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视野中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无论对于“非遗”保护还是文化创意产业理论,都是一个必须直面的话题。一方面,究竟何为文化创意产业?介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非遗”保护工作如何运行?各个学科多位学者各持己见,运用自己的学科理念进行相关研究和解读,形成了学术界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百家争鸣式的持续而热闹的争辩场面。但总体而言,“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的话题并未得以深入研究而达成深度共识。在缺失学术基础的情况下,文化创意产业在实践领域就存在着沙滩建塔般的风险。另一方面,“非遗”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因在理念上与“非遗”具有“契合性”,从而被社会视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手段,这无疑凸显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时代价值。 2009年由学术界提出的“生产性保护冶成为官方认可的一种保护方式,在“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互动中,文化创意产业是否会依靠强势资本进而以“生产性保护”的名义摧毁濒危的“非遗”?两个领域因为时代机缘而有幸融合,但亦存在误读“非遗”的严峻问题。笔者从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学人对社会的责任感出发,认为“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互动关系必须要在一些理念和实证方面进行探讨,清晰地指出问题所在,提出并制定可行性措施,进一步妥善解决二者互动过程中产生之纷繁复杂的诸种问题。 一、互动中的抵牾:“非遗”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 中外学界有多种与“非遗”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定义。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工作组冶在《创意产业专题报告》中首次阐释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认为它是“源于个人创造力和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具有创造财富并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中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关见解,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立足点仍然是文化,尽管是以经济性质的产业面目出现,但要求文化性的创造和提升,根本的作用轨迹是以文化发展拉动经济发展升级,而不能是首先着眼于其短期经济效益。”于这些定义普遍抓住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几个关键特点:文化生产、经济发展、文化的创造性、个性化等。不过,这些定义始终没有明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进行文化创造,如何进行文化的“再生产冶,没有明确文化创意产业是否为“产业”的界定。这就增加了文化创意产业实践中的危险,如何在文化创意产业背景下尊重地方性知识、体现对文化持有者的关怀,急需对此做出解答。 1.“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互动 自2003年提出“非遗”概念以来,“非遗”便与人类的创造性建立起了理论关联。事实上,“非遗”的活态性已经直白地阐明了在文化生产实践活动中保证“非遗”生存与发展的理念。因而,2009年之后的“生产性保护”理念提出和强调“非遗”的文化生产理念,从文化产品的角度将“非遗”的精神属性和物质属性统一到文化创意之中。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生产性保护可持续实施的关键路径而逐步走向公众视野。具体体现为:首先,文化创意产业拓展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领域。保护“非遗”的历史形式,并以活态的传承方式对当下生活的资源价值与日常服务功能进行发掘,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目的,也是“非遗”保护中各方面主体的诉求,然而,生产性保护更多偏重于归属工艺学和科学层面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遗产,对“非遗”的其他部分文化产品属性的保护关注较少,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非遗”精神属性的保护策略和进入当代生活的关键方式,将生产性保护中显性的物质形态与隐性的创造力、延伸力、再造力等精神品质完美地融合在一起。 其次,文化创意产业明确了“非遗”生产性保护文化的内涵。精神方面的价值是“非遗”区别于物质遗产的核心因素,而体现“非遗”传承与保护中人的本质的文化创意,即是人在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创造力和有意味的形式,这也是理解“非遗”的文化创意的关键所在。这里的“非遗”文化创意,既包括以日常生活为源泉的整体概念上的“创意”,强调“非遗”本质的日常生活的创意价值与立足“生活世界”的生活理想,并通过对历史经验的发掘予以实现;又涵盖以生活意味为原动力的文化创新,将模式化的生活作为推动当代文化创新的动力。 再次,文化创意产业激活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历史经验。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领域中的一个产业链,旨在通过对文化传统的认识、理解、领会和创新,凝练成能够为当代社会所接受的审美符号和文化产品,并将其产业化。人类的历史经验,最集中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经验,而“非遗”资源正是人类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累积下来的宝贵智慧。将“非遗”的文化创意发掘出来并形成产业,不仅可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历史形成的“非遗”的要求,也能更好地使“非遗”进入当代生活的范围,从根源上推动文化的传承。 最后,文化创意产业丰富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文化特质。“非遗”内容广博、包罗万象,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将“非遗”交错的多种形态进行市场化的整合,并提炼出具多元融汇、和谐统一的审美意象与符号元素,不仅能够更好地彰显“非遗”的原创性价值,更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具有实践层面的重要意义。 2.“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矛盾 斟酌当下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我们对其与“非遗”的关系进行初步讨论,二者存在着一些抵牾的内容,直接影响到二者在实践层面的有机融合。 首先,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践中的路径矛盾。包括“生产性保护”在内的“非遗”的诸多措施中,重点强调保护是核心,发展要以保护为前提,这是“非遗冶时代进行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文化创意产业则与此相异,文化创意产业虽然强调文化意义的生产,但是其具有很明显的经济发展倾向。学者们多次强调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附加值冶、“创意加工”“动画制作”等概念,实则在强调创新基础上的市场取向,这在实践中已经被多次证实,其失去了对文化属性的尊重。 其次,二者之间存在着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生产性保护视阈下的“非遗”,强调生产与消费的时空统一,这种统一是在申明“非遗”的持有者基于自身的文化逻辑与文化诉求进行“非遗”的生产实践。反观文化创意产业,它的一个核心目的在于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消费者的消费诉求才是文化创意产业得以发展的重要指向。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生产目的的差异性,这直接决定两者生产实践活动的理念冲突。这也引出了另一个话题,即文化创意产业由谁来创新?又是谁的文化创意? 二、博弈中的角力:“非遗冶与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多方力量 谁的文化创意?这一警钟式的疑问直接叩问“非遗”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我们在观察包括迪士尼动画片《花木兰》在内的文化创意作品时,有谁会想起花木兰的民间故事的传承者们?他们通过口传心授等方式一代代将活态的、口头的民间故事传承至今,而在开发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他们却消失于无形,处于局外者的状态。这与“非遗”的核心观点相龃龉。“非遗”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传承人与“非遗”形态之间的紧密关系,传承人作为地方性知识的逻辑载体,他们的行为体现着区域文化的内涵,他们的文化生产实践活动造就的“非遗”才拥有“文法”的味道。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传承群体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地位呢?缺失了文化传承群体的创造活动,文化创意产业如何能够成为真正意义的生产性保护呢?如果说文化的再生产是基于传承人对既有文化的习得,对文化逻辑的无意识运用而进行的文化生产,那么文化重构则更多体现出社会力量依据自身意图对某一文化事项的意义再造,这难道不是当下很多文化创意产业在进行的生产活动吗? 关于“非遗”保护格局中各方力量的博弈,民俗学者赵德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官方是不可缺少的主导型角色。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可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文化学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脑。他们因其深厚的学识积累和较少偏见的价值立场,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较少功利性、更多学术性和人类性的意见建议;民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离开民间文化和民众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以持续发展,因而也将不复存在。”而时至2010年,“非遗”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水乳交融,互动频繁。当初由官方作为主导、文化学者作为主脑、民间作为主体的三类角色建构的结构谱系还要有所调整和补充,作为主导角色方面,应该将负责开发文化资源的企业与商家适时介入其中,其所带来的财富导向发挥着强烈的导向作用。作为主体的民间则可以细分为“非遗”的持有者以及该地域或族群的文化精英;主脑部分为持文化保护立场的知识分子,该群体与“非遗”所在地域或族群的文化精英有所交集。 1.官方力量主导“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向 中央政府是“非遗”保护运动的价值观确定者,是整个利益格局中最强有力的推动者,国务院与文化部、国家民委等部委颁布的文件中确定了“非遗”的价值理念。而作为各项“非遗”所在区域的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认真领会且有效贯彻中央精神,而实际情况是在以各项经济增长指标测评地方政绩的大环境下,各级政府几乎都从经济利益角度思考“非遗”保护的位置。“非遗”保护需要利益驱动——一旦文化能带来当地经济指数增长,官方就会与商家积极合谋。由政府牵线而参与其中的商家与企业,应该是从文化资源中获利最多的利益方。他们作为资本市场上的竞争者要遵循价值规律和其特定场域的游戏规则。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对他们而言既是本能亦是本职,当价值规律一旦发生作用,他们会情不自禁地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舍弃长远的社会效益。我们便可以理解各地为什么会频繁上演类似的一幕幕“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闹剧,文化创意产业被“标签化”为最直接、最便利、最省事的“保护”方式。而不能立竿见影地带来经济效益的“非遗”项目,即使列为国家级保护名录也不能摆脱鸡肋的定位,其保护传承状况不容乐观,例如各地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始终延续着“悲情的民间文学”的命运。 2.学者智库提供“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智力支持 持有文化保护立场的文化学者是该博弈格局中比较纯粹的一支力量,这群被调侃为“没有枪、没有炮,只有一把冲锋号”的学者群体具有发现问题的敏锐嗅觉,例如民俗学界、人类学界诸多学者在关于“非遗冶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的关系方面展开了“本真性”与“伪民俗”等问题的讨论。 然而,学者之间热烈的争论仅仅是取得舆论的胜利,最终成果不过是占据某些媒体的头条而已,对于整个“非遗”保护的实际发展进程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各方利益的角力过程中,学者的话语非常薄弱,他们的科研成果更多地是呈现于文化反思和社会批评之中,既不能影响决策人,又不能影响民众,甚至不能引发学术界的共鸣或呼应。作为主脑的一方非常需要与各个利益方开展合作研究,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争取获得较大的发言权从而能促进“非遗”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嫁接。 3.民间知识的持有者是“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体 “非遗”的持有者是各方力量笼罩下的主体。从理论上说,“非遗”保护中最为重要的文化持有者,作为博弈格局中的主体,应该是最为关注“非遗”命运的一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综合笔者在各地的田野调查实践,成长于乡野之间的很多遗产持有人并没有明确的文化自觉意识,对于“非遗”所持有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一个实用性、功能性的日常经验的认知——这种遗产是否有用?当一种遗产对于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没有太大实际功能时,该文化事项就会逐渐退出日常生活领域。事实上,诸多“非遗”的濒危命运恰恰与普通民众的不自觉丢弃行为是同一过程。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介入,一瞬间,无用的传统遗留物与相关技艺成为了能够带来财富的宝贝,遗产持有人在这一种可以“变钱”的文化面前改变了姿态——无情于是变得有意。但是,伴随而来的危机是文化持有者对“非遗”文化态度的变异,如果将其视为一种“物”,一种“旅游产品”,与超市柜台里的商品并无二样。那么,“非遗”文化持有者摆出的无情姿态还能否让“非遗”文化承载精神意蕴?学术界积极倡导的“生产性保护”也许是一厢情愿的幻影期望。 三、创新中的自觉:“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的展望 我们发现“非遗”时代生产性保护视阈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其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断裂,需要从“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关系的系统认知角度,重新认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与研究路径,进而以多方利益格局中主脑的视角,指明“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实现互动的基础。 1.文化创意产业中“非遗”的功能 文化创意产业是当代社会、文化、科技等元素融合在经济领域产业层面的表现。经过近20年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以其独特的发展形态与运作模式,与产业经济其他领域发生着复杂而广泛的联系,并深刻影响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产业布局和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生产力不是传统产业经济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工具、生产方式,其产品也不是一般经济概念中的商品,而是无形的创意,创意的独特性和新颖性,直接决定了文化创意产品价值的高低。那么,创意从何而来?价值孰高孰低?标准如何订立?这就需要重新认识“非遗”在文化创意方面的功能与作用。“非遗”作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民间经验和历史智慧的优秀成果,其精神内涵、审美品位、历史价值都是积极、正面的。“非遗”作为传统文化传承至今的“基因”,通过直接参与、提炼加工、艺术形变等方式参与到现代文化创意的过程之中,不仅可以创造出形式新颖而含有优秀传统文化因子的高附加值文化创意产品,并能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的商业市场运作,迅速构建起由各级政府、文化创意企业、学者和民间文化持有者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体,用市场化的方式不断开拓“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发展模式。 2.学界在“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作为这一模式中的主脑方,虽然学者的学术视角与书斋思维可能缺少一种系统性的视野和政策高度,但笔者认为,秉持费孝通先生积极倡导的“文化自觉”应该是博弈格局中各利益方应当遵循的主导方向。学者联系着各个利益方,无论对官方与商家,还是作为文化持有者的民众一方,都不应该过分强调“文化相对主义”而明哲保身,而应该始终承担“文化自觉”的启迪任务。在“文化自觉”这一大方向主导下,对“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出相对具体的可行性措施。第一,运用社会科学理论,调查书写田野民族志。学者群体需要做专门的文化创意产业的民族志研究,通过对文化生活场域的系统调查,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链条的流动性,形成“非遗”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生产实践活动的系统认识,这将有助于为现在的实践问题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合理使用各个学科方法,深入进行个案分析。已有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为我们解构当下文化创意产业实践活动提供了相对丰富的个案,通过对这些个案的剖析,我们能够对“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重要概念——传承人、文化生产与消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权力与知识生产等话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从而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活动的合理性提供学理支撑。第三,充分调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文化产业资源整合。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经济形式,仍有其特殊的经济规律和文化规律可循。通过主持政府项目、开展横向校企合作和联系“非遗”传承人等多种方式,影响文化创意产业资源在博弈格局中所发挥的功能,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实现“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文化创意产业和谐发展。 四、文化的再生产:“非遗”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文化再生产(cultural reproduction)理论”:一方面,文化通过不断的“再生产”维持自身平衡,使社会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被再生产的又不是一成不变的文化体系,而是在既定时空内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文化创意领域的“非遗”项目,进入了文化的“再生产”情境。“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更多强调的是其精神维度,即关于人生、生活和理想的整合性目标的保护;而“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物质层面,更多关注的是“非遗”项目中杰出的作品和有代表性的生产技艺。无论是精神维度还是物质维度,“非遗”传承人都是生产性保护的关键与核心,他们不仅是“非遗”生产的主体,更是“非遗”文化再生产的根源和创意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非遗”都可以文化创意产业化,也不必全都文化创意产业化,有些“非遗”项目的核心价值正在于其“原汁原味”,一旦加以人为的创意,必然会损失其历史传承过程中的民族文化记忆;同样,某些文化创意本身就来源于最为朴实的生活,不能在产业化的过程中造成人为的“非遗化”,这反而消弭了其生活的原真性。 综上所述,在具体实施“非遗”的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是可以通过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途径得以解决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矛盾,并在各利益方角力形成的互动博弈格局中,探寻“非遗”的文化创意价值,并加以科学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以期通过“非遗”的文化创意的产业化,实现物质满足基础上的文化自省与文化自觉,进而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得到不断的再生产,实现永续发展。我们坚信,通过各方的努力,能够让凝结中华传统文化的“非遗”传承、延展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枝,从而实现繁盛中华文化这一参天大树的健康生长。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04期 【本文责编:梁春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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