漢民轉入畲民,很少看到相反的現象。這是因爲我們所録文書均由畲民保管,按照慣例,産權交易後所有相關契約都須移交買主。所以,我們仍需進一步收集畲族聚居區周邊漢族的文書資料,以便比較研究。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此次收録了數量可觀的收據類文書,其内容多爲代收税户錢與租穀。此類文書大量存在,正與白契在文成畲族契約文書中的極高比例相對應,是我們觀察當地基層社會與官府關係的重要窗口。 三 經濟類契約不僅反映經濟關係,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當時當地的農林種植結構。水稻和番薯是當地最重要的農作物,本輯所録契約中交易物亦以水田和山園爲最多,幾乎半數契約涉及田、山兩項。但在文成畲民的生活中,水稻和番薯的作用可能主要是解決温飽問題,山林經濟可能是他們更主要的現金來源。在經濟林木的種類上,除了前引文書提到的桕樹,還有松、杉、桐、竹、茶等。如咸豐四年(1854)雷維新所立賣契就提到了當地種植的九種經濟林木,茲將該契摘引如下: 立賣契雷維新,今因無錢應用,自心情(願),將自己分下栽插杉樹、松樹、塆杉、桕子、桐子、山茶、水竹、茶樹、棕樹、茅屋、田坎下、田坎上一概在内,坐落五十都五甲,土名木塆嶺安着,憑中立契送賣與親邊李亞有爲業,三面断定,時得賣出價錢肆仟文正,其錢即日隨契親收完訖,分文無滯,未賣之先,既賣之後,其松、杉、屋 宅、竪居雜勿[物]等項一併在内,悉听李邊管業,去後開判之日,雷邊不敢異言,若是内外人等交加不明,雷邊自行肢[支]解,不涉李邊之事,兩相情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爲照。(第一册,第二百四十五頁) 可以看到,雷家當時栽種的主要是材料類、油料類和茶類三種,尤以松、杉兩種爲大宗。而光緒十八年(1892)所立賣契中又提到了另外幾種經濟林木,其文如下: 立賣契親人陳老伍,今因缺錢應用,自心情愿,將父手置有山塲壹片,坐落本都五甲木塆嶺崎田下安着,上至崎田,下至田壠,外至本户山底碎判屋横頭直落,四至分明,四至内有水竹、石竹、茅竹、柿樹、株樹、菜園並紅青一概在内,憑中立契出賣與雷碎金邊爲業,三面断定,得時價銅錢拾仟文正,随成契日親手[收]完足,分文無滯,此山塲並雜物既賣之後,悉听雷邊開種栽插砍伐管業,永與己産,去后無加無找無尽,永無回贖等情,倘内外人等言说,陳邊自行支解,不涉雷邊之事,此係兩下情愿,各無返悔,今欲有憑,立賣契永爲照。(第一册,第二百五十五頁) 這份契約提到了水竹、石竹、茅竹等不同品種的竹木,還提到了柿樹,這些具體的品種信息,爲我們探索當地可能發展的手工業門類等提供了綫索。如榨油、製茶、竹編、棕衣、木材加工等等,都具備了探討的可能。另外,這些經濟作物的存在必然會有相應的交易市場、交易網絡和行銷路綫等等,也都是未來可以研究的課題。當然,通過對契約文書中各種交易價格的梳理,也可以嘗試討論諸如家庭收入、農林經濟各自的利潤,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問題。 正因這些經濟林木能爲畲民帶來較好的效益,所以,村莊或家族對管理山林往往有一定的制度設計,避免不端行爲導致秩序紊亂。如同治十年(1871)由‘禁首鐘英財’擬定的一份禁約便有如下規定: 一禁春笋冬笋不许盗窃; 一禁竹木雑柴等項不许盗砍; 一禁樣籙栽種樹苗毋许牛羊践害; 一禁樣山薪艸各管各業,不许盗割; 一禁猪牛並鸭不许蹧踏百物; 一禁鰍鰕田螺不许捞放; 一禁竹頂不许斬截; 一禁荠藤稻稈不许盗窃; 一禁菜菓及六種不许盗窃。 (第二册,第一百九十二頁) 以上禁約表明,當時當地畲民生計所涉經濟物品頗爲豐富,樹林、竹柴、菜果、薺藤、稻杆、牛、羊、猪、鴨、鰍、鰕、田螺等都是他們收入或生活物品的來源。但村民們也擔心隨意放養家禽家畜會傷害林木及水稻等作物,因此立約加以禁止。同樣,出於保護稻田的目的,撈放鰍、鰕、田螺也在禁止範圍之内。該禁約還規定,如果有違犯以上各條者,罰酒三桌,罰錢二千四百文,如有獲賍,報信者償錢二百四十文,如獲私放者,首出與犯者同罰。如此嚴格的罰則,或可以説明此前曾有村民違反公德,圖自己私利而破壞村莊秩序。 因爲樹木經濟價值較高,因此,在日常的抵押契據中,能充當押品的並非僅有田地、山場、房屋、寮基等不動産,亦還有樹木、牲畜等動産,如光緒三十二年(1906)冬陳寬四與雷阿(亞)昌之間的典當交易: 立當字陳寬四,今因缺錢應用,自心情愿,將自己名下有桕樹弍枝,坐落本都三甲泒岩安着,憑中出字,送當與雷阿昌邊爲業,三面断定,時值價錢當出英洋壹元弍角文正,其錢即日親收完足,並無存滯,其桕樹未當之先,陳之業,既當之後,雷邊管業爲利錢,去後不據[拘]近遠年間,办还源[原]本取贖,雷邊不敢阻执之理,此係兩相情愿,各無反悔之理,今欲有憑,立當字爲照。(第一册,第一百〇七頁) 抵押物是‘桕樹弍枝’,陳氏由此獲得借款‘英洋壹元弍角’,每枝桕樹抵押得英洋六角。該契並未規定借款利率,亦無明確的回贖年限,只規定‘既當之後,雷邊管業爲利錢’,即雷氏通過給陳氏借款獲得了兩枝桕樹的收益權。本契所當之桕樹又稱烏桕,其皮、葉均可入藥,可治療多種疾病和創傷;葉子還可製作黑色染料;桕子可提煉多種油脂,用於製造蠟燭、肥皂和多種工業原料,因此,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且其皮、葉、種子每年都能有所産出,所以雷氏每年從這兩枝桕樹獲得的收入,某種意義上即是陳氏借款所付的利息。若陳氏多年不贖,那麽雷氏的收益將遠遠超出其借款的本金。隨着時間推移,這種抵押就有可能演變成事實上的‘賣’。 果然,到了宣統二年(1910)十二月,陳寬四與侄陳步法(發)二人又聯名立約,將上述兩枝桕樹買給雷阿昌後人雷金木: 立賣契人陳寬四、步法二人,今因缺錢應用,自身情愿,將自己分有甘[桕]子樹二枝,坐落五十三都三甲波岩水條下葉邊安着,路下一枝、坑邊一枝,共二枝,出字送賣雷金木邊,出於價錢紅洋弍元四角文正,即日親收完足,兩邊情愿,各無反悔,永無價變,立賣字永遠爲照。(第一册,第一百十九頁) 次年夏,兩人又與雷金木立約: 立賣契陳寬四仝侄步發,今因缺銀應用,自心情愿,將自己有桕樹弍枝,坐落本都三甲,土名泒岩壹枝,又有高坑壹(枝),共弍枝,憑中出契,送賣雷金木榴[留]樣管業,三面断定,時值價銀英洋壹元壹角正文,即日親收完足,並無存滯,未賣之先,陳邊之業,既賣之後,永爲雷己業,恐此來歷不青[清],陳邊自行支解,去后永無加找,亦無回贖,此係兩相情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永遠爲照。(第一册,第一百二十一頁) 經過兩次追加買契,陳氏兩枝桕樹的總價達到了英洋二元三角加紅洋二元四角。我們再來看,光緒三十三年(1907)五月施光沙與雷阿昌訂立的賣桕樹契約: 立賣字施(光)沙,今因缺錢應(用),自心情愿,將自己有相[桕]子樹拾三枝,坐落本都土名三甲□岩上下安着,憑中出字送賣與雷亞昌爲業,賣出價錢英洋共四元六角正,即日親收完足,並無存滯,三面断定,剔子刘[留]樣,面断價重業輕,断無加找無贖,倘有内外人等言三語四,施邊自行支解,不涉雷邊之事,此係兩相情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尽字永遠爲照。(第一册,第一百十一頁) 十三枝桕樹賣得英洋四元六角,每枝合約英洋三角五分。這個價格遠遠低於雷氏半年前付給陳寬四的價格。④施氏桕樹價格如此之低,主要原因可能是‘剔子刘[留]樣’,即原業主在出賣前將價值較高的桕子全部摘下,買主失去了一年的桕子收入。但與三四年後陳氏桕樹所得高價相比,這樣的低價仍然讓人難以置信。這種現象的出現,究竟是市場變化帶來的波動,還是買賣雙方處境變化造成的差異,或是其他因素的影響,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以上所舉實例,足以説明畲族文書於學術研究所具之價值。希望學界未來能夠利用這些寶貴資料,對明清以降畲民的日常生計、經濟觀念、社會結構、信仰世界以及與周邊漢族的關係,包括浙南地區的山地開發及區域環境變化等諸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華東師範大學民間記憶與地方文獻研究中心願意在這方面與各界繼續合作,推動畲族民間文書的整理與研究工作。 本輯文書能夠順利出版,首先有賴於華東師範大學民間記憶與地方文獻研究中心與文成縣文化局及下屬縣圖書館的深度合作。文成縣圖書館原館長周肖曉與該縣黄坦鎮培頭村的鍾維禄先生曾與華東師範大學師生一起,跋山涉水,在文成的深山古村中訪問了許多畲民家庭,徵集到豐富的民間文獻,爲本書出版打下了堅實基礎。2017年,浙江大學出版社爲《浙江畲族文書集成》第一輯成功申請到國家出版基金資助,是本輯文書能夠出版的另一重要支撑。近兩年來,宋旭華先生爲本書的編輯、校對、出版前後奔走,他的心血與辛勞不可勝計。最後,華東師範大學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創新研究院通過“浙南畲民的生活、生産與傳統文化”課題(項目批准號:ECNU-CETC-201813)提供了有力的經費支援,解决了我們整理、編輯工作中的燃眉之急。 當然,由於我們學識有限,本書雖經數次反復校對,但識讀、句讀方面錯訛肯定還存在,所有錯訛之處,責任應由我們編輯團隊一力承擔,尚祈讀者諸君諒之,並望方家不吝賜正。 編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① 王宏斌:《晚清貨幣比價研究》,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35頁。 ②曹樹基、李霏霽:《清中後期浙南山區的土地典當——基於松陽縣石倉村‘當田契’的考察》,《歷史研究》2008年第4期。 ③楊國禎:《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3-72頁。 ④本輯另收録有施光沙所立賣桕樹草契一份,賣價爲英洋四元。見本書第一册,第一百一十頁。 感谢浙江大学出版社宋旭华老师提供资料并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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