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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知识扩散机制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20-03-05 《贵州民族研究》2019年第 冷涛 参加讨论

    二、不同知识扩散机制对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作用分析
    不同类型的生态治理知识扩散机制,由于主体的权威等级、扩散速度与力度以及作用时效的差异,其对于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成效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例如,相较于其他知识扩散机制,由于具备权威、资金、技术等资源保障,高位推动下的生态治理知识扩散速度更快、执行力更强,成效显现的范围更广、周期更短。而族群演化式知识扩散机制更依赖于“族群信仰”、民族文化认同等软法机制的规范与引导,其扩散速度较慢、执行力相对偏弱,治理成效集中于族群活动的区域内,扩散周期也更长。可见,不同类型的生态治理知识扩散机制,对于民族地区的生态治理进程和成效会产生差异化影响。
    (一)高位推动:以压力传导方式推动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跨越式发展
    压力型体制背景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战略格局之中,生态治理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的一项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治理问题,“美丽中国”“两山论”等治理理念的提出,为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指明了工作方向。民族地区作为中国生态环境相对复杂和脆弱的地区,面临经济提速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如何践行中央所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治理理念,这对于民族地区各级党政领导提出了更高的治理与能力要求。
    受制于先天条件制约,民族地区在践行“两山论”过程中面临生态脆弱性、缺乏充分治理资金与技术等限制,若仅靠自身治理资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生态环境的大变样。实施专项治理规划和开展政策试验是高位推动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知识扩散的常用手段,具体通过中央高层所做的重要讲话或批示、召开专题会议、颁布政策文件等权威推动手段,使注意力资源聚焦于民族地区生态治理领域。在“下管一级”的人事格局下,中央层面的精神指示或专项规划通过纵向权力链条被逐级分解,地方党政干部的生态治理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中央的支持和地方的配合是高位推动式知识扩散成功的关键条件,这一点可从韩博天的“分级制政策试验”和杨宏山的“双轨制政策试验”中关于“政策试验成功实施的条件”找到理论支撑,而生态治理实践中也可找到典型实例予以印证:贵州作为民族地区第一个被列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省份,从2017年中央发文,到2019年所交出的成绩单来看,贵州已成功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在生态脱贫、生态旅游、绿色政绩考评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原本生态脆弱的喀斯特山区现已焕发蓬勃生机与活力,贵州生态治理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为其他民族地区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地方“干中学”:通过“地方自主创新”,获取更多行动资源
    作为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知识扩散的主要力量,地方政府不但扮演中央生态治理政策的“知识吸收者”角色,而且还充当生态治理“地方自主创新”的开拓者角色。中央所制定的政策体系为民族地区生态治理设定了知识框架结构,例如,“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相继颁布,为民族地区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设定了政策框架,但由于自然生态条件、民族文化、经济发展基础的差异,民族地区需要在既定政策框架内探寻契合当地现实条件的生态治理知识。另外,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全国一盘棋”的治理理念驱动下,中央政府分配至民族地区的生态治理资源总量有限,若仅靠中央的扶持性资源输入,难以满足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资源需求,
    地方“干中学”意味着生态治理知识主要来源于民族地区不断的“试错”与改进,通过反复试验,以内源式知识创新为民族地区提供更多行动资源。
    一方面,地方“干中学”可促成中央宏观政策知识与民族地区现实条件的有机结合。中央的顶层设计为民族地区生态治理指明了方向,民族地区以“干中学”的知识生产方式,形成“特色做法”“新治理模式”等知识形态,从而在中央既定的政策框架内衍生出契合民族地区现实条件的生态治理新知识。例如,作为推进“精准扶贫”的重要战略举措,“生态扶贫”在2015年被写入“十三五规划”,如何深入开展生态扶贫工作,中央赋予了地方政府自主创新的空间。贵州省在生态扶贫的“干中学”知识创新过程中形成了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循环互动的新知识形态,具体而言,通过生态移民、“生态+”产业扶贫开发以及“互联网+”产业融合等新知识的“干中学”,实现了生态产业链的有效延伸。贵州在生态扶贫领域的“特色做法”已显现成效,贫困发生率由“十二五”末的14.3%下降至2018年的4.3%,森林覆盖率由2015年的50%上升至2018年的57%。
    另一方面,地方“干中学”以“内源式”知识创新有效提升了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行动资源。民族地区在生态治理领域所能获取的外在扶持性行动资源相对有限,通过自主探索与创新,以“内源式”知识创新形式可从内部挖掘更多行动资源。仍以贵州省为例,环境公益诉讼是中国生态治理领域相对空白的政策知识,贵阳市开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先河,2007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生态保护法庭,即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具体负责包括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在内的“两湖一库”的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案件审理。经过11年的发展,该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17起,结案492起,“两湖一库”地区的水质得到明显改善,达到了国家二类和三类水质标准。可见,贵州省在生态法庭的“全国首创”,为贵州“用法治推动生态文明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有效拓展其生态治理的法治资源。
    (三)经验汲取:通过知识跨时空转移,提升民族地区生态治理主体的集体智慧
    随着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纵深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如何在中央所设定时间表内完成生态治理的阶段性任务,民族地区在决策时间压力下需拓宽视野,及时引入、消化和改进其他地区的生态治理经验,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汲取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属于政策转移的类型,政策转移是指某个时空的政策、行政安排和制度的知识被运用在另一个时空的政策、行政安排和制度的设计过程[4]。
    汲取其他地区的生态治理经验是民族地区快速提升生态治理现代化能力的重要路径,通过“经验复制”和“知识再生产”,民族地区生态治理主体的集体智慧得到快速成长。作为长江和珠江的上游生态屏障,贵州省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谐共存的发展难题,如何跳出“先污染、后治理”的窠臼,需借鉴和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2007年,江苏无锡在治理蓝藻水危机过程中首创“河长制”,仅用一年时间就实现“河长上岗、水质变样”的转变,形成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贵州省从2009年开始“复制”江苏无锡的“河长制”,将“五级河长体系”“一河一策”等政策知识引入三岔河的试点之中,试点成功后又将经验推广至乌江、都柳江等流域,截止到2017年年底,贵州省内4697条河流都有了“河长”。贵州成功引入“河长制”后,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缓和,水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观,从2017年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长制”以来,14个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9个中心城市和73个县的15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这两项指标比预期设定的时间整整提前了两年。当然,贵州在引入“河长制”的过程中,并非一味地模仿,而是依据当地的对“河长制”进行“知识再生产”。比如,贵阳是全国第一个实行“双河长制”的城市,对政府河长和民间河长实行“并轨”,邀请环保人士、专家学者、族群内权威人士等民间力量担任河长,有效调动和吸纳民间力量参与治水;在依法治水方面开展富有成效的立法工作:将“河长制”写入《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明确各级行政领导的治水责任;发布《氵舞阳河河长制水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规划(2018-2030)》等法规条例,为河长治污提供相应法律支撑。
    (四)族群知识演化:以“民族生态文化”促成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集体行动
    民族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族群知识是少数民族族群在生产生活中所自发建构的有关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观念,其通过自然崇拜、乡规民约等族群文化符号的人际传播和代际传递,逐步演化为包含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在内的民族生态文化[6]。民族地区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处于不受重视、边缘化的发展境地,在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生态环境薄弱的先天条件下,民族地区却能在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前提下延续自己千百年的生计方式,究其缘由,主要是民族生态文化起到了规范、引导的作用,其利用族群成员对自然敬畏、崇拜的心理,通过长期积淀下来的、朴素的环保文化,内化于族群成员的思想认知,外显于族群成员的生产生活行为,以“黏合剂”的形式促成整个族群生态治理集体行动的产生。
    族群知识演化式知识扩散机制主要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成生态治理集体行动产生,维持生态的平衡与发展。首先,生态伦理观的代际传递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各少数民族一直保有对动物、植物、水土的绿色崇拜,如云南哈尼族的“神林”文化、贵州苗族的蝴蝶图腾文化等,通过图腾文化的代际传递,敬畏自然、保护幼小动植物的生态伦理观成为保持当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文化源泉。其次,“节制消费”、感恩自然的生产技艺的传承,实现了民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相对恶劣的自然条件使得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更加强调可持续生存的重要性,勿向自然索取太多、感恩大自然馈赠的生产技艺普遍存在于民族地区的生产和生活之中。例如,在贵州的苗族和侗族地区,由于喀斯特地貌自然肥力不足、生态恢复难度大,苗族和侗族地区逐步探索出适合喀斯特地貌的生产耕作方式,如“稻鱼共生”“轮换耕作”,这些生产耕作方式得到不断改进,已成为喀斯特地貌条件下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典型生计方式。再次,制度文化的有效延续,为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少数民族地区延绵千年的传统制度文化中富含生态保护的内容,其通过乡规民约的代际传递,有效解决了民族地区人与自然如何相处的问题。“议榔制”是民族地区生态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文化,其在贵州的水族地区较为盛行。“议榔”大多以村为单位出现,制定榔规,可维护整个“榔”组织内部生产生活的秩序[7]。“议榔制”已成为水族地区除国家法律之外最具号召力的制度文化,得益于“榔”的不断延续,水族地区一直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整个三都自治县的植被覆盖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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