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历经半个多世纪,文学史的编写原则也在不同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中不断变化。总的来说,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原则在不同时期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理论的指导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从最初国家主导的带有普遍的政治意识色彩的民族国家知识建构,转向为以民族国家知识建构为根本导向的知识个体生产。直至今日,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由国家规约的现代化知识生产转变为个体自觉的统一的现代化民族国家追求。在新的时代语境下,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亟需整合民族美学与社会、文化、政治、历史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开拓出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独特而合理的新格局。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学史; 编撰; 研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史”(项目编号:13&ZD121)阶段性成果; 中国多民族文学史建设工程,从1958年正式开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包括通史、断代史、专门史等在内的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学史学术体系。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建设基本可以分为六大阶段,整个编写过程一波三折,历经几十年,每一阶段都伴随不同的时代背景表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由于各个民族文学史发展情况不一,有些民族至今还只有一部非严格意义上的文学概况,为了更加全面直观地反映少数民族文学史编撰历程,我们在本文中所采用的文学史数据是广义的文学史历史概念,既包括专门的文学史,也包括文学概况、文学资料汇编等。 一、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了撒拉族、畲族、裕固族、仡佬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其他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专门文学史,虽然裕固族、俄罗斯族这两个民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文学史,但也各有了意义等同的文学概况性质的专著,如裕固族的《裕固族文学研究》(武文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俄罗斯族的《俄罗斯族文学概况》(杨凤培、柴恒森著,内部资料,新疆社会科学院印发,1983年)。很多60年代、80年代版本的民族文学史也陆续重新出版修订本,且在21世纪初(2013-2015)掀起修订再版的热潮。经统计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出版的文学史著作,有两个及以上版本文学史的民族有白族、布依族、藏族、朝鲜族、傣族、侗族、哈萨克族、回族、黎族、满族、蒙古族、苗族、纳西族、维吾尔族、彝族、壮族。有一本专门民族文学史的民族有保安族、阿昌族、布朗族、达斡尔族、德昂族、东乡族、独龙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高山族、哈尼族、赫哲族、基诺族、京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拉祜族、傈僳族、珞巴族、毛南族、门巴族、仫佬族、怒族、普米族、羌族、水族、塔吉克族、土家族、土族、佤族、乌孜别克族、锡伯族、瑶族。还有的民族在20世纪80年代已有文学史或文学概况初稿,如塔塔尔族和俄罗斯族,新疆社会科学院1983年编印《新疆塔塔尔族文学概况》和《俄罗斯族文学概况》,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正式出版,不得不说这是很大的遗憾。截至201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正式出版的各类少数民族文学史著作,包括族别文学史和综合性文学史、初稿和修订版、民族语版本和汉语版本、断代史和专门史等,共有二百多部,其中维吾尔族的各类文学史有二十多部,版本最为丰富。 二、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原则的嬗变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历经半个多世纪,文学史的编写原则也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中不断变化。总的来说,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原则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是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的初始阶段,文学史是国家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编写原则带有普遍的政治性和阶级性色彩。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受“文革”影响暂停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重新启动,以重要的两次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会议拟定原则为切入点,研究范式发生变化,少数民族文学史的政治形态色彩褪去,但仍然以国家知识建构思想为根本导向。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原则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从普遍带有阶级性、人民性的国家知识话语转向为知识分子个人化为主的国家知识生产行为,理论框架更为宽广,研究方法更加多元,从而使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和格局。 (一)20世纪50年代——20世纪70年代 从1949年到20世纪60年代初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的“初创期”,“少数民族文学话语”的产生与初步形成,客观上存在已久的各兄弟民族的文学艺术,被作为现代中国文学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被提出、命名、建构;国家政权不断地将少数民族文学整合到整体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中来,赋予其特定的“社会主义少数民族文学”的定位,将其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完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权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举措。此发展阶段,又可以分成两种理论话语形态:第一种为“兄弟民族文学”,第二种为“社会主义少数民族文学”。1960年8月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工作的报告》发表,使得“少数民族文学”称谓正式定型,成为了一个跨民族、跨历史的统一性的概念;也完成了少数民族文学由侧重于各民族文学平等的“兄弟民族文学”向侧重于“完整”“平等”的“社会主义少数民族文学”的过渡。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初期对少数民族文学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整个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初期,少数民族文学的“人民性”、“两种文化的有无”、“阶级性”、少数民族文学搜集与整理的方法与原则、少数民族文学史编纂中的历史分期、作家作品归属等问题,在着手开展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的过程中同步展开讨论。 1958年中宣部就曾着手开展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7月17日召集来京参加“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的有关人员座谈,后由于“文革”使其工作停止。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原则的初步意见,“文学史应从古至今,写到目前大跃进为止。全国解放以后历次运动中各民族产生的新作品,都要加以阐述。写‘史’或写‘概况’,要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要强调劳动人民的创作,强调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友谊。”1在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指引下,文学史编写原则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以阶级论为纲,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解析文学作品,给文学作品定性,文学作品入史的标准不是以文学审美为核心标准,而是以政治立场是否正确、是否有利于各民族团结为首要条件。文学史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文学史是一种国家知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多民族”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对民族国家构成的客观描述和法律规定。“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国家必然要行使国家权力建构,构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相一致的国家知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文学的知识化和学科化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2 为了更快写出一套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文学史或者文学概况,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于1961年编写制定了《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编写出版计划(草案)》,对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具体的编写体例作了说明,这也成为此阶段和稍后问世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的基本体例。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体例与以往中国文学史的编写体例有许多差异,首先少数民族文学史不仅要叙述各民族的文学现象,而且也要写民族文化的各个方面,简要介绍各族形制各异的民族文化有利于更好地阐释民族文学现象和民族文学发展脉络,但最重要的还是以说明本民族的文学发展情况为目的,不宜喧宾夺主或离开文学而过多地谈社会历史和其他方面。其次,关于入史的标准问题,写入文学史的作家作品,必须是对本民族文学发展有一定贡献或者比较有社会影响(包括反面影响)的作家作品。此外,关于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的比重,鉴于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有较丰富的民间文学,而作家文学起步晚,因此,各民族的文学史详古略今。但文学史要求写出文学发展的全貌,并且应给予重要作家作品相称的文学史地位和评价,所以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古今比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平衡,各民族文学的古今比例并不完全一致。 由于没有可资借鉴的文学史写作经验,初期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完全是尝试性质的,加上少数民族文学不同于汉族文学的诸多特质,导致了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要注意区分文学“史”和文学概况。文学史的叙述方法,要尽可能以各个时期的重要作家或者作品为线索,写出一个民族的文学发展过程,但部分章节也可按照某一时期的文学体裁集中叙述。文学概况可以有不同的叙述方法,重在对文学面貌的介绍和概况,因此可以缺少对作家作品文学史地位的评述。文学史和文学概况有明确的分野,宁可把具有文学史内容的著作称为文学概况,也不能把实际是文学概况的著作称为文学史。这一时期,由于研究工作的刚刚起步,受制于民间文学资料的匮乏,尤其是只有民间文学而作家文学还不甚发达的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困难重重,文学史的写作主旨还集中在全面展现文学发展概貌的方面,所以最早问世的《蒙古族文学简史》《白族文学史》《苗族文学史》等3部书稿准确来说更像是本民族文学概况介绍,而1980年面世的《蒙古族文学概况》《广西少数民族文学概况》《中国少数民族作家传略》等直接以概况或者简史来命名更加直白凸显出此时期文学史编撰的文学史观和体例特点。总的来说,此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有如下特点: 首先,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史写作体例的问题。受苏联学派的影响,写文学史要研究上层建筑,且要研究上层建筑互相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文学史中叙述各民族的文学现象时,需要适当地介绍本民族的社会历史、民族文化艺术和民族风俗习惯;分析文学现象时,不仅要指出它们和经济基础的关系,还应说明它们和其他上层建筑(政治、哲学、宗教等)的相互作用。文学史要写客观的发展过程,要对文学发展中发生过的各种文学现象加以阐述。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学史,文学与宗教的问题是普遍存在需要详细阐述的。 其次,以上方面基本概括了少数民族文学史写作的基调,在不违背当时主流的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学界还对少数民族文学的“厚古薄今”、“民间文学有无两种文化斗争”问题展开了讨论。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概况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反映各少数民族文学的面貌,因此对少数民族的文学作品必须全面搜集、忠实记录,在整理工作中不要肆意篡改,不要轻易否定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中的“消极”成分,这里的“消极”常指的是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压迫。这是当时阶级斗争占据意识形态历史舞台的产物,导致了文学史的写作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另外,关于“厚古薄今”问题的争论,对待民间文学要批判的继承,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对古今的应用是不一样的。政治标准始终是第一位的,但不能用当时的政治进步标准来评判古人,不能只看一个作家或者一篇作品当时的政治态度,他们的政治态度是受其所处的时代和所属的阶级限制,他们的政治态度是属于过去的,他们所留下的优秀作品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真实历史、代表了那个时代的社会思想,客观真实的记录历史才是它最重要的现实价值。 总之,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原则主要偏重于文学的意识形态,以意识形态标准来评判文学作品和作家,以意识形态的发展脉络作为文学史编写的时间顺序。当然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文学的社会现实精神,更好地以与时俱进的学术成果与理论研究反思并协助当前的社会变革。但是,也应看到,完全偏重文学的意识形态,按照思想史的模式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把少数民族文学史写成阶级斗争史、思潮发展史,这种以阶级观点为基准对于少数民族文学流变予以描述和阐释的知识建构路径,暴露出明显的机械论色彩,因为它不能完全、客观地体现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自然规律,更不能将文学史的写作提升到“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3与“文律运周,日新其业”4交融互动的高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